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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格突发事件信息报告责任的通知

  • 2011-05-27
  • 来源: 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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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府办〔2011〕20号

关于严格突发事件信息报告责任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市应急委各成员单位:

  突发事件信息(包括预测预警信息,下同)报告工作是应急管理工作的重中之重,突发事件信息报告渠道畅通与否和传递效率高低,直接决定着突发事件预测预警、应急处置、善后恢复等突发事件应对过程的效果。近年来,全市各级各单位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和市应急委关于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部署,不断拓宽突发事件信息报告渠道,健全突发事件信息报告机制,突发事件信息报告的时效性和准确性显著提高,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水平进一步提升,对防范和应对各类突发事件发挥了重要作用,最大限度地减少和避免了突发事件的发生,得到省、市领导同志的充分肯定。但是,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仍存在薄弱环节,信息迟报、漏报现象时有发生,主要是有的单位对突发事件信息报告主体把握不准,推诿突发事件信息报告责任。为进一步做好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保障应急管理工作顺利开展,经市人民政府同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广州市突发事件信息报告情况通报办法》及国家、省、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突发事件信息报告主体

  根据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区(县级市)政府负责向市政府(市应急办)报告辖区内突发事件信息;市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各相关单位按照职责,负责向市政府(市应急办)报告相关突发事件信息,并同时通报属地区(县级市)政府(详见附件)。

  对因突发事件引发的次生、衍生灾难或灾害事件,按照上述原则报告信息。

  二、严格突发事件信息报告时限

  严格按照市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突发事件信息报告标准的通知》(穗府办电〔2009〕7号)规定报告突发事件信息,突发事件发生后,区(县级市)政府、市专项应急指挥机构、相关单位要立即上报有关情况。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及其先期处置的相关情况,要在事件发生后1小时内报告市政府(市应急办),并及时续报后续情况;较大、一般突发事件及其先期处置的相关情况,要在事件发生后2小时内报告市政府(市应急办),并及时续报后续情况;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敏感时期、敏感地点,涉及敏感群体、敏感场所的信息,不受级别、人数、财产等量化标准限制,都应在第一时间报告市政府(市应急办)。

  紧急情况来不及书面报告的,可先电话报告,随后立即补报文字材料。绝不允许以个别事件情况未明拖延不报,绝不允许待事件平息后才报告,绝不允许借口事件已经平息而不报告,绝不允许以事件尚在调查中为由,故意迟报、漏报甚至瞒报信息。

  三、严格突发事件信息报告考核和责任追究

  市应急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对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督查力度,定期和不定期进行通报考核。对突发事件信息报告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表扬;对迟报、漏报、瞒报突发事件信息的单位和个人进行通报批评,并根据突发事件损失程度和影响范围,依照国家、省有关法律和市委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紧急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的通知》(穗办电〔2010〕42号)、市府办公厅《关于2011年1月份各区县级市政府各有关单位突发事件信息报告情况的通报》精神,进行约谈整改,分析查找原因,责成限时整改;将突发事件信息报告作为突发事件调查处理的一项重要内容,对迟报、漏报、瞒报信息造成损失或重大影响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附件:
 
广州市突发事件信息报告主报单位
类别内容主报单位
自然灾害类水旱灾害洪涝、干旱灾害属地区(县级市)政府、市水务局(三防办)
江、河、堤坝出现险情属地区(县级市)政府、市水务局(三防办)
洪水、雨雪冰冻造成铁路中断属地区(县级市)政府、市水务局(三防办)、广铁集团
洪水、雨雪冰冻造成铁路中断属地区(县级市)政府、市水务局(三防办)、市交委、市公安局
洪水、干旱雨雪冰冻造成航道中断属地区(县级市)政府、市水务局(三防办)、广州海事局、市交委、广州港务局
气象灾害台风、雷雨、雨雪冰冻等气象灾害属地区(县级市)政府、市水务局(三防办)
高温、寒冷、霜冻、大雾、灰霾、强对流等气象灾害属地区(县级市)政府、市民政局、市农业局、市气象局、
气象原因,造成机场封闭省机场集团
气象原因,造成机场封闭属地区(县级市)政府、市交委、市公安局
气象原因,造成机场封闭属地区(县级市)政府、广州海事局、市交委、广州港务局
发布气象预测预警信息市气象局
地震灾害地震灾害事故属地区(县级市)政府、市地震办
地质灾害地质灾害事故属地区(县级市)政府、市国土房管局
因地质灾害,造成铁路交通受阻属地区(县级市)政府、广铁集团
因地质灾害,造成公路交通受阻属地区(县级市)政府、市交委、市公安局
因地质灾害,造成航道交通受阻属地区(县级市)政府、广州海事局
海洋灾害海洋灾害事故属地区(县级市)政府、市农业局(市海洋渔业局)
因海洋灾害事故造成海上工程设施损坏市农业局(市海洋渔业局)
生物灾害生物灾害事故属地区(县级市)政府、市林业和园林局、市农业局)市海洋渔业局)
森林火灾森林火灾属地区(县级市)政府、市林业和园林局
事故空难类安全事故地铁施工事故属地区(县级市)政府、市建委、市安全监管局、市地铁总公司
房屋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事故属地区(县级市)政府、市建委、市安全监管局
市政工程安全事故属地区(县级市)政府、市建委
绿化工程安全事故属地区(县级市)政府、市林业和园林局
燃气安全事故属地区(县级市)政府、市城管委
直管房修缮工程、山体滑坡及挡土墙的安全事故属地区(县级市)政府、市国土房管局
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属地区(县级市)政府、市质监局、市安全监管局
港口作业安全事故属地区(县级市)政府、广州港务局
农业机械、渔业船舶安全事故属地区(县级市)政府、市农业局
公路工程事故属地区(县级市)政府、市建委、市交委
邮政行业安全事故属地区(县级市)政府、市安全监管局
通信网络中断事故属地区(县级市)政府、市科技和信息化局、市安全监管局
城区和农村的水务建设工程事故、供水中断属地区(县级市)政府、市水务局
林业安全事故属地区(县级市)政府、市林业和园林局、市安全监管局
急性职业中毒事故属地区(县级市)政府、市安全监管局
旅游安全事故属地区(县级市)政府、市旅游局、市公安局
供电、输变电行业安全事故属地区(县级市)政府、广州供电局
危化品安全事故属地区(县级市)政府、市安全监管局
其他工矿商贸企业安全事故属地区(县级市)政府、市安全监管局、市国资委
火灾安全事故属地区(县级市)政府、市公安局、市公安消防局
道路交通安全事故属地区(县级市)政府(高速公路除外)、市公安局
水上交通安全事故属地区(县级市)政府、广州海事局
铁路交通安全事故属地区(县级市)政府、广铁集团
民航飞行安全事故省机场集团
城市轨道安全事故属地区(县级市)政府、市地铁总公司
群体性活动踩踏事故属地区(县级市)政府、市公安局、主办单位主管部门
广播电视网络中断属地区(县级市)政府、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环境污染事故属地区(县级市)政府、市环保局、市安全监管局
因环境污染造成水源污染事故属地区(县级市)政府、市环保局、市水务局、市安全监管局
危险化学品(含剧毒品)生产、运输和储存中泄漏属地区(县级市)政府、市公安局、市安全监管局
盗伐、滥伐、聚众哄抢森林、林木事件属地区(县级市)政府、市公安局、市林业和园林局
造成自然保护区和风景名胜区(含文物保护单位)环境污染事故属地区(县级市)政府、市林业和园林局、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造成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批量死亡的事件属地区(县级市)政府、市环保局、市林业和园林局
公共卫生类公共卫生事件人类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属地区(县级市)政府、市卫生局
食品安全事故属地区(县级市)政府、市食品药品监督局
动物疫情动物疫情属地区(县级市)政府、市农业局
社会安全类群体性事件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上访请愿;聚众闹事、串联、罢工(市、课);群体性械斗、冲突等事件属地区(县级市)政府、市公安局、事件涉及单位
 金融突发事件金融事件属地区(县级市)政府、市金融办
 涉外、涉港澳台突发事件涉外、涉港澳台事件属地区(县级市)政府、市公安局、市外办(港澳办)、市台办
 影响市场稳定的突发事件出现粮食市场急剧波动状况属地区(县级市)政府、市发展改革委、市物价局、市工商局
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场异常波动,供应短缺事件属地区(县级市)政府、市经贸委、市物价局、市工商局
 刑事案件恶性刑事案件属地区(县级市)政府、市公安局
 保密安全突发事件涉及政治、经济、外交、军事等方面的一定泄密及密码设备丢失事件属地区(县级市)政府、市公安局、市国家安全局、市保密局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主题词:经济管理 应急 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秘书处 2011年6月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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