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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广州市粮食生产功能区实施方案的通知

  • 2018-04-04
  • 来源: 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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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府办函〔2018〕54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广州市粮食生产功能区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关于建立广州市粮食生产功能区的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农业局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3月30日

关于建立广州市粮食生产功能区的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的指导意见》(国发〔2017〕24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广东省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办函〔2017〕639号)精神及上级有关工作要求,结合我市只需划定粮食生产功能区的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省下达我市粮食生产功能区划定任务指标40.55万亩,按照任务进度要求,2018年4月16日前各区制定划定方案,2018年10月底前完成划定任务,并做到全部建档立卡、上图入库,实现信息化和精准化管理。2018年12月底前完成全市的粮食生产功能区划定工作。在完成功能区划定的基础上,大力推进粮食生产功能区建设任务,形成布局合理、数量充足、设施完善、产能提升、管护到位、生产现代化的粮食生产功能区,保障我市粮食生产安全。

二、工作内容

(一)科学确定划定标准。

结合我市当前水稻种植田块类型特点,各区在开展划定工作时,应优先将具备以下条件和标准的水田划定为粮食(水稻)生产功能区:

1.已划定为永久基本农田,土壤较为肥沃,耕地质量等级在五等以上的水田,近年来基本种植水稻的田块;

2.相对集中连片,原则上平原地区连片水田面积不低于300亩,丘陵地区连片水田面积不低于30亩;

3.农田水利灌排工程等农业基础设施比较完备,灌溉条件较好,排灌能力满足农业生产需求,生态环境良好,建成或规划建设的高标准农田;

4.周边涉及农业生产的河道水系通畅、灌溉条件有保障、交通相对便利,农用输电线路等设施能满足生产需求,土壤、水体和大气环境质量等符合生产质量安全要求的田块。

划入粮食禁止生产区域的,不得划为粮食生产功能区。

(二)逐级分解下达任务。

综合考虑辖区资源禀赋、发展潜力、产销平衡等条件,根据全市粮食(水稻)生产功能区划定任务,结合各区现有水田面积、永久基本农田面积和现有水稻种植面积等因素,我市将划定任务分解下达到各区(详见附表)。各区政府结合实际,将划定任务逐级分解落实到镇(街)、村,并结合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细化落实到农户和田块。

(三)认真做好划定工作。

1.深入开展调查。

各区政府要督促区农业部门牵头,会同区发展改革、国土规划等相关部门深入开展调查,摸清辖区内连片水稻田和水稻种植水田分布情况。

2.制定划定方案。

各区根据土地利用、农业发展、城乡建设等相关规划,按照连片划入标准和分解下达的粮食(水稻)生产功能区划定任务,结合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和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制定本区粮食(水稻)生产功能区划定方案。划定方案要包括划定总面积、区域数量、区域连片面积、分布地点〔明确到镇(街)、村、户〕、当前种植作物类型、农田基础设施情况等内容,并明确各环节具体工作要求和职责分工。

3.规范进行划定。

划定方案经区政府审定后,由区农业部门会同区发展改革、国土规划部门组织实施。划定的粮食(水稻)生产功能区要明确到镇、村的具体地块并统一编号,标明“四至”及拐点坐标、连片面积以及灌排工程条件、耕地质量等级、作物类型、承包经营主体、土地流转情况等相关信息。

4.上图入库管理。

依托国土资源遥感监测“一张图”和综合监管平台,建立电子地图和数据库,建档立卡、登记造册,把划定的粮食(水稻)生产功能区地块具体落实到图上,并根据农田实际情况核定修正,及时“上图入库”。

(四)审核汇总划定成果。

各区政府要加强工作督导,及时组织开展粮食(水稻)生产功能区划定成果的核查和验收,在成果验收合格并公告公示无异议后,于2018年10月底前将全区划定情况报送市农业局、发展改革委、国土规划委。市农业局会同市国土规划委加强对各区划定工作的指导服务和督促,2018年11月底前,汇总各区、镇(街)划定的成果,形成全市数据库,完成全市粮食功能区的划定任务。2018年12月底前,市农业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国土规划委将有关成果报市政府审核,由市政府报省政府审定。

三、工作组织

成立广州市粮食生产功能区划定工作联席会议,由黎明副市长任总召集人,市政府马曙副秘书长、市农业局主要领导任召集人,成员由各区政府、市农业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国土规划委分管领导担任;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农业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农业局分管领导担任。

各区按照省农业厅、省农垦总局《关于印发〈广东省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划定工作技术规程〉的通知》(粤农函〔2018〕199号)成立相应的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粮食生产功能区划定工作。

四、工作要求

(一)落实主体责任。

各区政府是粮食生产功能区划定工作的责任主体,要高度重视,认真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的部署要求,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切实落实主体责任,按时、按量、优质高效地完成粮食生产功能区划定与建设任务。我市将粮食生产功能区建设列入全市粮食安全责任考核内容,实行年度考核。

(二)明确部门分工。

市农业部门:牵头组织粮食生产功能区划定各项工作,制定实施方案、分解划定任务;会同市发展改革、国土规划部门开展粮食生产功能区划定地块筛查、实地核实、成果验收,建立粮食生产功能区电子地图和数据库,建档立册,负责政策宣传和技术培训。

市发展改革部门:发挥统筹协调作用,负责粮食生产功能区规划与其他专项规划的衔接,适时组织第三方评估。

市国土规划部门:负责提供土地利用现状数据、永久基本农田划定、高标准农田建设等数据和资料;配合对省提供的底图进行判读并提供需要更换的备选地块,配合农业部门做好实地勘查、上图入库、成果验收等工作。

市财政部门:保障市直有关部门落实粮食生产功能区划定工作的相关经费。

水务、交通、环保、档案、电力等部门:根据各自工作职能,指导各区相应部门做好职能范围内粮食生产功能区划定的衔接工作,配合做好粮食生产功能区划定与建设等工作。

各区政府:是粮食生产功能区划定工作的责任主体,按照广州市下达的粮食生产功能区划定任务,组织实施本区的划定工作;落实本区粮食生产功能区划定建档立卡、上图入库;组织划定成果的区级自验工作;落实本区粮食生产功能区划定工作经费。

(三)工作步骤和时间安排。

1.开展调查。

2018年2月底前,各区政府组织相关部门深入开展调查,提出可划定为粮食生产功能区的田块。

2.制定方案。

2018年4月16日前,各区政府编制完成本行政区域内粮食生产功能区划定工作方案。

3.划定实施。

2018年10月底前,各区政府组织实施并完成具体划定工作,建档立卡、登记造册、上图入库。划定成果经区级自验、市级初验后,逐级上报复核、备案。11月底前完成全市的粮食生产功能区划定工作。12月底前经市政府同意后报省政府审定。

附件:广州市粮食生产功能区划定任务分解表

 

附件

广州市粮食生产功能区划定任务分解表

                                                                                                                          单位:万亩

 

耕地面积

划定永久

基本农田

面积

其中

水田

面积

2016

水稻种植

面积

粮食生产功能区划定面积

荔湾区

0.64

0.37

0

0

0

海珠区

0.44

0.67

0.08

0

0

天河区

0.76

0.13

0.04

0

0

白云区

13.67

11.18

2.54

5.37

1.74

黄埔区

4.43

3.08

0.80

2.61

0.55

番禺区

11.06

9.03

3.28

0.17

2.24

花都区

14.94

18.48

7.46

8.41

5.09

南沙区

22.17

18.21

11.29

1.82

7.71

从化区

20.18

25.57

14.49

30.90

9.92

增城区

33.16

48.44

19.42

37.79

13.30

 

121.45

135.17

59.40

87.07

40.55

说明:1.各区粮食生产功能区划定面积=40.55÷59.4×各区水田面积。

   2.从城市发展角度出发,海珠区和天河区粮食生产功能区划定面积不作安排;粮食主产区从化区和增城区粮食生产功能区划定面积分别多安排0.03万亩和0.04万亩。

   3.耕地面积、划定永久基本农田面积、水田面积(59.40万亩)等数据由市国土规划委提供。

   4.2016年水稻种植面积为市统计局提供的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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