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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餐饮垃圾统一收运和处理试点工作的通知

  • 2014-09-29
  • 来源: 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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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府办函〔2014〕132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餐饮垃圾统一收运和处理试点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我市餐饮垃圾处理试点项目——大田山餐饮垃圾处理厂已基本建成。为保障试点项目的生产和营运,统筹餐饮垃圾收运工作,经市政府同意,自2014年10月15日起,对部分区域内机关、事业单位食堂产生的餐饮垃圾进行统一收运和处理。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指的“餐饮垃圾”指纳入统一收运试点单位食堂所产生的餐厨饮食类废弃物(含废弃食用油脂)。

  二、餐饮垃圾统一收运试点范围,包括越秀区、天河区、黄埔区、萝岗区、番禺区小谷围街辖区内的省、市、区党政机关(含职能部门、直属机构)和事业单位。黄埔区、萝岗区辖区内的大型企业为收运试点机动单位,列入本次试点收运备选范围。

  三、纳入收运试点范围的区人民政府、市直相关部门和直属机构,要大力支持餐饮垃圾统一收运试点工作,加强宣传和协调,加快建立餐饮垃圾收运网络。教育、卫生部门要督促下属单位(学校、医院等)按照本通知要求,配合做好餐饮垃圾收运试点工作。

  四、纳入收运试点的单位,应主动与餐饮垃圾运输单位签订收运协议,统一将餐饮垃圾交由城市管理部门收运和处理,按规定分类投放、密闭存放餐饮垃圾,并保持收集容器功能完好、使用正常、干净整洁。

  五、市城市管理部门要周密组织餐饮垃圾统一收运和处理试点工作,为纳入收运试点的单位免费提供餐饮垃圾专用收集容器,严格监督餐饮垃圾收运和生产企业的营运质量和效率。

  六、餐饮垃圾运输单位要建立餐饮垃圾收运台账和收运联单管理制度,真实、完整记录餐饮垃圾的种类、产量和去向,经餐饮垃圾处理厂现场管理人员签字确认,将联单副联留存并定期交给城市管理部门备查。餐饮垃圾运输车辆要遵守交通规则,保持车况良好、车容整洁、密闭运输。

  七、纳入收运试点的单位,如擅自将餐饮垃圾交由非城市管理部门指定单位收运处理的,由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督促整改,拒不整改的报市、区人民政府通报批评。

  八、推行餐饮垃圾统一收运和处理试点工作时间自2014年10月15日至2015年12月31日。尚未纳入统一收运范围的餐饮垃圾产生单位,实行统一收运和处理的时间另行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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