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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建设工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 2014-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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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府办〔2014〕68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建设工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市应急委各成员单位:

  《广州市建设工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广州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要求,认真组织实施。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12月29日 

广州市建设工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有效应对、及时处置本市各类突发建设工程事故,最大程度地减少可能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提高城市整体防护水平和抗风险能力,保障经济社会持续稳定发展和城市安全运行,编制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广东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广州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广州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广州市应急抢险救灾工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1.3 事故分级

  1.3.1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制定的《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按照建设工程事故的发生性质、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本市建设工程事故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其标准为:

  (1)I级(特别重大)建设工程事故

  指造成死亡(含失踪,下同)30人以上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中毒(重伤)10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

  (2)Ⅱ级(重大)建设工程事故

  指造成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中毒(重伤)60人以上、100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

  (3)Ⅲ级(较大)建设工程事故

  指造成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中毒(重伤)30人以上、60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

  (4)Ⅳ级(一般)建设工程事故

  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危及3人以下生命安全,或3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下。

  1.3.2 一次死亡3人以上列为报告和应急处置的重大事项。对涉外、敏感、可能恶化的事件,应加强情况报告并提高响应等级。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不含铁路、水务、交通等专业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危及人员安全或导致人员伤亡,以及施工原因造成的工程结构、相临建筑物、构筑物破坏、路面塌陷等,并进而引发的影响道路通行、公共交通运营、市政管线损坏以及人员伤亡等灾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紧急事件。

  1.5 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依靠科学、依法规范;资源整合,信息共享;预防为主,平战结合。

  2 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市建设工程事故应急指挥部

  市建设工程事故应急指挥部由总指挥、副总指挥和相关成员单位主管负责人组成。

  2.1.1 指挥部职责

  (1)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广州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广州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研究制定本市应对建设工程突发事故的政策措施和指导意见;

  (2)负责具体指挥本市较大建设工程施工突发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指挥协调或督促指导区(县级市)政府做好一般建设工程施工突发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3)组织开展市建设工程事故应急指挥部所属应急救援队伍的建设管理以及应急物资的储备保障等工作。

  2.1.2 指挥部总指挥、副总指挥及其职责

  (1)总指挥

  总指挥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负责市建设工程事故应急指挥部的领导工作,对本市建设工程突发事故应对工作实施统一指挥。

  (2)副总指挥

  副总指挥分别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应急办主任、市建委主任担任。

  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应急办主任协助总指挥做好应急救援的各项工作。主要负责市建设工程事故应急指挥部的统筹协调工作。受总指挥委托,负责建设工程突发事故现场处置协调工作,督促检查各单位责任制落实情况。

  市建委主任协助总指挥做好建设工程突发事故应急救援各项工作。负责市建设工程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工作。

  2.2 市建设工程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

  市建设工程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为市建设工程事故应急指挥部的常设办事机构,设在市建委。办公室主任由市建委主任担任,办公室副主任由市建委分管副主任担任,办公室成员由市建委工程质量安全处、办公室、建管处、宣教处等相关处室负责人,广州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广州市市政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站、广州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广州市建设科技委员会办公室、广州城市建设信息中心、广州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检测中心等单位负责人组成。主要职责:

  (1)组织落实市建设工程事故应急指挥部决定,协调和调动成员单位应对建设工程施工突发事故相关工作;

  (2)承担市建设工程事故应急指挥部值守应急工作;

  (3)收集、分析工作信息,及时上报重要信息;

  (4)负责本市建设工程突发事故风险评估控制、隐患排查整改工作;

  (5)配合有关部门承担市建设工程事故应急指挥部新闻发布相关工作;

  (6)组织制定(修订)与市建设工程事故应急指挥部职能相关的专项、部门应急预案,指导区县制定(修订)区建设工程施工突发事故专项、部门应急预案;

  (7)负责本市建设工程施工突发事故应急演练;

  (8)负责本市应对建设工程施工突发事故的宣传教育与培训;

  (9)负责市建设工程事故应急指挥部专家顾问组的联系和现场指挥部的组建等工作;

  (10)承担市建设工程事故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

  2.3 指挥部成员单位及职责

  (1)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协调开展对重大以上建设工程施工突发事故及处置情况的新闻发布和舆论调控工作。

  (2)市建委:负责市建设工程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日常工作。负责组织建设工程施工突发事故灾情速报,事故应急处置与损失评估等工作。负责组织建设工程事故应急指挥部的技术系统建设。负责建设工程施工突发事故应急救援队伍的建设与协调管理。负责组织建设工程科技委专家参与事故处置。参与做好建设工程施工突发事故的宣传报道与新闻发布工作。负责指导各区开展建设工程施工突发事故的预防与处置工作。按程序在年度部门预算中申报建设工程事故常态管理所需的日常工作经费。

  (3)市应急办:协助市领导做好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督促检查落实市领导有关批示、指示。

  (4)市经贸委:负责组织协调对因建设工程施工突发事故造成损坏的供电线路实施抢修和应急处置。

  (5)市公安局:负责组织落实建设工程施工突发事故现场的治安、交通秩序维护工作,为开展抢险救援开辟绿色通道。参与事故的调查工作。

  (6)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督促、指导事故所在企业做好事故伤亡人员的善后及赔偿相关工作。参与事故的调查工作。

  (7)市国土房管局:负责参与突发事故抢险有关协调工作和受损房屋安全应急鉴定等工作。

  (8)市规划局:负责为建设工程施工突发事故抢险救援提供所需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料、数据以及技术支持。

  (9)市交委:负责在建设工程施工突发事故中,配合协调有关责任单位落实对施工红线区域外管辖运营道路、桥梁等交通设施的恢复,保障交通基础设施完好。负责协调受事故影响公交班线运营时间和线路的临时调整。组织做好抢险救援交通运输保障工作。

  (10)市水务局:负责组织落实因建设工程施工突发事故造成损坏的城市给、排水管线的抢修和应急处置工作。

  (11)市卫生局:负责组织落实在建设工程施工突发事故中受伤人员的救治与转运工作。

  (12)市城管委:负责对因建设工程施工突发事故造成损坏的燃气管线实施抢修和应急处置。

  (13)市安全监管局:负责组织建设工程施工突发事故调查处理工作。配合做好建设工程施工突发事故的抢险救援工作。

  (14)市总工会:参与较大及以上级别建设工程施工突发事故的调查处理,维护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

  (15)市科技和信息化局:负责为建设工程施工突发事故的指挥处置提供应急通信保障,组织协调各大通信运营商确保应急通信联络畅通。

  (16)市气象局:负责提供气象预警信息并为建设工程施工突发事故的处置提供气象信息服务。

  (17)市公安消防局:负责对建设工程施工突发事故引发的以火灾为主的次生灾害事故实施抢险救援。协助工程抢险救援队伍执行被困及被埋压人员的营救任务。

  (18)市国资委:负责协调、督促本市国有企业做好建设工程施工突发事故抢险救援及善后相关工作。

  (19)市财政局:负责对市建委纳入年度部门预算申请的建设工程事故常态管理所需经费进行审核,按程序下达资金。按程序审核、安排、拨付突发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中市政府应出资部分的资金。

  (20)市住房保障办:参与保障性住房工程施工突发事故的协调处置工作。协助市建设工程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做好应急抢险相关资源的协调调度工作。

  (21)市地铁总公司:负责具体组织落实在建轨道交通工程施工突发事故的预防和协调处置工作。负责组织受事故影响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时间和线路的临时调整。

  (22)广州供电局:负责具体组织落实对因建设工程施工突发事故造成损坏供电线路的抢修和应急处置。具体落实为抢险现场提供电力供应保障。

  (23)各区、县级市政府:负责组织、协调应由属地区政府主责处置的建设工程施工突发事故。当发生应由市建设工程事故应急指挥部主责处置的建设工程施工突发事故时,属地区政府负责组织做好事故应急的先期处置和后勤保障等工作,并在市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完成其他相关工作任务。

  2.4 专家顾问组及职责

  市建设工程事故应急指挥部聘请建设工程相关专业专家组成专家顾问组。主要职责是:

  (1)在制订建设工程施工突发事故应急有关规定、预案、制度、方案中提供专家意见。

  (2)为建设工程施工突发事故应急抢险指挥调度等重大决策提供技术指导与建议。及时发现建设工程施工突发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存在的技术问题,并提出改进建议。

  (3)对建设工程施工突发事故的发展趋势、抢险救援方案、应急处置措施、灾害损失和恢复方案等进行研究、评估,并提出相关建议。

  (4)按照市建设工程事故应急指挥部的要求,配合做好建设工程施工突发事故应急处置的宣传报道与事故原因调查工作。

  (5)开展应急相关业务培训讲座,参与教材编审等。

  3 运行机制

  3.1 预警监测

  各区、县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区、县级市建设工程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各施工企业应当定期开展典型事故案例研究,认真分析事故成因,紧密结合在建工程安全管理实际情况,找出施工安全事故风险隐患产生发展规律,建立健全事故风险预警指标体系和监测制度,落实各项预警监测措施。对发生概率高、事故后果影响大的各类安全风险,相关单位要安排足够的力量,密切监测风险动态变化情况,随时收集各类预警监测数据和信息,为有针对性地做好事故预防提供依据和参考。

  3.2 预警级别

  依据建设工程施工安全风险隐患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发展情况和紧迫性等因素,由低到高划分为蓝色、黄色、橙色、红色四个预警级别。

  3.2.1 蓝色预警。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发布蓝色预警:

  (1)有关部门发布极端天气预警,并预计有可能引发一般突发事故时;

  (2)在国家及本市重要活动、会议或重大节日到来前,并预测有可能发生一般突发事故时;

  (3)经区政府研判,其他有可能引发一般突发事故的情形。

  3.2.2 黄色预警。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发布黄色预警:

  (1)有关部门发布极端天气预警,并预测有可能引发较大突发事故时;

  (2)在国家及本市重要活动、会议或重大节日到来前,并预测有可能发生较大突发事故时;

  (3)本市发生一起较大建设工程施工突发事故时;

  (4)经市政府研判,其他有可能引发较大突发事故的情形。

  3.2.3 橙色预警。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发布橙色预警:

  (1)情况紧急,可能发生或引发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2)事故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更大危害的。

  3.2.4 红色预警。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发布红色预警:

  (1)情况危急,可能发生或引发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2)事故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重大危害的。

  3.3 预警发布

  蓝色预警:由事发区(县级市)人民政府负责发布。

  黄色预警:由市人民政府负责发布。

  橙色预警:由省人民政府负责发布。

  红色预警:由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授权负责发布。

  3.4 预警响应

  当预警信息发布后,市建设工程事故应急指挥部及各相关单位应按照本预案相应级别规定进行响应。

  3.4.1 蓝色预警响应:相关成员单位严格落实24小时在单位值班带班制度,随时保持通信联络畅通。视情况,各区(县级市)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本辖区在建工地参建单位对有可能引发事故的风险隐患进行全面排查,发现问题立即督促责任单位整改。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组织所属抢险力量,做好随时应对突发事故的准备。各施工项目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到岗到位,全面排查并消除各类安全隐患,做好抢险的各项准备工作。

  3.4.2 黄色预警响应:在蓝色预警响应的基础上,相关单位进一步加强值班带班。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组织、督促本辖区在建工地参建单位进一步加强对风险隐患部位的巡查,必要时可针对重大风险源组织专家进行会商,制定有效措施,确保安全。市建设工程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保持与各单位的沟通,督促指导属地开展预警响应工作。

  3.4.3 橙色预警响应:在黄色预警响应的基础上,有关单位负责同志密切关注重大隐患整改情况,及时对重大风险源发展情况进行监控,全力消除安全隐患。必要时,调整施工时段或停止施工作业,及时将施工人员撤至安全区域。各单位应急力量和市、区(县级市)各抢险队伍随时待命,做好立即赴现场应急抢险的准备。相关区(县级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处于危险环境中的居民疏散避险。

  3.4.4 红色预警响应:在橙色预警响应的基础上,各有关单位领导主动了解情况。24小时监测重大危险源动态变化情况,发现超限数据立即采取措施并报告。迅速将处于危险作业环境中的施工人员撤离至安全区域。根据情况可向全市或局部发布停止相关施工作业的通知。

  4 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级别

  建设工程突发事故应急响应级别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四个等级。

  (1)Ⅰ级响应

  发生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省安委会根据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或国务院有关部门的决策部署和统一指挥,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应急处置工作。

  (2)Ⅱ级响应

  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省安委会或省有关单位立即组织各单位成员和专家进行分析研判,对事故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由省安委办或省有关单位报请省人民政府决定启动Ⅱ级应急响应,并向各有关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事发地各级人民政府按照省安委会的统一部署,组织、协调本级应急指挥机构及其有关成员单位全力开展应急处置。

  (3)Ⅲ级响应

  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市安委会立即成立建筑工程事故应急指挥部,组织市有关单位和专家进行分析研判,对事故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报请市安委会常务副主任决定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并向市有关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市建设工程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派人赴现场指导抢险处置工作派人赶赴事故现场,组织、协调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4)Ⅳ级响应

  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区(县级市)人民政府立即组织各单位成员和专家进行分析研判,对事故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由区(县级市)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决定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向区(县级市)各有关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必要时,市建设工程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派人赴现场指导抢险处置工作。

  4.2 响应程序及措施

  4.2.1 事故信息报告

  信息报告工作应贯穿事故发生、发展、处置和善后恢复的全过程。

  建设工程突发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属地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必须在第一时间将事故时间、地点、伤亡人数、事故经过、现场采取的措施、事故初步原因等有关情况报市建设工程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不得缓报、瞒报。当信息内容不清晰或不完整时,应尽快核实,并及时将准确信息报市建设工程事故应急部办公室。当市建设工程事故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获取到事故信息后,应在第一时间将有关情况报市建设工程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市建设工程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在接到事故信息后,应立即报指挥部领导、市应急办、市安全监管局和相关上级单位,并立即将事故信息向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通报。

  在抢险工作进行中,各参与抢险的单位应及时将抢险救援进展情况以及存在的问题续报指挥部办公室。

  4.2.2 抢险资源调动

  当发生应由区(县级市)人民政府主责处置的建设工程施工突发事故时,事故所在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根据现场抢险救援需要,迅速调集相关方面人员、抢险队伍、设备物资到达现场,开展抢险救援工作。当现场抢险救援需求超出本级政府的协调能力时,应及时报请市建设工程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协助支援。市建设工程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现场救援需要,及时协调有关成员单位和相关资源到达现场参与抢险救援。

  当发生应由市建设工程事故应急指挥部主责处置的建设工程施工突发事故时,市建设工程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根据现场抢险救援需要,迅速协调相关方面人员、抢险队伍、设备物资到达现场,开展抢险救援工作。当抢险救援需求超出市建设工程事故应急指挥部协调能力时,市建设工程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时报请市应急办给予支持。

  相关单位在接到市建设工程事故应急指挥部发布的指令后,应立即组织协调抢险资源赶赴现场参与处置。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负责为抢险人员、设备和物资快速到达现场提供通行便利。

  4.2.3 先期处置

  当发生应由市建设工程事故应急指挥部主责处置的突发事故时,在市建设工程事故应急指挥部到达现场前,相关单位应立即开展先期处置。先期处置分为企业先期处置和属地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先期处置两类。

  (1)企业先期处置。在政府部门到达事故现场前,事故所在总包企业为企业先期处置的主责单位,总包企业项目负责人为抢险救援指挥的第一责任人。建设工程施工突发事故发生后,事故所在项目总包企业应立即组织开展抢险救援。根据现场实际需要,企业先期处置可选择采取以下措施:立即将危险环境中的施工人员撤离至安全区域;核实事故人员伤亡情况;向市和属地区建设工程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市和属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属地安监部门报告事故准确信息,并随时续报救援进展情况;根据抢险需要立即拨打120、119、110、122等电话号码,通知相关单位到场救助;安排人员到现场周边迎候赶往现场抢险救援的人员、车辆和设备;当施工安全事故造成路面塌陷或高空悬挂危险物等次生灾害和隐患时,应及时安排专人对危险区域进行看护,并进行围挡、隔离、封闭,确定抢险救援工作区域,同时安排人员进行交通疏导,维护现场及周边秩序;调集所属人员和技术力量,在确保绝对安全的前提下,消除影响抢险救援的阻碍和不利因素,并组织开展抢险救援;在不影响一线救援的情况下,适时开展事故原因调查等。根据实际需要,主责处置企业还可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开展先期处置。

  当市建设工程事故应急指挥部或属地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到达现场后,总包企业项目负责人应及时报告抢险救援进展情况、需要处理的问题及有关工作措施。交接工作完成后,按照应急权限划分,移交事故处置协调指挥权,并配合做好后续抢险救援工作。

  (2)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先期处置。事故所在属地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在接到事故信息后,立即启动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先期处置程序赶赴现场。

  根据现场实际需要,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先期处置可选择采取以下措施:在赶往事故现场的同时,与事故所在企业核实事故准确信息以及现场抢险救援相关情况,及时将信息上报市建设工程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现场救援需求及时协调相关资源到达现场参与抢险;到达现场后,立即了解事故抢险救援进展情况、存在的问题及下一步措施等,与现场负责同志交接工作后,统筹协调各方资源继续组织开展抢险救援;随时向市建设工程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续报抢险救援情况;为市建设工程事故应急指挥部开展抢险救援工作提供后勤保障,主要包括:现场指挥部场所、抢险救援人员食宿准备、现场指挥部运行所需物资等。根据实际需要,主责处置区(县级市)人民政府还可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开展先期处置。

  当市建设工程事故应急指挥部领导到达现场后,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立即报告抢险救援进展情况,将事故处置协调指挥权进行移交,并配合做好后续抢险救援工作。

  4.2.4 成立现场救援指挥部

  市建设工程事故应急指挥部领导到达现场后,根据现场救援需要,适时成立现场指挥部。依据事故级别及造成的影响,现场指挥部总指挥由市建设工程事故应急指挥部领导担任,也可由市建设工程事故应急指挥部其他领导成员担任。现场指挥部一般情况下设8个工作组,根据抢险救援的实际需要,也可作相应调整。

  (1)现场指挥部办公室:由市建委牵头,各成员单位指派一名联络员参加。负责传达现场指挥部领导决定,协调督促相关单位落实指挥部领导下达的指令。承担外联和现场指挥部内部协调、现场会务、资料收集等工作。

  (2)抢险救援组:由市建委牵头,成员由市公安局消防局、各专业抢险队伍,市属相关单位、事故所在总包企业组成。在牵头单位的组织指挥下,负责落实现场指挥部下达的抢险任务,组织开展一线抢险救援。

  (3)社会面控制组:由市公安局牵头,成员由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属地区(县级市)人民政府等单位组成。主要负责组织协调抢险救援现场及周边治安秩序维护工作,包括警戒线设置、人员控制、交通疏导等,并为抢险救援资源快速到达现场以及伤亡人员的快速转运提供通行便利。

  (4)医疗救护组:由市卫生局牵头,成员由广州市急救医疗指挥中心(120)等单位组成,负责组织开展事故医疗救治和转运,协助提出抢险救援建议和意见。

  (5)宣传信息组:由市委宣传部牵头,成员由市建委、市公安局、市卫生局、市安全监管局及其他相关单位和属地区(县级市)人民政府等组成。主要负责研究制定新闻口径、组织安排新闻发布、协调接待媒体采访、上报事故相关信息等工作。

  (6)专家工作组:由现场指挥部选调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组建专家工作组,负责参与制定应急抢险救援工作方案,针对抢险救援中随时出现的疑难技术问题提出方案措施,为一线抢险救援提供技术指导。

  (7)后勤保障组:由事故所在区(县级市)人民政府牵头,成员由事故责任企业及相关单位组成,主要负责协调落实临时设立现场指挥部工作场所、现场指挥部及抢险救援人员后勤保障、现场指挥部运行所需的硬件保障等。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8)事故调查组:由市安全监管局牵头,成员由市总工会、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国土房管局、市规划局、市建委、市城管委、市交委、市水务局及有关单位组成。必要时,邀请检察机关参与。主要职责是组织开展事故原因分析、事故责任调查等。

  4.2.5 现场指挥部运行机制

  为使现场指挥部抢险救援工作顺利开展,根据实际情况建立指挥部运行相关工作制度。

  (1)制发证件。现场指挥部建立后,现场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实际需要为参与抢险的人员配发现场通行证件,同时将证件样式交公安机关识别。

  (2)建立现场指挥部联席会议制度。现场指挥部根据抢险救援进展情况,适时召开现场指挥部相关单位联席会议,听取各工作组及相关单位情况汇报,通报信息、研判会商、制定方案、布置任务等。

  (3)协调联动机制。现场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各工作组及成员单位间的沟通协调工作。各工作组之间和各单位之间在开展事故处置工作中,对出现的问题要主动沟通、密切配合、协同应对。必要时,由现场指挥部领导及现场指挥部办公室协调解决。

  (4)信息报送制度。现场指挥部宣传信息组负责收集抢险工作信息,并及时向领导和上级部门报送。各工作组及各成员单位应及时将工作情况报宣传信息组。

  (5)专家会商制度。为确保抢险救援工作安全顺利进行,加快抢险救援工作进程,避免事故影响和损失进一步扩大,专家组针对抢险救援工作中随时出现的技术问题及时进行会商,制定技术工作方案和措施,为开展抢险救援提供技术指导,为领导决策提供参考。

  (6)现场值班制度。参与抢险的各单位应安排联络员进行全程现场值守,传达指令和信息,协助落实现场指挥部下达的任务。在开展抢险救援过程中如需更换联络人员,应做好工作交接,并及时报现场指挥部办公室。在完成指挥部下达的任务并报请现场指挥部领导同意后,联络员方可撤离。

  (7)工作资料收集。现场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归集抢险救援工作中的各种资料。各工作组及成员单位在开展抢险救援工作中产生的文档资料,应及时报现场指挥部办公室。文档资料主要包括:请示报告、领导批示、会议纪要、工作方案、专家会商结果、大事记、各种图片、音像资料等等。

  (8)为确保抢险工作顺利开展,现场指挥部可根据实际需要建立现场指挥部运行相关工作机制。

  4.2.6 处置措施

  突发事故处置过程中,根据现场需要,现场指挥部可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进行处置:

  (1)交通疏导和管制。因建设工程施工突发事故导致市政道路无法正常通行,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应及时对事故影响路段采取交通疏导措施,必要时实施交通管制,预防次生事故发生。因抢险救援需要占用市政道路时,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在确保抢险工作正常开展的前提下,对所占用道路进行交通疏导或管制。在实施抢险过程中,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应为赴现场参与抢险的车辆、设备快速到达事故现场,以及为医疗救护车辆开展事故伤亡人员转运提供通行便利。

  (2)设置警戒区域及现场秩序维护。市公安局应根据现场抢险救援作业范围,组织对现场及周边设置警戒区域,对进入现场的人员实施控制,做好抢险现场及周边的治安秩序维护工作。

  (3)消除抢险救援阻碍。因建设工程突发事故导致火灾、市政管线损坏等次生灾害,阻碍抢险救援工作正常开展时,市公安消防局应立即组织实施灭火,各条受损管线行政主管部门应立即协调关闭危险源,为开展抢险救援工作创造条件。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障碍物阻碍抢险救援开展时,市国土房管局及时与产权单位协调会商,根据实际情况对影响抢险救援的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障碍物实施拆除。抢险救援不利影响消除后,各单位加快推进抢险救援各项工作。

  (4)抢修受损市政管线设施。因突发事故导致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管线设施损坏,各市政管线行政主管部门在不影响抢险救援工作正常开展的前提下,立即组织对损坏的管线进行抢修。因管线关停对周边单位或居民生产生活造成影响且短时难以恢复的,供水、供电等部门应立即核实受影响范围,制定临时措施方案,为受影响范围内的单位和居民提供临时供水、供电等。不能提供临时供应的,相关管线行政主管部门应向受影响范围的单位和居民做好沟通和解释工作。

  (5)风险源监测。根据事故性质、险情状况和抢险需要,现场指挥部组织专业监测机构,对事故现场及受影响范围的地形、建筑物、构筑物情况进行监测,并将监测情况及时提交现场指挥部专家组。

  (6)专家会商。现场指挥部专家组针对抢险救援中出现的技术类问题或风险源监测到的不良数据,及时进行会商,形成专家意见,确定解决方案,并指导相关单位实施。

  (7)相关资料调取。根据现场抢险救援需要,市规划局应及时协调提供事故工程及毗邻建筑物、构筑物的规划、设计及工程勘察等资料数据,市城管委、市水务局、市发展改革委、广州供电局、市科技和信息化局等单位应及时协调提供抢险救援范围内的管线设施相关数据资料,确保抢险工作安全顺利开展。

  (8)事故人员营救。承担抢险任务的各单位应尽可能用最短时间和最为安全的方式,对事故人员开展营救。根据需要,可动用搜救犬、生命探测仪等手段辅助实施营救,各相关单位应为营救事故人员提供支持。在营救事故人员过程中,尽量避免对事故人员造成二次伤害。

  (9)救护、转运事故人员。医疗急救部门应在第一时间对营救出的受伤人员进行救治,初步判定伤情、统计受伤人数,并及时转运到医院。根据需要,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为转运工作提供交通便利。

  (10)人员转移避险和临时安置。当建设工程施工突发事故对周边建筑物、构筑物安全造成影响时,属地区(县级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将危险建筑物内的人员转移到安全区域避险,必要时对转移避险人员实施临时安置。

  (11)公共交通运营调整。因建设工程施工突发事故造成地铁、公交线路运行中断且一时又无法恢复的,市交委、市地铁总公司应根据实际情况分别组织公交和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制定运营线路或运行时段调整方案,并及时向社会公布信息。

  (12)家属接待。事故所在单位、企业要做好事故伤亡人员家属接待工作,主动为家属提供相应的后勤保障,做好安抚和思想工作。避免事故伤亡人员家属干扰抢险工作正常开展。

  (13)现场指挥部根据现场实际情况,随时制定并实施相关措施。

  4.2.7 信息发布与新闻报道

  (1)当突发事故或抢险救援工作对社会正常运行造成影响时,承担事故处置的主责部门应及时通过报纸、电台、电视台、网络等各类媒体向社会发布事故情况及相关安全和交通提示信息。

  (2)发生一般、较大级别建设工程施工突发事故时,由承担事故处置主责的市相关部门或属地区(县级市)人民政府负责对外发布信息。

  (3)新闻宣传组主要负责制定新闻发布方案、分析研判舆情,拟定备答口径,及时准确发布信息。可根据情况需要组建临时新闻中心,召开新闻发布会,并做好媒体采访的接待,协调和服务工作。

  (4)出现可能引起国际社会广泛关注的建设工程施工突发事故时,新闻宣传组应协调市政府外办、市外宣办共同组织开展新闻发布工作。

  4.2.8 响应结束

  当事故处置工作基本完成,次生、衍生危害被基本消除,应急响应工作即告结束。

  一般和较大建设工程施工突发事故,按照“谁启动、谁结束”的原则,由对应的部门宣布响应结束。应急响应结束后,根据需要及时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信息。同时,现场指挥部可依据各单位抢险救援任务完成情况,向相关单位下达撤场指令。待事故现场恢复常态后,现场指挥部撤离现场。

  5 后期处置

  5.1 现场清理

  5.1.1 应急处置结束后,市应急办要组织有关单位搞好现场勘察和维护社会稳定工作。

  5.1.2 事发地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事故现场清理。建设工程事故导致建筑物倒塌、气体泄漏、水管爆裂、断电漏电、环境污染等,要立即通知相关主管部门到场处置。

  5.1.3 市卫生部门要搞好现场消毒与疫情监控等。

  5.2 善后处置

  5.2.1 在开展应急救援的同时,适时启动善后处置相关工作。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由事故施工企业具体落实。主要包括事故伤亡人员家属接待安抚、事故伤亡人员赔偿慰问、征用物资归还补偿、逐步恢复正常施工等。在恢复施工中,事故所在区(县级市)人民政府要做好指导工作。

  5.2.2 市安委会及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及时组织调查统计建设工程事故的影响范围和受损程度,评估、核实所造成的损失,掌握应急处置的综合情况,并向省有关部门和市政府报告,并视情向社会公布。

  5.3 事故调查

  5.3.1 按照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的规定,一般事故的调查,由事故所在属地区(县级市)人民政府牵头组织开展,并将调查结果上报市建设工程事故应急指挥部及相关部门。较大、重大建设工程突发事故的调查工作,在市委、市政府和市应急委的领导下组织开展。特别重大建设工程突发事故调查工作,市建设工程事故应急指挥部配合牵头调查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5.3.2 事故调查的内容主要包括: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等。在此基础上形成事故调查报告,于事故处置结束后60日内报市建设工程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相关上级单位和领导。

  5.4 信息发布

  5.4.1 市有关部门要配合宣传信息组搞好建设工程事故信息发布工作。信息发布要及时、准确、客观、全面。

  5.4.2 市应急处置指挥部或市应急办根据事件类型和影响程度,组织责任单位、相关部门和专家拟写新闻稿、专家评论或公告,按照程序向社会发布。

  6 应急保障

  6.1 救援队伍及设备物资保障

  6.1.1 各施工企业应建立满足处置一般突发事故需要的专、兼职抢险救援队伍,并储备一定数量的设备物资。加强对储备物资的管理,根据需要及时补充和更新。当发生建设工程施工突发事故时,以施工企业应急救援队伍处置为主。当超出施工企业自身处置能力时,可请求所在区政府给予支援。

  6.1.2 各区(县级市)政府应建立满足处置较大突发事故需要的专业抢险救援队伍,并储备一定数量的设备物资。加强对储备物资的管理,根据需要及时补充和更新。当发生建设工程施工突发事故时,应根据现场处置需要,及时调派所属抢险救援力量赴现场参与处置。当现场救援超出区政府处置能力时,可请求市建设工程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协调支援。

  6.1.3 市建设工程事故应急指挥部依托广州市应急抢险救灾工程队伍储备库,进一步强化市级抢险救援队伍建设,健全应急队伍运行机制,完善物资储备。当发生建设工程施工突发事故时,根据现场处置需求,及时调遣赶赴现场进行处置。当现场救援超出市建设工程事故应急指挥部处置能力时,由市建设工程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时报请市应急办给予支持。

  6.1.4 当抢险队伍和物资保障能力不能满足抢险需要时,各区(县级市)政府和相关企业可采取合同履约或有偿预约服务的方式,与市级专业抢险队伍或设备物资供应单位建立合作关系,确保发生突发事故时优先调用。

  6.1.5 建立抢险队伍和物资共享机制。根据现场处置需要,市建设工程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有权调派或临时征用各区(县级市)政府或相关企业抢险队伍和物资,各单位应按照市建设工程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指令落实到位。

  6.2 专家队伍保障

  6.2.1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建设工程抢险救援专家队伍。专家队伍应由具有各类专业特长、现场抢险经验丰富的人员组成,为处置本辖区建设工程施工突发事故做好充分的技术力量储备。当本区县技术力量不能满足抢险救援需要时,可向市建设工程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请求支援。

  6.2.2 市建设工程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在现有专家队伍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专家队伍运行和使用机制,定期充实更新,为处置不同类型建设工程施工突发事故提供技术支持。当市建设工程事故应急指挥部所属专家力量不能满足抢险救援需要时,由市建设工程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请市应急办给予支持。

  6.3 医疗救护保障

  由市卫生局承担事故人员的救治工作。根据现场救援需要,协调医护人员及医疗设备到场,为受伤人员提供相应的医疗救护服务。

  6.4 资金保障

  事故应急救援资金由事故责任企业承担。各施工企业应充分做好应急资金的储备,为应对各类突发事故提供资金保障。

  建设工程事故常态管理所需的经费,由市建委报请市财政列入年度预算。应急处置所需的经费,由市财政按有关预案和规定予以安排。

  6.5 指挥系统技术保障

  6.5.1 市建设工程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建立和完善应急指挥技术支撑体系,进一步拓展应急指挥平台的使用功能,加快推进应用,以满足各种复杂条件下建设工程施工事故指挥处置需要。

  6.5.2 市建设工程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各政府逐步建立和完善应急指挥基础信息数据库。应急指挥基础信息数据库包括隐患及危险源监测和预警数据、应急决策咨询专家数据、抢险设备物资数量及分布信息数据、辅助决策知识库和案例库等,做到及时维护更新,确保数据准确可靠,为建设工程突发事故应急指挥和决策提供支持。

  6.6 交通运输保障

  根据现场救援需要,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负责对事故现场周边道路实施交通管制或交通疏导,为应急指挥人员、应急抢险队伍及设备物资快速到达现场提供快速通道。

  6.7 后勤保障

  由属地政府承担抢险工作中的后勤保障。主要包括:现场指挥部场所设置、通信联络保障、工作人员食宿等。

  7 监督管理

  7.1 培训

  市建设工程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组织开展对本预案及相关知识的培训,指导预案相关人员更好地理解预案和使用预案,进一步增强预案涉及单位及人员预防和处置建设工程施工突发事故的能力。

  各区(县级市)政府应全面组织本辖区相关单位和在建工程参建单位人员,开展对本预案及应急知识的培训,丰富一线施工人员业务知识,提高建设工程突发事故的协调处置能力。

  7.2 演练

  7.2.1 市建设工程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根据本市应急演练管理有关要求,适时组织开展不同形式的建设工程施工突发事故应急演练。通过演练,进一步检验预案,磨合指挥协调机制,熟练各单位间的协调配合,确保发生建设工程施工突发事故后能快速有效处置。
.
  7.2.2 各区(县级市)政府应组织本辖区在建工程参建单位开展建设工程施工突发事故应急演练,切实提高应急救援能力。各施工企业应当根据自身情况,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演练结束后应及时进行总结。市建设工程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将对演练工作进行指导和检查。

  7.3 宣传教育

  市、区(县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充分利用新闻媒体、网站、单位内部刊物等多种形式,对建筑业从业人员广泛开展建设工程施工突发事故应急相关知识的宣传和教育。
 
  7.4 奖惩

  7.4.1 对在建设工程事故应急处置中做出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市政府或该单位上级主管部门、个人所在单位视情按程序申报表彰或奖励。

  7.4.2 对单位和个人未按照预案要求履行职责,造成重、特大损失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 附则

  8.1 名词术语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2 预案修订与解释

  本预案由广州市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由市建委负责解释。

  8.3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10年市建委印发的《广州市建设工程重特大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穗建质〔2010〕1058号)同时废止。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秘书处 2015年1月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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