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府办〔2013〕38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广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制度,根据国家、省、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要求及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对我市居民医保有关规定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筹资标准。
(一)未成年人及在校学生筹资标准为440元/(人·年),其中,个人缴费120元/(人·年),各级政府资助320元/(人·年)。
(二)非从业居民筹资标准为920元/(人·年),其中,个人缴费600元/(人·年),各级政府资助320元/(人·年)。
(三)老年居民筹资标准为1800元/(人·年),其中,个人缴费800元/(人·年),各级政府资助1000元/(人·年)。
上述筹资标准从2013居民医保年度起执行。
二、调整在校学生参保登记办法。
(一)本市各类中小学校全日制学生(以下统称中小学生)统一由所在学校整体办理居民医保参保登记手续。
属于本市社会医疗救助金资助范围的困难中小学生,以家庭为整体到户籍所在街道民政或残联部门办理居民医保参保登记手续。
(二)各类科研院所、高等学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及技工学校的在校学生(含本市社会医疗救助金资助的上述学生),办理参保登记办法仍分别按原规定执行。
(三)在校学生个人应缴纳的居民医保费,按照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四部门《关于我省各类学校科研院所托幼机构代收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的通知》(粤人社发〔2010〕243号)的规定,纳入学校代收费项目,统一由学生所在学校代收代缴。
三、居民医保费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征收。
四、每年按照新增实际参保缴费人数6元/(人·年)、续保人数4元/(人·年)的标准,由市、区(县级市)财政部门按现行财政体制安排参保扩面工作经费,并纳入全市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年度预算。
五、当居民医保基金出现收支不平衡时,通过调整居民医保缴费标准、医疗待遇标准等方式解决。全市各级政府在居民医保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给予补贴。
六、本通知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本通知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反映。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8月27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秘书处 2013年8月2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