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府办〔2013〕48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国家金融
监管部门驻粤机构和金融机构在广州国际
金融城建设自用办公用房若干规定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关于支持国家金融监管部门驻粤机构和金融机构在广州国际金融城建设自用办公用房的若干规定》已经市政府14届86次常务会议和市委十届〔2013〕第36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金融办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12月3日
关于支持国家金融监管部门驻粤机构
和金融机构在广州国际金融城建设
自用办公用房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支持国家金融监管部门驻粤机构和金融机构在广州国际金融城建设自用办公用房,加快广州国际金融城开发建设,打造金融总部聚集区,提升广州区域金融中心影响力,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金融机构因业务发展需要在广州国际金融城通过公开出让方式以市场价格购地建设自用办公用房,市政府给予项目建设奖励金。对金融机构(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的经营性金融企业)、金融控股集团(控股1家以上广州地区法人金融机构的企业集团)和金融市场交易平台(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或省、市政府批准的金融相关交易所、交易中心),按照自用建筑面积每平方米给予1000元的奖励。
第三条 注册地在广州或新迁入广州的全国性法人金融机构,在广州国际金融城购地建设自用办公用房,除享受上述第二条政策外,根据其重要性和贡献度另行给予适当奖励。
第四条 上述奖励由金融机构与市国土房管部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并付清土地出让金后,持付清全部地价款证明和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作协议(内容包括约定金融机构在广州国际金融城注册和经营期限不少于10年)等资料向市金融管理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市金融管理部门审查后将申请材料报送广州国际金融城开发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奖励金额。其中,40%的奖励金纳入下一年度市财政资金预算安排拨付;剩下的60%奖励金在金融机构正式进驻营业后提出申请,按每年各30%分别纳入下两个年度市财政资金预算安排拨付。
第五条 对已实施奖励的金融机构未能履行合作协议中“在广州国际金融城注册和经营期限不少于10年”等相关约定的,由市有关部门督促金融机构全额退回财政奖励资金。
第六条 通过房产置换等多种方式支持国家金融监管部门驻粤机构入驻广州国际金融城办公,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七条 金融机构在广州国际金融城购置和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奖励措施,根据广州国际金融城建设发展情况另行制定。
第八条 申请并享受本规定相关政策的金融机构,不再享受广州市同类奖励和补贴政策。
第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6年12月31日。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秘书处 2013年12月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