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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 2015-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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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府办〔2015〕52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10月22日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省委、省政府批准的广州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设立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转变

(一)取消的职责。

1.取消建设工程项目现场搅拌混凝土许可。

2.取消城市房屋拆迁资格证书核发。

3.取消城市道路设计审批。

4.取消房屋拆迁员证核发。

5.取消房屋拆迁资格验证。

6.取消核发建设职业资格证书。

7.取消限价房申购条件审核。

8.取消房地产开发企业二级资质核准。

9.取消房屋拆迁评估资格备案(确定评估机构年度代码)。

10.取消房屋拆迁单位法定代表人变更备案。

11.取消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备案。

12.取消白蚁防治单位备案。

13.取消预售方委托房地产中介机构代销商品房委托书备案。

14.取消房屋修缮企业备案。

15.取消建筑业企业备案及变更。

16.取消工程监理企业备案及变更。

17.取消招标代理机构备案和承揽单项任务备案。

18.取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备案和承揽单项任务备案。

19.取消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备案。

20.取消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备案。

21.取消混凝土预制构件企业备案。

22.取消勘察设计、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企业备案。

23.取消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备案。

24.取消地铁控制保护范围内建设工程施工设计方案备案。

25.取消安全施工措施资料备案。

26.取消拆除工程资料备案。

27.取消存在安全事故隐患而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情况备案。

28.取消预售商品房合同登记备案。

29.取消单位住房货币分配方案和调整方案备案。

30.取消民用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备案。

31.根据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要求需要取消的其他职责。

(二)下放的职责。

1.将三级物业管理企业资质审批(含注销、分立、变更和合并),委托下放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2.将大中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除市级保留的项目外),委托下放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3.将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备案,委托下放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4.将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备案,委托下放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5.除国家、省、市重点工程(不含区投资或由区实施)、建设地点跨区的市政工程外,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下放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6.将建设工程项目使用袋装水泥审批,下放给花都区、番禺区、南沙区、从化区、增城区散装水泥管理机构。

7.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招标投标情况备案(区投资建设项目及市、区共同建设区占主体的建设项目),下放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8.将建筑起重机械备案(在区工商局登记的企业申请的备案),下放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9.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备案(除国家、省、市重点工程〔不含区投资或由区实施〕,建设地点跨区的市政工程外),下放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10.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除国家、省、市重点工程〔不含区投资或由区实施〕,建设地点跨区的市政工程外),下放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11.将建设工程招标文件备案(区投资建设项目及市、区共同建设区占主体的建设项目),下放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12.将广州市白蚁防治工程验收备案委托下放,由申请人自行选择到市或区办理。

13.根据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要求需要下放的其他职责。

(三)划转的职责。

1.将原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的职责划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2.将原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的住房保障、保障性住房建设、住房制度改革、房地产市场监管以及物业管理和直管房管理等职责划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3.将原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的棚户区改造、农村泥砖房改造职责划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4.将原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监督管理职责划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5.将市交通委员会的城市道路路政管理(城市道路的人行道及相关公共场地的开挖、占道审批许可除外)和养护维修相关职责,市城市管理委员会的城市道路人行道及相关公共场地开挖、占道审批许可职责划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6.将市政府委托原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承担的组织实施公路建设职责划入市交通委员会。

7.将原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的统筹建成区人居环境改善职责划入市城市更新局。

8.将原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的市容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含新建及大中修和加固、改扩建工程)职责划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9.将原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的燃气设施建设监督管理职责划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四)增加的职责。

1.增加统筹和规范政府公房管理的职责。

2.增加统筹协调消防站建设的职责。

3.增加会同有关部门统筹推进地下管线综合管理的职责。

4.增加组织住房和城乡建设统计的职责。

(五)加强的职责。

1.加强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的职责。

2.加强建设项目前期管理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住房和城乡建设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组织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相关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拟订相关行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并监督执行;指导各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

(二)组织建立和完善全市住房保障体系;拟订住房保障准入标准和保障标准、保障性住房租售价格标准;组织落实住房保障任务,会同相关部门落实保障性住房配建任务;组织编制和实施全市住房保障中长期发展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年度建设计划和住房保障分配计划;参与编制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储备规划和年度计划;指导、监督全市住房保障和住房制度改革工作。

(三)负责房地产开发行业的行政管理工作;负责房地产市场监测;拟订并监督实施全市房地产市场调控、监管政策;负责房屋交易、租赁、评估、中介市场的监督管理;负责商品房预售许可及后续监督管理;负责房地产评估、中介行业的监督管理;按照有关法规规定,参与研究制定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政策、措施;配合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法规、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四)负责房屋权属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房屋测绘管理工作;负责房屋使用和维护(含安全鉴定、棚户区改造、农村泥砖房改造、应急抢险、白蚁防治等)的监督管理;负责房屋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统筹协调既有建构筑物的外立面安全监管;统筹和规范政府公房管理,负责直管房管理工作;负责监督管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五)负责全市物业管理行业的监督管理;负责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审核许可及后续监督管理;组织推广物业服务示范项目;指导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工作。

(六)组织城乡建设项目储备库的建设和管理;组织城乡建设项目方案论证比选;统筹编制和审查城乡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七)参与提出年度城市维护建设资金安排总盘子;组织编制城乡建设、保障性安居工程政府投资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并监督执行;负责建设和维护项目资金使用及投资控制管理;负责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的监督管理;组织建设项目绩效评价工作。

(八)承担城市道路、公共建筑项目及市政设施建设(含新建及大中修和加固、改扩建工程),并监督竣工验收的责任;综合协调市政府指定范围的航空、铁路、电力基础设施建设;负责重点公共建设项目建设的协调和督办工作;牵头会同有关部门统筹推进地下管线综合管理,加强对地下管线建设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会同应急部门制定应急避护场所建设规范、定期对应急避护场所进行动态检查维护及安全性评估;承担市城建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九)承担城市道路(含人行道相关公共场地)路政管理(不含对污染、损坏、擅自占用和开挖城市道路人行道及相关公共场地的行政处罚);负责城市道路养护维修行业的监督管理,承担由市本级负责的城市道路养护维修的组织实施工作;负责城市道路附属设施(车行隔离栏、人行护栏除外)、交通设施(交通信号灯、诱导屏、交通监控设施除外)的监督管理;负责城乡照明工作。

(十)负责规范和指导全市村镇建设,促进城乡建设统筹发展;统筹指导农村中心镇和重点镇建设;统筹市投资的村镇建设计划安排;统筹推进市名镇名村、美丽乡村和宜居示范村镇建设工作;参与历史文化名城(镇、村)的保护工作;负责组织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工作。

(十一)负责监督管理建筑市场,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负责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和工程造价的监督管理。

(十二)负责建筑业企业、工程质量检测等企业的资质管理;负责建筑施工、建筑安装、建筑装饰装修、预拌混凝土、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检测等企业的监督管理;负责相关中介服务机构从业资格和建筑业从业人员执业资格的监督管理。

(十三)负责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及施工许可管理;负责督促施工单位落实文明施工措施,并会同有关部门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组织或参与重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调查和处理;参与防洪工作。

(十四)负责建筑材料在房屋和市政工程建设中使用的监督管理;指导新型墙体材料、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及混凝土构件的工程应用工作。

(十五)负责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行业监督管理;制定工程勘察设计行业管理规章制度;负责工程勘察设计市场和企业资质管理;负责大中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含概算)审查和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工作。

(十六)负责推进建设行业科技进步和绿色节能工作;组织拟订建设领域科技发展规划和政策;负责建设行业科技与标准化工作;负责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的发展规划和监督管理;推进建筑垃圾循环利用。

(十七)组织住房和城乡建设统计工作;负责行业统计工作;指导监督建设行业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指导建设行业从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十八)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设23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组织协调机关日常行政工作;拟订机关行政管理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政务督办、文电处理、机要保密、档案管理等工作;负责综合性会议、重要活动的组织以及公务接待等工作;负责机关后勤保障、安全保卫等工作;负责综治维稳工作;组织协调人大建议议案、政协提案、党代表提案的办理工作;负责机关固定资产(采购)管理。

(二)综合调研处。

组织编制住房城乡建设事业发展战略和中长期规划;组织开展住房城乡建设发展重大课题的调查研究和政策研究,统筹协调全委系统调研工作;负责住房城乡建设工作综合性文稿的起草,党务、政务日常信息的收集综合及报送工作;负责本委各有关处室专业统计报表及各专业经济运行情况综合分析的收集汇总;负责住房城乡建设修志工作及年鉴组稿工作。

(三)政策法规处。

组织指导和协调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起草、调研、审核、清理等工作;组织行政执法的监督检查;指导行政处罚案件的处理;组织行政案件的复议和诉讼工作;统筹协调依法行政工作;组织法规、规章的学习、培训、宣传工作和普法工作。

(四)住房保障处。

组织建立和完善住房保障体系,起草住房保障和住房制度改革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政策;拟订住房保障准入标准和保障标准、保障性住房租售价格标准;协调落实住房保障任务;协助相关部门落实保障性住房配建任务;拟订全市住房保障中长期发展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年度建设计划和住房保障分配计划,并负责统计和监督检查;参与编制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储备规划和年度计划;指导、监督全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住房保障资格审核、分配、后续监管等工作;协调驻穗部队保障性住房建设;协调、监督全市住房制度改革工作。

(五)房地产业管理处。

组织拟订市住房建设规划;拟订和落实全市调控房地产市场的相关政策;拟订房地产开发建设管理的政策并监督执行;负责对房地产市场进行监测和分析;负责新建商品房销售、存量房交易和房地产经纪、评估、租赁市场的监督管理;负责商品房预售许可和商品房预售款的监督管理;负责房地产中介服务行业监督管理;负责房地产评估行业监督管理;负责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监督管理;负责房地产开发项目公共配套设施建设的监督管理,协调公共配套设施移交;参与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

(六)房屋管理处。

负责房屋权属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房屋测绘管理工作;负责房屋使用和维护(含安全鉴定、棚户区改造、农村泥砖房改造、应急抢险、白蚁防治等)的监督管理;起草房屋使用安全地方性法规、规章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防空袭中重点建筑物抢修抢建的行政管理工作;统筹和规范政府公房管理,负责直管房管理工作;负责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监督管理。

(七)物业管理处。

负责房地产物业服务行业的指导、监督管理,制定行业管理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起草物业管理地方性法规、规章并组织实施;负责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许可及后续监督管理;负责物业管理统计分析工作;指导前期物业服务工作;组织推广物业服务示范项目;指导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工作;负责业主电子投票系统的统筹建设和维护,组织制定电子投票具体操作细则。

(八)前期工作处。

统筹协调城建项目前期工作;组织城建项目储备库的建设和管理;组织编制市政基础设施近期建设实施规划;编制城建前期项目年度具体计划并监督执行;组织编制和审查城建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牵头对重点工程方案、征收安置、交通影响和投资估算等提出优化建议;负责组织协调城市道路、桥梁、隧道等工程建设的新技术推广应用工作。

(九)计划资金处。

拟订城乡建设和维护、保障性安居工程的投资管理政策并监督执行;参与提出城建系统建设计划(资金)总盘子;组织编制城乡建设、保障性安居工程政府投资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并监督执行;负责建设和维护项目资金使用及投资控制管理;负责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项目初步设计(含概算和概算调整)审查并审批;负责建设和维护项目工程变更预算审批;负责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的监督管理;组织城乡建设统计;协调城乡建设项目结算、决算和绩效评价工作;牵头协调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工作。

(十)路桥建设处。

组织实施城市道路、桥梁、隧道(含排水、绿化、照明、交通工程等配套附属设施)项目建设(含新建及大中修和改扩建);参与项目初步设计审查;负责项目实施阶段协调、督办;负责路桥建设项目绿色通道管理;负责项目设计变更的审批;审核工程进度款拨付;参与工程结算和决算;监督工程竣工验收和移交;参与相应项目绩效评价工作;协调铁路建设工作;协调轨道交通建设前期征地拆迁及管线迁移工作。

(十一)公共设施建设处(管线建设管理处)。

负责重点公共建设项目的建设协调和督办工作;统筹协调电力设施、航空设施、消防站规划建设;拟订地下管线工程建设管理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牵头会同有关部门统筹推进地下管线综合管理;参与地下管线工程涉及的城市道路开挖计划和开挖许可的审核;拟订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管理制度;参与地下综合管廊规划编制、信息系统管理;参与重点区域公共地下空间建设协调工作;负责公共设施建设项目绿色通道管理。

(十二)重点工程督办处。

承担市城建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市委、市政府交办的特定项目、特定区域(含南站商务区、国际金融城等)开发建设的统筹协调、检查和督办工作。

(十三)市政设施管理处。

承担城市道路(含人行道相关公共场地)开挖、占道的审批许可,城市道路附属设施(车行隔离栏、人行护栏除外)、交通设施(交通信号灯、诱导屏、交通监控设施除外)的监督管理和城乡照明行业的监督管理;起草城市道路和城乡照明行业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政策并贯彻落实;拟订城市道路和城乡照明行业的专项规划、技术标准并监督执行;统筹、指导市本级城市道路和城乡照明的养护维修年度资金计划的编制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市本级项目的养护维修工作;统筹编制市本级城市道路大中修和开挖年度实施计划并监督实施;统筹协调城乡照明设施建设工作;指导、监督城乡照明节能改造工作;负责城市道路和城乡照明维护运营情况的监督、评估;会同应急部门制定应急避护场所建设规范、定期对应急避护场所进行动态检查维护及安全性评估。

(十四)村镇建设处。

负责规范和指导全市村镇建设,促进城乡建设统筹发展;统筹指导农村中心镇和重点镇建设;承担市农村中心镇村规划建设联席会议日常工作;统筹市投资的村镇建设计划安排;统筹推进市名镇名村、美丽乡村和宜居示范村镇建设工作;参与农村泥砖房改造监督管理;参与历史文化名城(镇、村)的保护工作;负责组织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工作。

(十五)建筑业管理处。

拟订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建设监理、合同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负责外地建筑业企业及相关企业进穗从业的监督管理;拟订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造价管理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负责建筑行业统计工作;负责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制度建设;负责本市建筑业企业、工程质量检测企业资质核准,以及上级部门下放或委托的相关企业资质核准和业绩核查。

(十六)工程质量安全处。

拟订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含轨道交通)工程质量和安全文明施工管理的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负责工程施工许可管理;负责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负责新型墙体材料、预拌混凝土等建筑材料使用的监督管理;负责工程现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和文明施工;负责工程现场建筑机械设备安全使用的监督管理;负责工地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监管工作;负责推进施工过程绿色施工;参与工程建设较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与处理;负责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指导建设工程评优工作;参与“三防”工作。

(十七)科技设计处。

组织拟订建设领域科技发展规划和政策并监督执行;负责建设行业科技与标准化工作;拟订工程勘察设计行业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负责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核准;负责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监督管理;负责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监督管理;组织大中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组织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拟订建筑节能、绿色建筑的发展规划和政策法规并监督执行;组织编制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技术地方性实施细则。

(十八)审批管理处。

负责政务窗口的建设和管理工作;拟订行政许可的规章制度和办事流程并组织实施;协调督办受理案件的审批工作;协调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建设工程项目优化审批流程的相关工作;组织政务公开工作;协调住房城乡建设信息化、电子政务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十九)信访处。

拟订和组织实施信访规章制度;负责信访工作;组织协调群众来信、来访、来电、来邮(电子邮件)和网上信访事项,上级领导和有关部门交办、转办的重要信访事项的办理工作;督促检查重要信访事项的处理和落实情况;组织协调解决历史遗留信访问题;负责信访工作调研,提出完善政策、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二十)财务处。

组织部门预决算编制、调整及公开工作;负责机关财务;指导监督委所属单位部门预算的执行及部门预算绩效评价工作;组织委所属单位的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和年度财经等内部审计工作;指导监督委所属单位的财务、审计、自有资产和收费年审等经济管理工作;牵头委所属非参公单位绩效工资管理工作。

(二十一)组织人事处。

负责机关和指导委所属单位的组织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和社会保障、外事、计划生育、统战和工青妇等工作;指导监督建设行业的专业技术资格评审。

(二十二)宣传教育处。

组织新闻报道、网络宣传、舆情研判和处置工作;指导政务微博、微信、城建网门户网站的建设、管理和维护工作;编制宣传、教育培训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住房、建设行业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岗位和技能培训、职业技能鉴定等管理工作;负责住房、建设行业执业注册类管理工作;负责党组中心组理论学习的组织与实施工作;负责职工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的日常管理工作;负责国防教育、创文和精神文明建设工作;组织评先、评优、评模工作。

(二十三)离退休人员服务处。

负责机关并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人员服务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并指导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四、人员编制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机关行政编制187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4名,总工程师1名、总经济师1名;正处级领导职数24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副处级领导职数39名。

单列行政编制1名。

 

五、其他事项

(一)关于地下管线建设管理职责分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牵头会同有关部门统筹推进地下管线综合管理。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负责地下管线规划编制、规划管理、管线普查及其信息化建设的工作。

(二)机关后勤服务人员数按现在职在岗人员数12名(含单列机关后勤服务人员数1名)实行实名制管理,只减不增,待公车改革后另行核定。

(三)市纪委(市监察局)派驻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的纪检组(监察室),其机构编制事宜另文明确。

(四)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秘书处 2015年10月2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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