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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低收入居民消费性减免政策的通知(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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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1-08-15
  • 来源: 市政府办公厅 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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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府办〔2011〕33号

关于低收入居民消费性减免政策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我市从2000年1月1日起对低收入居民实施一系列消费性减免政策,减轻了低收入居民的经济负担。为进一步完善低收入居民消费性减免政策,保障低收入居民的基本生活,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具有本市户籍、持区(县级市)民政局核发的下列“五证”之一的低收入居民,享受消费性减免优惠待遇。

  (一)持《广州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广州市农村村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的低保对象;

  (二)持《广州市城镇低收入困难家庭证》或《广州市农村低收入困难家庭证》的低收入困难家庭成员;

  (三)持《五保供养证》的“五保”对象。

  二、低收入居民可凭“五证”之一享受以下消费性减免政策。

  (一)租住市直管公房和各单位自管公房(不含宗教房产)的,按每月每平方米1元的标准缴纳住房租金。

  (二)免缴由公安机关收取的普通居民楼房每月每户2元、安全文明小区楼房每月每户4元的治安联防费。

  (三)免缴由环卫行政管理部门收取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四)免缴由市自来水公司随水费征收的污水处理费,市自来水公司收取的居民用水费用,每人每月平均用水量在7立方米以下(含7立方米)的,按每立方米0.70元计收,超出部分按居民生活用水价格计收。

  (五)进行电表一户一表改造的,免缴由供电企业代收取的每户500元一户一表工程改造费。

  (六)使用管道天然气的,家庭用气量每户17立方米以内(含17立方米)按天然气居民用户价格的60%计收。

  (七)使用广州珠江数码集团有限公司有线电视网络的,“五保户”免缴主机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低保对象、低收入困难家庭按每户10元/月计收主机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具体按广州珠江数码集团有限公司相关规定执行。使用省、市其他有线电视网络的,按省、市有关优惠规定执行。

  (八)使用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等公司产品,新装固定电话的,免收工料费、安装调测费等一次性费用,并赠送电话机1部;使用住宅固定电话的,每月赠送与已缴月租费等额的通话费;使用宽带网络的,享受当地接入同档费用的5折优惠;使用小灵通的,赠送120元通话费(分12个月赠送)。具体按以上公司相关优惠规定执行。

  (九)减免基本殡葬服务项目费用,具体按市民政局、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困难群众基本殡葬服务费用减免试行办法〉的通知》(穗民〔2010〕54号)有关规定执行。

  三、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本市当地低收入困难家庭认定标准的家庭,可向户籍所在地居(村)委会或街道(镇)提出申请,经区(县级市)民政局审核批准,可认定为低收入困难家庭,并发给《广州市城镇低收入困难家庭证》或《广州市农村低收入困难家庭证》。民政部门根据居民家庭实际收入状况对低收入居民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定期对持证家庭实行复审,定期将具有享受减免资格的低收入居民名单提供给相关单位查询。

  四、市民政局要牵头会各有关单位制定消费性减免政策的具体操作办法。消费性减免政策所涉及的单位,要做好相关项目的衔接和管理工作,并自行消化本单位减少的收入。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变化或有效期届满,将依据实施情况依法进行评估修订。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八月十五日

主题词:民政 救助 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秘书处2011年8月2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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