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府办〔2013〕2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我市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工作的意见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深入贯彻《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中发〔2010〕6号)、《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6〕15号),结合我市实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促进我市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要求
校企合作是指我市高职院校、职业学校、技师学院和技工学校等职业类院校(含公办和民办、市属和区属,以下简称职业类院校),与相关企业在人才培养与职工培训、科技创新与技术服务、资源共享与共同发展等领域开展的合作。我市职业类院校众多,具有较强的办学能力和较高的办学水平,同时随着经济社会的转型升级,广大企业对技能人才的需求越来越迫切。开展校企合作办学,既是加快职业教育改革和发展,增强服务经济和社会发展能力,打造广州职业教育品牌,建成我国南方职业教育与培训基地的迫切需要,也是促进企业转型升级,增强企业的人才实力和市场竞争力的重要举措。
我市校企合作的指导思想和目标要求是,根据市委、市政府“12338”的决策部署,围绕战略性主导产业发展及其对高技能人才的需求,以“政府引导、校企互动、行业协调”为工作原则,以市场需求和促进就业为导向,充分整合社会各方面教育培训资源,探索建立职业教育、产业发展、促进就业紧密结合的职业教育人才培养新机制和产学研合作新模式。职业类院校与企业在自愿协商的基础上,通过建立紧密型的合作办学体制机制实现优势互补、资源共享,推进生产、教学、科研相结合,产业链和教育链、产品链和教学链的深度融合,全面提升培养对象的综合素质、实践能力和就业竞争力,实现职业类院校和企业共同发展,达到“双赢”、“多赢”的目的。
二、主要内容和方式
(一)开展合作办学。
支持企业与职业类院校开展多种形式的联合办学,发挥政府、企业、学校各自在产业规划、经费筹措、先进技术应用、兼职教师选聘、实习实训基地建设和学生就业等方面的优势,形成政府引导,行业组织、企业、学校等各方合作办学,跨部门、跨地区、跨领域、跨专业合作育人的长效机制。鼓励职业类院校或企业牵头或参与组建职业教育集团,充分发挥职业类院校、行业组织、企事业单位各自的优势,在政府的引导下,按所属行业联合职业类院校与企业结成校企利益共同体,推进政校企三方集群联动,成立相应职业教育集团合作办学董事会(理事会),形成共建共享的办学体制、建立校企深度合作的长效机制,实现职业类院校办学模式的多元化。
(二)共同培养技能人才。
职业类院校应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要求,面向社会开展高技能和新技术培训、成人学历教育,提高社会服务能力。主动与企业在学生实习、专业设置与课程开发、订单培养与就业推荐、师资交流与培训、职工培训与继续教育等方面开展合作,积极参与企业技术改造、产品研发等。对企业的“订单培养”需求,职业类院校按照学历教育人才培养标准,结合企业岗位工作标准和国家职业资格标准与企业共同制定技能型的“订单培养人才”培养方案,为企业定向培养、输送人才,并可以企业名称命名班级。企业要发挥主体作用,积极参与和支持校企合作培养高技能人才,并将其作为建立现代企业职工培训制度的重要内容,更多地通过校企联合办学、“订单式”培养,录用新员工,满足生产、经营、服务对人才的需求。
(三)合作推进内涵建设。
职业类院校要建立有职业院校负责人、企业负责人、行业专家和对口科研院校专家参加的校企合作指导委员会和有企业专家参加的课程建设和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试行校企互派人员挂职制度,联合推进职业教育课程改革,优化专业设置,加强专业建设,合作共建课程。职业类院校要聘请有实践经验的合作企业专家担任专业教学和技能训练的兼职教师,建立兼职教师师资库,合作企业每年从库中定期派遣中高层管理人员或技术人员到职业类院校,参与人才培养。职业类院校和合作企业共同制定教师能力建设计划,建立教师定期到企业实习锻炼的制度,联手培养“双师型”教师,把与企业合作共同培养教师专业实践能力作为教师培训工作的重要途径。企业要依靠相关专业优势,积极参与职业教育发展和教学相关环节,做好职业教育发展规划、专业布局、课程体系、评价标准、教材建设、实习实训、兼职教师选派等方面的工作指导和咨询,在职位晋升、工资福利待遇等方面切实保障到学校培训的职工的权益,对到企业实习锻炼的教师,安排其在生产、管理、技术、研发等岗位顶岗实习或参与有关工作和活动,帮助其完成实习课题。
(四)共同建设实验实训基地。
职业类院校要与企业合作建设实验实训基地或实训中心,按照互惠互利原则,明确校企双方职责和利益,采用接受企业设备赠送、设备推介、为企业提供设备场地、与企业合股等形式,积极引进企业先进生产设备、产品、资金、生产线、生产车间或技术创新机构用于实训、生产和研发,共同将实训基地或实训中心建成企业的生产、研发基地和学校的教学工厂、对外培训中心及技能考核鉴定场所,有效保证学生和对外开展生产性实训,企业通过合作建设实训基地或实训中心实行设备、人才资源共享配套,促进实训、培训、生产和研发相结合,提高生产效益。支持企业提供场地吸引职业类院校带着技术与资金到企业建立“厂中校”、培训实训基地或教师企业工作站。
(五)共同建立实习就业基地。
职业类院校要通过与企业签定协议、在企业挂牌等形式,建立相对稳定的学生生产实习和就业基地,积极实行实习就业一体化。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安排实习内容,建立和完善学生实习制度和实习管理制度。合作企业要积极接受职业类院校学生到企业相应岗位实习,安排对口专业的实习岗位,安排带教师傅,做好岗前培训、安全教育,提供劳动保护。学生实习前,学校与学生或学生家长、学校与企业应该以书面形式分别签订学生实习协议,明确各自权利、义务和责任,不得通过中介机构代理组织、安排和管理学生实习工作。实习可根据专业需要灵活安排,要积极探索工学结合、半工半读、学校学习和企业实习分阶段、交替式学习等模式。禁止安排实习学生在风险较大、非本专业对口行业或者其他不适宜学生实习的岗位顶岗实习,学生每天顶岗实习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对实习学生按有关规定和实习合作协议提供合理报酬,支付实习期间的意外伤害保险费用。对半工半读的学生可实行免费培养,所需费用经企业和学校协商,由企业合理分担。要根据需要,优先从实习学生中录用新员工,帮助学生就业。要积极开拓国际合作办学途径,开展境外实习、研修项目,提高实习档次和水平,开拓境外就业市场。
(六)共同开展技术研发。
职业类院校要把与企业合作开展技术研发作为提升学校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能力和企业提升市场竞争力的重要举措,以政府为主导,整合研发机构、高科技企业和职业类院校科技创新资源,政产学研合作开展技术攻关,建设产业化孵化基地,汇聚、转化、转移技术成果。职业类院校要制定政策措施,培养骨干力量,确定研发项目,积极组织教师开展应用技术研究、技术革新与攻关、与新课程相配套的实训设备和实训平台的研发制作,并积极推进产业化经营服务,努力推进成果在生产实际和教学实训领域的应用。企业可充分利用职业院校场地、设备、教师资源,在职业院校建立产品研发基地,通过企校合作,建成新产品、新技术的培育孵化基地。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建立职业教育校企合作运行指导机制,由市发展改革、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指导和协调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有序开展,完善促进校企合作配套的政策、措施和办法,搭建校企合作对接和信息沟通的平台,评估校企合作的成效。各有关部门也要通力合作,履行相应职责,将职业类院校的发展纳入本地经济社会和产业发展规划,统筹谋划职业类院校发展规划、经费筹措、基础建设等重大政策措施,引导和鼓励相关企业与职业类院校开展校企合作,并积极指导解决校企合作工作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
(二)形成共促合力。
优化职业教育发展环境,建立和完善政府引导、行业协调、校企互助、企业参与、社会联动的校企合作长效运行机制。在政府引导下,行业组织要发挥在信息、人才和技术等方面的资源优势,鼓励、指导和规范本行业的企业和职业类院校开展合作,协调合作关系,推动合作项目的顺利实施,并及时发布和预测本行业技能人才的用人信息,参与实践教学标准及实习指导教师能力标准的制定等。学校和企业要发挥在校企合作中的双主体作用,要把校企合作纳入发展总体规划,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明确专责领导负责推动校企合作工作的组织和实施,鼓励学校和企业在合作协议中安排校企合作促进专项经费,校企合作产生的利润中应当预留部分资金作为校企合作项目发展资金。
(三)加大财政支持力度。
市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校企合作项目每年开展情况,申请有关项目资金支持或视财力列入部门预算。政府各相关部门应在当年度财政预算中按生均比例安排资金,并多渠道筹措经费,保证用于支持校企合作发展的资金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同步增长。
财政支持校企合作的资金主要用于职业类院校和企业联合建设职业教育实习实训基地及生产车间;支持企业办学和建立实训基地;合作开展企业技术改造、产品研发、科技攻关和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企业接纳职业类院校学生实习发生的物耗能耗,职业类院校学生实习期间意外伤害保险;职业类院校和企业联合开发地方特色教材,校企合作专题调研、专项研究和经验交流等活动。
(四)强化政策保障。
1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制定和完善职业教育专业领军人才引进的激励政策,建立企业引进人员职称互认制度,落实企业人员调入职业类院校直接享受职业类院校相对应的待遇。加快制定出台建立实习实训安全责任分担政策及实施办法、学生顶岗实习工伤保险补贴制度及实施办法等系列政策。
2校企合作所形成的技术成果、专利、发明等知识产权及产品的收益均为投资者共有,也可通过协商确定其归属,成果主要完成人可按有关法规享有相应权益。
3明确企业职工培训经费,企业应建立职工培训和继续教育制度,并确保按规定提取职工培训经费并合理使用。对企业和职业类院校合作开展“订单式”技能人才培养,由企业承担的支出可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企业应在职位晋升、工资福利待遇等方面切实保障到学校培训的职工的权益。
4校企共办非营利性教学实训基地用地可列入教育用地范围,允许使用教育经费与企业共建资产权属明晰的企业实训基地,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与操作办法,对校企合作建设实训(生产)基地的教学管理、设备与物资管理、生产管理、现场管理、人员管理等提出具体要求,使职业教育高技能人才培养的每个环节均与企业、职业要素“全面渗透”,全面提升实训基地的功能,推进实践教学改革。
5落实相关税费优惠政策,企业用于校企合作的设备按税法规定计提折旧,企业给予实践教师和顶岗实习的学生的劳动报酬或津贴按照税法规定予以税前扣除。企业通过具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团体、群众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个人通过具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团体、群众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向职业类院校捐赠的支出,可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比例在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对企业共同合作研究开发的项目,符合税收政策规定条件的,由合作各方就自身承担的研发费用分别按照规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加以扣除;对企业委托职业类院校进行研究开发活动的研发费用,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由委托方按照规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额时加以扣除。
(五)建立评审考核机制。
校企合作各方应对合作项目建立考核、评价体系,共同制定考核标准,对人才培养及在职培训质量等进行考核;市和区(县级市)主管部门应当对财政用于支持校企合作发展的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对资金使用进行调整。市有关职能部门及其委托的行业组织,对职业教育校企合作项目及其实施情况进行检查、评估,检查、评估结果作为政府专项资金资助或奖励的依据。对校企合作中有突出贡献的职业类院校、企业、个人,按规定进行评选表彰。对职业类院校参与企业技术改造、产品研发、科技攻关和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给予资助或奖励;对校企合作培养高技能人才成绩突出的职业类院校,将优先推荐申报各级实训基地建设和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优先推荐参评各级教育部门的荣誉集体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授予的“高技能人才实训基地”称号。
四、其他
本意见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1月24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秘书处 2013年2月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