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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区级人民政府耕地保护目标责任考核办法的通知

  • 2016-12-15
  • 来源: 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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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府办函〔2016〕200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区级人民政府耕地保护目标责任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

《广州市区级人民政府耕地保护目标责任考核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国土规划委、城市更新局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12月15日



广州市区级人民政府耕地保护目标责任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建立广州市区级政府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度,切实加强耕地保护工作,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耕地保护目标责任考核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14〕18号)、《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土地执法共同责任制的意见》(穗办〔2009〕1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耕地保护目标责任考核,是指市人民政府对各区人民政府当年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履行情况进行考核。各区区长为第一责任人,对耕地保护、节约集约用地、“三旧”改造、土地执法监察等工作负责。

第三条 市国土规划委会同市城市更新局,根据《广州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各区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结合省每年下达我市的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任务、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和“三旧”改造考核任务,提出相关耕地、基本农田、高标准农田建设和“三旧”改造任务年度考核指标建议,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作为各区人民政府耕地保护目标考核指标。

第四条 耕地保护目标责任考核遵循客观、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每年考核一次。

(一)各区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不得低于市人民政府批准下达的耕地保有量考核指标。

(二)各区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得低于市人民政府批准下达的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考核指标。

(三)通过年度土地卫片执法检查验收,且年度违法占用耕地面积不超过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总面积的15%。

(四)各区“三旧”改造项目完成改造面积与新增实施改造面积不得低于市人民政府批准下达的完成改造面积与新增实施改造面积考核指标。

同时符合上述四项要求的,考核认定为合格,否则认定为不合格。未完成市人民政府下达的高标准基本农田年度建设任务的,不得参与耕地保护考核奖项评定。

第五条 考核采用自查与抽查相结合的方法。

(一)各区人民政府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每年组织自查,于2月底前向市人民政府报告上一年度耕地保护责任目标的履行情况。

(二)每年4月前,市人民政府委托市国土规划委和市城市更新局牵头,组织市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委、农业局、财政局等部门,对各区上一年度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核查。

第六条 考核主要以全市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数据为依据,必要时采用卫星遥感数据。考核内容及分工如下:

(一)耕地保护考核。由市国土规划委牵头负责,对耕地保有量指标、基本农田保护任务、耕地占补平衡、高标准农田建设、基本农田保护补贴等方面进行考核。

(二)节约集约用地考核。由市国土规划委牵头负责,对单位GDP增长消耗新增建设用地量、单位GDP建设用地下降率、批后征地率、土地供应率、闲置土地处置率等方面进行考核。

(三)“三旧”改造考核。由市城市更新局牵头负责,对考核年完成“三旧”改造项目涉及的面积(完成改造面积与新增实施改造面积之和)及占年度任务的比例、“三旧”改造项目投入资金及占同期固定资产投资的比例、完成“三旧”改造项目的节地面积及节地率等方面进行考核。

(四)土地执法监察考核。由市国土规划委牵头负责,对年度新增违法用地情况、土地动态巡查考评和基层国土资源所规范化建设情况、土地执法执行力情况等方面进行考核。

第七条 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结果经汇总后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并予通报。对履行责任目标成效突出的区人民政府,给予表扬;对考核认定为不合格的责令整改,整改期间暂停该区农用地转用和征收土地审批。

第八条 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结果纳入各区区长工作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对考核认定为不合格的区,由市监察局、国土规划委、城市更新局对其耕地保护责任落实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按程序依纪依法严肃处理直接责任人,并追究有关人员的领导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条 各区人民政府要按照国家、省和市的要求,加强对耕地、基本农田和土地利用情况动态监管,并对上报的考核数据真实性负责。

第十条 各区人民政府可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订对下一级人民政府的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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