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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广州市规划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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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0-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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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府办〔2010〕89号

印发广州市规划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州市规划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广州市规划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广州市委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广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穗字〔2009〕11号),将市城市规划局更名为市规划局。市规划局是市人民政府主管全市城乡规划工作的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和调整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划入原市文化局承担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和监督管理的有关职责。

  (三)增加开展城市总体发展战略规划研究和组织编制的职责。

  (四)增加城乡规划统筹和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职责。

  (五)加强市政基础设施和综合交通规划的编制管理。

  (六)加强对优秀近现代建筑的认定、保护和规划管理。

  (七)加强对村庄规划组织编制和审批工作的指导,加强村庄规划管理。

  (八)加强城乡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城乡规划、勘察测量、城建档案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政策,拟订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负责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开展城市总体发展战略规划的研究和组织编制,参与制定区域性发展规划、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三)负责组织编制、修订和调整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负责有关规划审查报批、已批准规划的报备工作;负责组织对城市总体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负责城市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与年度实施计划、年度建设用地计划的衔接;负责市政基础设施和综合交通规划的编制管理工作,参与交通等专项规划的编制工作。

  (四)会同市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组织编制全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和规划的实施管理工作。

  (五)负责组织编制全市重点地区的城市设计和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负责组织编制城市景观风貌规划,负责重要景观地区、城市景观项目的规划管理。

  (六)根据近期建设规划和年度建设用地计划,统筹指导全市用地功能布局和分期实施;负责组织全市重点建设项目的选址论证;参与制定土地储备和出让计划。

  (七)负责依法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负责对建设工程进行规划验收,核发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

  (八)负责区辖村庄规划的编制和管理工作,依法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指导县级市辖的镇、村规划的编制和管理工作。

  (九)负责组织对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实施、修改的监督检查,纠正或者撤销违反城乡规划法律、法规和城乡规划的行政行为;负责对违法建设影响规划的程度进行定性,并对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违法建设作出处理。

  (十)负责与城乡规划勘察测量有关的测绘管理工作。

  (十一)负责城建档案管理工作,负责监督检查城建档案管理、开发和利用工作。

  (十二)负责推进城乡规划信息化建设,指导县级市规划地理信息系统建设;负责本行业的科技管理工作。

  (十三)承担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市城市总体规划编制领导小组、市建设用地审批领导小组、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十四)负责城乡规划设计行业管理和本市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指导城乡规划行业相关社团工作。

  (十五)承办市委、市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规划局设14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局机关公文处理、保密、档案、财务、督办、政务信息、维稳、安全生产、保卫、信访、固定资产管理、内部审计、后勤保障等工作;负责综合性会议、行政会议及重大活动的组织工作。

  (二)科技信息处(与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办公室合署)。

  负责城乡规划、勘察测量、城建档案、信息化建设标准和技术规范的制定;负责拟定全局科技业务年度计划和中长期发展规划,组织立项并监督实施;负责各层次规划和局各项业务工作之间的技术协调工作;承担市规划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负责与城乡规划勘察测量有关的测绘管理工作;监督检查全市城建档案管理、开发和利用工作;负责协调、推进局信息化建设和管理;负责城乡规划设计行业管理和本市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指导城乡规划行业相关社团工作。

  (三)政策法规处。

  负责对本行业的前沿、发展趋势及重大政策进行调查研究;负责组织对有关城乡规划、勘察测量、城建档案等法律、法规及政策进行研究,拟订贯彻实施意见及规划实施政策;负责拟订本市城乡规划管理立法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组织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政策、技术标准和规范;负责组织制定局规范性文件;负责局系统重大文件和报告的起草;负责普及法律知识工作;负责组织办理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行政赔偿等法律事务;负责局重大、复杂案件和局重要文件、合同等法律文书的合法性审查工作。

  (四)总体规划处(挂市城市总体规划编制领导小组办公室牌子)。

  负责组织城市总体发展战略规划的研究和编制;参与制定区域性发展规划、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参与制订与城乡规划有关的行业规划;负责组织编制、修订和调整城市总体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负责有关规划审查报批、已批准规划的报备工作;负责城市总体规划的管理和实施评估;负责城市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与年度实施计划、年度建设用地计划的衔接;负责组织或者参与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市政基础设施和综合交通等总体规划层面专项规划的编制和协调工作;负责城乡规划编制项目计划的制定、立项、验收和计划实施、完成的督查;承担广州市城市总体规划编制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五)地区规划及用地管理处(挂市建设用地审批领导小组办公室牌子)。

  负责组织本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城市景观风貌、交通、市政、公共服务设施等专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审核以及相关修编、调整工作,定期对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情况和效果组织开展实施评估工作;负责组织重要地区、重要地段的城市设计的编制及审核工作;负责根据近期建设规划和年度建设用地计划,统筹指导全市用地功能布局和分期实施;参与招标拍卖挂牌用地土地使用权价格的制订;负责全市重点建设工程的选址论证、用地管理、规划论证等工作,依法核发重点项目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重点项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负责指导、督查区(县级市)编制职责范围内的详细规划层次的规划编制、管理;负责对规划分局的规划用地管理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督查;承担广州市建设用地审批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六)名城保护处(挂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委员会办公室牌子)。

  负责全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的组织编制、上报和实施管理、监督检查工作;负责对优秀历史建筑、优秀近现代建筑的认定、保护和规划管理工作;承担广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七)城市景观规划处。

  参与组织编制全市城市景观风貌规划;负责组织编制和审查全市重要景观地区、主要景观道路范围内的城市设计和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负责城市雕塑、城市绿地、广场、建筑小品、城市景观照明和城市户外广告招牌及建筑第五立面等城市景观的规划管理;负责市级公建配套项目的规划管理。

  (八)建筑规划管理处。

  负责全市重点建筑工程及其市政配套项目的规划管理,负责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审查和依法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负责对上述工程进行规划验收,核发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负责对市局审批的建设工程的违法建设影响规划的程度进行定性,并对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违法建设作出处理;负责对规划分局的建设工程规划管理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督查及重要项目的方案审查、审定工作。

  (九)市政规划管理处。

  参与编制近期建设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中有关市政基础设施的专项内容;负责职责范围内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包括铁路、公路、道路、桥梁、隧道、轨道交通、管线和河道工程等)的规划管理工作,负责对设计方案进行审查和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负责对上述工程进行规划验收,核发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负责规划分局市政基础设施规划管理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督查;负责会审或者审核相关管理部门报备的市政基础设施规划控制线和基础设施布点控制范围,并负责相关规划控制线的实施管理和审核工作。

  (十)村镇规划管理处。

  研究本市新农村建设及规划的重大问题,起草村镇规划建设的有关政策建议和技术标准;负责管理、协调区辖镇、村规划的编制、审批和管理工作;负责指导县级市辖的镇、村规划编制和管理工作;指导其他村镇规划建设工作。

  (十一)监督检查处。

  负责拟订和组织实施全局规划管理的监督检查规范;负责组织对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实施、修改的监督检查,纠正或者撤销违反城乡规划和城乡规划法律、法规作出的行政行为;负责组织检查城乡规划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的执行情况;负责全市城乡规划系统业务管理的组织协调、服务、监督,组织业务计划、考核、统计工作;负责制定全市城乡规划系统规划业务公开、业务备案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负责制定局业务办理事项的工作流程和规则,并组织实施;负责局管辖范围内的业务案件的收发、统计和督办,负责业务档案的汇总、移交管理工作;负责业务技术问题的发报、上报等综合工作,负责业务管理的网络保障和信息化建设;参与城市创建工作;负责依法衔接和配合外单位的执法工作。

  (十二)公共关系处。

  负责对外新闻发布、业务交流;负责对社会公众宣传城乡规划知识;负责城乡规划成果的公布和展示管理;负责收集社情民意;负责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负责对外网站的建设及维护。

  (十三)组织人事处(与机关党委办公室合署)。

  负责中央、省、市有关方针、政策的宣传教育工作;负责局党委的日常工作;负责局系统干部的政治理论学习、政治思想教育及精神文明建设,组织局党委中心组学习;负责局系统党务管理工作,负责局系统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负责局系统机构编制、人才、培训工作,负责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和考务;负责干部选拔任用、交流、考察考核和干部管理日常工作;负责局系统人事档案、劳动工资福利、公费医疗管理工作;负责局统战、侨务、外事、计划生育管理工作;负责机关党委和局工会、共青团、妇委会工作;负责指导事业单位的组织人事工作。

  (十四)离退休干部工作处。

  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四、人员编制

  市规划局机关行政编制133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4名,党委书记1名,纪委书记由市纪委派驻纪检组组长兼任,总规划师1名、总经济师1名;正处级领导职数15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副处级领导职数27名。

  单列行政编制1名。

  单列后勤服务人员数1名。

  五、其他事项

  (一)市规划局越秀、海珠、荔湾、天河、白云、黄埔、花都、番禺分局为市规划局派出机构,正处级,由市规划局垂直管理,共配行政编制169名,各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另行规定。

  市规划局南沙、萝岗分局为市规划局派出机构。市规划局南沙分局(与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南沙区分局合署)与市规划局南沙开发区分局(与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南沙开发区分局合署)合署;市规划局萝岗分局(与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萝岗区分局合署)与市规划局广州开发区分局(与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广州开发区分局合署)合署,其管理体制、管理权限维持不变,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分别由南沙区、萝岗区制定。

  (二)市规划局指导和协调县级市规划局的规划业务工作。

  (三)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主题词:机构 规划 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秘书处2010年12月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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