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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广州市审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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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0-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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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府办〔2010〕38号

印发广州市审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州市审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广州市审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广州市委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广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穗字〔2009〕11号),设立广州市审计局,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调整对社会审计机构审计业务质量的监督范围,不再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对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以外的单位出具相关审计报告。

  (二)加强对经济责任、预算执行、关系国计民生的资源能源、环境保护和社会保障资金、政府重大投资、境外市属国有资产、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的审计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审计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制定并组织实施审计工作发展规划、专业领域审计工作规划和年度审计计划,对直接审计、调查和核查的事项依法进行审计评价,做出审计决定或提出审计建议。

  (二)负责对市本级财政收支和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审计监督范围的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维护财政经济秩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保障国民经济和社会健康发展;对审计、专项审计调查和核查社会审计机构相关审计报告的结果承担责任,并负有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的责任。

  (三)向市政府和省审计厅提出年度市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受市政府委托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市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审计发现问题的纠正和处理结果报告;向市政府和省审计厅报告对其他事项的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情况及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向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区、县级市政府通报审计情况和审计结果。

  (四)直接审计下列事项,出具审计报告,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做出审计决定或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的建议:

  1.市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市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预算的执行情况、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及其绩效。市各类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出口加工区、保税(港)区管理机构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

  2.区、县级市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市财政转移支付资金。

  3.使用市财政资金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财务收支。

  4.市政府投资和以市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

  5.市属国有企业和金融机构以及市政府规定的市属国有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企业的资产、负债和损益。

  6.市政府部门、区、县级市政府管理和其他单位受市政府及其部门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

  7.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援助项目的财务收支。

  8.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市审计局审计的其他事项。

  (五)按规定对区、县级市党政主要负责人和市委、市政府部门及直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以及依法属于市审计局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实施经济责任审计。

  (六)组织实施对财经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执行情况、财政预算管理或国有资产管理使用等与市本级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七)依法检查审计决定执行情况,督促纠正和处理审计发现的问题,依法办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提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市政府裁决中的有关事项。协助配合有关部门查处相关重大案件。

  (八)指导和监督全市内部审计工作和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工作,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对依法属于市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

  (九)与区、县级市政府共同领导区、县级市审计机关。依法领导和监督下级审计机关的业务,组织下级审计机关实施特定项目的专项审计或审计调查,纠正或责成纠正下级审计机关违反有关规定做出的审计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协管区、县级市审计机关负责人。

  (十)依法通过适当方式组织审计市属国有企业和金融机构的境外资产、负债和损益。

  (十一)承办市委、市政府和上级审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审计局设13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保密、政务公开、信访、财务、接待等工作;承担拟订审计工作计划、统计、信息、公报审计结果等工作。

  (二)法规审理处。

  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及规章制度;审理有关审计业务事项,审核审计报告、审计决定、移送处理书等文书;承担有关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等工作,组织审计听证会议;组织检查全市审计机关执法和审计业务质量情况,组织审计业务培训和普法教育;负责特约审计员的聘任、联系和管理工作;指导区、县级市审计机关的法制工作。

  (三)财政税务审计处。

  组织审计市本级财政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审计市地方税务系统税收征管情况;组织审计区、县级市政府预算执行、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审计各类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出口加工区、保税区管理机构的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组织指导区、县级市审计机关开展财政、税务审计业务。

  (四)行政事业审计处。

  组织审计市直有关部门、市属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组织审计市直行政、政法部门和区、县级市政府管理的行政政法专项资金和教科文专项资金,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组织指导区、县级市审计机关开展行政事业审计业务。

  (五)重点建设项目审计处。

  负责组织对市政府投资或以市政府投资为主的市级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全过程跟踪审计,组织开展相关项目的审计调查。

  (六)固定资产投资审计处。

  负责组织对市政府投资及国有企、事业单位投资或投资为主的其他建设项目预(概)算执行和竣工决算情况审计;组织市属国有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施工企业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产、负债和损益审计;组织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委托审计项目招投标和对委托审计项目的监督管理;组织和指导区、县级市审计机关开展固定资产投资审计业务工作。

  (七)企业审计处。

  组织审计市属国有企业和市属国有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企业的资产、负债和损益,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指导区、县级市审计机关开展国有企业的审计业务。

  (八)社会保障审计处。

  组织审计市直民政、社会保障、卫生等部门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组织审计市直民政、社会保障、卫生等主管部门和区、县级市政府管理以及其他单位受市政府及其部门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组织指导区、县级市审计机关开展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审计业务。

  (九)外资与农业资源审计处。

  组织审计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在我市贷款、援助项目的财务收支;组织审计市属国有企业和市属国有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企业的境外资产、负债和损益;组织审计市直农业、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水利、林业等部门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组织审计市直农业、资源环保等主管部门和区、县级市政府管理的农业、资源能源和生态环境保护等专项资金,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组织指导区、县级市审计机关开展外资运用、境外企业和农业、资源环保审计业务。

  (十)经济责任审计管理处。

  组织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综合全市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和通报审计结果运用情况;指导区、县级市审计机关和内审部门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承担市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有关工作。

  (十一)整改执法监督处。

  负责审计报告、审计决定等文书的送达工作,依法检查审计决定执行情况,督促纠正和处理审计发现的问题,跟踪落实审计移送处理书中的移送处理事项,办理申请审计强制执行事项;牵头起草审计发现问题的纠正和处理结果报告;推广和指导信息技术在审计领域的应用。

  (十二)监察室(与机关党委办公室合署)。

  负责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的监察、纪检和党群工作;组织审计监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财政收支和财务收支;指导和检查区、县级市审计机关的纪检监察工作。

  (十三)人事处。

  负责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劳动工资、教育培训、计划生育、安全、离退休干部等工作,协助审计专业技术职称考评工作;承办协管区、县级市审计机关负责人的有关事项。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市审计局机关行政编制150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4名,纪检组组长1名,总审计师1名;正处级领导职数14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副处级领导职数24名。

  五、其他事项

  (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二)市审计局实行市政府和省审计厅双重领导体制。

  (三)区、县级市审计机关领导干部的管理,实行双重领导、以本级党委为主的体制。区、县级市党委在任免、调动、奖惩区、县级市审计机关负责人时,应当事先征求市审计局的意见。市审计局要协助区、县级市党委加强对区、县级市审计机关领导班子的考察了解,经常反映情况,主动提出领导班子配备、调整的建议。

  六、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主题词:机构审计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秘书处2010年5月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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