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府办〔2012〕6号
印发广州市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州市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实施方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卫生局(市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联席会议召集人)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日
广州市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卫生部关于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1〕32号)和《关于印发广东省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11〕74号),以及市政府工作会议(穗府会纪〔2011〕216号)的精神,确保我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清理化解工作顺利推进,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和原则
按照“制止新债、锁定旧债、明确责任、分类处理、逐步化解”的总体要求,在严格制止发生新债的基础上,于2012年年底前全面完成全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长期债务的清理化解工作。
按照“谁举债谁负责,先清理后化解”的原则,在全面摸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底数的基础上锁定债务,由各区(县级市)结合实际情况确定化债的先后顺序,逐步化解。
二、债务化解范围
由政府办的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截止到2009年12月31日,用于业务用房、辅助用房建设维修和医疗设备购置等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展建设直接相关的长期债务,纳入本次债务化解范围。2010年1月l日以后形成的债务由各区(县级市)自行解决。
三、资金来源
各区(县级市)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所需资金从以下渠道筹集:一是区(县级市)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二是上级财政安排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以奖代补”资金和用于支持化解债务的专项补助资金;三是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前的收支结余资金;四是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核定任务、核定收支”后超收的资金中安排一定比例用于偿债;五是通过统筹有关非税收入途径筹集资金;六是社会捐资赞助的偿债资金。鼓励有条件的乡镇积极筹资用于偿债。各区(县级市)要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落实偿债资金。市级财政对财政相对困难的区(县级市)化解债务工作的资金予以适当支持。
四、工作组织
建立由市卫生局、发展改革委、监察局、财政局、审计局等部门参加的市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联席会议制度(以下简称市联席会议),联席会议召集人为市卫生局。各区(县级市)要参照市的做法,加强对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工作的组织和协调。
五、实施步骤
(一)摸查核对阶段(2012年2月29日之前)。
各区(县级市)卫生局对纳入化解范围的债务进行清理统计,逐个单位、逐项债务进行分析填报汇总,并会同级发展改革、监察、财政、审计部门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逐项进行核实、锁定,按照债务来源和用途逐笔登记造册,建立债务台账和债权债务数据库,汇总书面报送市联席会议召集人。市相关部门对上述债务情况进行复核,并予以分类管理,提出相应处理意见,报市政府审批后,报送省联席会议办公室。
(二)清理化解阶段(2012年3月1日至9月15日)。
2012年3月1日至3月31日,市联席会议召集人组织相关部门根据省、市审批意见,将经认定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剥离,转交区(县级市)人民政府。
2012年4月1日至9月15日,由区(县级市)制定债务化解计划,统筹使用上级补助资金和自有资金,按照债务协议偿还相关债务。
(三)考核验收阶段(2012年9月16日至11月15日)。
市联席会议统一对各区(县级市)债务化解情况组织考核,对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债务化解任务的区(县级市),收回市以上财政补助资金。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稳步推进债务化解工作。
市联席会议召集人要制定工作计划,各成员单位要强化协调配合,及时研究解决问题,确保债务化解与医改其他工作的衔接,并加强向省医改办的沟通汇报。各区(县级市)要在本方案印发后20个工作日内,制订有关方案,报市医改办、联席会议召集人备案,并切实做好债务清理、核实、锁定和资金筹集、审计监督等工作。
(二)摸清底数,锁定债务。
各区(县级市)医改办要组织审计、财政、卫生、监察等部门或聘请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对每一个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每项、每笔债务认真清理核实,剔除不实债务,锁定实际债务。要坚持程序公开、过程公开和结果公开,在一定范围内公示各项债务情况,接受监督。
(三)明确化债主体,分类化解债务。
各区(县级市)要按照举债主体、债务来源、债务用途对债务进行分类,严格划分区(县级市)及镇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等的责任,将审核认定的全部债务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剥离。市、区(县级市)财政要在预算中单独安排用于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的支出,相关资金不作为预算安排正常卫生支出的基数。区(县级市)财政要在现有财政专户中对偿债资金实行专账核算、专项管理、专款专用,并通过财政直接支付方式偿还债务资金。要区分轻重缓急,明确偿债次序,分类逐步化解债务。要优先化解已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债务,优先偿还医务人员集资等个人债务。
(四)落实政府投入责任,坚决制止发生新债。
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省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实施办法(试行)》(粤府办〔2011〕33号)和市府办公厅《印发广州市2011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任务及责任分工等文件的通知》(穗府办〔2011〕28号)要求,落实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基本建设、设备购置、经常性收支差额补助等各项经费,不留经费缺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项目和购置设备要按程序申报,经批准后实施,所需资金纳入政府财政预算足额安排。未经批准、资金未落实的项目一律不得实施,经批准的项目在实施过程中不得随意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所有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都要认真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举借新债。各区(县级市)要加强源头控制,确保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与政府财力水平相适应,不得将应由地方政府承担的资金转给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承担。
(五)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和财经纪律,建立责任追究制度。
各地不得借新债还旧债,不得向群众摊派,不得挤占挪用其他医改专项资金,不得影响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和推进综合改革。要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清理化解和不得举借新债的落实情况,作为对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重要内容。发展改革、财政、卫生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建立事前、事中、事后相结合的监督体系和制约机制。对违反规定搞建设、上项目、借新债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部门,视情节轻重和数额大小,依法依规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行政责任。对虚报冒领、截留挪用、套取补助资金及造成资金损失的,除追回补助资金外,还要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负责人的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主题词:卫生 医药 债务 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秘书处 2012年2月2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