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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燃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 2014-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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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府办〔2014〕35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燃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市应急委各成员单位:

  《广州市燃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广州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要求,认真组织实施。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7月14日

广州市燃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有效预防和高效处置燃气突发事件,最大限度减少燃气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维护社会稳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广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广州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广州市突发事件危险源和危险区域管理规定》、《广州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

  1.3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减少危害。坚持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作为应急处置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建立健全燃气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最大限度地减少燃气突发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2)居安思危、预防为主。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燃气安全管理,落实事故预防和消除安全隐患措施,做好燃气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准备工作。

  (3)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按照应对突发事件“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的原则,市和区(县级市)政府分别负责相应级别燃气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统一领导和指挥,各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燃气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4)快速反应、协同应对。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及时对燃气安全状况进行分析,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对可能发生的燃气突发事件做出快速反应,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5)依靠科技、提高处置能力。尊重科学,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加强燃气企业员工燃气安全常识、应急抢险技能培训;组织开展专业技术交流和研讨,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因燃气事故引发泄漏、爆炸、火灾、中毒、停气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

  (1)较大燃气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和指挥。

  (2)重大、特别重大燃气突发事件的前期应急处置和指挥。

  (3)超出区(县级市)政府应急处置能力,或者跨区的燃气突发事件。

  (4)其他需要市燃气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指挥部处置的燃气突发事件。

  1.5 事件分级

  燃气在储存、运输、充装、经营和使用等过程中,因燃气事故引发泄漏、爆炸、火灾、中毒、停气等突发事件,按照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

  1.5.1 Ⅰ级燃气突发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Ⅰ级燃气突发事件:

  (1)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100人以上重伤的燃气突发事件。

  (2)需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的燃气突发事件。

  (3)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燃气突发事件。

  (4)因燃气供应中断,造成5万户以上居民停气48小时以上的燃气突发事件。

  1.5.2 Ⅱ级燃气突发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Ⅱ级燃气突发事件:

  (1)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的燃气突发事件。

  (2)需紧急转移安置5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或造成重要交通枢纽如机场、港口、铁路等停止运行的燃气突发事件。

  (3)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燃气突发事件。

  (4)因燃气供应中断,造成3万户以上、5万户以下居民停气24小时以上的燃气突发事件。

  1.5.3 Ⅲ级燃气突发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Ⅲ级燃气突发事件:

  (1)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3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的燃气突发事件。

  (2)需紧急转移安置3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或造成省市重要单位、重要公共建筑物、客运站、广场、市区商业集中地周边道路交通中断的燃气突发事件。

  (3)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燃气突发事件。

  (4)因燃气供应中断,造成1万户以上、3万户以下居民停气24小时以上的燃气突发事件。

  1.5.4 Ⅳ级燃气突发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Ⅳ级燃气突发事件:

  (1)造成3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人以下生命安全,或10人以下重伤的燃气突发事件。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燃气突发事件。

  (3)因燃气供应中断,造成5000户以上、1万户以下居民停气24小时以上的燃气突发事件。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燃气突发事件应急救援组织体系由市燃气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指挥部、市有关单位应急机构、区(县级市)应急处置机构、消防队伍和燃气企业应急救援队伍组成。

  2.1 市燃气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指挥部及职责

  2.1.1 市燃气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指挥部

  成立市燃气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市燃气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本市燃气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总指挥:分管副市长。

  常务副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

  副总指挥:市城管委主任、市公安局副局长、市应急办主任、市交委主任、市安全监管局局长,事发地区(县级市)政府主要领导。

  成员:市委宣传部,市城管委、应急办、公安局、经贸委、交委、安全监管局、质监局、公安消防局、卫生局、财政局、民政局、科技和信息化局,事发地区(县级市)政府等单位分管领导。

  2.1.2 市燃气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

  (1)统一领导全市燃气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事故抢险、社会救援等工作。

  (2)研究处置燃气突发事件的工作部署。

  (3)启动和终止本预案,协调相关地区、相关部门应急处置机构的关系,指挥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4)必要时,报请市政府协调驻穗部队和武警参与燃气突发事件应急救援。

  2.2 市燃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

  市燃气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城管委,办公室主任由市城管委分管燃气的领导担任,成员由市燃气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相关人员组成。

  市燃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

  (1)落实市燃气应急指挥部的工作部署。

  (2)及时向市燃气应急指挥部报告事态变化情况,传达应急抢险救援指令。

  (3)组织修订燃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并监督执行情况。

  (4)协调相关部门进行应急抢险工作及燃气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工作。

  (5)建立燃气突发事件应急抢险专家库和抢险队伍联络网络,组建应急抢险专家组。

  2.3 市燃气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市燃气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分工建立燃气突发事件工作流程和有关制度,在市燃气应急指挥部的指挥下,做好对燃气突发事件的应急抢险救援工作。

  (1)市委宣传部:负责引导新闻媒体做好舆论宣传,稳定民心,防止不实报道。

  (2)市城管委:负责协调燃气企业专业抢险救援队伍做好燃气突发事件的应急抢险救援工作,尽快恢复被损坏的燃气设施等。

  (3)市应急办:协助总指挥做好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督促检查落实市领导有关批示、指示。

  (4)市公安局:负责突发事件现场的安全保卫、治安秩序维持和交通疏导工作;协助组织受灾群众迅速疏散;依法查处各类违法犯罪活动,预防和制止各种破坏活动,维护社会治安。

  (5)市经贸委:负责协调供电部门尽快恢复电力供应。

  (6)市交委:负责协调危险品运输单位协助做好液化石油气、液化天然气槽车安全事故的抢险救援工作,组织运输队伍做好现场应急救援所需的装备、物资和人员疏散等的运输保障工作。

  (7)市安全监管局:负责协助各相关部门做好应急救援工作。

  (8)市质监局:负责协调特种设备专业抢险救援单位做好液化石油气、液化天然气储灌站、气化站和液化石油气汽车加气站内压力容器的事故抢险工作。

  (9)市公安消防局:负责组织灭火减灾,做好燃气泄漏、火灾、爆炸事故的抢救工作,并组织开展火灾事故调查。

  (10)市卫生局:负责组织医疗急救队伍,做好中毒和受伤人员的现场急救工作,及时报告伤病员的救治情况。

  (11)市财政局:负责为处理燃气突发事件所需经费和因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及个人物资给予补偿的预算、审核和拨付工作。

  (12)市民政局:负责会同事发地区(县级市)政府做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

  (13)市科技和信息化局:负责协调各电信运营商提供燃气突发事件应急抢险救援的通信保障。

  (14)事发地区(县级市)政府:在市燃气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参与燃气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2.4 应急处置现场指挥部及职责

  市燃气应急指挥部根据燃气突发事件情况成立应急处置现场指挥部(以下简称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设指挥长,并实行指挥长负责制,区(县级市)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协助配合。Ⅲ级以上燃气突发事件现场指挥部的组成及指挥长的人选按以下原则确定:

  (1)发生燃气泄漏、火灾、爆炸,或需紧急疏散群众的安全事故。由市公安局领导担任指挥长,市委宣传部和市城管委、交委、应急办、安全监管局、质监局、公安消防局、卫生局、民政局、财政局、科技和信息化局和事发地区(县级市)政府及其相关部门领导参加。

  (2)因燃气事故导致突发性停气事件。由市城管委领导担任指挥长,市安全监管局、质监局、财政局和事发地区(县级市)政府及其相关部门领导参加。

  2.4.1 现场指挥部职责

  (1)指挥、协调现场的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工作,防止事态蔓延和扩大。

  (2)核实现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及时向市燃气应急指挥部汇报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工作的进展情况。

  (3)组织划定事故现场的警戒范围,对人员进行疏散或者隔离,实施必要的交通管制及其他强制性措施。

  (4)根据应急处置的需要,紧急调集人员、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

  2.4.2 指挥长主要职责

  (1)负责召集各参与抢险救援部门和单位的现场负责人组成现场指挥部,明确各部门和单位的职责分工,视实际需要组建专家组。

  (2)研究现场救援方案,制定具体救援措施并组织实施。

  (3)负责指挥、协调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2.5 专家组

  市燃气应急指挥部设立专家人才库,根据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需要召集有关专家组建专家组。专家组主要职责:

  (1)对燃气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进行预测、评估。

  (2)对燃气突发事件的发展趋势、抢险救援方案、处置办法等进行研究,为应急抢险救援行动的决策、指挥提供技术支持。

  (3)为广州市中长期燃气安全应急规划、建设提供意见或建议。

  2.6 区(县级市)应急处置机构

  各区(县级市)成立本地燃气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构,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相应的燃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报市燃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区(县级市)负责IV级燃气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

  2.7 燃气企业应急抢险队伍

  各燃气企业根据本预案,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建立与企业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应急抢险队伍,配备相应的设备,并及时进行维护、更新,确保满足抢险救援工作需要。

  2.8 应急联动机制

  (1)建立燃气突发事件处置联动机制,在与现有110、119报警和燃气抢险信息联动的基础上,整合形成事故信息联动系统,保持与各专业抢险队伍的联系,保证信息畅通,确保抢险救援的联动效果。

  (2)在应急处置过程中,现场指挥部可视情况建议市燃气应急指挥部报请市政府向当地驻军、武警部队和中央有关派驻单位通报情况,寻求支援。

  (3)各燃气企业除负责本单位燃气安全事故的抢险救援工作外,有义务服从调配参与全市燃气突发事件的应急抢险救援工作。

  3 预防预警机制

  3.1 预防

  各燃气企业应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做好燃气突发事件的预防工作,防止重大燃气安全事故的发生。

  3.2 监测

  各区(县级市)燃气管理部门和燃气经营企业负责建立本区域、本单位重大事故隐患监控系统,对重大事故隐患实施监控。

  市城管委负责收集、汇总燃气行业的安全生产信息,组织开展风险分析,建立城市燃气安全监管体系,对城市燃气设施运行状况进行评估,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3.3 预警

  根据预测分析结果,参照燃气突发事件分级标准,对可能发生和可预警的燃气突发事件进行预警,预警级别根据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由高到低划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并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

  Ⅰ级、Ⅱ级预警信息由省负责发布。

  Ⅲ级预警信息由市燃气应急指挥部发布。

  Ⅳ级预警信息由区(县级市)燃气应急处置机构发布。

  预警信息包括可能发生的突发燃气事件的时间、影响范围、预警级别、警示事项、相关措施和发布机关等。预警信息发布单位要密切关注事件进展情况,并依据事态变化,适时依职权调整预警级别。各级应急处置机构发布预警信息后应及时向上一级机构报告。

  各级燃气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构确认可能导致燃气突发事件的信息后,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及时研究确定应对方案,并通知有关单位采取相应措施预防事故发生。当本级、本部门应急处置机构需要支援时,请求上级单位协调。

  3.4 应急准备

  (1)市燃气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应建立和完善本单位处置燃气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

  (2)各燃气企业和专业抢险机构应根据燃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要求,做好必要的应急救援设备、工具、物品等物资储备。

  (3)各燃气企业应定期组织本单位开展燃气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相关知识、技能的培训和应急演练,并根据演练情况,不断完善本单位的应急预案。

  4 应急处置

  4.1 信息报告

  燃气突发事件发生后,应按以下要求迅速、准确、多渠道报送相关信息。

  4.1.1 信息报告的内容和要求

  报告燃气突发事件信息要简明扼要、清晰准确,具体包括:

  (1)事发单位、时间、地点。

  (2)事件的简要经过。

  (3)已经造成或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4)事发现场应急救援情况。

  (5)事件报告单位、报告人和联系电话。

  (6)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燃气突发事件的信息报告包括初报、续报和处置结果报告。对发生时间、地点和影响比较敏感的事件,可特事特办,不受报送分级的限制。

  如果燃气突发事件中涉及到外籍和港澳台人员伤亡、中毒、失踪等,或者事件可能会影响到其他地区,应尽快报告市政府并通报有关单位。必要时,由市政府报请省政府通报有关单位。

  4.1.2 信息报告的时间和程序

  燃气企业在发现或接到燃气突发事件报告后,除按火灾事故等规定报警外,应立即派员前往现场核实情况,在发生事故后30分钟内向市燃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所在地燃气管理部门、安全监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在应急处置过程中,要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燃气突发事件发生所在地燃气管理部门在接到燃气突发事件报告后,应立即派员前往现场核实情况和应急处置工作,在发生事故后1小时内向市燃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事件情况。

  市燃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在接到有关突发燃气事件报告后,按以下程序上报:发生Ⅰ级、Ⅱ级燃气突发事件,市燃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在事故发生后1小时内向市燃气应急指挥部、市应急办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报告,并通报其他相关部门。同时,市政府按照广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规定报告信息。

  发生Ⅲ级燃气事件,市燃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在事故发生后2小时内向市燃气应急指挥部、市应急办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报告,并通报其他相关部门。

  发生Ⅳ级燃气事件,由当地燃气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构向当地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市燃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4.2 先期处置

  发生燃气突发事件,燃气企业和区燃气管理部门在及时报告燃气突发事件信息的同时,应启动本单位、本地区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开展各种应急救援,控制事态发展。

  (1)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态蔓延扩大。

  (2)严格保护现场,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确因抢救伤员、防止事态扩大而需要移动现场物件的,应作好标志和记录。

  4.3 应急响应

  发生燃气突发事件,事发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现场人员应按照本单位应急预案的要求,采取积极有效的抢救措施。事发单位主要负责人在抢险救援和事故调查处理期间不得擅离职守。

  本预案启动后,各单位应按照预案规定的职责要求,服从指挥,立即到达规定岗位,采取有效措施,迅速投入应急抢险救援工作。

  4.3.1 分级响应

  发生燃气突发事件,燃气企业和各级燃气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构应按事件的严重程度、可控性等启动相应等级的应急预案。分级响应程序如下:

  (1)发生燃气突发事件,事发单位应立即启动本单位应急救援预案进行先期处置,开展应急抢险救援工作,同时立即按本预案4.1的要求报告政府相关部门。政府相关部门相关人员应密切关注事态的发展情况。

  (2)发生Ⅰ级、Ⅱ级燃气事件,市燃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按4.1规定报送信息,相关单位应立即赶赴现场核实情况,开展先期处置。

  (3)发生Ⅲ级燃气事件,市燃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立即向市燃气应急指挥部、市应急办报告现场情况并提出应急处置建议,由市燃气应急指挥部启动本预案并指挥实施应急抢险救援工作。各相关单位工作人员应立即赶赴现场核实情况,按本预案2.3规定开展应急救援。

  (4)发生Ⅳ级燃气事件,当地燃气管理部门相关人员应立即赶赴现场核实情况,向当地燃气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构汇报现场情况,提出启动本地区应急预案的建议,由当地燃气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构启动本地区应急预案。各单位按本预案2.3规定,由牵头部门指挥应急救援工作。牵头部门相关人员应立即赶赴现场核实情况,向市燃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汇报,并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工作。

  4.3.2 扩大应急

  当燃气突发事件无法控制时,市燃气应急指挥部及时报请省有关单位,请求支援和提出启动上一级应急预案的建议。

  4.3.3 指挥与协调

  发生Ⅲ级以上燃气突发事件,在现场指挥部未成立之前,由当地燃气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构负责人暂时履行指挥长职责。

  4.4 信息发布

  燃气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要在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信息,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Ⅰ级、Ⅱ级燃气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按照广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规定执行。Ⅲ级燃气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由市新闻宣传主管部门会同牵头处置的部门负责。Ⅳ级燃气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由事发地区(县级市)政府负责。

  4.5 安全防护

  参加燃气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工作人员,应按照本预案及有关规定,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在专业人员的指导下进行工作。

  4.6 应急终止

  燃气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终止应急响应。Ⅰ级、Ⅱ级燃气突发事件应急状态的终止,按照广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执行;Ⅲ级燃气突发事件由市燃气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根据现场处置情况和现场指挥部的建议,宣布应急终止;Ⅳ级燃气事件由事发地区(县级市)政府确定并宣布应急终止。

  应急终止后,现场指挥部予以撤销,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负责现场指挥的部门应及时完成应急处置总结报告。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Ⅰ级、Ⅱ级燃气突发事件的善后处置工作按照广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进行。

  Ⅲ级、Ⅳ级燃气突发事件的善后处置工作由事发地区(县级市)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

  对燃气安全事故中的伤亡人员、应急处置工作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及个人的物资,要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抚恤、补助或补偿。对受影响的群众应做好安抚、救助工作,保证群众生活需要,维护社会稳定。

  5.2 调查和总结

  市燃气应急指挥部根据现场应急处置情况,组织开展应急处置评估与分析,提出改进措施,及时完善应急预案。

  6 应急保障

  6.1 通讯保障

  市科技和信息化局要及时协调有关电信运营商,保障燃气突发事件处置过程中通信畅通,必要时,在现场开通应急通信设施。

  燃气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构成员单位和燃气企业抢修队伍应设置24小时值班电话。市燃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建立成员单位主要领导和联络员电话通讯录,统一管理,及时更新下发各成员单位。

  现场指挥部负责事故现场通信联络,保证上传下达,同时利用消防队伍和燃气专业抢险队伍等现有设备建立无线对讲通讯网络,保证指挥通讯畅通。

  6.2 应急抢险装备保障

  各燃气企业应根据处置燃气突发事件的需要,配备必要的应急抢险装备,建立和完善应急抢险装备维护、保养和调用制度,确保应急抢险装备处于良好状态。

  公安消防部门应在现有消防装备的基础上,完善专业处置液化石油气泄漏的应急抢险装备。

  各级燃气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构应掌握各燃气专业抢险队伍应急抢险装备的储备和分布情况,并进行定期检查。

  根据处置燃气突发事件的需要,现场指挥部决定调用应急抢险装备时,装备产权单位应坚决执行,迅速将应急抢险装备送达现场,并派专人负责现场操作和维护。

  6.3 应急队伍保障

  市城管委负责组织燃气专家队伍,为处置燃气突发事件决策提供技术支持。

  区(县级市)应根据处置燃气突发事件需要,组建和完善本地燃气专业抢险队伍。

  市公安消防局要充分发挥公安消防队伍在区域分布和技术装备上的优势,负责组织消防队员进行系统的燃气专业抢险知识培训,提高燃气突发事件的处置能力。

  各燃气企业应加强燃气抢险队伍建设,通过技能培训和应急演练等手段提高燃气抢险队伍的综合素质、技术水平和应急处置能力。

  6.4 交通治安保障

  市交委负责根据现场应急救援需要,迅速征调相关车辆和人员用于现场应急装备、人员疏散、抢险物资和必要生活资料的运输。

  市公安局负责现场交通管制和指挥疏导,维持交通秩序,确保应急抢险装备、人员和物资运输畅通;负责组织设置警戒线,控制和保护现场,并根据需要组织受灾群众迅速疏散,控制事故肇事人员。

  6.5 医疗卫生保障

  市卫生局根据《广州市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做好医疗卫生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和有关应急物资准备工作,确保医疗卫生应急救援工作顺利进行。

  6.6 经费保障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保障本地处置燃气突发事件所需经费。

  为处置燃气突发事件需紧急调用、征用有关单位或个人财物的,在分清责任的前提下,由燃气管理部门报政府批准后,同级财政按规定给予补偿。

  燃气抢险力量建设所需经费由相关企业投入。

  7 监督管理

  7.1 宣传教育

  市燃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公布报警电话,广泛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常识。

  各燃气企业应向燃气用户发放安全用气手册,进行安全用气宣传。

  7.2 培训

  各级燃气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构应对相关人员进行燃气安全常识、应急抢险知识培训,提高应急抢险救援能力。

  各燃气企业要加强员工上岗前培训,确保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掌握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具备岗位安全操作技能和处置燃气突发事件的能力;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7.3 演练

  市燃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织开展燃气突发事件应急演练工作。各燃气企业应结合本单位实际,定期组织本企业开展应急演练。

  7.4 责任与奖惩

  燃气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度。

  应急救援工作结束后,市燃气应急指挥部应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总结、分析,吸取教训,及时进行整改。对在燃气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表扬和奖励。

  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燃气突发事件重要情况或者在应急处置工作中有失职、渎职行为的有关责任人,依法依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 附则

  8.1 名词术语

  (1)燃气是指燃气经营者供给燃气用户作为燃料使用并符合相关标准的气体燃料,包括天然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等。

  (2)本预案有关数量表述,“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2 预案修订与解释

  本预案由广州市人民政府组织修订,由市城管委负责解释。

  8.3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9 附件
 
   9.1 市燃气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构图
  9.2 燃气突发事件信息报送流程图
  9.3 燃气突发事件分级响应流程图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秘书处 2014年7月2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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