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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旗升挂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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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03-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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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共广州市委宣传部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穗府办〔2003〕3号

关于国旗升挂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及各区、县级市和市直属单位党委宣传部,驻穗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关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国旗的升挂和使用,实施监督管理”的规定,经市领导同意,原由市委宣传部承担的升挂国旗的监督管理职能,交由市政府办公厅承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由市政府办公厅负责全市国旗升挂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委宣传部不再负责。请各区、县级市政府办公室与区、县级市党委宣传部相应做好此项职能的交接工作,并明确本区、县级市国旗升挂工作的责任人。

二、国旗升挂的有关要求仍按《关于认真做好升挂国旗和悬挂国徽工作的通知》(穗府办〔2001〕22号)执行。请各区、县级市和市直各单位认真贯彻实施。

三、从2003年春节开始,春节、“五一”国际劳动节、国庆节、元旦期间,我市国旗升挂时间为假期开始之前2天起,至假期结束之日止。请各区、县级市和市直各单位按时组织好国旗升挂和降取工作。其他重大庆典、活动期间的国旗升挂时间根据需要另行通知。市政府办公厅将于每个节日之前对国旗升挂工作组织检查。

中共广州市委宣传部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三年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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