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府办函〔2012〕12号
印发广州市2012年度政府规章制定计划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州市2012年度政府规章制定计划》已经市政府13届16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法制办反映。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牵头起草单位要成立立法工作小组,指定人员负责政府规章的制定工作,建立健全立法工作责任制。
二、保障正式项目立法进度。牵头起草单位要按市法制办要求制订和报送详细的立法工作时间表,由该办监督执行。正式项目的立法工作,如无特殊原因应在年内完成,起草工作应在8月底前完成,并上报送审稿。不能如期完成的,牵头起草单位要向市法制办提交书面报告,说明情况。
三、提高立法质量。牵头起草单位要切实提高政府规章起草质量,从大局出发,克服部门利益倾向。对涉及重大民生问题的立法,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的规定,履行公众参与、专家咨询、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决定的程序,公众关注度高的项目还必须进行听证。草案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要与相关部门充分协商和沟通,对不予采纳的意见要说明理由,相关部门要给予配合。牵头起草单位向市法制办报送的规章送审稿要符合《广州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办法》(市政府令第26号)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条文思路清晰,制度切实可行,能够真正解决问题。
四、鼓励公众参与立法。牵头起草单位要切实执行《广州市规章制定公众参与办法》(市政府令第48号),应当制定公众参与工作方案,并通过座谈会、论证会等方式征求公众意见。规章送审稿经市法制办修改、论证,形成规章草案征求意见稿后,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及市法制办网站上的统一发布平台,公开征求公众意见。社会关注度较高,或者对社会利益有重大影响的制度和措施,在其合法性、合理性和可行性经过充分论证并相对成熟之前,不得在媒体上公布或者通过其他方式向社会公开。
五、积极推进预备项目的起草工作。各预备项目的牵头起草单位要抓紧开展起草工作,市法制办予以指导和督促。下年度的正式项目原则上从本年度的预备项目中产生。
一、正式项目(13项)
序号 | 项目名称 | 牵头起草单位 | 备注 |
1 | 广州市近现代优秀建筑和近现代建筑风貌区保护办法 | 市规划局 | 制定 |
2 | 广州市住房保障管理办法 | 市国土房管局 | 制定 |
3 | 广州市客车租赁管理办法 | 市交委 | 制定 |
4 | 广州市废弃食用油脂管理办法 |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 制定 |
5 | 广州市超过保质期食品监督管理办法 | 市工商局 | 制定 |
6 | 广州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 | 市城管委 | 制定 |
7 | 广州市餐饮业环境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 市环保局 | 制定 |
8 | 广州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 市质监局 | 制定 |
9 | 广州市燃气管理办法 | 市城管委 | 制定 |
10 | 广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 市科技和信息化局 | 修订 |
11 | 广州市建筑节能管理规定 | 市建委 | 制定 |
12 | 广州市行政调解规定 | 市法制办 | 制定 |
13 | 广州市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管理办法 | 市经贸委、法制办 | 制定 |
序号 | 项目名称 | 牵头起草单位 | 备注 |
1 | 广州市城乡规划勘察测量管理办法 | 市规划局 | 修订 |
2 | 广州市房屋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 市国土房管局 | 制定 |
3 | 广州市土地储备实施办法 | 市国土房管局 | 制定 |
4 | 广州市农村房地产权登记规定 | 市国土房管局 | 修订 |
5 | 广州市建设项目占用水域占补平衡管理规定 | 市水务局 | 制定 |
6 | 广州市建设用地地表径流控制实施办法 | 市水务局 | 制定 |
7 | 广州市珠江游经营管理办法 | 广州港务局 | 制定 |
8 | 广州市居民电子健康档案管理办法 | 市卫生局 | 制定 |
9 | 广州市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办法 | 市安全监管局 | 制定 |
10 | 广州市劳务派遣管理规定 |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制定 |
11 | 广州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 市财政局 | 制定 |
12 | 广州市中国留学人员广州科技交流会规程 | 市科技和信息化局 | 制定 |
主题词:司法 法制 规划 函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秘书处 2012年2月2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