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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港船舶防热带气旋应急预案的通知(已失效)

  • 2017-08-22
  • 来源: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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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府办〔2017〕32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港船舶防热带气旋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市应急委各成员单位:

《广州港船舶防热带气旋应急预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广州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要求,认真组织实施。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8月12日

 

广州港船舶防热带气旋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加强广州港防热带气旋工作体系的建设,做好广州港水域船舶、设施防热带气旋工作,提高广州港水域船舶、设施防热带气旋应变能力,保障防热带气旋期间船舶、设施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交通运输部海上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反应程序》、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广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广州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广州港口章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广州港水域船舶、设施及有关单位和人员对影响广州港水域的热带气旋的预防预警和防御应对工作。

1.4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减少损失。坚持把保障公众的生命安全、减少财产损失作为防热带气旋工作的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地减少热带气旋造成的损失。

(2)以防为主,防救结合。做好热带气旋的预警工作,减少热带气旋引发海上突发事件的可能;预防与救助相结合,海上突发事件发生后,及时反应、快速联动,对海上遇险人员进行有效救助,最大限度减少损失。

(3)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在广州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对在港船舶防热带气旋行动实行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

2 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2.1 应急指挥机构

广州市海上搜救中心(以下简称市搜救中心)为广州港船舶、设施防热带气旋的应急指挥机构,在市政府的领导和省海上搜救中心的指导下,负责统一组织、指挥、协调广州港水域船舶、设施防热带气旋工作。

总指挥:市政府分管交通的副市长。

常务副总指挥:市政府协助分管交通的副秘书长,广州海事局局长。

副总指挥:广州海事局、广州港务局、广州港集团分管负责人。

成员:广州海事局、市交委、市农业局、广州港务局、市气象局、广州港集团、交通运输部南海救助局广州基地、交通运输部广州打捞局、中交广州航道局有限公司、中远海运散货运输有限公司、中远海运特种运输有限公司、广州番禺莲花山港客运有限公司负责人。

各成员单位根据应急响应等级,按照市搜救中心的统一部署和各自职责,落实防热带气旋工作。

(1)广州海事局:负责落实和监督辖区水域船舶、设施的具体防热带气旋工作,负责港口防热带气旋锚地统筹安排以及防热带气旋期间水上交通组织工作。

(2)市交委:负责组织、协调应急处置所需的陆路交通运输保障工作,配合相关部门及时开展疏散人员、救援物资及装备的运输工作。

(3)市农业局:负责根据气象部门发布的热带气旋预报预警信息组织、协调渔业船舶及时开展防热带气旋工作。

(4)广州港务局:负责组织、协调引航机构、港航企业等参加船舶防热带气旋工作,为海上救援工作提供必要的协助;负责航道维护管理,保障航道安全畅通;负责编制船舶防热带气旋移泊计划,并向广州船舶交通管理中心报备。

(5)市气象局:负责热带气旋的监测与预报,及时发布热带气旋预警信息、台风风球信号的升降信息,及时向市搜救中心提供气象信息。

(6)广州港集团:负责本单位所属码头、船舶、设施隐患排查及防范工作;制定船舶离泊和进入防热带气旋锚地计划;敦促在港作业船舶按要求及时开展防热带气旋工作。

(7)交通运输部南海救助局广州基地:负责组织本单位的船艇做好防热带气旋和海上搜救应急处置行动。

(8)交通运输部广州打捞局:负责组织本单位打捞力量对公共水域、港口和航道的沉船、碍航物进行应急清除。

(9)中交广州航道局有限公司:受委托进行航道应急疏浚维护,保障航道通航水深。

(10)中远海运散货运输有限公司:负责本单位的船舶在港防热带气旋各项措施的落实,开展防热带气旋工作。

(11)中远海运特种运输有限公司:负责本单位的船舶在港防热带气旋各项措施的落实,开展防热带气旋工作。

(12)广州番禺莲花山港客运有限公司:负责本单位的船舶在港防热带气旋各项措施的落实,开展防热带气旋工作。

2.2 日常工作机构

市搜救中心办公室(设在广州海事局,以下简称市搜救办)负责广州港水域船舶防热带气旋日常工作。

3 预防与预警

3.1 热带气旋预警信号

(1)台风信号1号风球,注意信号,预报区域48小时内将有热带气旋影响。

(2)台风信号2号风球,强风信号,受热带气旋影响,预报区域24小时内将有6级到7级风力的强风。

(3)台风信号3号风球,大风信号,受热带气旋影响,预报区域12小时内将有8级风力以上的大风。

(4)台风信号4号风球,大风增强信号,受热带气旋影响,大风继续增强,但未达到12级。

(5)台风信号5号风球,飓风信号,受热带气旋影响,预报区域即将有12级风力或以上的飓风。

(6)解除风球信号,热带气旋不影响本港或风力减弱到5级以下。

升降台风信号风球的决定以广州市气象台通知为准。

3.2 热带气旋预防

(1)各相关单位和船舶要建立健全防热带气旋指挥机构,制定或完善防热带气旋应急预案,在台风来临前做好防热带气旋的各项准备工作。

(2)气象部门负责热带气旋的监测、预报,密切监视热带气旋的生成、发展、登陆和消失全过程,做好未来趋势预报,及时报告市搜救中心。

(3)海事部门对辖区内的防热带气旋水域、锚地进行检查,对碍航物进行清理整顿。

3.3 热带气旋预警

(1)气象部门根据职责向有关方面发布相应的海上预警信息。

(2)各成员单位应对热带气旋进行跟踪。

(3)当热带气旋不断发展,有进入南海的可能,或在南海生成,或热带气旋已移入南海海面,在未来72小时内有可能在珠江口登陆,各成员单位要加强值班,密切关注热带气旋的发展变化,及时通知相关单位和人员做好防御工作;港航单位、渔业部门组织各自船舶回港避风或海上机动避风。

4 应急响应

按热带气旋强度、影响范围,防热带气旋应急响应由低到高划分为Ⅳ级响应、Ⅲ级响应、Ⅱ级响应、Ⅰ级响应四个级别。

4.1 Ⅳ级响应

4.1.1 Ⅳ级响应条件

广州港升挂台风信号1号风球或2号风球,市搜救中心组织有关部门、专家会商研判,视情况启动Ⅳ级响应。

4.1.2 Ⅳ级响应行动要求

(1)市搜救办领导视情况组织召开市搜救办防热带气旋会议,部署防热带气旋工作,组织协调各方面防热带气旋行动。

(2)市搜救办密切关注热带气旋发展趋势,及时通报相关信息,做好上传下达工作。

(3)市搜救办加强与港航单位联系,掌握有关船舶的作业情况和动态。

(4)海事部门对航道进行清理,维护防热带气旋水域的航行、锚泊秩序。督促在港船舶尽早落实防热带气旋措施,对船舶的锚泊情况进行动态监控管理。

(5)港口生产调度部门及各码头、船厂经营人应制定船舶离泊和进入防台锚地计划。

(6)广州港升挂台风信号2号风球时,相对应区域船舶应停止作业,客船、渡船应停止营运,要求船舶进入防御热带气旋状态。

(7)应急救助拖轮处于待命状态。

(8)各成员单位应24小时值班,加强与市搜救办联系,密切跟踪热带气旋动态,做好热带气旋可能袭击本港的各项应急准备工作。

4.2 Ⅲ级响应

4.2.1 Ⅲ级响应条件

广州港升挂台风信号3号风球,市搜救中心组织有关部门、专家会商研判,视情况启动Ⅲ级响应。

4.2.2 Ⅲ级响应行动要求

(1)市搜救中心领导或市搜救办领导主持召开防热带气旋会商会议,部署防热带气旋工作。市搜救办及时传达、贯彻、落实上级领导关于防热带气旋工作的指示精神,检查防热带气旋措施落实情况。

(2)市搜救办领导带班值班,密切关注热带气旋发展趋势,及时通报相关信息,做好上传下达工作。

(3)海事部门对辖区水域进行检查,对违章锚泊的船舶按规定处理;对进入锚地锚泊防热带气旋船舶实施交通组织,维护船舶的航行、锚泊秩序。

(4)广州港升挂台风信号3号风球时,相对应区域在港船舶除进入锚地防热带气旋或到港外避风外,所有船舶应停止航行,进入防御热带气旋状态。

(5)各成员单位与相关港航单位要落实防热带气旋工作的值班负责人,负责防热带气旋措施的落实。

(6)应急救助的大马力拖轮按照部署进入指定的水域值守。

(7)各成员单位应保持24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加强与市搜救办联系,密切跟踪热带气旋动态,做好热带气旋袭击本港的各项应急准备工作。

4.3 Ⅱ级响应

4.3.1 Ⅱ级响应条件

广州港升挂台风信号4号风球,市搜救中心组织有关部门、专家会商研判,视情况启动Ⅱ级响应。

4.3.2 Ⅱ级响应行动要求

(1)市搜救中心领导召开防热带气旋紧急会商会议,市搜救中心各成员单位、有关港航单位参加,部署防热带气旋工作,指挥、协调开展防热带气旋和应急救助准备工作。视情况制定并组织实施应急救助方案。必要时派出工作组到现场检查、督促各有关单位落实各项防热带气旋工作。

(2)市搜救中心领导、各成员单位和有关港航单位负责人带班,加强值班。核查已采取的防、抗热带气旋措施的有效性。

(3)市搜救办密切关注热带气旋发展趋势,及时通报相关信息,做好上传下达工作。

(4)市搜救办做好应急救援方案,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故。

(5)应急救助的大马力拖轮按照部署进入指定的水域值守。

4.4 Ⅰ级响应

4.4.1 Ⅰ级响应条件

广州港升挂台风信号5号风球,市搜救中心组织有关部门、专家会商研判,视情况启动Ⅰ级响应。

4.4.2 Ⅰ级响应行动要求

(1)市搜救中心领导主持召开防热带气旋紧急会议,市搜救中心各成员单位、有关港航单位参加,对防热带气旋应急工作进行部署,指挥、协调防热带气旋和应急救助准备工作;视情况制定并组织实施应急救助方案。视情况派出工作组到现场检查、督促各有关单位落实各项防热带气旋工作。

(2)市搜救中心领导、各成员单位和有关港航单位负责人带班,加强值班。核查已采取的防、抗热带气旋措施的有效性。

(3)市搜救办密切关注热带气旋发展趋势,及时通报相关信息,做好上传下达工作。

(4)市搜救办组织、协调应急船舶和人员进入应急待命状态,做好应急救援方案,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故。

5 应急响应终止

热带气旋登陆或过境后,根据气象部门热带气旋解除消息和实际风力情况,市搜救办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市搜救中心审定。市搜救中心批准终止应急响应后,由市搜救办发布。

6 善后工作

海事部门及时派出海巡船检查辖区航道、航标情况,为迅速恢复正常航行创造条件,组织和疏导船舶有序离开锚地,保障辖区内通航安全。相关港航单位根据各自的情况,有组织、有计划恢复正常工作。

7 应急保障

7.1 通信保障

(1)各成员单位按要求配备应急处置通信设备,保证通信联络畅通。

(2)相关港航单位要提供设备保障,确保抢险应急救助力量与市搜救办之间通信畅通。

(3)市搜救办在启动和终止应急响应时,通过传真或信息平台等方式通知各有关成员单位。

7.2 应急力量保障

(1)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应急物资、设备、人员等保障工作。

(2)专业救助力量应配备足够的海上搜救设备、救生器材和人员,确保能够有效地实施防热带气旋抢险行动。

8 监督管理

8.1 预案演练

市搜救办定期组织本预案应急演练,提高应急预案的科学性和可行性,提高应急救援人员防热带气旋能力。

8.2 宣教培训

市搜救办组织开展本预案及防热带气旋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普及防热带气旋应急知识,建立防热带气旋应急管理培训制度,定期开展培训工作。

各有关单位结合各自实际情况,定期开展防热带气旋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加强相关人员专业知识、应急技能和安全知识培训。

8.3责任与奖惩

对在防热带气旋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规定给予表扬。对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有关责任人,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 附则

(1)广州港水域是指《广州港口章程》所规定的水域(见附件1)。

(2)广州港风球区域划分(见附件2):

1号区:桂山岛到内伶仃岛。

2号区:内伶仃岛到虎门大桥。

3号区:虎门大桥到黄埔大桥。

4号区:黄埔大桥以内。

船舶、设施在港防热带气旋时按所在区域所悬挂风球信号要求执行;如船舶需跨越不同预警区域时,应按船舶所经区域最高等级预警风球信号要求执行,及早采取相应的措施。

(3)本预案由广州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修订,由广州海事局负责解释。

(4)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广州港水域示意图

   2.广州港风球区域划分示意图

 

附件1

广州港水域示意图

(图片资料正在更新中)

 

 

附件2

广州港风球区域划分示意图

(图片资料正在更新中)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秘书处 2017年8月1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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