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穗府办〔2003〕41号
转发省政府办公厅转发全国防治非典型肺炎指挥部
关于进一步科学规范非典型肺炎防治措施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省政府办公厅《转发全国防治非典型肺炎指挥部关于进一步科学规范非典型肺炎防治措施的通知》(粤办明电〔2003〕169号)转发给你们。结合广州地区非典防治工作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坚持实行政府统一领导、各职能部门分工负责的机制。原有非典防治工作的指挥协调组织机构原则上继续保留,工作方式由应急转入常态,人员根据实际情况可返回原单位工作,非典经常性防治工作由各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承担。一旦发生疫情,应迅速启动应急预案,恢复应急状态,及时、有效地控制疫情。
二、调整体温检测和旅客登记制度。对出入境旅客仍执行现有卫生检疫措施,执行旅客填写《健康申明卡》和体温检测制度;对出省旅客取消填写《健康申报卡》制度,但仍需在出发地的站场、码头进行体温检测;对省内旅客取消体温检测和填写《健康申报卡》制度。交通工具、站场的消毒、通风工作等按日常管理制度执行。
三、继续保留定点收治医院。保留省人民医院、广州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市第八人民医院及花都区、番禺区、从化市、增城市所在地人民医院为非典定点收治医院。各定点收治医院的非典隔离设施、救治和防护设备须继续保留。市胸科医院和中山大学附属第三医院作为收治非典病人的后备医院。各综合性医院要继续规范做好发热门(急)诊工作,设立预检分诊点,对发热病人进行初诊,并做好医务人员的防护工作。
四、关心尊重已治愈出院病人,做好出院病人的康复工作。流行病学研究结果显示,非典治愈出院病人中没有发生新的疫情传播,与治愈出院的非典病人接触是安全的。要以科学态度关心和尊重治愈出院的非典病人,克服偏见,保护其正当权益。要发挥中医药作用,进一步做好出院病人机体功能的康复工作,请市卫生局组织我市中医药专家,结合南方特点,研究制订有效的康复治疗方案,促进患者早日康复。
五、各级卫生部门要严密监视疫情,发现疫情及时报告,及时处理。
六、抓好几项基本建设。一是加强公共卫生应急机制建设,制订《广州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逐步建立和完善重大传染病疫情的监测、报告、救治、控制的网络体系和应对机制。制订《广州市今冬明春SARS防治预案》,并于今年10月底前组织一次演练,提高我市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能力。二是加强公共卫生信息网络建设,建立一套灵敏、准确的公共卫生监测和信息收集系统。三是加快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市传染病医院的建设。
七、加强医护人员队伍建设,加大对医护人员传染病相关知识的培训力度,不断提高医护人员对传染性疾病的诊疗防治水平和应急处理能力。
八、继续在全市开展健康教育运动、全民健身运动和爱国卫生运动,并形成长效机制,提高市民对疾病的整体抵抗能力,形成广大群众积极参与防治工作的群策群力、群防群控的社会氛围。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三年八月四日
转发全国防治非典型肺炎指挥部关于进一步
科学规范非典型肺炎防治措施的通知
粤办明电〔2003〕169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全国防治非典型肺炎指挥部关于进一步科学规范非典型肺炎防治措施的通知》(第十二号)(国办发明电〔2003〕31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非典防治工作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坚持实行政府对非典防治工作的统一领导、协调,继续保留指挥协调组织形式,工作方式由应急转入常态。当前应重点做好经常性防治工作,严防非典疫情再次发生。一旦发生疫情,迅速启动应急工作预案,及时、有效地控制疫情。
二、科学规范口岸非典防制工作。将口岸非典卫生检疫措施延长一年。口岸单位要尽早做好今冬明春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预案,坚决防止非典疫情通过口岸传入传出。规范机场、车站、码头和口岸旅检通道卫生检疫查验设施的设置。各口岸在出入境旅检通道设立的检验检疫查验台,特别是出境旅检通道设立的检疫查验台要继续保留,进一步改建和完善不适应查验工作要求的工作台和查验台。同时,完善现有的隔离设施。卫生检疫隔离场所的兴建不仅着眼于"非典"疫情的检疫要求,同时也要达到"完善检疫设施,提高检疫水平,大幅度提高防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防生物化学恐怖事件等能力,集中长期有效使用"的目的,使其能满足"防非典、防紧急公共卫生事件和生物反恐"等工作的要求。
对出入境旅客仍执行旅客填写《健康申报卡》和体温检测制度,对口岸入境人员发现体温超过38℃的人员,仍按现有规定采取预防、控制、移送等各项措施。
三、对交通工具要做好日常保洁工作;对机场、火车站、汽车站、码头要坚持日常消毒、通风措施。
四、继续保留定点收治医院。广州地区保留省人民医院、广州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呼吸病研究所、广州市第八人民医院为非典收治医院,其余各市、县保留1间定点医院。各定点收治医院的非典隔离设施、救治和防护设备不得拆出。同时按设置规划加强后备医院的建设,根据平战结合的原则,将适当数量医疗条件好的综合性医院建设成符合传染病治疗要求的后备医院。综合性医院要继续规范做好发热门(急)诊工作,设立预检分诊点,对发热病人进行初诊,并做好医务人员的防护工作。继续落实首诊负责制,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不得拒诊、拒收发热病人,对确诊或疑似传染病人,应继续按有关规定做好登记、报告或转诊工作。
进一步加强医务人员传染病相关知识的培训,加强ICU网络建设及人员专业知识的培训,建设一支训练有素的ICU专科技术队伍,提高危重病人的抢救成功率,进一步提高全省医疗救治水平。
五、科学规划,抓紧建立和完善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统一的指挥系统、畅通的信息网络、疾病预防控制网络、应急救治队伍。制定今冬明春非典防治预案,各有关部门要相互配合,密切协作,共同完成非典长效机制的建设。
六、大中小学校要根据实际情况恢复正常校园管理办法。暑假结束后,离校学生持当地县以上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出具的非典病例或疑似病例接触史的证明材料返校的要求停止执行。但学校仍要严格做好每一个返校学生的体检工作,设立体检探热点。对有发热症状的学生要安排在隔离宿舍居住,并进一步排查,鉴别诊断排除非典后,才能返回宿舍和课堂。
七、加强P3实验室规划建设和管理。P3实验室建设要严格按照科技部《关于生物安全三级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从严审批。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改扩建和新建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P3实验室的管理与监督。各P3实验室要严格按照国家四部局联合发布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毒研究实验室暂行管理办法》开展工作,确保生物安全试验工作。
八、持之以恒在全省城乡开展防治非典型肺炎知识普及运动、全民健身运动和爱国卫生运动,重点加强学校、农村、社区和公共场所防病工作,抓好各项措施的落实,切实预防疫情传播,通过三项运动的开展,提高人民群众对疾病的整体抵抗能力,形成广大群众积极参与防治工作的群策群力、群防群控的社会氛围。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三年七月二十五日
全国防治非典型肺炎指挥部关于进一步科学规范非典型肺炎防治措施的通知
(第十二号)(国办发明电〔2003〕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全国防治非典型肺炎指挥部《关于科学规范非典型肺炎防治措施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3〕25号)下发后,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积极调整,努力将防治工作纳入依法、科学、规范、有序的轨道,取得了明显成效。同时,也反映现有的一些防治措施需进一步调整。为进一步科学规范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坚持实行政府对防治工作的统一领导,继续保留指挥协调组织形式,保持应急处理机制和能力,工作方式由应急转入常态,具体工作由各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承担。既要确保做好经常性防治工作,又要做到一旦发生疫情,能够迅速启动应急工作体系,及时、有效控制疫情。
二、坚持实行出入境旅客填写《健康申明卡》并检测体温制度。取消国内旅客填写《健康申报卡》的制度。调整国内旅客体温检测办法,对跨省(区、市)出行旅客只在出发地机场、火车站、汽车站、码头检测体温,对省(区、市)内出行旅客不再检测体温。撤销临时设置的交通卫生检疫站(点),交通工具消毒工作按日常管理制度执行。
体温异常旅客处置原则:体温在37��5℃至38℃(以水银体温计测试腋下体温为准,下同)的出境旅客和国内旅客暂缓登乘交通工具,由机场、火车站、汽车站、码头旅客卫生检疫点作进一步观察、检诊和登记,对无其他非典型肺炎相关症状(如咳嗽、呼吸困难等)者准予继续旅行,并做好跟踪观察的相关工作;体温超过38℃的出境旅客和国内旅客不得登乘交通工具,由机场、火车站、汽车站、码头卫生检疫点登记后送指定医院作进一步检查,诊断为非典型肺炎患者或疑似患者的按有关规定隔离治疗、留验。有关卫生检疫点对非典型肺炎患者或疑似患者的密切接触者要按规定采取预防控制措施,并做好疫情报告。
三、在采取必要防范措施前提下,可恢复正常的社会公共活动。机场、火车站、汽车站、码头和商场、餐饮、文化娱乐场所等人口密集场所要坚持日常消毒、通风做法。机关、企事业单位、学校、托幼机构、工厂、建筑工地等集体生活单位对有发烧症状人员要采取检查措施,及时发现和报告疫情,并按有关规定采取隔离措施等加以控制。
四、在综合性医院保留预检分诊点,继续做好发热患者检查和转诊治疗工作,继续保留隔离的传染性呼吸道疾病门诊(原发热门诊),方便患者就医,严防医疗机构内疫病传播。
确定适当数量医疗条件好、治疗水平高、符合传染病治疗要求的综合性医院,作为收治传染性呼吸道疾病患者的后备医院,保留基本隔离设施、必要的救治和防护设备,既用于平时,又备急需。
加强医务人员传染病隔离、消毒、防护知识,重点传染病诊断和治疗原则、传播特点、预防控制知识,以及法定疫情报告程序和方式等培训,保证应急医疗救治工作需要。
五、坚持并改进现行疫情监测报告制度,医疗机构要安排专人负责疫情报告工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安排专人对口负责医疗机构疫情监测,严格疫情监测报告措施,及时做好流行病学追踪调查和处理工作,务必做到对非典型肺炎患者和疑似患者"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要用制度形式将过去行之有效的疫情监测、报告、处置办法和措施固定下来,并不断完善,长期坚持下去。
六、大中小学校要根据本校实际情况恢复正常校园管理办法。对进城务工农民不得设置任何务工障碍,由接受单位和所在街道承担疾病预防工作;要继续改善农民工生活工作场所卫生条件,预防疾病发生和蔓延。
七、定期组织开展传染病执法监督检查、督促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落实非典型肺炎综合防治措施。坚持开展群众性爱国卫生运动,改善公共环境卫生,铲除疾病滋生蔓延条件。积极进行多种形式的健康教育,使广大群众了解和掌握传染病防治知识,改变不良卫生习惯,提高健康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
八、集中非典病毒资源,统一建立国家非典型肺炎病毒样本库。加强P3实验室建设统一规划,从严审批,严格管理,坚决制止各行其是、盲目建设。
全国防治非典型肺炎指挥部
二○○三年七月二十一日
主题词:卫生 防疫 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