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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的通知

  • 2014-06-11
  • 来源: 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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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穗府办〔2014〕24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市应急委各成员单位:

  《广州市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广州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要求,认真组织实施。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6月11日

广州市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提高全市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对突发事件(不含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下同)的应急反应能力和医疗卫生救援水平,确保发生突发事件时,能够及时、高效、科学、有序地救治伤病员和处理事件,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健康危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家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广东省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广州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突发事件所导致的人员伤亡、健康危害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按照《广州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执行。

  1.4 工作原则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明确职责;以人为本、减少危害;居安思危、预防为主;依靠科学、依法规范;反应及时、措施果断;整合资源、信息共享;平战结合、常备不懈;加强协作、公众参与。

  2 医疗卫生救援事件分级标准

  按照国家和省的标准,根据突发事件导致人员伤亡和健康危害情况将医疗卫生救援事件分为特别重大(I级)、重大(II级)、较大(III级)和一般(IV级)四级。

  2.1 特别重大事件(I级)

  (1)一次事件伤亡100人以上,且危重人员多;或者核事故和突发放射事件、化学品泄漏事故导致大量人员伤亡。

  (2)跨省(区)的有特别严重人员伤亡的突发事件。

  (3)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或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特别重大突发事件。

  2.2 重大事件(II级)

  (1)一次事件伤亡50人以上、100人以下,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5例的突发事件。

  (2)跨地级以上市、省直管县(市、区)、有严重人员伤亡的突发事件。

  (3)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单位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重大突发事件。

  2.3 较大事件(III级)

  (1)一次事件伤亡30人以上、50人以下,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3例的突发事件。

  (2)地级以上市、省直管县(市、区)以人民政府及其有关单位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较大突发事件。

  2.4 一般事件(IV级)

  (1)一次事件伤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1例的突发事件。

  (2)区(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单位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一般突发事件。

  3 组织体系

  3.1 市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市有关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根据需要成立市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市领导小组在市有关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具体部署下开展工作。

  组 长:市卫生局局长

  副组长:突发事件牵头处置单位分管负责人

  成 员:市委宣传部,市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科技和信息化局、民族宗教局、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交委、卫生局、外办、物价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安全生产监管局、气象局,广州铁路集团公司,民航中南地区管理局,广州海关、黄埔海关,广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广州警备区后勤部,武警广州支队后勤部,驻穗部队和武警医疗卫生机构、市红十字会等单位分管负责人。

  各成员单位根据突发事件分级,按照市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和各自职责,配合做好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市委宣传部:负责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舆论引导,指导相关信息发布工作。

  市发展改革委:根据需要,将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市经贸委:负责储备药品的管理和调运,保证供应及时。

  市科技和信息化局:制订突发事件应急医疗卫生救援技术研究方案,组织科研力量开展应急医疗卫生救援技术科研攻关,统一协调、解决急救设备、器械、检测技术、药物等研发和应用中的科技问题。

  市民族宗教局:负责指导、协助相关部门做好具有特殊风俗习惯的少数民族伤亡人员的善后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维护突发事件现场治安、交通秩序;保证医疗卫生救援车辆的优先通行和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顺利进行;保护医疗机构及有关设施、人员安全。

  市民政局:负责因自然灾害导致的伤病人员的医疗救助。

  市财政局:负责安排应由政府承担的突发事件应急医疗卫生救援及应急药品、医疗设备和器械、防护用品的生产、储备、调运所需必要经费,并做好经费使用情况监督工作。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照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对参保人的医疗费用给予报销;对因参与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属于公职人员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落实保障抚恤待遇;属于符合工伤保险范围的人员,依法保障其工伤保险待遇。

  市外办:负责指导、协调处置突发事件所引起的对外交涉等相关事宜。

  市物价局:维护市场价格秩序,保持医疗卫生救援物资价格的基本稳定。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突发事件应急医疗卫生救援药品、医疗器械的监督管理。参与组织应急救援所需特定药品的研发和生产,加快对用于应急救援所需特定药品生产的审批。

  市安全监管局:及时通报突发事故灾难类事件的发生、发展情况。

  市气象局:负责提供气象有关资料。

  市交委,广州铁路集团公司,民航中南地区管理局:负责优先安排突发事件应急医疗卫生救援人员、伤员以及防治药品、器械、物资等的紧急运送。

  广州海关、黄埔海关,广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建立伤员转运绿色通道和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急需进口的特殊药品、试剂、器材的优先通关验放工作。

  广州警备区后勤部、武警广州支队后勤部:负责协调军队及武警部队有关部门,根据部队上级主管部门的指示,组织救援力量支持和参与地方救援工作。

  驻穗部队、武警医疗卫生机构:根据卫生救援应急需要,支援和协助地方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市红十字会:协助组织群众开展现场自救和互救。按照《中国红十字会总会自然灾害与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广东省红十字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负责组织群众开展现场自救和互救。根据突发事件需要救助的情况,向社会发出呼吁,依法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提供人道主义救助。

  其他各有关部门在各区(县级市)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根据职能要求做好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的相关工作。

  3.2 市领导小组办公室

  市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局,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卫生局分管副局长兼任。办公室主要职责:贯彻落实市领导小组决定和部署,指挥、协调市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事发地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领导机构参与应急处置工作;汇总、上报医疗卫生救援情况,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研究提出医疗卫生救援方案;办理市领导小组文件,起草相关简报及组织发布应急救援信息,承担市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3.3 各区(县级市)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领导机构

  突发事件发生后,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参照市领导小组设立相应的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领导机构。

  3.4 专家组

  市卫生局成立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专家组,完善相关咨询机制,为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3.5 医疗卫生救援机构

  医疗卫生救援机构包括:包括医疗急救指挥中心、综合医院、专科医院、化学中毒和核辐射事故专业医疗救治机构、疾病控制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以及根据需要可调用的相关机构。

  3.5.1 广州市急救医疗指挥中心:负责接警,及时掌握突发事件现场的伤亡及救援情况,组织、调度网络医院和医疗救援队伍

参加现场医疗救护,落实伤员后送等工作。

  3.5.2 医疗机构:制定并落实院内应急预案,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医疗救援能力。按市急救医疗指挥中心指令,负责派出紧急

医疗救援队伍赴现场参加救护工作,及时调配医疗力量,全力收治现场分流的伤员。

  3.5.3 采供血机构:负责储备和提供突发事件的临床急救用血。

  3.5.4 核辐射和化学中毒医疗救援机构:负责核辐射和化学中毒事故现场的医疗救治工作。

  3.5.5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加强突发事件现场疫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报告,水源保护和饮用水消毒,病媒生物及

鼠害的监测和综合性杀灭措施,突发事件现场的公共卫生危害因素监测、评估、消毒及卫生处理。

  3.5.6 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加强突发事件现场食品卫生、饮用水卫生、公共场所卫生、传染病防治等卫生监督检查,指导督促

有关单位和群众落实预防传染病、食物中毒、化学中毒等公共卫生危害的措施。

  3.5.7 健康教育机构:负责利用一切可以利用的宣传手段和传播媒介,加强突发事件区域群众的自我防病和保护知识宣传教育

  3.5.8 精神卫生救援机构:负责组织开展突发事件的精神卫生紧急救援,加强对高危人群的心理危机干预。

  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组织体系(示意图)见附件。

  4 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工作准备

  4.1 加强医疗卫生救援应急体系建设

  4.1.1 加强广州市急救医疗指挥中心建设,完善应急医疗救援工作的组织调度制度和程序,组织应急医疗救援队伍培训和救援装备配置等工作,优化指挥调度通讯信息系统,合理设置急救网点,缩短院前急救半径。

  4.1.2 加强突发事件紧急医疗救援专业队伍建设。按项目管理,规范建设,长效运行,标准考核方式,着力推进市一医院重症综合紧急医疗救援队、市红会医院创伤烧伤紧急医疗救援队、市八医院重大传染病紧急医疗救援队、市十二医院化学中毒与核辐射紧急医疗救援队、市精神病医院心理危机干预紧急医疗救援队建设。上述5支紧急医疗救援队伍所在单位要加强救援工作的组织和队伍建设,做好人、财、物、技术等各项准备,开展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技术研究。

  4.1.3 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针对各类灾害事故现场卫生救援的特点和需要,组建自然灾害、化学事故、核辐射事故、生物恐怖袭击等现场卫生救援队伍,加强装备和专业训练,承担灾难事故现场的卫生救援工作。

  4.1.4 卫生监督机构、健康教育机构和采供血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制定好应急预案,充分做好应对各类灾害事故的准备工作。

  4.1.5 各区(县级市)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平战结合、常备不懈”的原则和职责分工,结合实际,组建相关的医疗卫生救援队伍。

  4.2 医疗机构加强自身应急能力建设

  各级各类医疗救援的机构要保证医疗卫生救援队伍的稳定,严格管理,定期开展培训和演练,不断提高应急处理能力。制定应急装备、药品、试剂等物资管理制度,指定主管领导、指定使用保管人员,做好仓储、培训、技术管理及维护保养等工作,确保应急需要。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严格执行信息报告制度,确保通讯、联络畅通;各医疗卫生救援队要建立快速联络、集结机制,确保召之即来,迅速到位。

  5 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和终止

  5.1 信息的接警和报告

  5.1.1 市急救医疗指挥中心(120),番禺区、花都区、增城市、从化市等120分中心接到呼救电话后,要初步了解突发事件发生的种类、时间、地点和人员伤亡等情况,在判断属于医疗卫生救援事件后30分钟内向属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5.1.2 各区(县级市)各类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发现或接到突发事件的情况报告后,在30分钟内将突发事件发生的种类、时间、地点和人员伤亡等情况,向事件发生地的区(县级市)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5.1.3 各区(县级市)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卫生机构报告或同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关于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的指示、通报后,要在30分钟内,将突发事件发生的种类、时间、地点和人员伤亡等情况,向市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5.1.4 市卫生行政部门接到有关医疗卫生机构、120、有关区(县级市)卫生行政部门的报告后,如属较大(Ⅲ级)及以上级别事件的,在30分钟内向市政府和省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市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110、119关于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的指示或报告、通报后,如属较大(Ⅲ级)及以上级别事件的,在30分钟内向省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5.2 预案启动

  各区(县级市)卫生行政部门接到突发事件发生的报告或通知,立即组织专家咨询组对事件伤亡和危害程度进行评估。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同级人民政府的要求,宣布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

  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按照分级响应、属地管理的原则进行。特别重大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在国家卫生行政部门的指挥下,由省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协调开展;重大、较大、一般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分别由省、市、区(县级市)卫生行政部门指挥、组织开展,必要时可请求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支援。

  I级响应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启动I级响应后,省卫生行政部门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指挥下,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组织、协调开展突发事件应急医疗卫生救援。事发地人民政府要全力组织做好应急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医疗机构要迅速组织专家及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现场急救及后续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Ⅱ级响应

  省卫生行政部门启动Ⅱ级响应后,市卫生行政部门立即启动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工作,组织专家对伤病及救治情况进行综合评估;迅速组织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和有关人员赶赴突发事件现场,组织开展医疗救治,并分析突发事件的发展趋势,提出医疗应急处理工作建议,及时向市人民政府和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及省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有关处理情况。根据应急处理的需要,市卫生行政部门可报请市人民政府请求省应急救援队伍和有关专家支援,并及时向有关市(区)通报情况。

  Ⅲ级响应

  市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卫生救援较大事件的有关指示、通报或报告后,立即启动同级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工作,组织专家对伤病及救治情况进行综合评估;迅速组织开展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并及时向市人民政府和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及省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有关处理情况。

  Ⅳ级响应

  区(县级市)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关于医疗卫生救援一般事件的有关指示、通报或报告后,立即启动同级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工作,组织专家对伤病及救治情况进行调查、确认和评估;迅速组织医疗卫生救援机构开展突发事件的现场处理工作,并及时向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和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及市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有关处理情况。

  5.3 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及指挥

  各医疗单位的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接到救援指令后要及时赶赴现场,并根据现场情况全力开展救援工作,及时报告有关情况。在实施救援的过程中要注重自我防护,积极开展救治,确保安全。

  为及时准确掌握现场情况,做好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工作,使救援工作紧张有序地进行,各区(县级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在事发现场设置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主要或分管领导要亲临现场,靠前指挥,以减少中间环节,提高决策效率,加快抢救进程。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接受突发事件现场处置指挥部的领导,加强与现场各救援部门的沟通与协调。

  5.3.1 现场医疗救援的调度、指挥

  5.3.1.1 一旦发生医疗卫生救援事件,市急救医疗指挥中心(120)接到呼救电话后,立即调度就近的急救网络医院派出急救人员及车辆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援。根据突发事件级别调动相应的救护车到达突发事件现场,同时合理组织分流伤病员。发生较大事件(Ⅲ级)及以上医疗卫生救援事件时,由市卫生行政部门决定并调派市紧急医学救援队赶赴现场开展应急救治工作。

  5.3.1.2 到达现场的最高职称医师主动担负起现场早期医疗救治任务,并协助指挥。待卫生行政领导到达后,最高职称医师主动报告事件处置情况、伤病员的伤情并移交指挥权。

  5.3.1.3 到达现场的最高卫生行政领导可根据实际救援工作的需要,报经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主要领导批准,在突发事件发生现场设立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统一指挥现场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5.3.1.4 当确认事件为重大(Ⅱ级)及以上级别时,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总指挥可根据现场医疗救援工作的需要,报经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主要领导批准,命令医疗救援专业队伍集结并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援工作。

  5.3.2 现场抢救

  到达现场的最高职称医师尽快组织进行伤病员的检伤、分类,并按国际惯例将伤病员按照病情的危重、重症、轻症、死亡,分别在手腕绑上红色、黄色、绿色、黑色标志带。在检伤分类基础上,陆续到达现场参加抢救工作的医务人员按照“先救命、后治病,先重后轻、先急后缓”的原则,立即救治红色标志伤病员,次优先救治黄色标志伤病员,然后治疗绿色标志伤病员。危重症伤病员必须在进行必要的现场处置后再转送医院。

  根据救援需要,由市急救医疗指挥中心调派市紧急医学救援专业队伍赶赴现场救援。队伍到达现场后,立即向现场指挥部报到,设立现场医疗救护站,悬挂明显标志。现场医疗救护站设初检分类区、危重症伤员处理区、轻症伤员接收区、急救车待命区、伤病员转运站和临时停尸站,对不同级别伤病员分区、分级进行处理。

  当伤病员数量较多,预计现场救护车不够时,由市急救医疗指挥中心及时调度收治医院派出救护车到现场接收伤病员,并及时将调度情况反馈给现场指挥人员或指挥部。原则上,危重症和重症伤病员由救护车护送;轻症伤病员数量较多时,由现场指挥部向市政府或有关部门申请调用公交车等公共交通工具,集体转送医院治疗。

  5.3.3 转送伤员

  当现场处于危险环境或伤病员情况允许时,要尽快科学转运、合理分流伤病员,任何医疗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拒诊拒收伤病员。

  5.4 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

  突发事件发生后,市、区(县级市)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防病工作的需要,组织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等有关专业机构和人员,开展流行病学、卫生学调查研究和评价、采样、卫生执法监督,以及相关信息收集、统计等工作,采取有效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各类突发事件造成的次生或衍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确保大灾之后无大疫。

  5.5 信息报告和发布

  市急救医疗指挥中心及其他医疗机构在开展紧急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同时,立即将人员伤亡、抢救等情况报告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和上级卫生主管部门。

  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承担医疗卫生救援任务的医疗卫生机构要在事发1小时内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伤病员情况、医疗救治进展等,重要情况要随时报告。有关卫生行政部门要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报告有关情况。

  市、区(县级市)卫生行政部门要在同级人民政府和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部署下,做好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相关信息发布工作。

  5.6 应急响应的终止

  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结束,伤病员得到有效救治,由宣布启动响应的单位决定终止应急响应。

  6 应急保障

  6.1 机构保障

  有规划地建设覆盖全市、布局合理、管理完善、反应迅速、救治有效的医疗体系和急救网络。南沙区、番禺区、花都区、增城市、从化市等根据人口和医疗急救需求,建立一个相应规模的120急救医疗指挥分中心。

  6.2 队伍保障

  市、区(县级市)卫生行政部门组建综合性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并根据需要建立特殊专业应急医疗卫生救援队伍。要保证医疗卫生救援工作队伍的稳定,严格管理,定期开展培训和演练,提高应急救治能力。

  6.3 物资保障

  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卫生救援应急药品、器械、设备、快速检测器材和试剂、个人防护用品等物资的储备计划建议,经贸部门负责组织落实。

  6.4 经费保障

  财政部门负责安排应由政府承担的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所必需的经费,并做好经费使用情况监督工作。

  自然灾害导致的人员伤亡,各区(县级市)财政按照有关规定承担医疗救治费用或给予补助。

  安全生产事故引起的人员伤亡,事故发生单位应向医疗急救中心(站)或相关医疗机构支付医疗卫生救援过程中发生的费用,有关单位应负责督促落实。

  社会安全突发事件中发生的人员伤亡,由有关单位确定的责任单位或责任人承担医疗救治费用,有关单位应负责督促落实。各区(县级市)财政可根据有关政策或同级人民政府的决定对医疗救治费用给予补助。

  各类保险机构要按照有关规定对参加人身、医疗、健康等保险的伤亡人员,做好理赔工作。

  6.5 信息保障

  市、区(县级市)卫生信息统计部门要在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的基础上,不断完善医疗卫生机构、技术人员、大型医疗设备、医疗救治能力等卫生资源数据库,与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与决策系统整合,建立健全统一的市、区(县级市)、镇街医疗卫生信息传输系统、信息交换平台和医疗救治信息网络,在医疗机构、急救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之间建立畅通的信息沟通机制,实现医疗机构、急救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与卫生行政部门之间以及卫生行政部门与相关部门间的信息共享。

  6.6 交通保障

  市、区(县级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救援应急队伍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救护车辆、交通工具和通讯设备。

  公安、交通运输、铁路、民航、检验检疫、海关等有关单位,要保证医疗卫生、红十字会救援人员、伤员和物资运输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畅通。情况特别紧急时,对现场及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证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

  7 监督管理

  7.1 预案演练

  市卫生局负责定期组织本预案应急演练。

  7.2 宣教培训

  市、区(县级市)卫生行政部门,市、区(县级市)红十字会要做好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知识普及的组织工作;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要扩大对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学校要加强对学生的宣传教育,各单位、各社会团体要加强对所属人员的宣传教育;各医疗机构要做好宣传资料的提供和师资培训工作。在广泛普及医疗卫生救援知识的基础上逐步组建以企事业单位安全员、卫生员为骨干的群众性救助网络,经过培训和演练提高其自救、互救能力。

  7.3 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作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失职、渎职的有关责任人,要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 附则

  8.1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2 本预案由市人民政府组织修订,由市卫生局负责解释。

  8.3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并制定、完善相应的应急预案。

  8.4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06年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由市卫生局印发的《广州市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穗卫综〔2006〕14号)即日起废止。

   附件: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组织体系(示意图)
 
  附件: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秘书处 2014年6月1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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