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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重大民生决策公众意见征询委员会

  • 2013-04-04
  • 来源: 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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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府办〔2013〕15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重大民生决策公众意见征询委员会制度(试行)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州市重大民生决策公众意见征询委员会制度(试行)》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府研究室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4月4日

 

广州市重大民生决策公众意见征询委员会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公众参与重大行政决策过程,提高政府行政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和准确性,全面推进法治政府、服务政府、责任政府建设,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为民办事征询民意工作的指导意见》(粤办发〔2012〕18号)、《广州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市政府令第39号)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众意见征询委员会制度是政府重大民生决策征询民意制度的重要实现形式,是政府决策过程中问需于民、问计于民、问政于民,尊重并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的重要载体和平台。

第三条 关系市民切身利益且涉及面广的重大民生决策事项,原则上均应成立公众意见征询委员会,先征询民意后作决策。重大民生决策事项具体包括:

(一)政府提供基本公共服务保障重大政策措施的制定与调整。

(二)政府保障重要民生事项的财政资金安排及社会筹集资金使用方案。

(三)涉及群众利益的重要区域(专项)规划和重大城乡基础设施建设。

(四)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土地利用、征地拆迁、环境保护、劳动就业、社会保障、人口计生、文化教育、医疗卫生、食品安全、住房保障、交通运输、城市管理、社会治安等方面的重大政策的制定与调整。

(五)其他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社会涉及面广、需要广泛征询民意的民生决策事项。

(六)市民提议设立,且经政府主办部门同意设立公众意见征询委员会的其他决策事项。

上述重大民生决策事项均应纳入市政府年度重大行政决策目录实行统一管理。具体决策事项是否属于上述范畴,政府主办部门不能确定时,应商政府法制机构后确定。

第四条 公众意见征询委员会由专业人士、利益相关方代表、市民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组成。

公众意见征询委员会成员一般不少于15人,其中利益相关方代表不少于1/3。

第五条 针对具体决策事项成立的公众意见征询委员会遵循“一事一会”的原则,由主办决策事项的政府部门发起,于决策事项拟议阶段成立,至决策完成时终止。

政府主办部门发起成立公众意见征询委员会时,应于本地电视、平面媒体和该部门官方网站同时发布公告,并同时公布收集公众意见、反馈和公布征询意见结果的渠道,包括但不限于官方网站网址、办公地址和办公电话等。

第六条 公众意见征询委员会设主任、副主任各一名,由委员会全体成员选举产生,并由政府主办部门委任。

公众意见征询委员会下设秘书处或办公室,由政府主办部门指定工作人员负责日常运作,包括与各委员的联络,协助委员调研和获取与拟议事项相关的资料,整理委员提出的意见建议,向委员反馈意见采纳情况,协调和组织会务,起草会议纪要以及资料立卷归档等。

第七条 公众意见征询委员会享有以下权利:

(一)完整地知晓与拟议事项相关的所有情况。

(二)收集并如实地反映各利益相关群体的意见、建议。

(三)与政府主办部门之间会商、讨论与决策事项相关的议题。

(四)督促政府主办部门充分听取和吸纳市民合理意见和建议。

(五)受政府主办部门委托或经政府主办部门同意,向媒体和社会公众通报、说明相关情况。

第八条 政府主办部门应为公众意见征询委员会委员查阅相关资料、开展调查研究、了解相关情况提供必要的便利。

政府主办部门应充分尊重公众意见征询委员会的意见和建议,对委员会提出的意见建议无论采纳与否均应及时反馈。委员会提出的意见建议因故未能采纳的,政府主办部门应如实向其说明理由。

政府主办部门将决策草案提交给专家论证、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领导集体讨论时,应同时以书面形式提交公众意见征询委员会的意见、建议详情及其采纳情况,并作必要的说明。

第九条 公众意见征询委员会委员的产生应本着公开、透明的原则,依照以下方式产生:

(一)专业人士代表可个人自愿报名,可以由高校、科研机构和行业协会推荐,亦可由政府主办部门邀请。

(二)利益群体代表可由利益群体中的个人自愿报名,亦可由利益群体或利益相关法人、机构推荐。

(三)市民代表可由个人自愿报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由人大和政协推荐。

公众意见征询委员会委员名单由政府主办部门从报名者、被推荐者中遴选拟定并向社会公示,经公示无争议后,由政府主办部门委任。

公众意见征询委员会委员因故退出委员会的,按退出者所属界别,从原自愿报名者、被推荐者中遴选递补。

第十条 公众意见征询委员会委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能够客观真实地反映意见。

(二)热心社会公益事业,有奉献精神。

(三)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参与委员会活动并完成相关工作。

(四)专业人士代表为决策事项所涉专业的专家、学者,或有长期从业经验的其他类别专业技术人员。

(五)利益相关方代表为与决策事项有直接利益关系的个人或法人、机构的代表。

第十一条 公众意见征询委员会委员自愿参与并义务从事公众意见征询委员会活动,不领取薪酬。政府主办部门可按次酌情补贴其市内交通费用。

第十二条 公众意见征询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查阅相关档案资料、列席有关会议、参加相关调研,以完整掌握拟议事项的情况。

(二)就相关议题充分表达意见、提出建议,不受行政机关和其他外部因素影响。

(三)非经本人请辞或因第十四条第二、三、四款规定的情形,政府主办部门不得以其他任何理由取消其委员资格。

第十三条 公众意见征询委员会委员在充分享有知情、参与、表达意见等诸项权利的同时,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时参加委员会会议及相关活动。

(二)积极收集民情民意,据实反映市民各种声音、意见和诉求。负责、公正、主动提出意见,认真建言谋策。

(三)在决策事项拟议过程中,未经政府主办部门授权或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渠道公开发布与决策事项相关的信息。

(四)不得利用公众意见征询委员会委员身份参与、从事商业活动或其他任何形式的营利性活动。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公众意见征询委员会会议决议,可取消其委员资格,并向社会公布:

(一)本人要求请辞的。

(二)连续两次或两次以上无故缺席委员会活动的。

(三)拒不履行委员义务,不适合继续担任委员的。

(四)经查实有违法、违纪行为的。

第十五条 成立公众意见征询委员会征询民意的事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听证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履行听证程序。

第十六条 应依而未依本制度征询民意的重大民生决策事项,不得提交领导集体决策。

第十七条 公众意见征询委员会不另列财政经费,所需经费在政府主办部门相关经费中列支。特殊情况另行申请。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试行,有效期两年。试行期间,本市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与本制度不一致的,按本制度执行。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秘书处 2013年4月1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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