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市民政局关于利用社区资源开展社区服务的意见的通知(已失效)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穗府办〔2003〕19号
转发市民政局关于利用社区资源开展社区服务的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市民政局《关于利用社区资源开展社区服务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三年五月十五日
关于利用社区资源开展社区服务的意见市民政局
(二○○三年四月二十六日)
为了充分利用社区资源全面推进我市社区建设,满足居民对社区服务的需求,提高居民的生活质量和文明程度,根据中央和省、市关于全面推进城市社区建设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
一、利用社区资源的范围
社区资源是指社区内机关、企事业单位、部队、学校、商业住宅小区、人民团体和其他组织所有或管理的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等设施、场所和场地。主要包括:图书馆(室)、婚育学校、培训室(部)、俱乐部、多功能活动室、医务室、计生服务室、健康中心(室)、康复室、操场、球场、游泳池、体育室、健身房,以及其它可满足社区居民生活需求的活动中心、社区会所等其它设施、场地和场所。大专院校、中小学校的文化、体育设施以及各单位的俱乐部、离退休职工(干部)活动场所是开展社区服务的重点资源。
提倡、鼓励拥有或管理上述资源的机关、团体或企事业单位,在保证正常的教育、管理、生产经营秩序的前提下,本着政府扶持和社会参与相结合、共驻共建社区的原则,积极为本社区内的居民,特别是老人、残疾人和青少年学生提供服务。
二、利用社区资源开展社区服务的基本原则和要求
利用内部资源开展社区服务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要遵循以下原则:一是坚持福利性、公益性,不以营利为目的;二是服务收费标准与本单位内部职工基本一致;三是安全和卫生条件以及收费标准等达到主管部门的规定要求。对一些成本较高的服务项目,可以低偿收费的方式进行,收费项目和标准应由资源提供单位与所在街道办事处或社区居委会商定后,报物价部门批准。街道办事处或社区居委会要与资源提供单位就服务内容、方式、时间以及管理办法和双方的权利义务等内容进行协商,签订协议,并向社区居民公布。学校等单位以节假期(日)开放为主,其他单位也可以在其它合适的时间开放。对社区资源提供单位在开展社区服务过程中,不履行协议或者违反有关规定的,街道办事处或社区居民委员会可以与其解除协议;对违反经营管理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三、采取鼓励措施,促进利用社区资源开展社区服务工作
为促进我市利用社区资源开展社区服务的工作,各级民政部门在销售福利彩票净收益福利金留用部分中,每年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单位提供的场地改造、设施更新和设备添置的补助。具体补助数额由资源提供单位提出申请,由所在街道办事处审核,再报所在地的区、县级市民政部门按福利使用程序审批。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对积极参与社区服务,提供社区资源共享成绩显著的单位,要结合创建示范活动的开展给予表彰奖励。
四、充分发挥街道、社区组织协调作用,搞好辖区内的资源共享工作
充分发挥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居委会作为统揽辖区内社区建设的组织、协调和主办单位的职能作用,是实现利用社区资源开展社区服务的关键。街道办事处要积极主动地做好辖区内利用社区资源开展社区服务的各项工作,要加强对利用社区资源开展社区服务的组织协调,建立和健全社区建设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辖内成员单位会议,协调解决利用社区资源开展社区服务工作等有关问题。
社区居委会要做好对利用社区资源开展社区服务的服务管理工作,及时了解社区居民对社区服务的需求和提出利用本社区资源开展社区服务的可行性意见,并积极配合街道办事处和有关社区成员单位研究利用设施、场地等资源开展社区服务的具体办法。街道办事处或社区居委会在与社区资源提供单位签订协议时,既要体现社区居民的意愿,又要保障社区成员单位的利益;同时要协助资源提供单位完善服务管理工作,及时向社区资源提供单位反映社区居民的意见并协调解决社区居民与社区资源提供单位之间的纠纷。
社区居民应当协助、配合资源提供单位做好社区服务工作,按照规定的开放时间、地点和方式参加活动,自觉遵守有关管理制度,爱护服务设施,维护公共秩序。
五、各有关部门紧密配合,大力推进利用社区资源开展社区服务工作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利用社区资源开展社区服务工作的领导;市各有关部门、各单位要紧密配合、相互支持,共同推进这一工作的广泛开展。市、区(县级市)社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负责对市、区(县级市)利用社区资源开展社区服务的指导、督促工作。街道负责社区服务资源利用的规划、实施和协调。市、区(县级市)民政、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相应的措施,积极带头推进和规范利用本系统内部设施、场地或场所开展社区服务工作。
转发市民政局关于利用社区资源开展社区服务的意见的通知(已失效)
2003-08-26
来源:
市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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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穗府办〔2003〕19号转发市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