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府办〔2011〕28号
印发广州市2011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任务及责任分工等文件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州市2011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任务及责任分工》、《广州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和综合改革以奖代补专项资金管理试行办法》、《广州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经费补偿和管理试行办法》、《关于加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人员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医改办(设在市发展改革委)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七月十二日
广州市2011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任务及责任分工
为贯彻落实《中共广州市委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穗字〔2010〕19号),结合国家、省2011年医改工作任务要求,现提出我市2011年度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任务及责任分工。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精神,按照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突出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着力解决好机构编制、人事改革、绩效工资、补偿机制等关键环节,巩固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成效,全面完成医改近期三年既定目标任务,切实缓解人民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
二、工作任务与目标
(一)完善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建设。
1.扩大基本医疗保障覆盖面。
(1)扩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医保)覆盖面,参保率提高到95%以上,参保人数达到692万人。解决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和困难企业职工的参保问题。进一步做好城镇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人员、大学生、灵活就业人员和农民工的参保工作。(完成时间:12月31日前,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地税局)
(2)巩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覆盖面,参合率稳定在98%以上。(完成时间:12月31日前,责任单位:市卫生局)
2.提高基本医疗保障水平。
(1)提高筹资标准。新农合政府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230元以上,城镇居民医保政府补助标准达到每人每年200元以上。新农合筹资标准不低于300元。并适当提高个人缴费标准。(完成时间:12月31日前,责任单位:市卫生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2)推进门诊统筹。扩大城镇职工医保和城镇居民医保门诊特定病种范围,全面实施普通门诊统筹保障。新农合全面建立普通门诊统筹补偿和特殊病种门诊补偿制度。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门诊费用报销比例明显高于医院。(完成时间:12月31日前,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
(3)提高住院费用报销比例。在政策规定范围内的住院费用,城镇职工医保报销比例不低于80%,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达到本市职工年平均工资的6倍以上,且不低于16万元;城镇居民医保报销比例不低于70%,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达到本地居民年可支配收入的6倍以上,且不低于10万元;参加新农合的人员在镇、区、区外住院报销比例分别不低于75%、65%、50%,年度累计最高支付限额达到全市农民人均纯收入的6倍以上,且不低于10万元。进一步降低统筹基金起付标准,重点降低基层医疗机构尤其是基层中医医疗机构的起付标准。(完成时间:12月31日前,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财政局)
(4)加大医疗救助力度。进一步完善《广州市困难群众医疗救助试行办法》,提高救助标准。逐步开展门诊救助,取消住院救助病种限制。探索开展重特大疾病救助办法。(完成时间:12月31日前,责任单位:市民政局、财政局)
(5)开展儿童白血病、先天性心脏病等儿童重大疾病医疗保障试点。(完成时间:12月31日前,责任单位:市卫生局、民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3.提高基本医保基金管理水平。
(1)大力推广社会保障“一卡通”,方便参保人员就医和医疗费用结算。社会保障卡“一卡通”发卡量达到300万张。实现本市统筹区内80%以上的参保人就医及时结算。基本实现新农合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简化县外就医结算手续。(完成时间:12月31日前,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科技和信息化局、卫生局)
(2)完善实行按人头付费、按病种付费、总额预付等支付方式。在国家、省的指导下,选择临床路径明确的疾病推进按病种付费。探索推行医保经办机构与医药服务提供方的谈判机制和付费方式改革,发挥医疗保险对医疗服务和药品费用的制约作用。(完成时间:12月31日前,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物价局)
(3)逐步建立制定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关系转移接续办法,做好农民工等流动就业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逐步建立异地就医结算机制,开展以异地安置退休人员为重点的就地就医、就地结算服务。(完成时间:12月31日前,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
(4)逐步提高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层次。科学、有序开展基本医疗保障经办管理资源整合。做好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城乡医疗救助之间的有效衔接。进一步推进广佛肇地区、珠江三角洲地区医疗保险共同体的建设。探索委托具有资质的社会机构承办补充医疗保障管理服务。(完成时间:12月31日前,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民政局)
(5)合理控制基本医保基金结余。将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统筹基金的年度结余和累计结余控制在合理水平。新农合统筹基金当年结余率控制在15%以内,累计结余不超过当年统筹基金的25%。建立、完善市级风险储备金制度。(完成时间:12月31日前,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
(二)初步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1.全面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1)贯彻执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和省增补药品目录,及时公布目录药品的零售指导价格,密切跟踪监测基本药物市场价格和供应变化,并适时调整零售指导价格。(完成时间:12月31日前,责任单位:市物价局)
(2)全面推进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研究提出方案,妥善解决目前暂不具备实施条件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问题,确保全市所有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完成时间:6月30日前,责任单位:市卫生局)
(3)所有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须在收费处等显要位置向社会公开配备使用的基本药物品种、购进价格及零差率销售情况。(完成时间:6月30日前,责任单位:市卫生局、物价局)
(4)完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和统一配送办法,规范基本药物招标配送。(完成时间:12月31日前,责任单位:市卫生局、物价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经贸委、监察局)
(5)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资金结算以区(县级市)为单位,在12月31日前设立专用账户,制定付款流程和办法,并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药品费用收支两条线。统筹安排各区(县级市)设立基本药物采购周转资金,确保基本药物货款及时足额划拨支付。(完成时间:12月31日前,责任单位:市卫生局、财政局)
(6)按照省药品储备管理办法,落实省下达我市药品储备任务。(完成时间:12月31日前,责任单位:市经贸委、发展改革委、卫生局、财政局、食品药品监管局)
(7)根据国家、省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和基本药物处方集,加强用药指导和监管,将临床首选和合理使用基本药物情况纳入绩效考评,并与医务人员绩效工资挂钩。(完成时间:9月30日前,责任单位:市卫生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食品药品监管局)
(8)加强基本药物的生产经营监管和分类管理,对国家基本药物和省增补品种药品,实行全品种覆盖抽验和全品种电子监管。巩固提高农村药品监督网、供应网建设水平。完善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网络。(完成时间:12月31日前,责任单位: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卫生局)
(9)落实国家、省基本药物医保报销政策,确保基本药物全部纳入医保报销范围,且报销比例明显高于非基本药物。(完成时间:6月30日前,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
2.改革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
(1)根据省、市有关文件,调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费项目,制定出台收取一般诊疗费和医保支付的有关政策。(完成时间:6月30日前,责任单位:市物价局、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
(2)进一步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落实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后的政府投入政策,保障核拨经费及时到位。探索对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完成时间:12月31日前,责任单位:市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
(3)探索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将非公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纳入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完成时间:12月31日前,责任单位:市卫生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4)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综合改革,研究提出“以奖代补”的一揽子计划方案。(6月30日前),并分批实施(完成时间:12月31日前,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发展改革委、卫生局)。
3.深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事分配制度改革。
(1)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按照有关文件规定,落实乡镇卫生院和政府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人员编制。(完成时间:6月30日前,责任单位:市编办、卫生局)
(2)制定各区(县级市)实行竞争上岗、全员招聘、合同管理的实施办法,并指导各区(县级市)按时完成相关工作。(完成时间:9月30日前,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3)在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定编核岗、全员聘用制,建立以服务质量、服务数量和群众满意度为核心的绩效考核机制。(完成时间:9月30日前,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
(4)指导各区(县级市)落实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和公共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政策,确保已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同步实施绩效工资。(完成时间:9月30日前,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局)
4.转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机制。
(1)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主动服务、上门服务,开展巡回医疗,为城乡居民提供基本药物、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完成时间:12月31日前,责任单位:市卫生局)
(2)推广使用适宜技术。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使用中医药适宜技术10项以上,村卫生站、社区卫生服务站使用中医药适宜技术4项以上。(完成时间:12月31日前,责任单位:市卫生局)
(三)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
1.进一步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
(1)推进基层医疗卫生基础设施建设。按照《广州市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2010-2012年)》的规划,各级财政支持建设50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4所县级医院(含中医院、妇幼保健院)及25所镇医院(卫生院)、93个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站及370个行政村卫生站。(完成时间:2012年底,责任单位:各区(县级市)政府,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卫生局)
(2)建设中医药强市,建立并完善各级中医药服务网点,打造涵盖预防、治疗、康复、保健、养生的中医药服务体系。(完成时间:12月31日前,责任单位:市卫生局)
(3)在整合资源的基础上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化建设,加快建立涵盖基本药物供应使用、居民健康管理、绩效考核等基本功能的基层医疗卫生管理信息系统,并与医保信息系统有效衔接,提高基层规范化服务水平。(完成时间:12月31日前,市卫生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科技和信息化局)
2.实施以全科医生为重点的基层医药卫生队伍建设规划。
(1)制定农村医疗卫生岗位需求计划,为乡镇卫生院招收定向免费医学生。对经批准自愿到经济欠发达地区乡镇卫生院工作的医学院校毕业生,实行“上岗退费”政策。积极引导面向基层卫生人才培养的高等医学教育改革,加强全科医学师资培养。(完成时间:12月31日前,责任单位:市卫生局、教育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加强实施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安排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岗人员进行全科医生转岗培训。将招聘的医学院校毕业生免费完成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研究建立全科医生制度。(完成时间:12月31日前,责任单位:市卫生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3)巩固和完善医疗卫生机构对口支援制度。每所三级医院与2所-3所县级医院建立长期对口协作关系,每所二级医院与2所-3所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立长期对口协作关系。完成省级统一调配县级医院骨干人员到三级医院进修学习任务。开展专科方向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完成时间:12月31日前,责任单位:市卫生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4)鼓励和引导医疗卫生人才到基层服务。为乡镇卫生院、社区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和农村行政村卫生站做好医学、药学人才的招聘、选拔等服务工作,制定、落实有关补助政策。落实城市医疗机构医生晋升主治医生和副主任医师前到农村或社区服务一年以上的政策。(完成时间:12月31日前,责任单位:市卫生局、财政局、教育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5)健全基层医疗卫生人才使用机制,鼓励探索开展全科医生县乡村联动试点。(完成时间:12月31日前,责任单位:市卫生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6)以区(县级市)医院、中心镇医院为依托,建立区域培训基地,全面实行基层医务人员轮训制度,到2011年底,镇卫生院、社区医疗卫生机构及行政村卫生站医生岗位培训率达100%。(完成时间:12月31日前,责任单位:市卫生局、教育局、财政局)
(7)开展专业技术学历教育,完善全科医生培训大纲和配套教材,研究规范化培训的考核办法。研究制定农村卫生技术人员职称晋升评审办法,建立健全全科医生职称评定办法。(完成时间:12月31日前,责任单位:市卫生局、教育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3.发挥村卫生站在农村三级卫生服务网络中的网底功能。
(1)加强村卫生站建设。市、区(县级市)政府重点加强对村卫生站建设和村医的技术支持,积极稳妥地推进镇村一体化管理。(完成时间:12月31日前,责任单位:相关区(县级市)政府、发展改革委、卫生局、财政局)
(2)落实乡村医生承担公共卫生服务等任务的补助政策,保障村医的合理收入。进一步扩大村卫生站纳入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范围,提高报销比例。(完成时间:12月31日前,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卫生局)
(四)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
1.完善9类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1)建立和完善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保障机制,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标准达到30元以上。(完成时间:12月31日前,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卫生局)
(2)在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普遍落实执行9类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提高服务水平。提供计划生育节育技术服务。城乡居民健康档案规范化电子建档率达到50%左右。进一步提高儿童保健、孕产妇保健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质量。做好农民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为65岁及以上老年人每年进行健康危险因素调查和体格检查。高血压、糖尿病管理人数分别提高到507万人、151万人以上,发现的重性精神疾病患者全部纳入管理范围。探索实行居民电子健康档案管理,提高信息化水平。(完成时间:12月31日前,责任单位:市卫生局、人口计生局)
(3)大力开展爱国卫生运动,推进创建卫生城市、卫生镇村工作,做好农村无害化卫生厕所建设工作。(完成时间:12月31日前,责任单位:市爱卫办、卫生局)
(4)制定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考核办法。全面推进公共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制度。(完成时间:9月30日前,责任单位:市卫生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2.继续实施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
(1)继续对15岁以下的人群补种乙肝疫苗,再补种133万人左右,接种率达95%以上。(完成时间:12月31日前,责任单位:市卫生局、教育局)
(2)完成农村适龄妇女宫颈癌检查22275万人,乳腺癌检查02万人;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率达到95%以上,对农村地区孕产妇住院分娩进行补助。继续实行农村生育妇女免费补服叶酸。(完成时间:12月31日前,责任单位:市卫生局)
(3)为500例北部山区镇白内障患者免费实施复明手术。(完成时间:12月31日前,责任单位:市卫生局)
(4)实施艾滋病母婴传播阻断项目。(完成时间:12月31日前,责任单位:市卫生局)
(5)加强职业病危害监测哨点建设。(完成时间:12月31日前,责任单位:市安全监管局、卫生局、财政局、发展改革委)
(6)对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考核评估。(完成时间:2012年2月1日前,责任单位:市卫生局)
(7)开展人口计生公共技术服务。(完成时间:12月31日前,责任单位:市人口计生局)
3.加强公共卫生服务能力建设。
(1)进一步实施精神卫生防治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建立更加完善的精神卫生防治体系。(完成时间:12月31日前,单位:市卫生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民政局)
(2)依托县级医院建立县域内农村院前急救体系,同步建立体现公益性的运行机制。(完成时间:12月31日前,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卫生局、财政局)
(3)落实传染病医院、鼠防机构、血防机构和其他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从事高风险岗位工作人员的待遇政策。(完成时间:12月31日前,单位:市卫生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4)改善专业公共卫生机构设施条件,重点改善区(县级市)慢性病防治机构、麻风病村设施条件,以及疾控中心实验室检测设施条件,加强规范化建设。(完成时间:12月31日前,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卫生局、人口计生局、财政局)
(5)进一步推广中医“治未病”健康工程。(完成时间:12月31日前,责任单位:市卫生局、物价局)
(6)加强健康教育公益宣传。制订和落实全面系统的宣传计划,在各级各类媒体加强健康知识宣传教育、中医药文化普及和安全合理用药宣传。(完成时间:12月31日前,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卫生局、人口计生局)
(五)推进公立医院改革试点。
1.开展公立医院改革试点。
密切跟踪国家、省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工作进展情况,广泛开展调查研究,适时提出我市公立医院改革试点意见。(完成时间:12月31日前,责任单位:市卫生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资委、食品药品监管局)
2.调整公立医院布局和结构,完善管理体制。
(1)优化调整公立医院区域布局和结构,明确行政区域内公立医院的设置数量、布局、主要功能和床位规模、大型医疗设备配置。稳妥推进公立医院改制。(完成时间:12月31日前,责任单位:市卫生局、财政局、发展改革委、国资委)
(2)完善和落实国家、省关于加快民营医疗机构发展的政策,鼓励社会资本进入医疗服务领域,拓展穗港澳台医疗卫生交流合作领域,进一步提高民营医疗机构实际床位数、门诊量。(完成时间:12月31日前,责任单位:市卫生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3)建立公立医院与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分工协作机制,加强人员培训交流和业务指导,初步建立社区首诊、双向转诊等分级诊疗制度,制定分级诊疗标准和收费标准。(完成时间:12月31日前:责任单位:市卫生局、物价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4)加强市级医学院、医疗中心和研究机构建设,在提供疑难病症诊治和专科医疗服务的同时,拓展医学科研和教育功能。(完成时间:12月31日前,责任单位:市卫生局、财政局、教育局)
(5)根据国家、省有关公立医院机构编制标准,研究提出我市公立医院编制的实施意见。(完成时间:12月31日前,责任单位:市编办、卫生局、财政局)
(6)建立社会监督机制,加强信息公开,探索多方参与的公立医院质量监管和评价制度。启动医院等级评审,加强大型医院巡查。制定市医疗机构记分管理办法,规范医疗机构执业行为。(完成时间:12月31日前,责任单位:市卫生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物价局)
(7)研究出台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实施意见,继续实施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和注册医师多点执业试点。(完成时间:12月31日前,责任单位:市卫生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3.改革公立医院补偿机制。
(1)按照国家、省相关要求,指导试点地区或医疗机构适时合理调整医疗服务价格,提高体现医护人员人力成本的项目价格,降低大型设备检查和治疗项目价格。改革医疗服务收费方式,探索推进按病种定价工作。加强医用耗材价格管理。(完成时间:12月31日前,责任单位:市物价局、卫生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落实公立医院政府补助政策,逐步加大政府投入,对中医院(民族医院)、传染病院、精神病院、职业病防治院、妇产医院和儿童医院等医院在投入政策上予以倾斜。(完成时间:12月31日前,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发展改革委、卫生局)
4.加强公立医院内部管理。
(1)进一步优化诊疗流程,推广预约诊疗。加强临床护理工作,改善就医环境。(完成时间:12月31日前,责任单位:市卫生局)
(2)探索区域医疗服务联网运作,促进区域医疗服务同质化。积极推进广佛肇地区、珠三角地区以及更广区域范围医疗机构检查结果互认。(完成时间:12月31日前,责任单位:市卫生局)
(3)按照全国统一的医院电子病历标准和规范,加快推进医院信息化建设。推行电子健康档案、门诊“病历一本通”,并与居民健康档案相对接。(完成时间:12月31日前,责任单位:市卫生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4)规范公立医院临床检查、诊断、治疗、用药行为,开展临床路径管理试点,加强技术准入和临床应用管理。(完成时间:12月31日前,责任单位:市卫生局、物价局、食品药品监管局)
(5)加强成本核算和控制,确保国家医院财务会计制度的执行。(完成时间:12月31日前,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卫生局)
三、保障措施
(一)落实目标责任制。2011年度医改工作的实施时间为2011年2月至2012年2月。牵头部门对牵头任务在全市范围内的完成情况负总责,要及时将任务分解到各区(县级市),制定进度计划,加强督促指导。为进一步落实责任,市医改办将根据任务完成情况,对表现突出的单位予以通报表扬,对于未按要求完成任务或不能履行相应职责的,如实向市政府报告并以适当形式作出处理。
(二)健全工作机制。进一步完善市医改领导小组全体成员单位会议、医改常务单位会议、医改办系统会议等会议制度及信息报送制度,搭建运转高效、沟通顺畅的工作机制和信息平台。
(三)加强财力保障。各区(县级市)政府要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将医改所需政府投入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并及时落实到位。财政部门要着力完善补偿机制,加强资金监管,建立健全医改财力保障的长效机制。
(四)强化评估考核。市医改办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改革进展和效果的督导评估,建立定期考核、定期通报制度,及时分析新情况、新问题,积极研究解决办法,并组织开展五项重点改革实施效果的评估工作。
(五)做好舆论引导。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引导合理社会预期。宣传部门要牵头开展经常性政策宣传,主动向社会公布医改进展情况,对各界关注的热点问题进行及时解答和回应,调动各方参与和推进医改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为深化改革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
广州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和综合改革以奖代补专项资金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共广州市委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穗字〔2010〕19号)、《印发广州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等文件的通知》(穗府办〔2010〕90号)以及《印发关于加快推进我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工作方案的通知》(穗医改办函〔2010〕21号),市财政设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和综合改革以奖代补专项补助资金(以下简称以奖代补资金),以促进我市启动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推进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事管理、收入分配、补偿机制等综合改革。为规范以奖代补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以奖代补资金按“突出改革、转变机制、注重实效、鼓励先进”的原则对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分配。
第三条 以奖代补资金实行因素分析法分配。在对各区、县级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和综合改革制度建设,以及对实施情况进行量化考核的基础上,根据工作难度(主要是区域间财力及人口情况)作适当调整。
第四条 资金分配根据各区(县级市)上一年度常住人口数(以市统计部门公布数为准)、试点机构数、考核结果以及财力系数等4个因素确定,其中常住人口数、试点机构数、考核结果3项因素的权重比例为4:4:2,按公式法和因素法的原则进行分配。
以奖代补资金分配公式如下:某区以奖代补资金分配额=待分配以奖代补资金总额×{〔(该区常住人口比重×40%)+(该区试点机构比重×40%)+(该区考核得分比重×20%)〕×该区财力系数/各区(县级市)四项综合平均指数总和}(详见附表)。
考核指标评分标准依据市医改办《印发关于加快推进我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工作方案的通知》(穗医改办函〔2010〕21号)。
第五条 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和综合改革制度的情况,以各区(县级市)政府及相关主管部门印发的文件(相关制度的制定情况)、向市有关部门报送的总结报告及检查结果为依据。
第六条 市财政部门每一年度根据市医改办对各区(县级市)考核结果,结合财力和常住人口等因素分配下达以奖代补资金。
第七条 中央、省、市财政以奖代补资金为一次性补助资金,各区(县级市)财政部门要将上级财政以奖代补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管理,根据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的实际情况合理安排,统筹用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符合政府卫生投入政策规定的支出,以及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时涉及的人员分流等改革性支出。
第八条 市医改办将组织有关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各区(县级市)工作情况进行检查,检查结果与考评情况不符的,一经查实,即收回以奖代补资金,并予以通报批评。
第九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实行。
广州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经费补偿和管理试行办法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0〕62号)、《中共广州市委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穗字〔2010〕19号)、《印发广州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等文件的通知》(穗府办〔2010〕90号)关于完善政府对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投入机制的要求,以及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部等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完善政府卫生投入政策的意见》(财社〔2009〕66号)提出的“核定任务、核定收支、绩效考核补助”的经费核定办法,现制定我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经费补偿和管理试行办法。
一、补偿方式
(一)补偿范围。
对政府举办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严格界定功能和任务、核定人员编制、核定收支范围和标准、转变运行机制的同时,政府负责按国家规定核定的基本建设、设备购置、人员经费和其承担公共卫生服务的业务经费。按扣除政府补助后的服务成本制定医疗服务价格,体现医疗服务合理成本和技术劳动价值,并逐步调整到位。按上述原则补偿后出现的经常性收支差额由政府进行绩效考核后予以补助。
对实行“院办院管”模式的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非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对其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给予合理补助,并将其中符合条件的机构纳入医保定点范围,执行与政府举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相同的医保支付和报销政策。
支持行政村卫生站建设,对乡村医生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等任务给予合理补助。
(二)补偿渠道。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基本医疗服务,主要通过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付费和个人付费补偿。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通过城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保障机制补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任务由政府按照服务成本核定补助。
对政府举办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乡镇卫生院的人员经费和业务经费等运行成本通过服务收费和政府补助补偿,政府补助按照“核定任务、核定收支、绩效考核补助”的办法核定。
政府补助所需资金按现行财政体制和单位隶属关系分别由各级财政负担。
二、核定任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主要向城乡居民提供基本医疗服务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一)基本医疗服务。
基本医疗服务主要包括:提供常见病、多发病的初级诊断,以及诊断明确的慢性病、传染病的治疗;提供急诊抢救和急诊转院服务等。为便于基本医疗服务任务的核定和考核,制定完成年门诊人次、住院床日数两个综合指标。
各区(县级市)卫生局根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功能定位以及医疗服务情况,考虑医疗服务量的正常增长和综合改革后的效率,核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年门诊人次和住院床日数等任务指标。
(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主要包括:建立城乡居民健康档案、健康教育、预防接种、传染病防治、高血压糖尿病等慢性病和精神病管理、儿童保健、孕产妇保健、老年人保健等;协助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各区(县级市)卫生局会同财政部门根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覆盖的服务人口、慢性病和特种疾病发生情况、妇女儿童和老年保健人数,核定各单位的公共卫生服务任务。具体是对完成建立居民健康档案等任务,健康教育人次、卫生知识知晓率,防疫疫苗的接种人次,传染病预防治疗和干预管理的人次,高血压、糖尿病等慢性病和精神病管理的人数、预防和管理的频次,儿童保健的人数和次数,孕产妇保健的人数及产前检查产后访视的次数,老年人保健的人数、体检的次数等提出任务要求。
三、收支管理
(一)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收入及其核定。
1.收入项目。
(1)经常性收入,包括医疗服务收入(含药品收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收入和其他政府补助三个方面。2011年调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费项目,将现有挂号费、诊查费、注射费(含静脉输液费,不含药品费)以及药事服务成本合并为一般诊疗费。
(2)财政专项补助收入。
(3)其他收入。
2.收入核定。
(1)经常性收入核定。由同级财政部门会同卫生部门核定。年度医疗服务收入按照前三年医疗服务平均收入情况,综合分析影响医疗服务收入的特殊因素,并考虑实行基本药物制度对基本医疗服务收入的影响合理核定。其中,药品收入根据药品采购价格和合理用药数量核定;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收入按照服务人口、单位综合服务成本及核定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数量核定。
(2)财政专项补助收入核定。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等发展建设支出由政府根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展建设规划统筹安排;承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任务由政府按服务成本核定补助;人员培训和人才招聘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根据有关人才培养规划和人员招聘规划合理安排;符合国家规定的离退休人员经费等。
(3)其他收入核定。根据以前年度其他收入水平并综合考虑影响收入的特殊因素合理核定。
有条件的区(县级市)可对基层医疗机构医疗服务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支出及其核定。
1.支出项目。
(1)经常性支出,包括人员经费、业务经费和医用耗材购置三个方面。
(2)财政专项补助支出。
(3)其他支出。
2.支出核定。
(1)经常性支出核定。由同级财政部门会同卫生部门分项核定。其中:人员经费按人事部门确定的工资水平和核编后编制人数采取定员定额的方式核定,核定绩效工资水平与当地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平均工资水平相衔接;业务经费根据核定的基本医疗服务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的数量、质量和成本定额(剔除人力成本)等综合核定,可以综合考虑前三年医疗支出平均水平和有关特殊因素,分别核定基本医疗服务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支出预算额度,其中药品支出根据药品采购价格和合理用药数量等核定。医用耗材购置根据实际购置成本核定。
(2)财政专项补助支出核定。基本建设、设备购置、人员培养和人才招聘、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等专项经费根据工作任务完成数量、进度、质量、效益等因素确定。按国家有关规定核定离退休人员经费,对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可通过补差的方式确保离退休人员待遇不低于当地公益一类事业单位离退休待遇水平。
(3)其他支出核定。根据以前年度支出水平并综合考虑影响支出的特殊因素合理核定。
四、绩效考核
(一)根据广州市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绩效考评等有关办法对基本医疗服务绩效进行考核。对符合政府区域卫生规划,经区(县级市)政府认定并纳入医保定点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包括政府举办和社会力量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通过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基金、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按规定标准支付。
(二)根据广州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绩效考评办法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绩效进行考核。
1.补助范围:符合政府区域卫生规划,经区(县级市)政府认定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包括政府举办和社会力量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2.资金来源:各级财政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经费。
3.补助标准: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人均补助经费按一定标准每年核定。
4.补助方式:区(县级市)财政部门将各级财政负担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经费纳入预算安排,按时间进度拨付资金。在绩效考核的基础上,根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公共卫生任务完成情况清算公共卫生服务经费补助。市财政在6月份前预拨全年市补助资金的80%,其余20%在年终前按绩效考核结果进行结算。
根据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管理绩效、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的数量和质量、服务对象满意度、居民健康状况改善等指标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进行综合量化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与资金安排和拨付挂钩。对绩效考核差的可扣减经费,对绩效考核好的给予适当奖励。
五、财政对收支差额补助
对于政府举办的符合区域卫生规划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核定的经常性收入不足以弥补核定的经常性支出时,差额部分在绩效考核的基础上由各区(县级市)财政资金补偿。市财政对区(县级市)财政采取以奖代补办法进行补偿。我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和综合改革以奖代补专项资金管理相关办法另行制定。
各区(县级市)财政安排收支差额补助资金,年中按一定比例拨款,年终根据绩效考核结果清算。
六、强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支的管理监督
(一)市、区(县级市)发展改革和财政部门,要按照中央、省、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政策,认真落实政府卫生投入政策。政府卫生投入资金应按照合法、科学、公开、公正、规范、透明的原则进行分配,并依法接受人大、审计部门的监督。
(二)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财务收支的管理,以及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严格成本核算和控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健全完善绩效考评制度,公开考核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三)对虚报、多报卫生项目服务量,骗取政府补助资金以及未按国家有关规定使用资金,造成资金损失浪费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七、附则
各区(县级市)应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关于加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人员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为深化我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适应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新型运行机制需要,建立符合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特点的人事管理制度,保障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共广州市委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穗字〔2010〕19号)和《关于核定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人员编制的意见》(穗编字〔2010〕222号),结合本市实际,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本意见适用于政府举办(含市和区、县级市公立医院承办)并由编制部门核定事业编制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正式聘用且占用编制数的工作人员。
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实行定编定岗不定人,遵循全员聘用,合同管理,同岗同酬,绩效考核的人事管理原则。
三、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依据其社会职能、职责任务和工作需要,按照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实行岗位设置管理,坚持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岗位应当有明确的名称、职责任务、工作标准和任职条件。广州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岗位设置方面的指导意见另发。
四、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人员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根据岗位设置及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的相关规定(另发),按所聘岗位享受相关待遇,以岗定薪,岗变薪变。
五、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新进人员实行公开招聘,贯彻“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切实做到信息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招聘程序和基本条件须按照《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2009年省政府第139号令)、《广州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问答(一)》(穗人社发〔2010〕128号)的相关规定执行,并须有相应的空缺岗位,具体的招聘条件按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岗位要求和卫生部门确认的资格条件制定,新招聘人员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其中护理、药学、医技类人员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
六、新进人员按规定参加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各项社会保险,单位缴交的社保金由各区(县级市)财政在现行经费渠道中解决。除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外,新进人员其他福利待遇均按同类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规定执行。新进人员符合法定退休条件且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退休的,参照事业单位的退休待遇标准发放养老金,其中与个人基本养老保险金的差额部分,由财政行政管理部门在现行经费渠道中解决。
七、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中除原事业单位在编在册的工作人员外,新进人员实行聘用制度,聘用后不办理入编手续,占用核定的编制数,但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可办理入编手续,入编后按照原事业单位在编在册人员管理:
(一)新进人员中具有硕士学位且取得全科医学方向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的全科医师;
(二)新进人员中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或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的;
(三)本单位在职人员取得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且取得全科医学岗位培训合格证书的。
八、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人员的考核、培训、晋升、奖励和处分、申诉及争议等按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九、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根据核定的编制数和岗位设置情况合理配置人员,在首次核编定岗时,对新进人员应实行公开招聘,对现有在职原集体所有制人员可采取竞争上岗的形式择优确定拟聘人选,按新进人员管理。竞争上岗的具体资格条件由各区(县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商定,取得全科医师岗位合格证书或全科医学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者优先。
十、对需分流的原在编人员应按照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相关规定妥善安置;对其他编制外人员要按照劳动用工相关法律、法规妥善处置。
十一、市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人事管理工作的综合管理和监督检查,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人事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人事管理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影响深远,关乎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各级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本意见精神,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建立编制、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等部门相互协调配合的工作机制,严格执行有关政策规定,妥善处理好政策实施中遇到的问题,确保工作平稳有序进行。
主题词:卫生 医药 方案 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