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府办〔2011〕30号
转发省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政府预算信息公开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省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政府预算信息公开的指导意见》(粤府办〔2011〕1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贯彻实施意见:
一、全市各地各部门公开的部门预算内容为报经本级人大审议通过的部门预算中的报表及说明。
二、全市各地各部门要充分利用政府网站、政府公报、新闻媒体、档案馆等载体公开部门预算。为防止文件传输过程中出现差错和被随意修改,在政府网站公开的上述信息应采用扫描件的格式。
三、全面公开重大民生支出信息。属各级财政部门公开的重大民生支出信息按《广州市财政补助下级财政专项资金公开目录》(见附件)执行。有关资金使用情况以各单位为责任主体,由各单位按程序向社会公开。
四、全市各地各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和省、市政府的有关要求,做好预算信息的保密审查和公开属性界定工作。如存在涉密内容,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规定定密,或者妥当删节涉密部分。在界定公开属性过程中,也要注意纠正信息内容中的不当表述,及时、正面、有效地公布权威性的预算信息。
五、全市各地各部门是本部门预算信息的公开主体。市财政局负责对全市政府预算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规范和指导。市监察局加强监督检查,并将各区(县级市)政府、市直各部门的预算信息公开工作纳入年度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内容,督促各地各部门做好政府预算信息公开工作。
广州市财政补助下级财政专项资金公开目录
序号 | 项目名称 |
1 | 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经费 |
2 | 城市义务教育补助经费 |
3 | 国家助学金、国家奖学金、国家助学贷款贴息等 |
4 | 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 |
5 | 科普惠农兴村计划专项资金 |
6 | 农业技术推广经费 |
7 | 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经费 |
8 | 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专项资金 |
9 | 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补助资金 |
10 | 农村饮水安全资金 |
11 | 农村沼气推广补助资金 |
12 | 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补助资金 |
13 | 测土配方施肥补助资金 |
14 | 粮食直补 |
15 | 农资综合补贴 |
16 | 农机购置补贴 |
17 | 农作物良种补贴 |
18 |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资金 |
19 | 农村医疗救助补助资金 |
20 |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补助资金 |
21 | 城市医疗救助补助资金 |
22 |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资金 |
23 |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补助资金 |
24 |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补助资金 |
25 | 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建设补助资金 |
26 | 抚恤补助资金 |
27 | 财政扶贫资金 |
28 | 农业综合开发资金 |
29 | 农业生产救灾资金 |
30 | 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 |
31 | 家电下乡 |
32 | 汽车摩托车下乡 |
33 | 公共租赁房专项补助资金 |
34 | 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 |
35 | 就业补助资金 |
36 | 困难群众价格临时补贴资金 |
37 | 沿海渔民转产转业扶持资金 |
38 | 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建设资金 |
39 | 残疾成人继续教育经费 |
40 | 康复经费 |
41 | 康园工疗站工疗人员职业训练津贴 |
42 | 残疾人个体户基本养老保险补贴 |
43 | 扶残助学专项经费 |
44 | 广州市残疾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缴费资助和康复资助经费 |
45 | 贫困残疾人专项补助金 |
46 | 农转居养老保险政府资助经费 |
47 | 广州市城镇老年居民养老政府资助资金 |
48 | 社会申办人员政府资助一次性过渡性医疗保险金 |
49 | 城镇特困人员基本医疗救助金 |
50 | 城乡分类救济金补助经费 |
51 | 政策性农业保险补贴资金 |
52 | 生态公益林补偿及管护补助专项 |
53 | 广州市能繁母猪保险保费补贴 |
54 | 广州市农民培训工程项目 |
55 | 农田(鱼塘)标准化改造 |
56 | 廉租住房租金补贴 |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八月二日
关于深入推进政府预算信息公开的指导意见
粤府办〔2011〕15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中关于政府预算信息公开的要求,进一步增强政府预算透明度,根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预算信息公开工作的指导意见》和我省实际,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深入推进我省政府预算信息公开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政府预算信息公开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推进政府预算信息公开,是落实人民群众民主权利,保障公民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的必然要求;是推动政府依法行政,建设高效廉洁服务型政府的客观需要;是构建公共财政体制,促进依法理财、科学理财、民主理财、阳光理财的重要手段。各地各部门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和谐社会、提高执政水平的高度,充分认识深入推进政府预算信息公开的重要意义,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进一步做好政府预算信息公开工作。
二、积极主动做好政府预算信息公开工作
各地各部门要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要求,及时、全面、主动公开涉及公众切身利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以及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公开的政府预算信息,并做到真实、准确、完整。重点主动公开经同级人大批准的财政预算、决算信息。公开的财政预算、决算,一要完整,要包括一般预算收支和政府性基金预算收支内容和表格;二要真实,要如实反映本级财政收支情况,上级转移性收入和对下级的转移性支出要按规定列入本级预决算反映;三要细化,要将一般预算收支编列到《政府收支分类科目》款级科目,将政府性基金预算收支编列到具体的基金收支项目。要定期主动公开财政收支情况、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规定。
三、认真落实政府预算信息公开工作责任
各地各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主动公开政府预算信息的具体内容。各级财政部门要主动做好本级政府总预算、决算的公开;各级部门是本部门预算信息的公开主体,一级预算部门负责做好本部门预决算信息公开工作。各地财政部门要按照财政部的统一报表格式要求,结合地方实际对本级一级预算部门公开本部门预算信息的工作予以规范和指导。
四、全面公开重大民生支出信息
各地各部门要坚持以人为本,及时将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和就业、“三农”、住房保障等涉及民生的重大支出政策、补助标准、资金安排、实施情况等向社会主动公开;及时、全面、准确地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告知公众。
五、依法处理政府预算信息公开申请
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国家和省的相关政策,妥善处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政府预算信息公开申请。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公开范围的,要在规定时限内以适当方式向申请人公开;属于秘密事项的,不予公开;属于制作过程中的或不存在的信息,以及不属于本部门公开的信息,要明确告知申请人。对申请人申请公开与本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的政府预算信息,可以不予提供;对公开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预算信息,按规定不予提供,并告知申请人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各地各部门要改进依申请公开服务,加强与申请人的沟通联系,并耐心、细致地做好解释说明工作。
六、扎实做好政府预算信息公开的相关基础工作
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深化预算改革,细化预算编制,提高预算编制完整性,加强预算项目绩效管理,夯实预算信息公开的基础。要加强与本级人大的沟通协调,主动配合人大加强预算审批监督。要结合人大的要求和实际情况改进报送本级人大审议的预算报告草案及其附表和相关材料的内容、格式,省级将细化完善报送省人大审批的预算报告草案附表以及相关内容。各地区要认真研究,按照完整、真实、细化的原则进一步修改完善报送本级人大审批的预算报告草案附表以及相关内容,努力使政府预算看得到、看得懂。
七、加强对政府预算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政府预算信息公开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财政、审计部门及其他行政机关要强化协作,密切配合,在预算信息公开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本级政府、上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反映,共同推进预算信息公开。要拓宽公开渠道,加强电子政务建设,充分利用政府网站、政府公报、政府公告、新闻媒体、档案馆等载体公开政府预算信息。要建立健全政府预算信息披露制度、预算信息公开情况统计制度、预算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机制,落实责任制度,加强工作考核,确保政府预算信息公开深入推进。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三月十五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秘书处 2011年8月1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