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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实施意见

  • 2012-12-28
  • 来源: 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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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府办〔2012〕63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2〕22号)和省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2〕60号)精神,巩固农村税费改革成果,防止农民负担反弹,维护农民合法权益,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减轻农民负担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增强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责任感

  近年来,我市农村综合改革稳步推进,强农惠农富农政策得到落实,减轻农民负担工作机制不断完善,减轻农民负担工作取得明显成效,农民负担总体上保持在较低水平,农村干群关系得到明显改善。但最近一个时期,一些地方对减轻农民负担工作重视程度有所下降,监管力度有所减弱,涉农乱收费、惠农补贴发放中乱收代扣现象时有发生,面向村级组织集资摊派现象有所抬头,农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实施不够规范,个别领域还存在侵害农民利益等行为,农民负担反弹隐患仍未消除。为此,各区(县级市)政府、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到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长期性、艰巨性和复杂性,充分认识到减轻农民负担工作事关民生改善和农村社会稳定以及幸福广州建设大局,克服松懈思想,不断增强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二、明确新时期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主要任务

  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要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为中心,以规范涉农收费为重点,以强化监督检查为手段,建立健全减轻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长效机制,确保农民负担维持在较低水平。

  (一)强化涉农收费的监督管理。要加强对涉农收费价格和标准的监管,严禁“搭车”收费和摊派,围绕农村义务教育、计划生育、农民建房、婚姻登记、生猪屠宰等领域收费和各种惠农补贴补偿政策落实等方面开展重点监督和治理。农村义务教育重点治理教辅资料征订、学生食堂乱收费,以赞助、捐助名义向村级组织摊派教师工资、活动经费等问题;计划生育重点治理除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外收取其他费用的问题;农民建房重点治理除土地和房屋权属证书工本费外收取其他费用的问题;农民办理婚姻登记重点治理除收取婚姻登记证书工本费外的其他费用问题;生猪养殖重点治理屠宰环节乱收费问题。对农民的各种补贴补偿款,要及时足额发放给农户,不得抵扣和代缴其他费用,不得在发放中“搭车”收费。

  (二)强化一事一议的监督管理。要严格执行省政府规定的一事一议筹资筹劳上限标准、操作程序及相应规范。坚决禁止违背农民意愿,超范围、超标准向农民筹资筹劳和强行以资代劳;坚决禁止将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变成固定收费项目;禁止变相向村民集资摊派。尊重农民意愿,加强政策指引,引导建立“以村民自愿出资出劳为基础、以政府奖补资金为引导、社会支持为补充”的村级一事一议财政奖补新机制。按照《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为民办事征询民意工作的指导意见》(粤办发〔2012〕18号)要求,积极做好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的征询民意试点工作,确保村级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工作成为“政府满意、群众得益”的民心工程。

  (三)强化村级组织乱收费乱摊派的监督管理。要加强向村级组织收费事项的日常审核监管,防止乱收费和各种摊派行为。严禁将应由政府承担的建设和服务费用、部门工作经费转由村级组织承担,严禁有关部门或单位委托村级组织向农民收取费用。村级组织不得擅自设立项目向农民收费,严禁用罚款和违规收取押金、违约金等方式来管理村务。严格执行村级组织公费订阅报刊“限额制”,禁止摊派征订任务行为。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监管,治理乱收费、乱罚款和集资摊派等问题,推动各项优惠扶持政策落实。

  (四)严肃查处加重农民负担的违纪违法行为。加大对涉及农民利益违纪违法问题的查处力度,加强社会监督,对加重农民负担违法违纪行为予以曝光。严肃查处加重农民负担违法违纪行为,预防和制止涉农负担案(事)件发生。

  三、落实减轻农民负担的政策措施

  (一)明确部门职责。要坚持减轻农民负担工作“谁主管、谁负责”的部门责任制,把减轻农民负担列入“一票否决”制度。全市各级减轻农民负担监管部门要在同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切实履行减轻农民负担工作,包括制订工作计划、组织监督检查、对加重农民负担行为依法组织开展涉农专项审计、落实减轻农民负担工作部门责任制、组织开展部门责任制考核评定等工作。各涉农收费部门是对农村“三乱”负有专项治理责任的工作部门,要自觉服从同级减轻农民负担监管部门的协调和监督,按照《广东省减轻农民负担工作部门责任制》要求,做好有关工作。要落实工作措施,履行监督、管理、审核等职能,加强涉农收费监管,组织开展专项检查,整治突出问题,坚决纠正涉农乱收费行为。

  (二)落实“五项制度”。一是全面实行涉农收费文件“审核制”。各部门要全面审核清理现行涉农收费文件,凡不符合要求的收费项目和标准要立即改正,对取消或降低收费标准的项目要及时公布和更新信息,出台涉及农民负担的文件必须会签同级政府农民负担监管部门,擅自增加农民负担的文件一律废止;二是落实涉农税收、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凡涉及农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实行政府定价(含政府指导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均应向社会公示,接受群众监督;三是落实乡镇、村级组织、农村中小学公费订阅报刊“限额制”,坚决制止用各种行政手段摊派征订任务行为;四是实行农民负担“监督卡”制度;五是落实涉及农民负担案(事)件责任追究制。

  (三)强化监督检查。各地要加强对涉农收费和惠农政策落实情况等的监督检查。采取镇(街)自查、区(县级市)检查、市抽查的方法,每年组织开展不少于一次专项检查,推动减轻农民负担各项政策落实。通过检查督导等方式,推动各地各部门健全管理制度、纠正违规问题。对违反政策规定,加重农民负担或影响惠农政策落实的相关责任人员,依照《广东省涉及农民负担案(事)件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规定,实行责任追究,对直接责任人员、主管领导和主要领导给予处分;因农民负担问题引发严重事件和恶性案件的,同时追究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领导的责任。

  (四)开展综合治理。建立完善农民负担监测网点建设,扩大监测范围,把农民负担监测网点范围扩大到全市有农业地区的区(县级市),提高监测质量,为政府决策提供科学依据。继续推进涉农收费专项审计,把涉农收费专项审计作为农民负担监督管理的有效手段。推动农民负担监管向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农村公共服务、农业社会化服务等领域延伸。对问题较多的地区,坚决实施综合治理,排查突出问题,限期整改到位,切实防止区域性、行业性农民负担反弹。

  四、加强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组织领导

  减轻农民负担是党在农村的一项基本政策,关系到农村发展稳定大局。全市各级政府要坚持减轻农民负担工作政府主要领导负责制,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把减轻农民负担工作摆上议事日程,纳入政府年度工作目标和计划,层层落实责任。要健全减轻农民负担工作领导机构,加强队伍建设,保证工作经费,确保农民负担监管工作的顺利开展。要加强宣传培训,不断提高基层干部农村政策水平,增强服务能力。加强农民负担信访投诉管理,对农民反映的涉农收费投诉,及时核查,督查、督办。要加强调查研究,及时掌握并妥善解决统筹城乡发展中涉农负担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坚决将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各部门要增强责任意识,落实人员,明确责任,按照工作部署,共同推进减轻农民负担各项工作任务落实。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年12月28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秘书处 2013年1月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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