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新闻
当前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法规公文

关于落实中共广州市委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我市水利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有关政策措施分工的通知

  • 2012-07-04
  • 来源: 本网
  • 分享到
  • -

穗府办函〔2012〕90号

关于落实中共广州市委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我市水利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有关政策措施分工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中共广州市委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我市水利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穗字〔2012〕1号)提出的一系列政策措施,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分工情况通知如下:

  一、工作分工

  (一)加强增城、从化两市的全国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大力开展灌溉节水改造。抓好小型排灌设施整修,按照“财政投资、群众投劳”原则,全面清疏排灌渠道,解决“最后一公里”排灌问题。加强易旱地区抗旱水源建设,继续完善农田水利标准化建设。完成小水库、小堤围、小水闸、小泵站以及受洪水威胁的小村落等“五小”水利整治工程250宗。(牵头单位:市水务局;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农业局,各区、县级市政府)

  (二)完成万亩以上江海堤围的达标建设213公里,进一步加固大中型水库,重建、改建大中型水闸17座。(牵头单位:市水务局;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国土房管局、规划局,各区、县级市政府)

  (三)完成中小河流治理100公里、城区内涝治理工程119项。逐步提高城镇排水标准。积极提高城区强排能力。分片实施城区雨污分流,新建项目严格实施雨污分流,结合“三旧”改造和城市建设,推进重点流域雨污分流。(牵头单位:市水务局;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国土房管局、环保局、规划局、“三旧”改造办,各区、县级市政府)

  (四)加强饮用水源保护,确保饮用水水源水质达到《广东省水功能区区划》和《广州市水功能区区划》的水质目标。(牵头单位:市环保局;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水务局,白云区、花都区、番禺区、南沙区、萝岗区、从化市、增城市政府)

  (五)积极配合省开展珠江三角洲西江“西水东调”工程,推进花都北江引水工程和城乡供水应急备用水源工程建设,建设中心城区北部水厂及其配套管网。实施城乡供水联网,构建城乡一体、互联互补的供水格局。全面完成农村二次改水工程,农村供水设施用电执行居民生活或农业排灌用电价格。(牵头单位:市水务局;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国土房管局、环保局、规划局、农业局、物价局,白云区、花都区、番禺区、南沙区、萝岗区、从化市、增城市政府,市水投集团)

  (六)新建、扩建污水处理厂28座、泵站36座、污水管网1663公里,新增污水处理能力118.5万吨/日。完成212个行政村分散式生活污水处理系统建设,惠及65万农村人口。综合治理河涌437条,总长1014公里。打造“一园、两湖、五涌”亮点工程。清淤河涌224条,总长855公里。(牵头单位:市水务局;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国土房管局、环保局、建委、规划局,各区、县级市政府,市水投集团)

  (七)开展河道疏浚清淤、淤泥综合利用技术和清淤设备的开发研究,提高污泥减量化、稳定化和无害化处理处置水平。(牵头单位:市水务局;配合单位:市科技和信息化局、环保局,各区、县级市政府,市水投集团)

  (八)确保2015年前全面完成4088户16796名水库移民住房改造和基础设施建设任务。抓好水库移民劳动力就业培训,扶持水库移民自主创业。加强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维稳工作。(牵头单位:市水务局;配合单位:市信访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农业局,天河区、白云区、花都区、番禺区、南沙区、萝岗区、从化市、增城市政府)

  (九)实行取用水总量控制管理、用水效率控制管理以及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管理。建立全市水资源管理信息系统和水资源监测评价体系。(牵头单位:市水务局;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科技和信息化局、财政局、国土房管局、环保局、建委、农业局、规划局、统计局,各区、县级市政府,市水投集团)

  (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重大建设项目布局,必须开展水资源论证。鼓励应用微咸水、再生水、雨水等非常规水源。(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市科技和信息化局、财政局、环保局、建委、水务局、规划局)

  (十一)出台优惠政策,安排专项资金鼓励节水减污。(牵头单位:市财政局;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环保局、建委、水务局、农业局)

  (十二)完善水功能区水质达标评价体系,按照水功能区划和地表水水环境功能区划的要求,严格水质目标管理,依法和科学开发利用水资源。统筹城乡供水和饮用水源保护,合理布置和规范取水点,强化饮用水水源应急管理。(牵头单位:市水务局;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环保局,各区、县级市政府)

  (十三)严格实施水资源管理考核制度,我市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水资源管理和保护工作负总责。(牵头单位:市水务局;配合单位:市委组织部,市监察局、发展改革委、环保局、统计局,各区、县人民政府)

  (十四)多渠道筹措资金,确保今后10年全社会水利年平均投入比2010年高出一倍。发挥政府在水利建设中的主导作用,将水利作为公共财政投入的重点领域。(牵头单位:市财政局;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水务局,各区、县级市政府,市水投集团)

  (十五)从全市土地出让收益中提取10% 用于城乡水利建设和管养。从城市建设维护税中划出不少于15% 的资金用于城市防洪排涝和水资源工程建设和管养。财政资金纳入预算管理,按相关规定安排投资计划。(牵头单位:市财政局;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国土房管局、建委、水务局、审计局、国税局、地税局,各区、县级市政府)

  (十六)加强对水资源费、堤围防护费、水土保持补偿费、河道占用补偿费、河砂资源开采出让收入等水利规费的征收管理,确保应收尽收,专款专用,严格使用管理。(牵头单位:市水务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审计局、物价局、国税局、地税局)

  (十七)引导和鼓励金融机构增加水利建设信贷资金,充分发挥市水投集团等融资平台的作用。可根据不同水利工程的建设特点和项目性质,确定财政贴息的规模、期限和贴息率。积极推进经营性水利工程进行市场融资。(牵头单位:市财政局;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水务局、金融办,市水投集团)

  (十八)鼓励企业、个人及社会团体投资公益性或准公益性水务工程项目。进一步明确水务经营管理权责,吸引民资、外资及通过独资、合资合作、建设——经营——转让(BOT)和建设——转让(BT)等多种方式参与水务建设。(牵头单位:市水投集团;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经贸委、财政局、水务局、外经贸局、国资委、金融办)

  (十九)落实农村水电增值税政策和水务工程耕地占用税政策,依法、依规减免耕地占用税。(牵头单位:市地税局;配合单位:市国土房管局、水务局)

  (二十)按照多干多补、多筹多补的原则,加大“一事一议”财政奖励力度,组织和发动农民投工投劳兴建、维修、管护小型农村水务设施,逐步建立“农民自愿参与、村组自行组织、政府协调服务”的筹资筹劳新机制。(牵头单位:市农业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水务局)

  (二十一)制定和完善水务政策法规,形成较为完备的水务管理配套政策法规体系。(牵头单位:市水务局;配合单位:市法制办)

  (二十二)执法任务较重的水政监察队伍可根据实际需要,以购买服务方式申请财政安排专门经费,招收部分水政监察协管员。按照《广东省水政执法装备基本配置标准》配齐更新执法装备。(牵头单位:市水务局;配合单位:市编办,财政局)

  (二十三)按照分级管理原则,落实好管护主体、责任和管养经费,完善水务设施管护机制,建立水务工程良性运行机制。(牵头单位:市水务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各区、县级市政府)

  (二十四)区、县级市财政要切实落实对公益性水务设施管养经费的投入,市本级财政按一定比例给予补助。(牵头单位:市财政局;配合单位:市水务局,各区、县级市政府)

  (二十五)建立健全职能明确、布局合理、队伍精干、服务到位的基层水务管理与服务体系,做到宗宗工程有人管;健全镇(街道)水务管理职能,并配备专人负责水务工作,保证村(社区)都有水管员。镇(街道)水务管理机构人员经费应列入区、县级市财政预算安排,业务上接受区、县级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村(社区)以购买服务形式配置水管员。(牵头单位:各区、县级市政府;配合单位:市编办、民政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水务局)

  (二十六)严格按建设程序加快推进工程前期工作。加强建设市场管理,完善水务建设市场诚信体系。(牵头单位:市水务局;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建委)

  (二十七)将河涌水环境综合整治、农村通改水工程、污水管网、排水管网等水务基础设施建设纳入新城区建设和旧城改造,统一规划、同步实施。(牵头单位:市水务局;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规划局、国土房管局、环保局、建委、“三旧”改造办,各区、县级市政府)

  (二十八)强化排水许可,水务部门要对建设项目公共排水工程进行技术审查。(牵头单位:市水务局;配合单位:市环保局、建委、规划局)

  (二十九)做好水土保持规划和组织实施,加强取土、挖沙、采石等管理,严格执行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申报制度。涉及水土保持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必须有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牵头单位:市水务局;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国土房管局、环保局、建委,各区、县级市政府)

  (三十)合理提高非农业用水价格,按照保本微利原则确定自来水价格和污水处理收费标准;推行居民用水阶梯式水价制度,建立自来水、污水处理价格随运行成本同步调整机制,落实好超定额取水累进加收水资源费政策。(牵头单位:市物价局;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建委、水务局)

  (三十一)创新农村供水管理机制,探索农村供水管理与用水补贴模式,降低农村水费负担。(牵头单位:市水务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物价局,白云区、花都区、番禺区、南沙区、萝岗区、从化市、增城市政府)

  (三十二)严格实施防汛抗灾、饮水安全保障、水资源管理、水库安全管理行政首长负责制。(牵头部门:市水务局;配合部门:市委组织部、市监察局)

  (三十三)完善水利科技创新体系,使水利科技进步领先于全省行业总体发展要求。加强水利行业的关键科技研发和推广,力求在水土资源可持续利用和保护、城乡防灾减灾、涉水基础设施规划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水利保障等方面取得重大技术突破。(牵头单位:市水务局;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科技和信息化局、农业局)

  (三十四)在水利行业管理、服务水平和创新型人才队伍建设上有显著提高。(牵头单位:市水务局;配合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三十五)全面加强水文气象监测、大坝安全检测、水质监测、水土保持监测能力建设,建立健全预警预报系统,加快建设和完善防汛防风防旱指挥系统和水资源管理系统。(牵头单位:市水务局;配合单位:市科技和信息化局、财政局、气象局)

  (三十六)把民生水利建设情况纳入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评价指标体系。(牵头单位:市委组织部;配合单位:市监察局、财政局、水务局、审计局,各区、县级市政府)

  (三十七)市政府每年对各区、县级市民生水利建设及投入情况进行检查考核、通报考核情况,并把民生水利建设完成情况与市下达补助资金相挂钩。(牵头单位:市水务局;配合单位:市监察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审计局,各区、县级市政府)

  (三十八)把民生水利纳入各区、县级市政府年度考核目标,加强督促检查,推动民生水利改革发展。(牵头单位:各区、县级市政府)

  (三十九)加强水情教育和水利公益性宣传,提高全民的水患意识、节水意识、水资源保护意识、饮水安全健康意识。(牵头单位:市水务局;配合单位:市委宣传部,市教育局、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卫生局、爱卫办,各区、县级市政府)

  二、工作要求

  (一)各有关部门要切实按照市委、市政府的部署,高度重视,精心组织,认真落实好相关任务。牵头部门对分工任务负总责,及时汇总进度情况;其他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能分工,大力配合、积极支持。落实相关政策需要增加参与单位的,由牵头部门商有关单位确定。未列入本方案的任务,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认真抓好落实。

  (二)各牵头部门要及时将负责工作落实情况报送市水务局。市水务局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衔接沟通,及时将各项分解任务落实情况汇总报市政府。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二年七月四日

  主题词:城乡建设 水利 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秘书处 2012年7月13日印发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相关新闻
-
关注 · 广州政府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