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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省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防治非典型肺炎社会捐赠款物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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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03-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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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穗府办〔2003〕7号

转发省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

防治非典型肺炎社会捐赠款物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省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防治非典型肺炎社会捐赠款物管理工作的通知》(粤办明电〔2003〕94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的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捐赠工作坚持自愿原则,不搞行政命令、摊派等做法,不举行全市性募捐活动。社会捐赠款物的接受单位是市民政局、市卫生局、市红十字会和市慈善会;其它部门和社会组织一律不得接受社会捐赠(已接受捐赠的,应主动列表尽快移交市民政局或市卫生局)。重大捐赠活动,由接受单位报告市非典型肺炎应急处理办公室,并在其组织指挥下进行。

要认真贯彻每日一报制度。市卫生局、市红十字会、市慈善会要将接受捐赠情况每天报送市民政局(电话:83330624),由市民政局汇总上报省民政厅和市非典型肺炎应急处理办公室。

二、加强捐赠款物的使用管理。社会捐赠的款物全部用于非典型肺炎的防治和救助,主要包括用于非典型肺炎患者的救治、防治设备购置、科研攻关、卫生医务工作者的补贴、患者特困家庭的救助,以及对在抗非典型肺炎斗争中牺牲人员的表彰及其家属的抚恤慰问等。非定向捐赠款统一上缴市财政专户,由市民政局、市卫生局、市财政局提出使用意见,报市政府批准。非定向捐赠物资,由市民政局、市卫生局统筹安排使用。

三、加大捐赠工作的监督、审计力度。民政、卫生部门以及慈善会、红十字会等组织,要及时、全面公开有关捐赠工作情况。审计、监察部门要加强对捐赠工作的审计、监督。公安、司法、城管等部门要加大力量,坚决打击以募捐为名从事诈骗活动。新闻媒体要及时报道捐赠工作情况,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引导捐赠活动有序进行。

四、捐赠的组织工作。市民政局、市卫生局、市红十字会、市慈善会设立接受防治非典型肺炎捐赠办公室,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捐赠的联系方式,方便社会各界捐赠。

广州市民政局

接收地址:西湖路99号1302房

联系电话:83330624传真:83385788

联 系 人:周耀光

帐  号:036301040001299

开户银行:农行越秀支行

广州市卫生局

接收地址:东风西路182号

联系电话:81085162传真:88900497

联 系 人:吴小平、徐锦波

帐  号:850-516-0000361

开户银行:广发行西城支行

广州市红十字会

接收地址:麓景路狮带岗西一号

联系电话:83598564传真:83500529

联 系 人:林丽英

帐  号:0019-328-8000663-06

开户银行:广州市商业银行

广州市慈善会

接收地址:西湖路99号1006房

联系电话:83322654传真:83310327

联 系 人:区慧红

帐  号:036301040000267

开户银行:农行越秀支行

附件: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防治非典型肺炎社会捐赠款物管理工作的通知(粤办明电〔2003〕94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三年五月十八日

附件

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防治非典型肺炎社会捐赠款物管理工作的通知

粤办明电〔2003〕94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防治非典型肺炎社会捐赠款物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3〕13号)转发给你们,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捐赠工作坚持自愿的原则,不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发动,不搞义演、义卖、义赛,不举办集会性捐赠活动和捐赠仪式。捐赠工作由各地防治非典型肺炎指挥部进行统一指导和协调,民政、卫生部门负责接受社会捐赠款物,省红十字会、省慈善总会也可接受社会捐赠。其他部门和社会组织一律不得接受社会捐赠,已接受的,应尽快移交给当地民政部门或卫生部门。各地级以上市民政部门每天要负责统一将捐赠款物汇总上报省民政厅,由省民政厅汇总后报省人民政府和省防治非典型肺炎指挥部。

二、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制定捐赠款物的工作程序,切实保证捐赠款物全部用于非典型肺炎的防治和救助,不得挪作他用。定向捐赠的款物,必须按照捐赠者意愿,由接收部门和单位直接拨付。非定向捐赠资金,要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由各地民政、卫生、财政等有关部门根据防治非典型肺炎工作需要统筹使用;非定向捐赠物资,由各地民政、卫生部门统筹安排使用。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将捐赠款物的接收、分配、使用等有关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自觉接受监督。

三、各级审计、监察部门要加强对捐赠工作的监督、审计;公安、司法部门要坚决打击借募捐名义从事诈骗活动等违法犯罪行为。新闻媒体要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及时报道捐赠的有关情况。

附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防治非典型肺炎社会捐赠款物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3〕13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三年五月六日

△附件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防治非典型肺炎社会捐赠款物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办发明电〔2003〕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我国部分地区发生非典型肺炎疫情以来,社会各界十分关心和支持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连日来,一些国内外企业和个人以及外国政府组织纷纷捐款捐物。为规范和加强社会捐赠款物的管理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统筹安排好涉及捐赠的有关事宜,保证捐赠工作规范有序地进行。捐赠工作由全国防治非典型肺炎指挥部防治组和后勤保障组进行指导和协调,民政部门、卫生部门负责接受社会捐赠款物,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中华慈善总会也可接受社会捐赠。其他部门和社会组织一律不得接受社会捐赠,已接受的捐赠款物应尽快移交民政部门或卫生部门。捐赠活动必须坚持自愿原则,不得搞行政命令或硬性摊派。此次社会捐赠不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发动,不搞集会性捐赠活动。

二、要切实加强捐赠款物的使用管理。接收捐赠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及有关规定,制定严格的工作程序,明确纪律要求,建立责任制度,务心做到手续完备、专帐管理、专人负责、帐款相符、账目清楚。接受的每一笔捐赠款物,都要当面点清,并向捐赠人出具合法、有效的收据和感谢信。捐赠款物必须登记造册,坚持专款专物专用、集中使用的原则,切实保证捐赠款物全部用于非典型肺炎的防治和救助,不得挪作他用。

定向捐赠的资金和物资,必须按照捐赠者意愿,由接收部门和单位直接拨付。非定向捐赠的资金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进一步加强财政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93号)的有关规定精神,民政部门、卫生部门应在3天之内全额上缴财政专户,并会同财政部门根据防治非典型肺炎工作需要,统筹安排,用于非典型肺炎患者救助、诊断、治疗和防护设备购置以及卫生医务工作者的补助等方面;非定向捐赠的物资只能用于医疗卫生机构防治非典型肺炎工作。

地方卫生部门接收的捐赠款物情况要及时报同级民政部门;卫生部接收捐赠款物情况要及时报民政部;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中华慈善总会要将本系统捐赠款物的接收情况及时报民政部,由民政部负责统一汇总并报国务院和全国防治非典型肺炎指挥部。

三、要增加社会捐赠工作的透明度,加强对捐赠工作的监督、检查。民政部门、卫生部门、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中华慈善总会要定期将捐赠款物的接收、分配、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民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及时查处和取缔各种形式的非法募捐活动。新闻媒介要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揭露捐赠工作中的违规、违法现象。审计、监察部门要对捐赠工作跟踪检查、审计,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公安、司法部门要坚决打击借募捐名义从事诈骗活动等违法犯罪行为。

国务院办公厅

二○○三年五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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