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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燃气供应短缺应急预案的通知

  • 2014-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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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府办〔2014〕26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燃气供应短缺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市应急委各成员单位:

  《广州市燃气供应短缺应急预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广州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要求,认真组织实施。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6月10日

广州市燃气供应短缺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保障本市燃气市场稳定供应,加强燃气供应情况监管,及时、有序、高效地处置燃气供应短缺事件,最大限度地减少燃气供应短缺造成的影响,制定本预案。

  1.2 工作原则

  (1)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燃气供应短缺应急工作实行市政府统一领导下的分部门、分级负责制,各级政府、各部门、各燃气经营企业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积极履行职责,认真组织处置燃气供应短缺事件。

  (2)整合资源,统筹兼顾。各级政府部门、各燃气经营企业按照预案要求,做到快速反应,密切协调,统筹兼顾,服从调配,保障重点。

  (3)预防为主,平战结合。坚持有效预防与突发应急相结合,各燃气经营企业切实承担起燃气供应的责任,建立起稳固的燃气供应渠道,落实燃气应急储备,做好燃气供应监测、预报、预警和应急预案的演练。

  1.3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广州市天然气气源供应保障管理办法》及《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单位制定和修订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框架指南》、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决定、广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广州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气供应短缺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市指挥部及职责

  为切实加强燃气供应短缺应急工作的领导、协调,成立广州市燃气供应短缺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负责指挥协调全市燃气供应短缺应急工作。

  2.1.1 市指挥部组成

  总指挥:分管城市管理工作的副市长。

  常务副总指挥:协助分管城市管理工作的市政府副秘书长。

  副总指挥:市城管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应急办主要负责人。

  成员:市委宣传部,市城管委、市府办公厅(新闻信息处),市应急办、发展改革委、财政局、交委、物价局、经贸委、工商局、公安局、公安消防局、质监局分管领导。

  市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指挥部办公室),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城管委,指挥部办公室主任由市城管委分管燃气工作的副主任兼任,成员由市指挥部成员单位的相关处室(部门)领导及主要燃气经营企业负责人组成。

  2.1.2 市指挥部主要职责

  (1)根据燃气供应状态和指挥部办公室的建议,决定启动和终止预案。

  (2)督促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开展应急工作。

  (3)根据上游燃气供应商、燃气经营企业的资源情况,统筹协调燃气应急供应,下达应急供应指令,指挥各有关部门和燃气经营企业调配燃气气源,组织资源的投放,必要时采取行政调度措施。

  (4)及时向市政府、省政府报告事态变化情况,落实市政府下达的指令。

  2.2 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1)根据燃气供应短缺情况,向市指挥部提出预警等级和启动预案的建议。

  (2)跟踪掌握燃气供应动态,依据燃气供应短缺事件等级,提出应急供应计划、调控措施等工作建议。

  (3)按照市指挥部指示,具体组织、协调市指挥部成员单位开展应急工作,调配燃气资源,保障重点供应。

  (4)根据燃气供应恢复情况,向市指挥部提出解除预警信号及终止应急的建议。

  (5)组织修订《广州市燃气供应短缺应急预案》。

  2.3 市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市委宣传部:指导各新闻媒体做好正面舆论引导,稳定民心。

  市城管委:建立燃气供应信息管理体系,监测燃气市场供求信息,提出预警信息;向市指挥部提出应急处理意见,组织协调燃气经营企业的燃气资源,保障燃气供应。

  市府办公厅(新闻信息处):协助协调媒体做好燃气市场供应情况的新闻发布工作。

  市应急办:协助总指挥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做好信息报送、综合协调,督促检查落实市领导有关批示、指示。

  市发展改革委:协助市领导和市指挥部做好综合协调工作;协调上游天然气供应商加大对广州的天然气供应,统筹做好各种能源的调配。

  市财政局:负责燃气供应短缺应急处置经费的预算和调控。

  市交委:负责应急情况下燃气运输车辆的组织和运输协调,并负责使用燃气的城市公共交通车辆的运营调度。

  市物价局:监控液化石油气市场价格,提出价格预警和相应的对策措施,查处价格违法案件。

  市经贸委:协调市内燃气生产企业增加燃气供应;协调供电和发电企业配合做好电力供应工作。

  市工商局:维护燃气市场经营秩序,查处扰乱市场供应秩序等违法行为。

  市公安局:维持燃气应急运输车辆的交通秩序和汽车加气站治安秩序,协助处置因燃气供应短缺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治安稳定。

  市公安消防局:加强对各种燃气供应设施的监督检查,确保燃气设施安全运行。

  市质监局:监督检查燃气供应设施,查处燃气质量、计量违规行为。

  2.4 区(县级市)应急指挥机构及职责

  区(县级市)人民政府根据本预案的规定,建立本地燃气供应短缺应急指挥机构,并参照本预案开展燃气供应短缺应急工作。

  2.5 燃气经营企业职责

  建立稳固的燃气供应渠道,做好日常燃气气源储备;加强燃气供需情况统计分析和上报,及时预警短缺情况;制定应急状态下暂停供气的用户顺序,服从市指挥部对燃气资源的统一调配。

  3 市场监测和预警

  3.1 市场监测

  各级燃气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燃气供应信息管理体系,监测燃气市场供求信息,不定期对燃气储存状况进行调查,定期对燃气供应情况进行分析,判断市场供应状况,预测全市燃气需求与供应形势。各燃气经营企业应当积极配合。

  3.2 应急储备

  按照“政府统筹规划、企业建设运营”原则落实本市燃气储备。各级燃气管理部门应当在各级燃气发展规划中确定燃气应急气源保障体系,落实燃气应急储备设施规划。

  3.2.1 天然气应急储备

  天然气应急储备实行市、区(县级市)两级储备机制。其中,市级储备由广州市天然气供应企业负责建设和运营,按照管道天然气气源中气量最大一路停止供应情况下,以确保使用管道天然气的居民、公福、商业、公共交通及主要工业用户7天供气为近期目标,以确保使用管道天然气的居民、公福、商业、公共交通及主要工业用户15天供气为远期目标,逐步建立市级天然气应急储备设施。

  天然气经营企业结合各自用户实际情况,以满足所有用户连续稳定供应,解决区域内天然气2天供应量为目标,逐步建立区域天然气应急储备设施。

  各级燃气管理部门应当积极引导各天然气经营企业加强管网连接,强化区域天然气供应联合保障协调,协助企业通过多种手段提高天然气应急储备。

  3.2.2 液化石油气应急储备

  液化石油气应急储备依托现有液化石油气储存设施统筹规划,各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按保证冬季供气需求做好液化石油气应急储备。

  3.3 预警与预防机制

  各级燃气管理部门密切关注燃气市场动态,出现燃气供应短缺苗头时,提出预警信息和应急处理意见,报请市指挥部决定发布预警信号。

  3.4 预警分级

  依据对市场供应造成影响的严重程度不同,燃气供应短缺预警由低到高分为四级:Ⅳ级、Ⅲ级、Ⅱ级和Ⅰ级。

  3.4.1 Ⅳ级预警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市指挥部发布Ⅳ级预警。

  (1)全市燃气经营企业的静态液化石油气库存量少于10天市场需求量,且采购计划8天内无法落实,没有足够的后续气源补充。

  (2)天然气上游供应不正常,日供气量连续5天达不到应供气量的95%,且不能保证后续气源足量稳定供应。

  (3)部分燃气经营企业的静态LNG(液化天然气)库存量小于7天市场需求量,且后续存在采购、运输困难。

  3.4.2 Ⅲ级预警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市指挥部发布Ⅲ级预警。

  (1)全市燃气经营企业的静态液化石油气库存量少于8天市场需求量,且采购计划6天内无法落实,没有足够的后续气源补充,价格出现异常波动。

  (2)天然气上游供应不正常,日供气量连续3天达不到应供气量的90%,且不能保证后续气源足量稳定供应。

  (3)部分燃气经营企业的静态LNG库存量小于5天市场需求量,且后续存在采购、运输困难。

  3.4.3 Ⅱ级预警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市指挥部发布Ⅱ级预警。

  (1)全市燃气经营企业的静态液化石油气库存量少于5天市场需求量,且采购计划4天内无法落实,没有足够的后续气源补充,价格出现异常波动。

  (2)天然气上游供应不正常,日供气量连续2天达不到应供气量的85%,且不能保证后续气源足量稳定供应;或天然气长输管线需抢修,预计12小时内无法恢复正常供气,且可能对供气造成影响。

  (3)全市燃气经营企业的静态LNG库存量小于5天市场需求量,且后续存在采购、运输困难。

  3.4.4 Ⅰ级预警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市指挥部发布Ⅰ级预警。

  (1)全市燃气经营企业的静态液化石油气库存量少于3天市场需求量,且采购计划3天内无法落实,没有足够的后续气源补充,价格出现大幅度上涨。

  (2)天然气上游供应不正常,上游下达供气短缺通知书,或天然气长输管线需抢修,停气时间超过12小时,且已对局部供气造成影响。

  (3)全市燃气经营企业的静态LNG库存量小于3天市场需求量,且后续存在采购、运输困难。

  4 应急响应及措施

  4.1 应急响应

  根据燃气市场供应情况,由市指挥部宣布启动应急响应,并确定信息发布范围。各有关部门、各燃气经营企业按照各自职责进入应急状态,认真落实各项应急措施。应急响应级别由低到高分为四级:Ⅳ级、Ⅲ级、Ⅱ级和Ⅰ级。

  4.1.1 Ⅳ级应急响应及措施

  发布Ⅳ级预警信号后,各燃气经营企业及有关部门,采取以下措施:

  (1)燃气管理部门:掌握每日的燃气供应信息及后续气源情况。

  (2)各燃气经营企业:拓宽气源采购渠道,有条件的管道供应区域应采用双气源供气,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应控制向外市供气,并每日一次向市、区(县级市)两级燃气管理部门报送燃气供应信息,包括当日供气量、采购计划及实际进货量、库存量、销往外地气量及后续气源情况等。

  (3)各天然气经营企业:当因天然气供应短缺原因进入Ⅳ级应急状态时,应督促上游供应商履行合同,加大车载液化天然气采购量。

  4.1.2 Ⅲ级应急响应及措施

  发布Ⅲ级预警信号后,除继续实施Ⅳ级应急响应措施外,各燃气经营企业及有关部门,采取以下应急措施:

  (1)燃气管理部门:启动天然气供应调剂、补充供应措施。

  (2)各燃气经营企业:向用气大户通报情况,告知其合理安排生产计划;筹措资金,加强应急气源采购。

  (3)经贸管理部门:协调市内燃气生产企业增加对广州市的燃气供应量。

  (4)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协调解决外调能源的运输问题。

  4.1.3 Ⅱ级应急响应及措施

  发布Ⅱ级预警信号后,除继续实施Ⅲ级应急响应措施外,各燃气经营企业及有关部门,分别或同时采取以下应急措施:

  (1)燃气管理部门:出现局部气源短缺情况时,视其他燃气经营企业的供气状况采取临时调配措施,保证居民及其他重要用户的供气。

  (2)各液化石油气生产、经营企业:暂时停止向外市非长期合同用户供气。

  (3)各燃气经营企业:通知具有能源替代措施的用气单位采用替代措施,并暂时停止向可中断用户供气。

  (4)交通运输部门:安排双燃料车辆出租车改用替代能源。

  (5)物价部门:加强市场价格监测,及时掌握燃气市场价格动态,按照相关燃气价格管理办法,及时调整燃气价格,依法查处燃气经营中哄抬物价等价格违法行为,维护正常的市场价格秩序。

  (6)工商部门:加大市场巡查力度,打击扰乱市场供应秩序等违法行为。

  (7)宣传部门:加强舆论引导,加强节约用气宣传,引导居民和企事业单位节约用气,鼓励采取用电等作为临时替代能源。协调新闻媒体本着有利于社会稳定的原则对燃气供应短缺事件进行报道,坚持新闻真实性,防止不实报道和炒作。

  (8)财政部门:调配财政资金对燃气经营企业因配合政府决策而造成的损失,经市财政投资评审后,由市财政给予一定的补偿。

  4.1.4 Ⅰ级应急响应及措施

  发布Ⅰ级预警信号后,除继续实施Ⅱ级应急响应措施外,各燃气经营企业及有关部门,分别或同时采取以下应急措施:

  (1)经贸管理部门:合理调配各类电厂的运行,将燃气电厂的用气指标调剂给城市燃气使用。

  (2)应急管理部门:报请省政府协调周边地区对广州市予以气源支援。

  (3)交通运输部门:合理安排纯燃气公交车运行车次的基础上,减少地铁沿线的纯燃气公交车车次,增加其他能源汽车的投放。

  (4)各燃气经营企业:按保证重点的原则,优先保障居民日常生活和公共交通等的用气。按照预先制定的停气顺序,逐步停止各类工商企业用户供气。

  4.2 设施安全保障

  进入Ⅰ级应急响应后,各燃气经营企业要特别加强对各种燃气供应设施的安全保卫工作,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各级燃气管理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公安消防部门应切实加强对上述设施的监督检查,确保燃气设施安全运行。公安部门要加强对燃气设施周边治安的维护,防止冲击燃气设施等群体性事件的发生。

  4.3 信息报告

  发生燃气供应短缺时,燃气经营企业应立即核实情况,在确认情况后立即向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在应急处置过程中,要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在接到有关短缺事件报告后,指挥部办公室按以下程序上报:

  出现Ⅰ级预警、Ⅱ级预警情形时,指挥部办公室应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向市指挥部、市应急办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报告。

  出现Ⅲ级预警情形时,指挥部办公室应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向市指挥部、市应急办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报告,并通报其他相关部门。

  出现Ⅳ级预警情形时,指挥部办公室应及时向市应急办通报相关情况。

  4.4 新闻发布

  发生燃气供应短缺时,相关部门应根据审查程序及时发布新闻信息,确保信息内容全面、准确,内容应包括供应情况、应急状态和相关应对措施等。

  出现Ⅰ级预警、Ⅱ级预警情形时,由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起草新闻发布稿,送市委宣传部审核后,由市府办公厅(新闻信息处)统一向新闻媒体发布。出现Ⅲ级预警、Ⅳ级预警情形时,由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起草新闻发布稿,并根据事态发展要求统一向新闻媒体发布。

  发布Ⅰ级预警信号后,各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做好用户的宣传解释工作。

  5 应急终止

  全市范围的气源能够持续正常稳定供应7天后,由市指挥部宣布解除应急状态及终止应急响应,由市委宣传部或市府办公厅(新闻信息处)向媒体发布通稿。应急状态解除后,各有关部门及燃气经营企业应当认真分析和总结应急工作情况,由指挥部办公室汇总后上报市指挥部。

  6 附则

  6.1 名词术语

  天然气经营企业:依据《广州市天然气气源供应保障管理办法》的规定,天然气经营企业是指向天然气分销企业或终端用户销售天然气的管道燃气经营企业。

  天然气供应企业:依据《广州市天然气气源供应保障管理办法》的规定,天然气供应企业是指向分销用户及高压直供用户销售天然气的企业。

  6.2 预案修订与解释

  本预案由市城管委负责组织修订和解释。

  6.3 有效期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秘书处 2014年6月1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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