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府办〔2016〕21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市应急委各成员单位:
《广州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广州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要求,认真组织实施。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11月11日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高效、有序做好全市突发地质灾害防治和应急处置工作,最大限度降低突发地质灾害的危害程度,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家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广东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广东省地质灾害气象预警等级划分及表示方式的通知》(粤国土资地环发〔2013〕10号)、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广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广州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本市行政区域,由自然因素或人为活动引发、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突发地质灾害防治和应对工作。
地震、山洪等灾害引发次生地质灾害的处置,适用有关应急预案的规定。
1.4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防治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建立群专结合的预防机制,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
(2)统一指挥、分工负责。在市委、市政府和市应急委的统一领导下,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3)分级管理,属地为主。建立健全灾害级别分级管理、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的管理体制。
2 组织体系
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组织体系包括市突发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及其下设的办公室、专家咨询组,以及突发事件发生或可能发生时的现场指挥部。
2.1 市领导小组及主要职责
市领导小组统一指挥和协调全市突发地质灾害的防治和应对工作。负责贯彻执行国家、省和市有关地质灾害应急工作的方针、政策;建立健全地质灾害应急预警机制;按分级响应的规定,做好处置协调工作;指导区政府做好突发地质灾害防范应对工作;统筹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应对宣传教育及地质灾害信息发布工作;及时向市政府报告突发地质灾害重大紧急信息。
组长:分管国土资源工作的副市长。
副组长:市政府分管国土资源工作的副秘书长、市国土规划委主任、市应急办主任。
组成人员:市委宣传部,市国土规划委、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教育局、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环保局、住房城乡建设委、交委、水务局、农业局、林业和园林局、商务委、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卫生计生委、城管委、安全监管局、旅游局、气象局、应急办,广州供电局,中国电信广州分公司、中国移动广州分公司、中国联通广州分公司、中国铁塔广州分公司负责人。
2.2 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及主要职责
市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规划委,办公室主任由市国土规划委分管地质灾害应急工作的领导担任,办公室成员由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相关业务处室负责人组成。负责执行市领导小组的决定,跟踪掌握突发事件信息,做好上传下达;检查指导、协调有关单位做好应急处置等工作;承担市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2.3 成员单位职责
(1)市委宣传部:协调、指导相关涉事单位和部门做好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宣传报道工作,及时主动发布正面信息,协调做好互联网宣传管理及网上舆论引导工作。
(2)市国土规划委:负责市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负责组织突发地质灾害应急调查,核查灾情与诱发因素,实时掌握灾情险情动态信息,分析、预测发展趋势,根据灾情、险情变化及时提出防范措施和建议;指导地质灾害监测、评价和预报,与同级气象部门联合发布地质灾害预警信息;指导做好灾后恢复重建、重大地质灾害应急治理工程和技术服务等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向市政府和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调查、处置情况。
(3)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安排重大救灾基建项目,协调建设资金。
(4)市工业和信息化委:负责药品储备计划及储备管理调度工作,负责保障各级政府、有关单位与突发地质灾害发生地之间应急无线电通信业务频率的正常使用,协助有关单位尽快恢复被破坏的通信设施。
(5)市教育局:负责危及托幼机构和学校(不含技校,下同)校舍及附属设施安全的地质灾害险情排查、监测和治理工作;灾害发生时幼儿、幼师及在校师生安全管理和组织疏散,妥善解决灾区学生就学问题;开展学生防灾减灾应急知识宣传教育工作。
(6)市公安局:密切掌握灾区社情动态,组织打击盗、抢救灾物资和阻挠、破坏救灾工作等违法犯罪活动,切实维护灾区的社会治安和交通秩序;检查督促落实重要场所和救灾物资的安全保卫工作;做好火灾的预防和扑救工作。
(7)市民政局:积极会同事发地区政府做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确保受灾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有病能得到及时医治。
(8)市财政局:负责审核各部门纳入其年度部门预算的地质灾害应急抢险救灾经费,经市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后批复;负责拨付资金并配合相关部门开展资金监督检查工作。
(9)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指导技工院校制订应急处置预案,地质灾害发生时指导技校师生安全管理和疏散,协调属地妥善解决技校学生就学问题;指导学校开展防灾减灾应急知识宣传工作。
(10)市环保局:负责因地质灾害引发的环境污染监测,提出控制、消除环境污染的建议,配合有关部门实施应急处置。
(11)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参与、协调因房屋和市政工程建设引发的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参与突发地质灾害调查和处理;组织灾区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附属设施的安全隐患的排查、监测和治理,评估受灾建筑物的损坏程度。
(12)市交委:负责组织有关单位对公路沿线的地质灾害隐患点进行排查,督促公路建设单位发现险情及时采取防范措施;督促公路建设单位对公路沿线高陡边坡和不稳定斜坡进行治理;参与公路沿线突发地质灾害调查;组织、协调抢修因灾害损坏的交通公路设施,在危险路段设立醒目的警示标志;做好救灾、防疫人员和应急物资的紧急运输工作。
(13)市水务局:负责指导灾区做好城市供水保障工作;组织、协调抢修、加固因地质灾害损坏或受地质灾害威胁的水利设施;参与水利设施沿线突发地质灾害调查。
(14)市农业局:负责有关农用救灾物资的及时组织、协调和调配,协助灾区及时做好农业救灾复产工作。
(15)市林业和园林局:负责组织、指挥、协调所管辖的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及林场内的地质灾害隐患排查、监测和治理工作;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及林场内发生地质灾害时,组织、协调做好人员转移、救助和安置;指导、协调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办理使用林地及采伐林木工作。
(16)市商务委:负责协调有关商业企业和单位做好猪肉、食糖、化肥、农药的储备动用和调运供应工作。
(17)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负责协助播发突发地质灾害监测预警预报等信息,及时、准确报道灾情和抢险救灾工作;协助做好防灾救灾法规、政策及防灾减灾科普知识的宣传。
(18)市卫生计生委:负责组织救灾医疗队伍,做好灾区的医疗卫生和防疫工作。
(19)市城管委:指导各区政府督促相关责任单位(人)承担由违法建设引发的地质灾害隐患的排查和治理工作。
(20)市安全监管局:负责协助有关单位督促非煤矿山等企业做好危及自身安全和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21)市旅游局:负责督促旅游景区对区内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危险点进行排查,并设立警示牌和监测点,及时治理危及游客安全的隐患点;当旅游景区内发生地质灾害时,及时指导当地政府和景区做好游客转移、救助和安置工作。
(22)市气象局:负责采集气象信息,会同市国土规划委发布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报预警信息。分析、预报重点地区未来降雨和天气状况,并及时向市委、市政府和市领导小组报告。指导有关区气象局为同级党委、政府提供气象服务。
(23)市应急办:协助市领导小组组长做好突发地质灾害防治和应急处置工作,督促检查落实市领导有关批示、指示。
(24)广州供电局:负责保障防灾救灾的电力供应。
(25)中国电信广州分公司、中国移动广州分公司、中国联通广州分公司、中国铁塔广州分公司:负责保障灾区应急机动通信和抢险救灾指挥现场的通信畅通。
2.4 现场指挥部主要职责
现场指挥部负责指挥、协调现场应急救援工作。市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派员参加现场处置工作。现场指挥部下设应急监测组、新闻信息组、抢险救援组、医疗救治组、群众安置组、后勤保障组、安全保卫组等7个工作组。
(1)应急监测组:由市国土规划委组织,市地质调查院(市地质环境监测中心)具体承担。负责开展地质灾害应急监测工作,及时报告灾情或险情变化情况,配合专家咨询组提出防治建议。
(2)新闻信息组:由市委宣传部牵头会同市国土规划委、民政局、气象局组成。负责受理地质灾害发生地现场的记者采访申请和管理工作,组织信息及新闻发布。
(3)抢险救援组:由地质灾害发生地的区政府组织。负责组织受地质灾害威胁的群众撤离,对伤亡人员进行救助和统计,清理不安全的建筑物和构筑物,消除安全隐患。根据应急工作需要,市国土规划委、住房城乡建设委、交委、水务局、安全监管局、公安局等部门负责调集相关的专业技术队伍参与抢险救援工作。
(4)医疗救治组:由市卫生计生委组织。负责迅速调动力量开展医疗救治,做好灾区的医疗卫生和防疫工作。
(5)群众安置组:由地质灾害发生地的区政府组织。负责安置受地质灾害威胁的群众,并为受灾群众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
(6)后勤保障组:由市财政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住房城乡建设委、交委、水务局、商务委,广州供电局,中国电信广州分公司、中国移动广州分公司、中国联通广州分公司,中国铁塔广州分公司等部门组成。负责应急经费、设施、设备、物资、运输、供水供气、供电、通讯等方面的保障。
(7)安全保卫组:由市公安局组织。负责交通管制,维护灾害现场秩序,预防和处置群体性事件。
2.5 专家咨询组主要职责
由市国土规划委从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专家库中挑选专家组成专家咨询组。负责参与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工作,调查灾害成因和类型,评估险情和灾情等级,预测发展趋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提出控制措施和防范意见,为应急指挥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2.6 地方应急指挥机构
各区政府成立相应的地质灾害防治领导机构,负责辖区内一般地质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完成上级地质灾害防治领导机构交办的应急任务。
3 运行机制
3.1 预防预警
3.1.1 预防
(1)编制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市、区国土规划部门在开展地质灾害调查的基础上,会同同级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成员单位,依据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结合气象预测信息,每年年初拟订本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报经同级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2)发放“防灾明白卡”。各区政府要将当地地质灾害危险点、隐患点的群测群防工作落实到具体单位和个人,并将涉及地质灾害防治措施的“防灾明白卡”发放到受灾害隐患点威胁的单位、住户及责任人手中。
3.1.2 监测
(l)各区政府根据当地地质灾害危险点、隐患点,建立健全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网络和专业监测网络,形成覆盖全市的地质灾害监测系统。充分发挥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和专业监测网络的作用,每年汛期前,由国土规划部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单位进行地质灾害隐患巡查,发现险情及时报告,落实监测单位和监测人;汛前、汛中、汛后定期和不定期开展检查,加强对地质灾害重点地区的监测和防治。
(2)市、区国土规划部门设立地质灾害报警电话,并向社会公布。鼓励支持群众和单位通过信件、电话、短信等各种形式向当地政府及有关单位、有关技术机构报告地质灾害信息。各监测单位或监测人发现地质灾害灾情或险情时,要按照突发地质灾害分级标准报告相应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3.1.3 预警
(1)市国土规划部门会同同级气象部门联合发布地质灾害预警信息。预警信息内容主要包括:地质灾害可能发生的时间、地点、成灾范围和影响程度等。各有关单位要对照“防灾明白卡”的要求,做好防灾的各项准备工作。
(2)地质灾害预警分为4个级别。其中,4级预警用蓝色表示,代表发生地质灾害的可能性较小;3级预警为注意级,用黄色表示,代表发生地质灾害的可能性较大;2级预警为预警级,用橙色表示,代表发生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大;1级预警为警报级,用红色表示,代表发生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很大。
(3)各相关单位要密切合作,及时发送地质灾害险情灾情、汛情和气象信息,实现资源共享。负责预警的单位要建立地质灾害监测、预警等资料数据库,开展地质灾害中期、短期趋势预测和临灾预警。
(4)地质灾害预警信息,由国土规划部门会同同级气象部门组成的专家组会商,提出预警等级意见,按程序审批后按规定发布。
(5)预警灾害发生地区国土规划部门的分管领导和相关责任人要注意及时查收未来24小时区域地质灾害预警手机短信。
3.1.4 预警行动
市、区国土规划部门对地质灾害预警信息进行分析研判,对达到3级以上预警等级的,及时报告同级政府,统一协调部署,提出预警措施和应对方案,并通报同级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相关成员单位。
(1)预警等级为1级时,市、区国土规划部门要第一时间将有关信息报告当地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指导属地区政府、街(镇)迅速组织撤离受灾害威胁人员,转移重要财产,避免人员伤亡。
(2)预警等级为2级时,属地区国土规划部门和街(镇)防灾责任人要通知基层群测群防监测人员加强巡查,加密监测地质灾害隐患点和降雨量变化,一旦发现地质灾害险情,属地街(镇)应立即发布紧急撤离信号,并迅速组织撤离受灾害威胁人员,转移重要财产,第一时间将有关信息报告上级政府。
(3)预警等级为3级时,属地区国土规划部门和街(镇)防灾责任人要通知基层群测群防监测人员加密监测,并将监测结果及时告知受灾害威胁对象,提示其注意防范,做好人员撤离准备工作。
3.2 应急处置
3.2.1 响应启动
按照危害程度、影响范围及其引发的次生灾害类别,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响应级别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四个等级。
(1)I级应急响应。
发生特别重大地质灾害,市领导小组立即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进行分析研判,对突发地质灾害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立即开展先期处置工作。根据国家、省的部署和指挥,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2)II级应急响应。
发生重大地质灾害,市领导小组立即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进行分析研判,对突发地质灾害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立即开展先期处置工作。根据国家、省的部署和指挥,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3)III级应急响应。
发生较大地质灾害,市领导小组立即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进行分析研判,对突发地质灾害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由市领导小组启动III级应急响应,向各有关单位发出启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市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照预案要求及职责,立即组织、协调应急处置工作。
(4)IV级应急响应。
发生一般地质灾害,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各有关单位和专家进行分析研判,对突发地质灾害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决定启动IV级应急响应,向各有关单位发出启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必要时,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或市有关单位派员赶赴现场,指导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3.2.2 信息报告
各有关单位按照职责收集和提供地质灾害发生、发展、损失以及处置等情况,并按照国家、省、市信息报告有关规定及时报告。
信息内容主要包括:地质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地质灾害类型、灾害体规模、可能引发因素和发展趋势,死亡、失踪和受伤人数,造成的经济损失,采取的对策和措施等。
3.2.3 现场处置
突发地质灾害发生后,事发地所在区政府要立即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向市领导小组报告。对于较大及以上地质灾害,或区政府先期处置未能有效控制的一般灾害,市领导小组及时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设立现场指挥部,指挥事发现场的应急处置工作。各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参与应急处置工作,包括组织营救、伤员救治、疏散撤离和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及时上报灾情和人员伤亡情况,分配救援任务,协调各级各类救援队伍的行动,查明并及时组织力量消除次生灾害,组织抢修公共设施、接收与分配援助物资等。
3.2.4 社会动员
负责处置突发地质灾害的应急指挥机构可根据突发地质灾害的性质、危害程度和范围,广泛调动社会力量参与突发地质灾害处置,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调用车辆、物资、人员等。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捐赠和援助。审计、监察部门对捐赠资金与物资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和监督。
3.2.5 信息发布
按照广州市突发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广州市突发事件信息发布管理规定》有关规定,及时向社会公众发布地质灾害信息,把握新闻舆论导向。
信息发布要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形式主要包括权威发布、提供新闻稿、组织报道、举行新闻发布会等。
3.2.6 应急终止
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结束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终止应急响应。应急响应终止由启动应急响应的机构或单位确定并宣布。
3.3 灾后处置
3.3.1 善后处置
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结束后,灾害发生地区政府及相关单位根据各自职责,依法开展灾害救助,转移和安置灾民,安排灾民生活,开展现场清理、灾害监测及必要的安全防范工作。
3.3.2 调查评估
负责处置突发地质灾害的应急指挥机构根据专家咨询组意见,编制地质灾害应急调查评估报告。报告内容主要包括:基本灾情(人员伤亡、失踪和财产损失情况)、抢险救灾情况、地质灾害类型和规模、地质灾害成灾原因、发展趋势、已经采取的防范对策和措施、今后防治工作意见与建议等。
3.3.3 恢复重建
根据灾情实际情况,由市或区政府组织编制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统筹安排受灾地区重建工作。根据综合评估,确定原地重建或另选新址重建。原址重建的,帮助灾区修复或重建基础设施,编制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总体方案;异地重建的,对规划新址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4 应急保障
4.1 队伍保障
各区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强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队伍建设,确保灾害发生后应急防治与救灾力量及时到位。各级应急防治与救灾队伍、应急救援组织等,平时要有针对性地开展防治与救灾演练,提高应急防治与救灾能力。
4.2 资金保障
各级财政部门按照现行财政体制,保障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所需经费。
4.3 物资保障
各区政府和市相关职能部门要储备用于灾民安置、医疗卫生、生活必需以及抢险救灾的物资与装备,保证抢险救灾物资的供应。
4.4 平台保障
各区政府和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信息系统建设,充分利用现代通信手段,把有线电话、卫星电话、移动手机、无线电台及互联网等有机结合起来,建立覆盖全市的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信息网,并实现各部门间的信息共享。
4.5 技术保障
市国土规划委成立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专家咨询组,为地质灾害防治和应急工作提供技术咨询服务。
市国土规划委、市地质调查院(市地质环境监测中心)及有关单位要开展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方法、技术的研究,开展应急调查、应急评估、地质灾害趋势预测、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技术的研究和开发;市、区政府要加大对地质灾害预报预警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的工作力度和投资,同时开展有针对性的应急防治与救灾演习和培训工作。
5 监督管理
5.1 预案演练
市国土规划委负责定期组织本预案应急演练。
5.2 宣教培训
各区、各有关单位要做好地质灾害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不断提高公众的防灾救灾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培训制度,针对不同对象制定宣传教育内容和计划,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决策和处置能力。
5.3 责任与奖惩
对在地质灾害防治和应对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表扬。对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有关责任人,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 附则
6.1 术语
(1)本预案所称地质灾害易发区是指具备地质灾害发生的地质构造、地形地貌和气候条件,容易发生地质灾害的区域。
(2)本预案所称地质灾害危险区是指已经出现地质灾害迹象,明显可能发生地质灾害且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的区域或者地段。
(3)本预案所称次生灾害是指由地质灾害造成的工程结构、设施和自然环境破坏而引发的灾害,如水灾、爆炸及剧毒和强腐蚀性物质泄漏等。
6.2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广州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修订,由市国土规划委负责解释。
6.3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08年印发的《广州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同时废止。
7 附件
地质灾害分级标准
附件
地质灾害分级标准
一、特别重大地质灾害(I级)
(一)因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等灾害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突发地质灾害。
(二)受突发地质灾害威胁,需转移人数在500人以上,或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在3000万元以上的灾害险情。
(三)造成铁路繁忙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线路、民航和航道长时间中断,或特别严重威胁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有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突发地质灾害。
(四)因突发地质灾害造成大江大河干流或支流被阻断,对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特别重大影响。
二、重大地质灾害(Ⅱ级)
(一)因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等灾害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突发地质灾害。
(二)受突发地质灾害威胁,需转移人数在2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可能造成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的灾害险情。
(三)造成铁路繁忙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线路、民航和航道较长时间中断,或严重威胁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有严重社会影响的突发地质灾害。
(四)因突发地质灾害造成大江大河支流被阻断,对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重大影响。
三、较大地质灾害(Ⅲ级)
(一)因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等灾害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突发地质灾害。
(二)受突发地质灾害威胁,需转移人数在50人以上、200人以下,或可能造成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灾害险情。
(三)造成铁路繁忙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线路、民航和航道短时中断,或较严重威胁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有较大社会影响的突发地质灾害。
四、一般地质灾害(Ⅳ级)
(一)因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等灾害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突发地质灾害。
(二)受突发地质灾害威胁,需转移人数在50人以下,或可能造成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下的灾害险情。
(三)造成交通运输中断,或威胁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有一定社会影响的突发地质灾害。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秘书处 2016年11月2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