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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广州市防汛防旱防风防冻应急预案的通知

  • 2012-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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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府办〔2012〕33号

印发广州市防汛防旱防风防冻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市应急委各成员单位:

  《广州市防汛防旱防风防冻应急预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广州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要求,认真组织实施。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二年七月三十一日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完善防汛防旱防风防冻减灾体系,提高抢险救灾工作能力,有效防御水旱风冻灾害,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实现防御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保障我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气象灾害防御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广东省防汛防旱防风防冻应急预案》、广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广州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我市行政区域的水旱风冻灾害防御和应急处置。

  本预案所称水旱风冻灾害是指江河湖库洪水、内涝灾害、山洪地质灾害(指由降雨引发的山洪、泥石流、滑坡等灾害)、干旱灾害、热带气旋、风暴潮和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及其引发的水务工程出险等灾害事件。

  1.4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减少危害。坚持把保障公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作为防御工作的首要任务,防汛防旱防风防冻工作并举,努力实现由控制洪水向管理洪水转变,由单一抗旱向全面抗旱转变,由被动避风向主动防风转变,由消极防冻向积极防冻转变,不断提高防御工作现代化水平,最大限度地减少水旱风冻造成的危害和损失。

  (2)以防为主,防抗结合。坚持把防御水旱风冻灾害安全、城乡供水安全、粮食生产安全、经济建设发展、社会和谐稳定作为防御工作的主要目标,预防与处置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居安思危,常备不懈;完善工作机制,强化防御和应急处置的规范化、制度化和法制化,不断提高应急处置工作的科学化水平,增强综合管理和应急处置能力。

  (3)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坚持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属地为主、分级负责、分类管理、条块结合的防御体制。本市各级政府对处置本行政区域内水旱风冻灾害实施统一指挥和协调,本市各级政府行政首长为防御与应急处置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地区相关工作负总责。

  (4)全民动员,协同应对。坚持公众参与、军民结合、专群结合、平战结合的原则,充分调动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有效发挥乡镇、社区、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志愿者队伍的作用,形成功能齐全、反应灵敏、协同有序、运转高效的处置机制。

  (5)科学统筹,合理规划。坚持因地制宜,城乡统筹,突出重点,兼顾一般,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在防汛安全的前提下,科学规划和利用水资源;抗旱用水以水资源承载能力为基础,实行先生活、后生产,先地表、后地下,先节水、后调水,最大限度地满足生活、生产和生态用水需求,实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

  (6)依靠科技,有效应对。坚持依靠科技进步,全面提高防御水旱风冻灾害和应急处置工作水平,做到全面监测、准确预报、及早预警、快速响应、科学处置、有效应对。

  2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市防汛防旱防风总指挥部(以下简称市三防总指挥部)统一领导、组织与协调全市水旱风冻灾害的防御和应急处置工作(以下简称三防工作)。各区(县级市)三防指挥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三防工作。有关单位可根据需要设立三防指挥部门,负责本单位的三防工作。

  2.1市三防总指挥部

  市三防总指挥部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拟订全市三防政策及相关制度,领导、组织全市的三防工作;指导、推动、督促全市有三防任务的区(县级市)政府制订、实施防御水旱风灾害预案和低温冰冻灾害预案;组织、指挥和协调全市防御低温冰冻灾害和抢险救灾应急工作;负责三防应急抢险救灾有关经费的统筹管理;实施重要江河和水利工程防汛抗旱及应急水量统一调度;统一调度市三防各类抢险队;督察全市三防工作。

  总指挥:分管三防工作的副市长。

  副总指挥:协助副市长分管三防工作的市政府副秘书长、市水务局局长、市应急办主任、广州警备区主要领导。

  秘书长:市水务局分管副局长。

  副秘书长:市气象局、市水文局、国家海洋局南海预报中心负责人。

  成员:市委宣传部,市水务局、应急办、气象局、发展改革委、经贸委、教育局、公安局、监察局、民政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土房管局、环保局、建委、交委、农业局、卫生局、物价局、城管委、林业和园林局、安全监管局、旅游局、国资委、民防办,广州警备区,广州港务局,市水文局,交通运输部广州打捞局,广州航道局,广州海事局,民航广东监管局,广州供电局,市水投集团,广州市广播电视台、广州日报社、中国电信广州分公司,中石化广州石油分公司、市供销合作总社、广百集团、国家海洋局南海预报中心、广铁集团等单位分管负责人。

  2.2成员单位职责

  (1)市委宣传部:负责全市抗灾抢险救灾宣传报道、新闻发布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负责组织新闻媒体报道灾害性天气预警、预报和三防信息;发生重大灾害时,负责组织、协调新闻单位向社会宣传报道三防抢险救灾工作情况;负责境外记者采访的接待与管理工作。

  (2)市水务局:组织、指导全市水务工程的建设与管理,督促各地完成水毁水务工程的修复;严密监视全市各大中型水库、万亩以上江海堤围等水利工程的运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派出工作组处理;负责人畜饮水和农业灌溉用水等相关水利工程的配套实施;提供雨情、水情、工情等信息,做好水资源管理、防洪调度、河道清障工作,组织防洪抢险和渍涝排除,做好防洪排涝规划,加强防洪宣传;负责编制市三防应急抢险救灾经费预算,并列入市水务局部门预算管理。

  (3)市应急办:负责协助总指挥做好应急处置及应急信息报送、综合协调工作,督促检查落实市领导有关批示、指示。

  (4)市气象局:负责灾害性天气的监测和预报预警工作,及时向市三防总指挥部提供气象信息;对重大气象灾害进行评估,及时发布预警信息。

  (5)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指导全市三防建设规划,三防工程项目的立项、审批;会同市经贸委、民政局、水务局等有关单位负责救灾抢险物资保障工作;组织、协调保障灾区粮食供应。

  (6)市经贸委:负责协调有关企业做好主副食品等救灾物资供应的准备。

  (7)市教育局:指挥、协调受影响地区托幼机构及学校(不含技工学校)落实防御措施,必要时组织、指导受影响地区师生(不含技校师生)安全转移;指导有关地区适时通知当地托幼机构及学校停课。

  (8)市公安局:指导灾区公安机关积极参与抢险救灾工作,维持社会治安秩序和社会稳定;加强灾区道路交通管制、交通疏导和车辆分流,保障抢险救灾车辆优先通行;指挥、协调灾区公安机关协助组织危险地区群众安全转移;打击偷窃、破坏三防设施及哄抢三防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组织、指导各级公安消防队伍投入抢险救灾工作。

  (9)市监察局:依法对参与防御和应对水旱风冻灾害管理的行政部门、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监察,对有关行政部门、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检查,并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10)市民政局:组织核查灾情,统一发布灾情及救灾工作情况;组织、协调灾区救灾和受灾群众的生活救助;必要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灾情,争取有关部门支持;管理、分配市救灾款物并监督检查其使用情况。

  (11)市财政局:负责对市三防应急抢险救灾经费进行审核,及时拨付市级救灾补助资金,监督资金及时到位和使用。

  (12)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指挥、协调受影响地区技工学校落实防御措施,必要时组织、指导受影响地区技工学校停课并安全转移师生;加强外来务工人员管理。

  (13)市国土房管局:指导地质灾害的监测预警和预报工作;掌握重点地区地质灾害的险情及处理动态;指导、协调转移受地质灾害威胁的人员;负责房屋应急抢险。

  (14)市环保局:指导、协调全市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开展因自然灾害引发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和监测、预警与防治工作。

  (15)市建委:指导全市防灾减灾规划制订工作;督促、指导灾区组织危房排查和工棚人员及危房、低洼易浸地居民撤离。

  (16)市交委:指导、协调灾区保障交通设施的安全;保障交通干线和抢险救灾重要线路的畅通;保障抢险救灾人员和物资设备的紧急运输工作。

  (17)市农业局:督促、指导有关地区保护或抢收农作物;负责农业救灾工作和灾后农业救灾恢复生产的技术指导;负责市级农作物抗灾种子储备和区域性应急调用安排;负责指导和组织菜篮子产品的生产;负责农业灾情的调查核实;指导和组织农牧渔业三防救灾工作及灾后恢复生产、灾区农业结构调整等工作;督促、指导有关地区检查渔船回港避风情况,协助相关单位做好渔排人员安全转移工作。

  (18)市卫生局:参与、组织、协调灾区疾病预防控制和医疗救护工作。

  (19)市物价局:负责市场价格的监测和调控,必要时依法报省政府批准实施价格干预措施,组织开展价格监督检查,打击价格违法行为,维护市场价格秩序。

  (20)市城管委:负责组织清除清拆影响三防安全的违章建筑物(构筑物);配合和协助水务主管部门做好河道清障工作,及时查处违规排水行为;及时清除妨碍排水的垃圾等。

  (21)市林业和园林局:负责林业防御水旱风冻灾害和灾后林业救灾恢复生产的技术指导;负责市级抗灾林木、木本花卉种子的储备和区域性应急调用安排;负责林业灾情调查核实,指导和组织灾区森林资源和森林生态的修复;负责做好林业和园林系统三防工作。

  (22)市安全监管局:监督、指导和协调抢险救灾时期安全生产工作,在汛期加强对矿山、尾矿坝及其他重要工程设施安全度汛工作的监督检查。

  (23)市旅游局:督促指导旅游景区开展安全生产工作;限制旅游团队进入受灾地区和路段;配合灾区组织协调旅游企业做好游客和旅游从业人员的撤离。

  (24)市国资委:督促监管企业做好三防救灾工作。

  (25)市民防办:负责人防工程的三防救灾监督工作;指导协调其他地下空间(地铁、交通隧道、人行过街隧道除外)的三防救灾工作;组织核实汇总人防工程灾情。

  (26)广州警备区:负责组织协调驻穗解放军、武警部队以及民兵预备役部队支援三防救灾工作。

  (27)广州港务局:负责监督指导辖区港口企业的三防工作,组织协调三防抢险救灾物资运输工作。

  (28)市水文局:负责江河洪水的监测、预报和相关重点区域的旱情、墒情的辅助监测及相关信息报送;协助做好河口风暴潮的监测和预报。

  (29)交通运输部广州打捞局:负责水上船舶、设施的救助,水下沉物打捞等工作。

  (30)广州航道局:负责航道维护管理,保障航道安全畅通。

  (31)广州海事局:组织、指导水上交通管制工作,维护水上交通秩序;协助地方政府转移受灾群众;组织开展水上交通事故处置;及时向船舶播发气象灾害预报、预警信息。

  (32)民航广东监管局:指导各有关航空设施单位与机构采取安全措施;协调抢险救灾队伍和抢险救灾物资的空中紧急运输;维护航空运输秩序,妥善安置因灾滞留旅客。

  (33)广州供电局:负责保障电力安全供应,保障电力设施安全;负责保障应急重点部门的电力供应;负责提供救灾抢险用电需要;及时组织抢修受损的电力线路,保障电网的安全运行。

  (34)市水投集团:负责本系统三防安全工作,及时保障受灾地区居民基本生活用水安全;组织、协调灾区城市应急供水工作。

  (35)广州市广播电视台、广州日报社:及时宣传报道三防救灾工作情况,播报相关三防预警信息。

  (36)中国电信广州分公司:负责组织提供三防应急通信保障,及时向用户传递三防预警信息。

  (37)中石化广州石油分公司:负责三防救灾油料的供应。

  (38)市供销合作总社:协助提供和组织调拨抢险物资和生活用品。

  (39)广百集团:负责提供三防救灾生活用品。

  (40)国家海洋局南海预报中心:负责观测、分析和预测风暴潮、灾害性海浪、天文大潮和海温情况,及时提供相关站点潮位资料、河口风暴潮、海浪和海水低温的监测和预报。

  (41)广铁集团:保障因灾受阻旅客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尽快抢通水毁铁路;保障抢险救灾人员和物资设备的紧急铁路运输。

  市三防总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三防办),挂靠市水务局,主要职责是在市三防总指挥部的领导下,组织、协调、监督全市三防工作,重要江河和水库的抗洪抢险工作;制订江河洪水防御方案,并监督实施;负责编制全市防汛防旱防风防冻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对市三防各类物资实施统一调度;掌握防汛、防旱、防风、防冻情况和信息,组织有关单位会商,为三防指挥决策提供科学依据;负责全市三防信息发布和协助做好灾情统计、汇总;负责发布市三防总指挥部公告、决定和命令,并监督实施;承担市三防总指挥部日常工作。

  2.3市三防总指挥部工作小组

  在启动应急响应时,根据工作需要,市三防总指挥部设置以下工作小组:

  (1)综合协调组:市三防总指挥部秘书长担任组长,市三防办及有关单位参与。主要职责是对灾情进行汇总、传达和报告;制订处置工作方案,协调处理抢险救灾相关事宜;妥善做好受灾人员应急救济和伤亡人员的善后处置事宜,协助市三防总指挥部领导协调各工作组的处置工作。

  (2)宣传报道组:市委宣传部为组长单位,市三防办等有关单位参与。主要职责是组织协调有关新闻单位及时报道防汛防旱防风防冻防灾减灾和抢险救灾工作情况。

  (3)预警预报组:市水务局为组长单位,市水文局、市气象局、国家海洋局南海预报中心等有关单位和专家组参与。主要职责是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为防汛防旱防风防冻抢险救灾工作提供预警信息和技术支持。

  (4)安全保卫组:市公安局为组长单位,市民政局等有关单位参与。主要职责是组织警力对灾区进行警戒、控制,实施交通管制,维护社会治安。

  (5)资金保障组:市财政局为组长单位,市民政局等有关单位参与。主要职责是落实抢险救灾资金。

  (6)物资保障组:市发展改革委为组长单位,市经贸委、市供销合作总社、广百集团参与。主要职责是保障抢险救灾物资。

  (7)医疗救护组:市卫生局为组长单位,市有关单位参与。主要职责是组织有关医疗机构对伤病员实施救治,对现场进行消毒防疫。

  (8)通信保障组:中国电信广州分公司为组长单位,市有关单位参与。主要职责是保障公用网通信畅通。

  (9)应急抢险组:以市三防总指挥部秘书长为组长,市三防办及有关险情处置单位参与。根据市三防总指挥部指示,派出有关抢险队伍或工作组赴现场开展抢险救灾工作。

  (10)后勤保障组:以市水务局为组长单位,市三防总指挥部根据需要指示有关单位参与,主要职责是保障市三防总指挥部各工作组的生活安排等事宜。

  应急响应期间,各工作小组实行24小时值班。

  2.4专家组

  市三防总指挥部设立专家组,专家组主要职责是参加防御和处置水旱风冻灾害和重大工程险情会商,为市三防总指挥部提供决策咨询、工作建议和技术保障;根据市三防总指挥部的要求,参与全市水旱风冻灾害应急监测、预警、响应、保障、善后处置等工作。

  2.5各区(县级市)三防指挥部及其职责

  各区(县级市)三防指挥部在市三防总指挥部和本级政府的领导下,组织和指挥本地区的水旱风冻灾害防御及救灾工作,主要职责如下:

  (1)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组织、指挥、协调有关单位做好三防工作。

  (2)及时传达市三防总指挥部发布的预警信息和应急响应情况。

  (3)汇总本行政区域内的水旱风冻灾害防御及救灾工作情况,及时报告市三防总指挥部。

  (4)编制并组织实施本级防御水旱风冻灾害应急预案。

  3水旱风冻灾害应急响应分级标准

  水旱风冻应急响应等级按相关职能部门预警信息及其发展趋势、严重性和紧急程度,分为防汛应急响应、防暴雨内涝应急响应、防旱应急响应、防风应急响应、防冻应急响应五种类型。

  3.1防汛应急响应分级标准

  3.1.1防汛Ⅳ级应急响应启动标准

  当预计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启动Ⅳ级防汛应急响应:

  (1)珠江广州河道的老鸦岗、中大、南沙、三善滘任一水文站发生10—20年一遇洪(潮)水位;

  (2)增江麒麟咀站、东江博罗站洪(潮)水位达警戒水位;

  (3)当流溪河流域内发生10—20年一遇洪水;

  (4)防护范围达500亩以上耕地堤围发生重大险情,有可能溃堤;

  (5)小(二)型水库发生重大险情,有可能垮坝。

  3.1.2防汛Ⅲ级应急响应启动标准

  当预计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启动Ⅲ级防汛应急响应:

  (1)珠江广州河道的老鸦岗、中大、南沙、三善滘任一水文站发生20—50年一遇洪(潮)水位;

  (2)增江麒麟咀站、东江博罗站洪(潮)水位达5—10年一遇;

  (3)当流溪河流域内发生20—50年一遇洪水;

  (4)保护中心城镇或1千亩以上耕地的堤围发生重大险情,很可能溃堤;

  (5)小(一)型水库发生重大险情,很可能垮坝。

  3.1.3防汛Ⅱ级应急响应启动标准

  当预计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启动Ⅱ级防汛应急响应:

  (1)珠江广州河道的老鸦岗、中大、南沙、三善滘任一水文站发生50—100年一遇洪(潮)水位;

  (2)水文预报增江麒麟咀站、东江博罗站洪(潮)水位达10—20年一遇;

  (3)当流溪河流域内发生50—100年一遇洪水;

  (4)保护中心城区或1万亩耕地以上堤围发生重大险情,极可能溃堤;

  (5)中型水库或重点小(一)型水库发生重大险情,极可能垮坝。

  3.1.4防汛Ⅰ级应急响应启动标准

  当预计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启动Ⅰ级防汛应急响应:

  (1)珠江广州河道的老鸦岗、中大、南沙、三善滘任一水文站发生100年一遇以上洪(潮)水位;

  (2)增江麒麟咀站、东江博罗站洪(潮)水位超过20年一遇;

  (3)当流溪河流域内发生超过100年一遇洪水;

  (4)北江大堤及可能影响广州的河流发生重大险情;

  (5)大型水库或重点中型水库发生重大险情,极可能垮坝。

  3.2防暴雨内涝应急响应分级标准

  3.2.1防暴雨内涝Ⅲ级应急响应启动标准

  当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启动防暴雨内涝Ⅲ级应急响应:

  (1)市气象台发布暴雨黄色预警信号;

  (2)因暴雨内涝导致城市交通局部受阻,影响市民正常出行。

  3.2.2防暴雨内涝Ⅱ级应急响应启动标准

  当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启动防暴雨内涝Ⅱ级应急响应:

  (1)市气象台发布暴雨橙色预警信号;

  (2)因暴雨内涝导致城市交通大面积受阻,严重影响市民出行。

  3.2.3防暴雨内涝Ⅰ级应急响应启动标准

  当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启动防暴雨内涝Ⅰ级应急响应:

  (1)市气象台发布暴雨红色预警信号;

  (2)因暴雨内涝导致城市交通大面积瘫痪,严重影响城市运行。

  3.3防旱应急响应分级标准

  3.3.1防旱Ⅳ级应急响应启动标准

  当主要指标和参考指标达到以下情况的,启动防旱Ⅳ级应急响应:

  主要指标:全市较大面积连续30日以上无透雨;江河主要控制站月平均来水保证率≥85%;水库可用水量占总兴利库容的百分比≤40%;受旱面积占全市耕地面积比≥15%。

  参考指标:30日降水量距平率≤-75%;60日降水量距平率≤-40%;90日降水量距平率≤-20%;土壤相对湿度≤60%。

  3.3.2防旱Ⅲ级应急响应启动标准

  当主要指标和参考指标达到以下情况的,启动防旱Ⅲ级应急响应:

  主要指标:全市较大面积连续50日以上无透雨;江河主要控制站月平均来水保证率≥90%;水库可用水量占总兴利库容的百分比≤32%;受旱面积占全市耕地面积比≥20%。

  参考指标:30日降水量距平率≤-85%;60日降水量距平率≤-60%;90日降水量距平率≤-30%;土壤相对湿度≤50%。

  3.3.3防旱Ⅱ级应急响应启动标准

  当主要指标和参考指标达到以下情况的,启动防旱Ⅱ级应急响应:

  主要指标:全市较大面积连续70日以上无透雨;江河主要控制站月平均来水保证率≥95%;水库可用水量占总兴利库容的百分比≤25%;受旱面积占全市耕地面积比≥30%。

  参考指标:60日降水量距平率≤-75%;90日降水量距平率≤-50%;土壤相对湿度≤40%。

  3.3.4防旱Ⅰ级应急响应启动标准

  当主要指标和参考指标达到以下情况的,启动防旱Ⅰ级应急响应:

  主要指标:全市较大面积连续90日以上无透雨;江河主要控制站月平均来水保证率≥97%;水库可用水量占总兴利库容的百分比≤20%;受旱面积占全市耕地面积比≥40%。

  参考指标:60日降水量距平率≤-90%;90日降水量距平率≤-80%;土壤相对湿度≤30%。

  3.4防风应急响应分级标准

  3.4.1防风Ⅳ级应急响应启动标准

  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启动防风Ⅳ级应急响应:

  (1)市气象台发布台风白色或蓝色预警信号;

  (2)热带气旋已经形成且正不断发展,在未来72小时内,有可能影响广州市。具体如下:

  ①未来48小时内将有热带气旋造成南海14°N以北海域出现大于或等于6级大风,或南海14°N以北海域已有热带低压活动;

  ②已发布热带气旋警报,但热带气旋移向、移速改变,影响程度减轻,未来48小时内预报广州市内风力小于8级(但大于或等于6级);

  ③热带气旋已登陆或远离广州市,但广州市内仍受热带气旋影响,有6级至7级风或有暴雨。

  (3)预报主要潮位站风暴潮潮位10—20年一遇。

  3.4.2防风Ⅲ级应急响应启动标准

  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启动防风Ⅲ级应急响应:

  (1)市气象台发布台风黄色预警信号;

  (2)未来48小时内强热带风暴或台风将袭击或较严重影响广州市;

  (3)(强)热带风暴或台风正在严重影响广州市(注:严重影响的定义是指广州市有大于或等于8级风或者大于或等于大暴雨级别的降雨);

  (4)热带低压离广州市较近,风力接近或达到8级(国家气象中心还未编号为热带风暴),并预计可能造成严重影响时;

  (5)预报主要潮位站风暴潮潮位达到20—50年一遇。

  3.4.3防风Ⅱ级应急响应启动标准

  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启动防风Ⅱ级应急响应:

  (1)市气象台发布台风橙色预警信号;

  (2)未来24小时内,强热带风暴或台风将可能登陆或严重影响广州市;

  (3)预报主要潮位站风暴潮潮位达到50—100年一遇。

  3.4.4防风Ⅰ级应急响应启动标准

  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启动防风Ⅰ级应急响应:

  (1)市气象台发布台风红色预警信号;

  (2)未来24小时内,台风中心附近最大风力达12级以上将登陆或非常严重影响广州市;

  (3)预报主要潮位站风暴潮潮位超过100年一遇。

  3.5防冻应急响应分级标准

  3.5.1防冻Ⅳ级应急响应启动标准

  低温雨雪冰冻程度达到以下情形之一的,启动防冻Ⅳ级应急响应:

  (1)市气象台发布道路结冰黄色预警信号;

  (2)因我市或周边地区发生雨雪冰冻,造成我市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

  (3)因我市或周边地区发生雨雪冰冻,造成我市某一镇(街道)级行政区域内公路或铁路运输受阻或中断,对居民出行造成严重影响;

  (4)因我市或周边地区发生雨雪冰冻,造成我市某一镇(街道)级行政区域内电力设施破坏,引发停电事故,对我市电网安全稳定运行构成威胁;

  (5)因我市或周边地区发生雨雪冰冻,造成我市某一镇(街道)级行政区域内主要交通或供水中断,气源供应紧缺,或者粮、油等基本生活必需品紧俏,市场价格异常上涨,影响居民基本生活;

  (6)因我市或周边地区发生雨雪冰冻,区(县级市)政府需要进行应急处置。

  3.5.2防冻Ⅲ级应急响应启动标准

  低温雨雪冰冻程度达到以下情形之一的,启动防冻Ⅲ级应急响应:

  (1)市气象台发布道路结冰橙色预警信号;

  (2)因我市或周边地区发生雨雪冰冻,造成我市内1人以上、3人以下死亡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

  (3)因我市或周边地区发生雨雪冰冻,造成我市重要高速公路严重受阻或国道中断;或者严重影响铁路运输秩序,市内主要火车站部分列车班次延误或取消;或者民航运输秩序混乱,市内民航机场较多航班延误或取消。上述情况致使我市境内外交通运输严重受阻或中断,较多旅客滞留,造成较大社会影响;

  (4)因我市或周边地区发生雨雪冰冻,造成我市内某一区(县级市)电力设施较大范围破坏,对本地区电网安全稳定运行构成较大威胁;

  (5)因我市或周边地区发生雨雪冰冻,造成我市内某一区(县级市)大范围的交通或供水、供气中断;或者造成某一区(县级市)境内粮、油等基本生活必需品紧俏,市场价格异常上涨,对居民基本生活产生较大影响;

  (6)因我市或周边地区发生雨雪冰冻,造成其他较大社会影响,需要区(县级市)政府进行应急处置。

  3.5.3防冻Ⅱ级应急响应启动标准

  低温雨雪冰冻程度达到以下情形之一的,启动防冻Ⅱ级应急响应:

  (1)市气象台发布道路结冰红色预警信号。

  (2)因我市或周边地区发生雨雪冰冻,造成我市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10亿元以下。

  (3)因我市或周边地区发生雨雪冰冻,造成京珠高速公路粤北段中断12小时或连接广州市区的其他高速公路中断24小时;或者铁路干线运输受阻或中断,市内主要火车站大量列车班次延误或取消;或者民航运输部分中断,白云机场关闭,当日大量航班延误或取消。上述情况致使市内或与市外交通运输受阻或中断情况范围较大,大量旅客滞留,造成重大社会影响。

  (4)因我市或周边地区发生雨雪冰冻,造成我市内外电力设施大范围破坏,导致全市电网减供负荷达20%以上,对全市电网、南方电网安全稳定运行构成严重威胁;或者造成市区内减负荷20%以上;或者因发电燃料供应短缺等引起电力供应严重危机,造成全市电网40%以上容量机组非计划停机。

  (5)因我市或周边地区发生雨雪冰冻,造成我市市区交通或供水、供气中断;或者造成全市较大范围粮、油等基本生活必需品市场价格异常上涨,对居民基本生活造成重大影响。

  (6)因我市或周边地区发生雨雪冰冻,对我市造成其他重大社会影响,需要市政府进行应急处置。

  3.5.4防冻Ⅰ级应急响应启动标准

  低温雨雪冰冻程度达到以下情形之一的,启动防冻Ⅰ级应急响应:

  (1)因我市或周边地区发生雨雪冰冻,造成我市10人以上死亡或直接经济损失10亿元以上;

  (2)因我市或周边地区发生雨雪冰冻,造成京港澳高速公路粤北段中断24小时或连接广州市区的其他高速公路中断48小时;或者铁路干线运输中断,市内主要火车站列车无法正常运行;或者民航运输中断,白云机场长时间关闭,大量航班取消。上述情况致使市内外交通运输严重受阻或中断,大量旅客长时间滞留,造成严重社会影响;

  (3)因我市或周边地区发生雨雪冰冻,造成我市内外电力设施大范围破坏,导致全市电网减供负荷达30%以上,对全市电网、南方电网安全稳定运行构成严重威胁;或者造成市区减负荷50%以上;或者因发电燃料供应短缺等引起电力供应严重危机,造成全市电网60%以上容量机组非计划停机;

  (4)因我市或周边地区发生雨雪冰冻,造成我市市中心交通或供水、供气中断;或者造成全市大范围粮、油等基本生活必需品脱销,市场价格异常上涨,严重影响居民基本生活;

  (5)因我市或周边地区发生雨雪冰冻,对我市造成其他严重社会影响,需要市政府进行应急处置。

  4预防预警机制

  4.1预警信息

  4.1.1水文、气象、海洋信息

  市水文局负责实时水情雨情信息的监测预警。当实测降雨量1小时超过30毫米、3小时超过50毫米,6小时超过80毫米,12小时超过100毫米,及时报告市三防总指挥部和相关单位。

  江河汛情按下列要求报送:

  (1)当发生小洪水时,每12小时报告1次水情;每24小时发布1次洪水预报;或视洪水变化情况加密洪水预报的频次;

  (2)当发生中等洪水时,每6小时报告1次水情;每12小时发布1次洪水预报;或视洪水变化情况加密洪水预报的频次;

  (3)当发生大洪水时,每3小时报告1次水情;每6小时发布1次洪水预报;或视洪水变化情况加密洪水预报的频次;

  (4)当发生特大洪水时,每小时报告1次水情;每3小时发布1次洪水预报;或视洪水变化情况加密洪水预报的频次;

  市气象局负责实时气象信息的监测预警,当发生热带气旋、暴雨、气象干旱、低温冰冻等灾害性天气时,及时报告市三防总指挥部和相关单位。

  国家海洋局南海预报中心负责风暴潮、海浪、海温情况的监测预警,预计未来沿岸将出现030米及以上风暴潮增水或近海海域出现2.50米及以上有效波高时,发生海水低温的情况时,及时报告市三防总指挥部和相关单位。

  4.1.2工程信息

  (1)堤防信息

  主要江河出现警戒水位以上洪水时,各级堤防工程管理单位要加强工程监测和视频监视,并将防护面积达万亩以上的堤防及其涵闸、泵站等工程设施的运行情况报上级工程管理部门和同级三防指挥部门。洪水发生地区的区(县级市)三防指挥部门要在每天20时前向市三防总指挥部报告工程防守或出险情况;大江大河干流重要堤防、涵闸等出现重大险情的,要在险情发生后1小时内报告市三防总指挥部,必要时向广东省防汛防旱防风总指挥部(以下简称省防总)报告。

  防护面积达万亩以上堤防或涵闸、泵站等穿堤建筑物出现重大险情,堤防工程管理单位要迅速组织抢险,及时通知可能受影响区域的相关管理部门,同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三防指挥部门报告险情情况、工程失事可能造成的影响、抢护方案、除险情况及处理险情的行政责任人、技术责任人、通信联络方式等。

  (2)水库信息

  水库水位超过汛限水位时,水库运行管理单位要立即向有管辖权的三防指挥部门报告,同时加强对大坝、溢洪道、输水管等关键部位的监测和视频监视,服从三防指令,按照批准的洪水调度方案进行调度。其中,大、中型水库、小(一)型水库超过汛限水位时,要同时将汛情和工程运行状况向上一级三防部门报告。

  水库出险时,水库运行管理单位要立即向上级主管部门、所在地政府和有管辖权的三防指挥部门报告,主要内容包括险情情况、工程失事可能造成的影响、抢护方案、除险情况及处理险情的行政责任人、技术责任人、通信联络方式等,并按照既定的水库防洪抢险预案迅速处置险情。其中,大、中型水库、小(一)型水库出现重大险情时,要在1小时之内报告市三防总指挥部。

  4.1.3灾情信息

  灾害发生后,有关单位要及时向同级三防指挥部门报告受灾情况;各级三防指挥部门要尽快收集灾情动态,全面掌握受灾情况,及时向同级政府和上级三防指挥部门报告;对人员伤亡和较大财产损失的灾情要立即上报;对于重大灾情,各区(县级市)三防指挥部门要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将初步情况报告市三防总指挥部,市三防总指挥部及时将情况汇总报市委、市政府和省防总,并续报灾情核实、处置等情况,为抗灾救灾提供科学依据。

  (1)台风洪涝灾情信息

  主要包括洪涝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淹没水深(水位)、范围与视频,受灾人口及群众财产、农林牧渔业、工业信息交通运输业、水务设施等方面的损失,人员伤亡基本情况、城市受淹情况,以及抗洪抢险等综合情况。

  (2)干旱信息

  主要包括干旱发生的时间、地点、受旱面积、受旱程度、对城乡居民生活和工农业生产造成的影响,以及抗旱等基本情况。

  (3)低温冰冻信息

  主要包括低温冰冻发生的时间、地点、程度、范围、视频、受灾人口,以及对群众财产、农林牧渔、交通运输、通信、供电、供水、供气设施等方面受损情况。因低温冰冻造成市内道路交通、民航、铁路等交通中断或受阻,造成供电、通信、供水、供气等设施出现线路结冰、受损等情况时,相关单位要于事发2小时内报告同级政府和三防指挥部门。

  4.2预防预警行动

  4.2.1预防预警准备工作

  (1)组织准备

  构建各类灾害易发重点区域防御机制和监测网络,落实责任人、抢险队伍和预警措施,加强专业机动抢险队和服务组织机构的建设。

  (2)工程准备

  按时完成水毁工程修复和水源工程建设任务,对存在病险的堤防、水库、涵闸、泵站等各类水利工程设施实行应急除险加固;对跨汛期施工的水利工程,包括病险工程,落实安全度汛方案。

  (3)预案准备

  制订各类河道、水库和城市防洪防涝预案、台风风暴潮防御预案、山洪地质灾害防御预案、防旱预案、防御热带气旋预案以及防冻预案等;研究制订洪水预报方案、防洪工程调度方案、堤防决口和水库垮坝应急方案以及防御超标准洪水的应急方案;制订江河堤防的险工险段抢险方案。

  (4)物资准备

  按照不低于现行防汛物资储备的标准,分区域储备必需的抢险物资和设备。在防御重点部位,要储备一定数量的机动抢险及救助物资和设备,以备急需。

  (5)通信准备

  充分利用公用通信网络,确保三防通信专用网,暴雨山洪易发区、低温冰冻易发区等的预警反馈系统完好和畅通。健全水文、气象测报网,确保雨情、水情、风情、冻情、工情、灾情信息和指挥调度指令的及时传递。

  (6)工作检查

  各地、各有关单位要在汛前、汛后或预测预报将发生旱情、冻情时,开展以组织、工程、预案、物资、通信为主要内容的工作检查,及时发现薄弱环节,限时整改。

  (7)日常管理工作

  加强工程和职责监管,对在江河、湖泊、水库、滩涂、人工水道内建设的非防洪建设项目要按规定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并经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对未经审批并严重影响防洪、排涝、防旱的项目,依法查处。

  4.2.2江河洪水预警

  各级水文部门负责洪水的监测预报工作。当监测发现江河即将出现洪水时,要及时向同级三防指挥部门报告水位、流量实测情况和未来洪水趋势。市水文局负责确定洪水预警区域、级别和洪水信息发布范围,并按程序向社会发布洪水预警。

  4.2.3干旱预警

  各级水务、水文、农业、气象部门负责干旱的监测预报工作。依据江河来水量、水库的可用水量、城市干旱程度、连续无透雨日数、受旱面积等主要指标,并考虑降雨量距平率、土壤相对湿度(墒情)等参考指标,经综合分析论证后判断干旱等级。

  市水文局每月1日、11日、21日向市三防总指挥部报告主要水库蓄水基本情况、土壤墒情;每月5日前报告主要断面的水质状况,并以旬月简报形式分析干旱形势;遇特殊情况要根据要求及时报送相关资料。

  市气象局提供全市降雨监测、预测情况,每天上午向市三防办提供过去24小时全市气象台站的降水实况和未来24小时降水预报,每周向市三防办提供未来10日的降水预测。

  各区(县级市)因供水水库蓄水量减少、江河来水量减少、咸潮、污染以及因突发事件使城市供水水源遭到破坏等因素可能出现城市干旱时,供水部门要及时向同级政府及三防指挥部门报告。

  市三防总指挥部要及时召集建设、国土房管、水务、水文、农业、气象等有关单位负责人和专家进行会商,分析研究旱情的发展趋势和制定防旱抗旱措施。干旱预警由市三防总指挥部根据会商结果发布。区(县级市)可根据实际情况制订适合当地情况的预警级别并参照市三防总指挥部做法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

  4.2.4热带气旋预警

  气象部门负责热带气旋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各级气象部门要密切监视热带气旋的生成、发展、登陆和消失全过程,做好未来趋势预报,及时向三防指挥部门报告,并根据情况发布热带气旋预警。

  海洋部门负责风暴潮的监测预报和海浪预报并向社会发布预警;水文部门负责河口地区水情及风暴潮监测和预报工作。相关情况要及时向三防指挥部门报告。

  各级水务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热带气旋影响的范围,及时通知有关水库、湖泊和河道堤防管理单位,做好防范工作。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要组织人员分析水情和热带气旋带来的影响,加强工程检查。

  可能遭受热带气旋袭击或受热带气旋影响的地区,当地三防指挥部门要加强值班,密切跟踪热带气旋动向,及时通知相关单位和人员做好防御工作,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布。

  加强对城镇危房、在建工地、仓库、交通道路、电信电缆、电力电线、户外广告牌等设施的检查并采取加固措施,组织船只回港避风,提前做好沿海养殖人员、海上作业人员以及居住在低洼地、易发生山洪山体滑坡和泥石流地区人员的撤离工作。

  4.2.5内涝灾害预警

  当气象部门预测未来将出现较大降雨时,各级三防指挥部门要按照分级负责原则,确定内涝灾害预警区域、级别,及时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并做好排涝的有关准备工作。必要时,要通知低洼地区居民及企事业单位及时转移人员和财产。

  市水务局牵头会同市公安局、交委、城管委、民防办及各区(县级市)三防指挥部建立暴雨内涝监测网络,负责暴雨内涝的监测与报告工作。

  市三防办及时将监测和预警信息通报各区(县级市)三防指挥部和相关单位。

  4.2.6山洪地质灾害预警

  凡可能遭受山洪地质灾害威胁的地区,要根据山洪地质灾害的成因和特点,主动采取预防和避险措施。国土、水务、水文、气象等单位要密切联系,相互配合,根据各自职责及时发布预警预报信息。

  对可能出现山洪地质灾害的地区,当地三防指挥部门要组织国土、水务、气象等单位编制地质灾害防御预案,绘制区域内山洪地质灾害风险图,确定区域内易发生山洪地质灾害的地点及范围,制订安全转移方案,明确组织机构的设置及职责。

  山洪地质灾害易发区要建立专业监测与群测群防相结合的监测体系,落实观测措施。遇灾害性天气时要落实24小时值班巡逻制度,加密观测,加强巡逻。每个乡镇、村、组和相关单位都要落实预警和信号发送员,一旦发现险情,要立即通知相关人员转移,并报本地政府和三防指挥部门组织抗灾救灾。

  4.2.7低温冰冻预警

  每年12月15日至次年2月15日为低温冰冻灾害防御期。特殊情况下,市三防总指挥部根据市气象局建议可适当提前或延长低温冰冻灾害防御期。

  市气象局负责低温冰冻灾害气象条件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水文部门协助气象部门做好低温冰冻监测工作。国家海洋局南海预报中心负责海温观测和预警工作,出现海水低温时要及时向市三防总指挥部报告观测和预报结果。

  市三防总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负责本系统受低温冰冻影响情况的监测、信息研判和灾害预警发布。各单位的低温冰冻预警要及时报告市三防总指挥部和其他相关成员单位。市三防总指挥部及时将情况汇总报市委、市政府。

  4.2.8预警信息的发布

  三防预警信息由相关三防成员单位及时报送至市三防办,市三防总指挥部按程序对预警信息作出应急响应决策,并通过电视、广播、短信等平台及时向公众发布。

  4.3预警支持系统

  4.3.1洪水、干旱风险图

  各级三防指挥部门要组织工程技术人员,研究绘制本地区的城市洪水风险图、流域洪水风险图、山洪灾害风险图、水库洪水风险图和干旱风险图等各类风险图。

  各级三防指挥部门要以各类风险图作为抢险救灾、群众安全转移安置的技术依据。

  4.3.2防御方案

  (1)市三防办组织编制和修订本行政区域内主要江河的防御洪水和城市内涝方案。区(县级市)三防指挥部门要根据实际变化情况,及时修订和完善防洪方案。

  (2)防旱抗旱预案:区(县级市)三防指挥部门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编制本地区的防旱抗旱预案。市供水部门要制订突发情况下确保供水的应急预案。

  (3)防御热带气旋预案:对有防御热带气旋任务的区(县级市)以及可能遭受热带气旋影响的重要堤围和大、中型水库等水利工程,有关单位要制订防御热带气旋预案。

  (4)防御低温冰冻预案:对有可能遭受低温冰冻灾害的地区,要制订防御低温冰冻灾害预案。

  4.3.3提高监测预报预警能力与水平

  加强国土资源、水务、水文、气象、海洋等单位防御水旱风冻灾害监测能力建设,完善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建设,提高预测预报水平,及时按预案规定程序发布预警,提高水旱风冻灾害信息发布能力。

  5应急响应

  5.1总体要求和先期处置

  (1)水旱风冻灾害发生或可能发生时,市三防总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负责发布相应预警,各级三防指挥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实施应急处置各项工作,并视情况派出现场督导组。

  (2)市三防总指挥部负责市辖重大水利、防洪工程的调度工作。其他水利、防洪工程的调度由有调度权限的单位负责,必要时由上一级三防指挥部门直接调度。市三防总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市三防总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和职责分工开展工作,并及时报告工作情况。

  (3)对发生的水旱风冻灾害可能影响相邻地级市的,市三防总指挥部在报告市政府和省防总的同时,要及时向可能受影响地区的三防指挥部门通报情况。

  (4)水旱风冻灾害已经发生或可能发生时,根据其发展趋势、严重性和紧急程度及有关职能部门预警信息,当地三防指挥部门负责向同级政府和上级三防指挥部门报告情况。及时启动应急响应,防止事态及其危害进一步扩大,同时向上级三防指挥部门报告。发生人员伤亡、影响较大的突发事件时,不受报送分级标准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灾情或险情时,可直接向有关单位报告。

  (5)进入汛期和干旱、低温冰冻预警期间,各级三防指挥部门要加强值班力量,全程跟踪雨情、水情、旱情、风情、冻情、工情和灾情,并在各职能部门发布预警后,根据不同情况启动相应应急响应。

  (6)对因水旱风冻灾害衍生的疾病、交通事故等次生灾害,当地三防指挥部门及时协调有关单位全力处置和救护,采取有效措施切断灾害扩大的传播链,防止次生或衍生灾害的蔓延,并及时向同级政府和上级三防指挥部门报告。

  (7)水旱风冻灾害直接造成养殖水生生物严重死亡或衍生疫病,视损害程度启动相应应急响应,并开展水生生物疫病防控工作,防止疫病的蔓延。

  (8)按灾害的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水旱风冻应急响应灾害划分为Ⅳ级、Ⅲ级、Ⅱ级、Ⅰ级(Ⅰ级最高级别),其中暴雨内涝灾害应急响应划分为Ⅲ级、Ⅱ级、Ⅰ级,每级应急响应行动包含本级以下所有级别应急响应处置工作。

  5.2指挥和协调

  发生水旱风冻等自然灾害,由市三防总指挥部组织水务、水文、气象、海洋部门,必要时增加国土资源、农业、海洋渔业等部门,对灾害信息进行分析,研究是否根据本预案启动应急响应,并在2小时内将有关情况报告市委、市政府。

  5.2.1Ⅳ级应急响应的指挥和协调

  市三防总指挥部领导主持会商,市三防总指挥部有关成员、专家参加,加强工作指导和灾情研判工作。同时,市三防总指挥部要做好下列工作:

  (1)发出防御工作通知,对有关地区、有关单位提出具体防御工作要求。

  (2)督促指导事发地三防指挥部门制订并实施应急救援方案,落实防御措施,做好抢险救灾准备,以及维护社会稳定。

  (3)协调有关地区和单位提供应急保障。

  (4)做好灾情统计和新闻发布。

  (5)及时向省防总和市委、市政府报告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

  (6)研究并处理其他重大事项。

  Ⅳ级应急响应启动后,市三防总指挥部领导在市三防总指挥部实施指挥。市三防办要及时掌握并向有关单位报送相关信息。

  市三防成员单位负责人要按照职能分工指挥和协调本系统相关防御工作。

  事发地各级三防指挥部应按各级应急预案指挥、协调防御和抢险救灾工作。

  5.2.2Ⅲ级应急响应的指挥和协调

  市三防总指挥部总指挥或副总指挥主持会商,市三防总指挥部有关成员、专家参加,加强工作指导和灾情研判工作。同时,市三防总指挥部要做好下列工作:

  (1)发出防御工作通知,对有关地区、有关单位提出具体防御工作要求。

  (2)必要时向有关地区派出防御工作督导组。

  (3)组织协调有关专家、应急队伍参与应急救援,协调有关地区和单位提供应急保障。

  (4)督促指导事发地三防指挥部门制订并实施应急救援方案,落实防御措施,做好抢险救灾准备,以及维护社会稳定。

  (5)做好灾情统计和新闻发布。

  (6)及时向省防总和市委、市政府报告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

  (7)研究并处理其他重大事项。

  Ⅲ级应急响应启动后,市三防总指挥部领导在市三防总指挥部实施指挥。

  市三防总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负责人按照职能分工指挥和协调本系统相关防御工作。

  事发地各级三防指挥部应按各级应急预案指挥、协调防御和抢险救灾工作。

  5.2.3Ⅱ级应急响应的指挥和协调

  市三防总指挥部总指挥主持会商,市三防总指挥部成员和有关专家参加,分析灾情发展趋势,明确防御工作重点,视情况启动防御方案,全面部署防御应急工作。同时,市三防总指挥部要做好下列工作:

  (1)发出防御工作通知,对各有关地区、各有关单位提出具体防御工作要求。

  (2)向有关地区派出工作督导组。

  (3)组织协调有关专家和应急队伍参与应急救援。

  (4)制订并组织实施应急救援方案,协调有关地区和单位提供应急保障,包括协调事发地中直驻穗有关单位与地方的关系,以及调度各方应急资源等。

  (5)督促指导有关地区、有关单位落实防御措施,做好抢险救灾准备,以及维护社会稳定。

  (6)做好灾情统计和新闻发布。

  (7)及时向省防总和市委、市政府报告灾情和防御工作进展情况。

  (8)研究并处理其他重大事项。

  Ⅱ级应急响应启动后,市三防总指挥部总指挥实施指挥,启动工作小组。

  市三防总指挥部各成员单位主要领导要按照职能分工指挥和协调本系统相关防御工作。

  事发地各级三防指挥部总指挥在三防指挥部指挥、协调防御和抢险救灾工作。

  5.2.4I级应急响应的指挥和协调

  市三防总指挥部总指挥主持会商,必要时报请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主持会商,市三防总指挥部成员和有关专家参加,分析灾情发展趋势,明确防御工作重点,视情况启动应急响应,全面部署防御应急工作。同时,市三防总指挥部要做好下列工作:

  (1)报请市政府批准启动I级应急响应,发出市政府紧急动员令,对各有关地区、各有关单位提出具体防御工作要求。

  (2)视情况成立前线指挥部或派出工作督导组。

  (3)组织协调有关专家和应急队伍参与应急救援。

  (4)制订并组织实施应急救援方案,协调有关地区、有关单位提供应急保障,包括协调事发地中直驻穗有关单位与地方的关系,以及调度各方应急资源等。

  (5)督促指导有关地区、有关单位落实防御措施,做好抢险救灾准备,维护社会稳定。

  (6)根据法定职责和程序做好灾情统计和新闻发布。

  (7)及时向省防总和市委、市政府报告灾情和防御工作进展情况。

  (8)研究并处理其他重大事项。

  I级应急响应启动后,市政府主要领导实施指挥协调,并启动工作小组,视情况成立前线指挥部。

  市三防总指挥部各成员单位主要领导要按照职能分工指挥和协调本系统相关防御工作。

  各区(县级市)履行属地管理的职责,启动由主要领导负责的应急指挥机制;各区(县级市)三防指挥部门总指挥在三防指挥部指挥、协调防御和抢险救灾工作。

  5.2.5现场指挥部

  视灾情需要,三防工作实行现场指挥官制度,现场指挥官由市政府或市三防总指挥部授权的有关负责人担任。现场指挥部设在灾害影响重灾区,内部架构和职责分工可参照市三防总指挥部工作小组。

  现场指挥部的主要职责是执行市委、市政府的决定和市三防总指挥部的工作部署,及时向市三防总指挥部报告前线的各种重要情况;配合事发地政府组织协调治安、交通、卫生防疫、物资等保障,维护社会稳定;迅速了解、掌握情况,分析灾害发展趋势,指导事发地政府研究制定处置方案并组织开展灾害防御和抢险救灾工作;协助事发地政府开展善后处理、灾后恢复生产、重建家园工作。

  5.3市三防总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应急响应措施

  5.3.1防汛应急响应措施

  5.3.1.1北江洪水应急响应

  按《广州市北江大堤抗洪抢险应急预案》进行应急响应。

  5.3.1.2河道洪(潮)水应急响应

  5.3.1.2.1Ⅳ级应急响应

  (1)市三防总指挥部:负责召集有关专家会商汛情,分析洪水现状及发展趋势,决定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

  (2)市三防办:负责贯彻落实市三防总指挥部的部署;督促各成员单位和区(县级市)三防指挥部门加强24小时值班;组织开展暴雨和洪水监测工作;实时掌握全市水情、雨情和防洪工作开展情况,并及时向市三防总指挥部报告;组织开展有关新闻报道和信息发布工作;督促水务、公安、交通、电信、供电、卫生等应急救援队伍做好防洪救灾各项准备工作。

  (3)市水务局:负责组织水务工程管理单位实施24小时值班,监测江河堤防等防洪工程的运行情况;组织开展水务工程防洪隐患的排查整改。

  (4)市应急办:负责协助总指挥做好应急处置及应急信息报送、综合协调工作,督促检查落实市领导有关批示、指示。

  (5)广州警备区:组织协调驻穗解放军、武警部队,以及民兵预备役部队做好防洪救灾工作准备。

  (6)市气象局:每3小时向市三防总指挥部报告降雨情况,分析天气变化趋势。

  (7)市水文局:综合分析洪水发展趋势,滚动预报洪水信息;每3小时向市三防总指挥部报告重要水文站的实时水情和雨情。

  (8)国家海洋局南海预报中心:综合分析和预报影响广州市海域的风暴潮和海浪的变化趋势,并及时通报市三防总指挥部。

  (9)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新闻单位做好防洪救灾宣传报道工作,配合市三防总指挥部协调新闻单位发布有关灾害性天气预警、预报和防洪信息。

  (10)市经贸委:统筹协调有关企业做好防洪救灾物资和用品供应准备。

  (11)市公安局:组织警力、装备,做好防洪救灾应急准备。

  (12)市民政局:做好开放应急避难场所的应急准备。

  (13)市国土房管局:加强临近河道房屋的防洪安全检查工作,指导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

  (14)市建委:组织全市建筑工地防洪安全工作检查。

  (15)市农业局:协调农牧渔业系统做好防洪救灾应急准备工作。

  (16)市城管委:及时清除妨碍排水的垃圾等。

  (17)市国资委:督促监管企业做好防洪救灾准备工作。

  (18)市林业和园林局:组织林业和园林系统做好防洪救灾应急准备工作。

  (19)市民防办:组织开展人防工程的防洪安全检查工作;指导协调其他地下空间(地铁、交通隧道、人行过街隧道除外)的防洪安全检查工作。

  (20)广州港务局:及时向相关港航单位通报灾害预警信息,监督指导辖区港口企业做好防洪救灾应急准备。

  (21)广州海事局:及时向船舶播发气象灾害预报、预警信息。

  (22)市水投集团:组织开展供水安全检查工作。

  (23)广州航道局:组织开展航道、航标检查和维护管理工作。

  (24)广州市广播电视台、广州日报社:及时报道预报、预警信息。广州市广播电视台接到通知后15分钟内滚动播报启动应急响应等信息。

  (25)中国电信广州分公司:负责做好防洪应急通讯保障的准备工作,及时向用户传递防洪预警信息。

  (26)中石化广州石油分公司:做好防洪救灾油料的供应保障准备工作。

  (27)市供销合作总社:协助提供和组织调拨抢险物资和生活用品。

  (28)广百集团:做好防洪救灾生活用品的准备工作。

  (29)市三防总指挥部其他成员单位根据本单位职责落实防洪救灾相关工作措施。

  (30)各区(县级市)三防指挥部:及时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落实防洪措施,有关情况及时报告市三防总指挥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防洪救灾准备工作。

  5.3.1.2.2Ⅲ级应急响应

  (1)市三防总指挥部:副总指挥坐镇指挥;组织工作组督导各区(县级市)政府和市三防成员单位做好防洪救灾工作;综合分析研判当前汛情、险情和灾情;对重大防洪问题作出决策,发出防洪救灾各项指令。

  (2)市三防办:收集整理水情、雨情、险情、灾情,及时向市三防总指挥部、市应急办以及其他有关单位报告;执行市三防总指挥部的决策,做好上传下达,督查、反馈市三防总指挥部各项决策的落实情况;负责市三防总指挥部领导与各区(县级市)政府、三防指挥部门和其他成员单位之间的联络协调工作。

  (3)市气象局:分析、预报未来24小时和48小时的降雨发展趋势,及时发布暴雨预警信号,并派员到市三防总指挥部协助工作。

  (4)市水文局:滚动预报洪水流域主要江河各控制站水位流量过程,并向各级三防指挥部门通报预报结果;每2小时通报1次主要控制站点实时水位流量以及降雨情况;每4小时对最新的洪水水情作出综合分析;参与市三防总指挥部召开的研究会商会议;派员到市三防总指挥部协助工作。

  (5)国家海洋局南海预报中心:发布风暴潮预警预报,并根据市三防总指挥部的要求派员协助工作。

  (6)市国土房管局:组织开展地质灾害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掌握重点地区地质灾害的险情及处理动态,及时向市三防总指挥部报告;协助转移可能受影响的人员。

  (7)市卫生局:组织医疗卫生救援队伍做好救治准备工作,预防和控制传染病疫情的发生和流行。

  (8)港务、航道、海事等部门:加强水域巡航检查,提醒船舶做好防范措施,注意谨慎驾驶、避免走锚。

  (9)各区(县级市)三防指挥部:检查本行政区域内防洪救灾准备工作的落实情况;根据工作实际需要,及时增加抢险队伍,强化风险隐患排查整改工作。

  (10)其他市三防成员单位根据本单位职责落实相关工作措施。

  5.3.1.2.3Ⅱ级应急响应

  (1)市三防总指挥部:总指挥坐镇指挥,副总指挥协助指挥;及时汇总、综合研判防洪工作情况;对防洪救灾重大问题组织会商、决策。

  (2)市三防办:执行市三防总指挥部的决策,做好信息的上传下达,督查、反馈市领导重要指示和市三防总指挥部各项决策落实情况。

  (3)市应急办:负责协助总指挥做好应急处置及应急信息报送、综合协调工作,督促检查落实市领导有关批示、指示。

  (4)市公安局:维护正常的防洪工作秩序和社会治安;组织协调防洪救灾队伍、车辆、物资优先通行;协助转移危险地区人员,解救受困人员。

  (5)市水务局:强化监控重点水库、闸坝、堤防等安全运行情况;对城区易积水点采取排涝措施;向各地各有关单位增派技术干部协助做好防洪抢险工作。

  (6)市气象局:每1小时向市三防总指挥部报告降雨和天气变化情况;参加市三防总指挥部组织召开的会商会议。

  (7)市水文局:每1小时向市三防总指挥部报告水情和雨情的变化情况;参加市三防总指挥部组织召开的会商会议。

  (8)国家海洋局南海预报中心:根据市三防总指挥部的要求,参加会商会议。

  (9)市交委:根据市三防总指挥部的部署,保障防洪救灾人员和物资设备的紧急运输工作,保障主要交通干线和防洪救灾重要交通线路的畅通。

  (10)广州海事局:维护水上交通秩序,组织、协调开展船舶遇险人员救助工作。

  (11)各区(县级市)三防指挥部:组织落实重点水库、闸坝、堤防的人员驻守制度并加密巡查频次;加强一线防洪抢险力量。

  (12)其他市三防成员单位根据本单位职责落实相关工作措施。

  5.3.1.2.4Ⅰ级应急响应

  (1)市三防总指挥部:报请市政府发布防洪救灾紧急动员令,市主要领导到市三防总指挥部坐镇指挥。

  (2)市三防办:督促落实防洪救灾紧急动员的各项工作。

  (3)市应急办:负责协助总指挥做好应急处置及应急信息报送、综合协调工作,督促检查落实市领导有关批示、指示。

  (4)市公安局:根据市三防总指挥部的决定,及时实施交通管制,开设抢险救灾队伍、车辆、物资专用通道;依法打击哄抢防洪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

  (5)广州警备区:根据市三防总指挥部的决定,协调组织驻穗解放军、武警部队以及民兵预备役部队协助地方政府开展防洪救灾工作。

  (6)市委宣传部:派员到市三防总指挥部组织做好防洪救灾宣传报道工作。

  (7)广州海事局:根据市三防总指挥部的决定,及时实施水上交通管制。

  (8)国家海洋局南海预报中心:发布风暴潮预警预报,根据市三防总指挥部的要求,参加会商会议。

  (9)其他成员单位按防洪救灾紧急动员令的要求,全力落实相关工作措施。

  (10)各区(县级市)三防指挥部:根据防洪救灾紧急动员令,全面落实防洪救灾任务;组织转移受灾地区人员。

  5.3.1.2.5扩大应急响应

  当超出以上范围的险情出现时,市三防总指挥部通过市政府向上级部门请求支援。

  5.3.1.3暴雨内涝应急响应

  5.3.1.3.1Ⅲ级响应

  (1)市三防总指挥部:负责召集有关专家会商,分析评估暴雨影响情况,决定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

  (2)市三防办:负责贯彻落实市三防总指挥部的各项工作部署;督促各成员单位和区(县级市)三防指挥部门加强24小时值班;组织开展暴雨内涝监测工作;实时掌握全市雨情和防暴雨内涝工作开展情况,并及时向市三防总指挥部报告;组织开展新闻报道和信息发布工作;督促水务、公安、交通、供电等应急救援队伍做好防暴雨内涝救灾各项准备工作。

  (3)市水务局:组织做好暴雨内涝防御工作。

  (4)市应急办:负责协助总指挥做好应急处置及应急信息报送、综合协调工作,督促检查落实市领导有关批示、指示。

  (5)市气象局:做好区域性、短历时强降雨的预报工作;每3小时向市三防总指挥部报告雨情及发展趋势,并及时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

  (6)市水文局:收集汇总全市的实时水情和雨情;综合分析水情发展趋势,并向市三防总指挥部报告。

  (7)国家海洋局南海预报中心:及时预测预报珠江河道的水(潮)位及河口风暴潮。

  (8)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新闻单位做好防暴雨内涝的宣传报道工作,配合市三防总指挥部协调新闻单位发布暴雨预警、预报和防暴雨内涝信息。

  (9)市经贸委:统筹协调有关企业做好防暴雨内涝救灾物资和用品供应的准备。

  (10)市公安局:组织警力、装备,做好治安保障和交通疏导工作。

  (11)市民政局:做好启用避难场所的应急准备。

  (12)市国土房管局:做好城区房屋防暴雨内涝的风险隐患排查工作。

  (13)市建委:组织全市建筑工地防洪安全工作检查。

  (14)市城管委:及时组织清除妨碍排水的垃圾。

  (15)市交委:保障防洪救灾人员和物资设备的紧急运输工作,保障主要交通干线和防洪救灾重要交通线路的畅通;负责所管养道路、桥梁、隧道等的巡查监控和排涝保通工作;做好受道路积水影响的城市公共交通线路的应急调整安排工作。

  (16)市林业和园林局:组织林业和园林系统做好防暴雨内涝应急准备。

  (17)市国资委:督促监管企业做好防暴雨内涝准备工作。

  (18)市民防办:组织开展人防工程的暴雨内涝安全检查工作;指导协调其他地下空间(地铁、交通隧道、人行过街隧道除外)的暴雨内涝安全检查工作。

  (19)市水投集团:组织开展污水管网的安全检查工作。

  (20)广州市广播电视台、广州日报社:及时报道预报、预警信息。广州市广播电视台收到启动应急响应的通知后,在15分钟内滚动播报有关防暴雨内涝信息。

  (21)其他各成员单位根据本单位职责落实防暴雨内涝救灾相关工作措施。

  (22)各区(县级市)三防指挥部:及时启动相应应急响应,落实相应防暴雨内涝措施,有关情况及时报告市三防总指挥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防暴雨内涝准备工作;指导各镇(街)做好暴雨内涝的预防和先期处置工作;向市三防总指挥部报告情况。

  5.3.1.3.2Ⅱ级响应

  (1)市三防总指挥部:副总指挥坐镇指挥;督导各区(县级市)政府和有关成员单位做好防暴雨内涝工作;综合分析研判暴雨发展趋势;对防暴雨内涝重大问题作出决策,发布防暴雨内涝指令。

  (2)市三防办:收集整理雨情、水情和内涝情况,及时向市应急办以及其他有关单位报告;执行市三防总指挥部的决策,做好上传下达,督查、反馈市三防总指挥部各项决策的落实情况;负责市三防总指挥部领导与相关区(县级市)政府和其他成员单位之间的联络协调工作。

  (3)市应急办:负责协助总指挥做好应急处置及应急信息报送、综合协调工作,督促检查落实市领导有关批示、指示。

  (4)市水务局:对城区易积水点采取排涝措施。

  (5)市气象局:实时分析、预报强降雨发展趋势,及时发布暴雨预警信号。

  (6)市民政局:根据市三防总指挥部的部署,开放应急避难场所,保障受灾人员的基本生活需要。

  (7)市民防办:督促、检查人防工程责任单位落实防暴雨内涝措施,指导协调其他地下空间(地铁、交通隧道、人行过街隧道除外)责任单位落实防暴雨内涝措施,并组织、指导做好防暴雨内涝应急处置工作。

  (8)市水投集团:根据市三防总指挥部的指令,组织、协调污水管网系统及时排放内涝积水。

  (9)国家海洋局南海预报中心:及时预测预报珠江河道的潮位,根据市三防总指挥部的要求,参加会商会议。

  (10)各区(县级市)三防指挥部: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防暴雨内涝的应急处置工作;根据工作实际需要,及时增加抢险队伍,督促镇(街)强化风险隐患排查和开展受灾人员转移安置工作。

  (11)其他市三防成员单位根据本单位职责落实相关工作措施。

  5.3.1.3.3Ⅰ级响应

  (1)市三防总指挥部:总指挥坐镇指挥,综合分析研判暴雨内涝影响情况,派出工作组赴相关地区指导开展抢险工作。

  (2)市三防办:全面掌握暴雨内涝情况,及时向市应急办以及其他有关单位报告;执行市三防总指挥部的决策,做好上传下达,督查、反馈市三防总指挥部各项决策的落实情况。

  (3)市应急办:负责协助总指挥做好应急处置及应急信息报送、综合协调工作,督促检查落实市领导有关批示、指示。

  (4)市水务局:对内涝严重地区增派抢险队伍及设备,加快排涝进度。

  (5)市委宣传部:组织做好防暴雨内涝宣传报道工作。

  (6)市公安局:做好治安保障工作;对内涝严重地区实施交通疏导,维护交通秩序。

  (7)市民防办:及时开展人防工程的防暴雨内涝应急处置工作,核查受损情况;指导协调其他地下空间(地铁、交通隧道、人行过街隧道除外)的防暴雨内涝应急处置工作。

  (8)各区(县级市)三防指挥部: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防暴雨内涝的应急处置工作;根据工作实际需要,及时增加抢险队伍,组织镇(街)核查受灾情况,将有关情况报告市三防总指挥部。

  (9)其他市三防成员单位根据本单位职责落实相关工作措施。

  5.3.1.4山洪灾害应急响应

  按广州市山洪灾害应急预案进行应急响应。

  5.3.2防旱应急响应措施

  5.3.2.1Ⅳ级应急响应

  (1)市、区三防部门要实时掌握当地旱情发生和变化情况,通过旱情信息采集系统做好旱情预测预报预警工作,定期分析旱情。

  (2)市气象局:根据气象预测预报,评估旱情发展趋势,并将有关信息报市三防办。

  (3)市水务局:做好抗旱水源的调度和运行管理工作,做好蓄水保水工作;注意监控水电站的发电用水,保障农业灌溉用水。

  (4)市农业局:做好推广农业节水生产,指导旱区农民尽量减少农田浸灌用水,控制水量消耗。

  (5)受旱地区的三防指挥部要适时启动应急预案,对辖区内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抗旱工作动员和部署,组织实施本地区的抗旱工作。

  (6)其他市三防成员单位根据本单位职责落实相关工作措施。

  5.3.2.2Ⅲ级应急响应

  (1)市、区(县级市)三防指挥部要及时向本级政府报告旱情信息和抗旱工作情况。

  (2)各成员单位按分工做好防旱抗旱准备工作,并将准备情况报市三防办。

  (3)市气象局:根据旱情发展,提出旱情评估报告,报市三防办。

  (4)各级水务部门要密切注视用水的供求变化,进一步做好水资源的调度和管理工作。

  (5)受旱地区三防指挥部实时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实施本地区的抗旱工作,并将抗旱有关情况报市三防总指挥部。

  (6)其他市三防成员单位根据本单位职责落实相关工作措施。

  5.3.2.3Ⅱ级应急响应

  (1)市三防总指挥部:派遣抗旱工作组到旱区,现场指导、协调旱区的抗旱工作;向市政府申请应急抗旱经费,组织调动抗旱物资,支援灾区抗旱。

  (2)市气象局:根据天气情况,为实行人工增雨提供可行性报告并报市三防总指挥部。如有必要和可能,报市政府和省防总批准后,组织实施人工增雨工作。

  (3)市财政局:监督抗旱资金及时到位和使用,确保专款专用。

  (4)市水务局:根据市三防总指挥部的指示,指导小(一)型以上水库做好防旱抗旱的计划用水、控制发电用水和放水抗旱。

  (5)市水投集团:对高耗水行业实施用水限制。

  (6)市农业局:及时组织农民补种、改种,为旱区农户提供种子、种苗、化肥等生产资料。

  (7)广州供电局:确保抗旱用电,并落实国家有关农灌电价政策。

  (8)中石化广州石油分公司:保障抗旱油料供应。

  (9)市三防总指挥部、市委宣传部通过新闻媒体向全市通报旱情和灾情,并做好防旱抗旱的宣传报导工作。

  (10)其他市三防成员单位根据本单位职责落实相关工作措施。

  5.3.2.4Ⅰ级应急响应

  (1)市三防总指挥部召开全市抗旱工作会议,通报旱情,部署抗旱工作;各成员单位按预案分工,做好抗旱各项工作。

  (2)市水务局:组织市防汛机动抢险队采取跨流域调水,协调备用水源水库提供应急供水;适量抽取水库死库容,打井、挖泉、建蓄水池;设置临时抽水泵站在江河沟渠内抽水,开挖输水渠道等应急开源措施。

  (3)市水投集团:限制或者暂停高耗水工业用水,限制或者暂停洗车、浴池等高耗水服务业用水,限制或者暂停排放工业污水,限时或限量供应生活用水等应急限水措施。

  (4)广州警备区:组织部队、武警、公安消防及预备役部队实施向人畜饮水困难地区开展临时送水等应急送水措施。

  (5)市委宣传部:加强旱情灾情及抗旱工作的宣传报道,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支援抗旱救灾工作。

  (6)各成员单位要按分工,全力以赴做好抗旱的各项工作。

  5.3.3防风应急响应措施

  5.3.3.1防风Ⅳ级应急响应(防风准备状态)

  (1)各级三防办:加强24小时值班,三防办领导带班,加强与气象部门的联系,密切注意台风动向,及时通知有关单位和相关部门做好防御台风的各种准备,督促各企事业单位加强值班和组织安全检查。

  (2)市气象局:全程跟踪台风灾害天气的发展、变化情况,加强天气会商,做好实时监测、加密观测、滚动预报、跟踪服务;依托应急信息发布平台,采用多种通讯手段,向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发布相应级别信号;及时将台风的中心位置、强度、移动方向、速度等台风信息和会商分析意见报告市三防总指挥部。

  (3)市公安局: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点物资设备的保护;提示进入高速公路车辆注意防风。

  (4)广州海事局:启动相应的防台风应急预案,及时将气象部门提供的台风灾害预报、预警信息通过甚高频等方式向港内船舶播发。

  (5)市林业和园林局:负责对城区园林绿化进行安全巡查、组织各区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城区绿化树木进行检查并及时排险。

  (6)市水务局:通知各水库、河道、泵站等启动相关应急预案。

  (7)市农业局:通知海洋作业单位、人员和出港船只回港或到就近港口避风;指导各级农业部门做好农作物和水果的保护、采收工作;指导做好种植、养殖业的防风工作。

  (8)市民政局:做好开放紧急避难场所的准备。

  (9)市卫生局:做好医疗卫生应急各项准备工作,根据台风(超强台风)应急工作需要,随时开展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工作。

  (10)市交委:负责所管养道路、桥梁、隧道的安全巡查,做好气象灾害发生时交通运输保障准备工作。

  (11)市国土房管局:通知地质灾害隐患点监测预防责任人注意天气变化情况;加强对易发生山体滑坡和泥石流地带的监控;组织人员检查危房危楼安全。

  (12)市城管委:组织有关单位对建筑工地、危房危楼、临时建筑物、脚手架、广告牌等进行安全检查;负责对检查出的安全隐患进行加固或拆除。

  (13)国家海洋局南海预报中心:关注灾害性天气的发展,发布海浪、风暴潮预警报,及时汇报给市三防总指挥部。

  (14)其他市三防成员单位根据本单位职责落实相关工作措施。

  5.3.3.2防风Ⅲ级应急响应(防风状态)

  在落实IV级响应动作的同时,各部门应有以下的响应动作:

  (1)市三防总指挥部:市三防总指挥部领导坐镇指挥,部署防风工作;总指挥部成员单位防风负责人上岗带班。市三防办及时传达、贯彻、落实领导防风工作的指示精神,密切注意风情、雨情、水情、潮情,掌握水务工程防台风情况,下发市三防总指挥部的防台风通知,检查防台风措施落实情况。

  (2)市气象局:在落实IV级应急响应相应的措施前提下,继续对台风发展趋势提出具体的分析和预报意见,及时报告市三防总指挥部,必要时派专家到市三防总指挥部会商。

  (3)市公安局:组织警力,随时准备投入抢险救灾工作;限制高速公路车流、车速。

  (4)广州海事局:启动相应的防台风应急预案,督促港内船舶做好防台风措施,并检查落实情况,及时将有关情况汇报市三防总指挥部。

  (5)市城管委:负责广告牌安全检查,责成业主或使用人对户外危险广告牌采取加固措施或拆除,对拒不执行的强制拆除。

  (6)市建委:通知施工单位停止作业避风,危险地带设置隔离标志,做好基坑、管坑、临时建筑物、建筑设备、脚手架等安全防护措施。

  (7)市林业和园林局:做好城区绿化树木的安全防护措施。

  (8)市水务局:组织力量加强对病险堤围、水库、涵闸进行巡查,采取必要的紧急处置措施,确保工程安全;台风可能明显影响地区的水库水位要降到汛限水位以下;组织落实在建水务工程安全防风措施。

  (9)市农业局:通知海上作业单位、人员和出港船只回港或到就进港口避风,并检查落实情况;组织协调做好风暴潮监测和预报,并及时汇报市三防总指挥部;指导各级农业部门做好加固网箱、渔排等防风措施;视情况做好农作物和水果的保护和采收。

  (10)市民政局:开放紧急避难场所;为进场人员提供必要的防护物资;负责困难受灾群众吃、穿等生活救助。

  (11)市交委:负责做好气象灾害发生时管养道路保通和交通运输保障工作。

  (12)市国土房管局:密切关注天气预报和地质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加强地质灾害易发区和主要隐患点的巡查、监测工作;指导相关单位做好危房危楼居住人员转移工作。

  (13)中国电信广州分公司、广州供电局、市水投集团、中石化广州石油分公司:关注台风最新动态,采取防风措施避免设施损坏,保证通信、供电、供水和供油畅通。

  (14)市教育局:组织做好可能受台风严重影响地区的学校和在校学生的防御台风安全工作;适时通知托儿所、幼儿园和中、小学停课。

  (15)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做好可能受影响地区技工学校落实防御措施。

  (16)其他市三防成员单位根据本单位职责落实相关工作措施。

  (17)各区(县级市)政府:根据本地情况适时启动本级应急预案,组织区域内灾害防御、救援工作,做好危险地带人员转移工作。

  5.3.3.3防风Ⅱ级应急响应(紧急防风状态)

  在落实Ⅲ级响应动作的同时,各部门应有以下的响应动作:

  (1)市三防总指挥部:总指挥坐镇指挥,组织气象、水文、水务、海洋等有关部门进行防风紧急会商,召开市三防成员单位防台风会议,派出工作组到防风第一线,检查、督促和指导各项防台风措施的落实情况。

  (2)市气象局:在Ⅲ级应急响应相应的基础上,加密台风趋势预报,分析台风、暴雨对我市的影响,派专家到市三防总指挥部会商。

  (3)市公安局:负责气象灾害事件发生地的治安救援工作;根据具体情况封闭部分高速公路;维护治安秩序,停止露天集体活动,及时疏散人群。

  (4)市建委:督促施工单位根据台风等级,严格按照施工安全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做好防台风工作;负责转移工棚、危房、低洼易浸地的人员到安全地带。

  (5)市城管委:检查户外危险广告牌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督促业主切断广告牌、霓虹灯招牌等危险的室外电源。

  (6)市林业和园林局:及时清理折断和倒伏的树木。

  (7)市水务局:严密监视水库、江海堤围等水务工程的运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重大险情、灾情向市三防总指挥部报告。

  (8)市农业局:组织船上人员和水产养殖人员全部撤离到岸上安全地带。

  (9)市民政局:安排临时避险场所,并告知公众。组织转移、安置、慰问受灾群众,做好受灾群众生活保障工作。

  (10)市卫生局:组织调度辖区内医疗机构,全力做好灾区伤病员救治工作和卫生防疫工作,预防和控制传染病疫情在灾区爆发流行。

  (11)市交委:配合组织救援人员、设备、物资和受灾群众的运输工作,组织修复负责管养的中断道路、桥梁及其他损坏的重要交通设施。

  (12)市国土房管局:配合相关区(县级市)政府、镇(街)转移危险地带居民;组织开展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的调查、监测工作,提出防治措施建议;协助当地区(县级市)政府做好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13)广州警备区:组织协调驻穗部队、武警和民兵预备役部队投入防风抢险工作。

  (14)中国电信广州分公司、广州供电局、市水投集团:迅速调集力量,组织抢修损毁设施,保证通信、供电和供水畅通。

  (15)市教育局:检查托儿所、幼儿园和中、小学停课的执行情况,对未实行停课师生(不含技校师生)组织实施安全疏散。

  (16)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检查所管辖的技工学校停课的执行情况,对未实行停课的技校师生组织实施安全疏散。

  (17)国家海洋局南海预报中心:组织协调做好风暴潮、海浪的监测和预报,并及时汇报市三防总指挥部;派专家到市三防总指挥部会商。

  (18)其他市三防成员单位:加强值班,按本部门预案做好防风工作,并及时与市三防办联系,服从市三防总指挥部的统一调度指挥,随时准备执行各项防风任务。

  (19)各区(县级市)政府把防台风工作作为首要任务,动员和组织广大干部群众投入防台风工作,当班领导靠前指挥,各部门责任人到位,以人为本,落实防风措施,特别要做好危险地带人员的转移工作(必要时采取强制转移措施)。要重点检查以下对象转移落实情况:

  一是已受灾的人员。二是可能受灾的人员:存在安全隐患的水库(山塘)下游居住人员;山体滑坡、泥石流、崩塌等山洪地质灾害隐患点影响区域居住人员;危(旧)房内、沿海作业(近海养殖、造船企业、施工企业等)人员,易被强风吹倒的构筑物(含围墙)、高空设施(含大型广告牌、吊塔)及在建工程附近人员,临时房和低洼地及其他危险区域居住人员;可能出险的一线水库(涵闸)管理人员;各类船只回港避风人员和海上作业人员;工厂、商店、教堂、庙宇、学校滞留人员,路上行驶车辆人员、街道及道路行人、游客、外来人员。

  5.3.3.4防风Ⅰ级应急响应(特别紧急防风状态)

  当台风中心附近最大平均风速32.7米每秒至50.9米每秒,风力12至15级,气象部门预报我市12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台风影响,启动防风Ⅰ级应急响应。

  启动防风Ⅰ级应急响应后,水文、气象测报人员、抢险突击队员、救援人员、医护人员、新闻媒体和防台风一线工作人员要及时转移,确保自身安全。

  在落实Ⅱ级响应动作的同时,各部门应有以下的响应动作:

  (1)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坐镇三防总指挥部指挥防台风和抢险救灾工作;召开全市防台风紧急会议,进行紧急动员部署;市政府发出紧急通知,各区(县级市)全力做好防风工作;必要时,市领导发表电视讲话,对全市防风工作作出紧急部署。

  (2)各区(县级市)主要领导坐镇三防指挥部,并组织和动员全社会的力量投入防台风和抢险救灾工作。

  (3)市气象局:在Ⅱ级预警应急响应的基础上,继续加密台风趋势预报,每小时报告1次台风最新动态,分析台风、暴雨对我市的影响,派专家到市三防总指挥部会商。

  (4)市公安局:根据需要,实行道路警戒和交通管制。

  (5)市交委:配合组织救援人员、设备、物资和受灾群众的运输工作,组织、指挥、协调修复负责管养的受灾中断路、桥梁、隧道道及内河航道及其他受损坏的重要交通设施。

  市三防总指挥部所有成员单位及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服从市政府和市三防总指挥部统一调度指挥,全力以赴参加抗御台风和抢险救灾工作。

  5.3.3.5超强台风扩大应急响应

  当台风中心附近最大平均风速≥510米每秒,风力16级或以上,气象部门预报我市12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超强台风严重影响,启动超强台风应急响应。除做好防风Ⅰ—IV级应急响应的所有内容外,需进一步加强以下防御工作:

  (1)迅速成立由市应急办、水务局、建委、国土房管局、农业局(市海洋与渔业局)、交委、民政局等三防成员单位组成的工作组,由市领导带队赶赴受超强台风影响的地区检查、督促和指导防风工作。

  (2)实行“三停”,即停工(业)、停产、停课。除抢险人员外,其他人员切勿随意外出。各级民政部门和沿海地区开放避险场所供群众避风避险。

  (3)实行超常规人员安全转移安置工作。各级领导、干部迅速深入到各负责区域,按预案及现场指挥负责人的要求,进一步落实危险区域人员转移安置措施;海洋与渔业等有关部门,逐一落实各类出海渔船回港避风和海上及渔排上所有作业人员安全转移上岸,做到出海渔船100%回港避风、渔排养殖人员100%上岸避风、海上作业人员100%转移上岸、居住在危险地域人员100%转移到安全地带;民政部门确保避险人员的人身安全,临时转移安置的受灾群众有饭吃、有干净水喝、有衣穿、有地方住、有病能及时得到治疗。

  (4)市气象局:要及时做出超强台风可能的登陆地点、时间、移动路径、超强台风暴雨雨量等级的预报,及时向市三防办报告,并通过媒体向公众发布。

  (5)市水文局:应每小时报告1次主要控制站点实时水雨情信息,对最新水情作出综合分析,必要时参与三防指挥部门对江河水情的研究会商工作。

  (6)国家海洋局南海预报中心:实时监控当日潮位和海浪变化情况,综合考虑风暴潮和当日自然潮位影响,对我市潮位、海浪进行分析、预测,并将结果及时通知市三防总指挥部。

  (7)市水务局:要组织有关工程技术人员赴一线检查落实水务工程安保措施,指导科学调度;检查城区排水系统及排涝涵闸运行状况及时排涝;组织抢险小分队做好市政设施的抢修准备。

  (8)电信等通讯运营单位:根据市三防总指挥部的指令,向全市辖区内所有手机用户发出超强台风预警及全市避险场所的短信信息;向全市固定电话用户发出超强台风预警及全市避险场所的语音信息。

  (9)市公安局:维护避险场所的社会秩序,保持避险人员情绪稳定。

  (10)市教育局:接到停课通知后,及时通知中、小学和幼儿园停课,学校和幼儿园指派专人保护已到校的学生和已入园的儿童;开放体育馆、学校等供群众避险。

  (11)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指导受影响地区技工学校停课并安全转移师生;加强外来务工人员管理。

  (12)市建委:做好在建工程的安全防范工作;根据全市房屋调查成果,检查、督促各地区三、四类危(旧)房人员以及沿海直接迎风二类房等避灾对象的转移安置工作。

  (13)市水投集团:落实城区安全供水措施,确保超强台风期间供水安全。

  (14)市三防办:向市三防总指挥部上报超强台风威胁,必要时联合市民防办启动人防警报系统,以及时通知全市市民做好防风工作。

  (15)户外人员撤离路线:撤离疏散通道主要包括地铁、公路隧道、人行隧道、人防坑道等,可提供各人防片区之间的交通联系,用于人员的隐蔽、疏散和转移。应急避险疏散通道一般选择城市主干道,通向市内疏散场地、郊外旷地和长途交通场所。一旦突发事件发生,应通过警报系统和政府官方指引、通知就近选择疏散通道撤离。

  (16)其他市三防成员单位根据本单位职责落实相关工作措施。

  5.3.4防冻应急响应措施

  5.3.4.1防冻Ⅳ级应急响应行动

  (1)市气象局:加强低温冰冻灾害气象条件的监测、预报、预警,并及时将信息通报至市三防总指挥部。

  (2)国家海洋局南海预报中心:负责全市沿海海水温度的监测、预报,及时发布海水低温预警预报及海上风浪预警预报。

  (3)市交委:做好管辖内高速公路、市内公路防御雨雪冰冻灾害相关应急准备工作。

  (4)广州供电局:做好防御雨雪冰冻灾害的准备工作。

  (5)广铁集团:负责铁路运输安全保障的准备工作。

  (6)其他市三防成员单位根据本单位职责落实相关工作措施。

  5.3.4.2防冻Ⅲ级应急响应行动

  (1)市气象局:每天8时向市三防总指挥部报告全市的气温,分析天气变化趋势。

  (2)国家海洋局南海预报中心:每天8时向市三防总指挥部报告沿海海水温度,及时发布海水低温预警预报及海上风浪预警预报。

  (3)市交委:组织应急运力和班线调整,实施应急道路运输组织方案;组织管辖公路除雪除冰和路面养护工作,保障抢险救灾车辆优先通行;配合有关单位做好公路交通安全管理。

  (4)广州供电局:加强值班工作和重点线路巡查,及时组织线路除冰,保障电网的安全运行。

  (5)广铁集团:加强重点路段排查工作,对于结冰路段进行及时清除,保证铁路运输安全畅通。

  (6)其他市三防成员单位根据本单位职责落实相关工作措施。

  5.3.4.3防冻Ⅱ级应急响应行动

  (1)市气象局:每隔12小时向市三防总指挥部报告全市的气温,分析天气变化趋势。

  (2)国家海洋局南海预报中心:每隔12小时向市三防总指挥部报告沿海海水温度,及时发布海水低温预警预报及海上风浪预警预报。

  (3)市交委:负责全市交通统一调度,实施应急道路运输组织方案,保证交通畅通;配合做好抢险救灾车辆的通行工作;配合有关单位做好交通安全管理;协调指导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做好高速公路通行、养护管理;组织管辖公路除雪除冰和路面养护工作。

  (4)市民政局:组织、协调全市低温冰冻灾害的救助、救济和救灾工作,管理、分配市级救灾款物并监督检查;组织指导和开展救灾捐赠工作;负责安排受灾群众及滞留人员的基本生活。

  (5)市建委:做好全市城镇房屋、建筑工地和风景区防御低温冰冻灾害的工作。

  (6)市城管委:负责做好道路积雪、结冰的清扫工作。

  (7)市公安局:负责全市的安全保卫和秩序维持工作;协助相关部门做好人员转移安置工作;必要时进行交通管制。

  (8)广铁集团:与上级部门协调做好铁路调度工作;加强重点路段排查,做好铁路除冰工作;联合相关部分做好滞留人员的转移安置工作。

  (9)其他市三防成员单位根据本单位职责落实相关工作措施。

  5.3.4.4防冻Ⅰ级应急响应行动

  (1)市经贸委:负责协调有关企业做好主副食品及日用品等防冻救灾物资的供应准备。

  (2)市公安局:协助维护火车站、汽车客运站、机场秩序;加强全市道路交通疏导和车辆分流,保障运送救援物资、人员车辆畅通;必要时协助组织做好群众撤离和转移。

  (3)市民政局:组织、协调全市低温冰冻灾害的救助、救济和救灾工作,管理、分配市级救灾款物并监督检查;组织指导和开展救灾捐赠工作;组织核实灾情,并按有关规定发布灾情信息和救助工作情况;负责安排受灾群众及滞留人员的基本生活及受灾群众倒塌住房的恢复重建工作;引导外来务工人员更有序返乡和按需入穗;必要时,动员外来务工人员留穗,协助有关单位指导相关企业做好留穗务工人员的日常生活和文娱活动安排。

  (4)市建委:负责城市城镇房屋、建筑工地和风景区防御低温冰冻灾害的指导、监督和管理;组织、协调开展城市道路除雪除冰以及受损供气供水管网的抢修,保障供水供气;指导城镇受灾居民住房的规划和重建。

  (5)市交委:负责全市交通统一调度,实施应急道路运输组织方案,保证交通畅通;配合做好抢险救灾车辆的通行工作;配合有关单位做好交通安全管理;协调指导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做好高速公路通行、养护管理;组织管辖公路除雪除冰和路面养护工作;协助有关单位做好滞留在所属道路上的司机和旅客的基本生活安置。

  (6)市水务局:负责因低温冰冻可能引发的水务工程次生灾害的防御。

  (7)市气象局:加强低温冰冻灾害气象条件的监测、预报、预警以及信息报送。

  (8)广州供电局:负责保障应急重点部门的电力供应,加强重点线路巡查;及时组织线路除冰;及时抢修受损的电力线路,保障电网的安全运行;最大限度地满足抢险救援和居民生活的用电需要。

  (9)广铁集团:负责维护铁路运输秩序,加强重点路段排查,做好站台防滑保障人员安全;妥善安置并组织运力疏散市内各铁路站因灾滞留旅客;负责协调并落实优先安排抢险救灾物资、人员的运输;负责协调铁路安全管理和铁路除冰工作,保障铁路安全畅通。

  (10)国家海洋局南海预报中心:加密向市三防总指挥部报告沿海海水温度,及时发布海水低温预警及海上风浪预警报。

  (11)其他市三防成员单位根据本单位职责落实相关工作措施。

  5.4安全防护

  5.4.1应急人员安全防护

  各地在进行防汛防旱防风防冻应急处置时,要切实做好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一旦工程抢险无效时,要及时组织人员撤离并做好安全防护工作。

  5.4.2社会公众安全防护

  各地要根据国土资源、水文、气象、海洋等单位预警,按照水库防洪预案、城市防洪预案、防台风工作预案和山洪地质灾害防御预案等要求,提前通知做好受灾社会公众的安全转移安置;当群众遭受洪水围困时,要及时组织人员携带冲锋舟、救生船、救生衣、救生圈等器材做好社会公众的安全转移和生活安置以及卫生防疫工作。

  需要及时组织转移的人员主要是:渔船上的人员、海上养殖作业的人员、危房五保户人员、低洼地简易房等危险区域人员、地质灾害易发地危险区域人员。

  5.5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灾害发生时,各地要积极动员和广泛发动广大群众和社会力量,投入防风抗洪抢险和抗旱救灾。同时,积极组织发动社会各界募集募捐,支援灾区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

  5.6信息报送和处理

  (1)汛情、工情、旱情、风情、冻情、险情、灾情等信息实行归口处理,分级上报,资源共享。

  (2)各类信息的报送和处理要快速、准确。特别重大、重大灾害发生后,市三防总指挥部在接到受灾情况报告后立刻报告市委、市政府,并在两小时内将初步灾情上报省防总。因客观原因无法立即准确掌握的信息,及时报告基本情况,同时抓紧了解情况,及时补报详情。

  (3)属一般性质的汛情、工情、旱情、风情、冻情、险情和灾情,按分管权限,分别报送本级三防指挥部门负责处理。凡因险情、灾情较重,按分管权限一时难以处理,需上级协助、指导处理的,经本级三防指挥部门负责同志审批后,可向上一级三防指挥部门上报。

  (4)凡经本级政府或上级三防指挥部门采用和发布的水旱风冻灾害、工程抢险等信息,当地三防指挥部门要及时核查,对存在的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切实加以解决。

  (5)全市三防信息由市三防办统一审核,按规定适时向社会发布。

  (6)市三防办收到特别重大或重大的汛情、旱情、风情、冻情、险情和灾情报告后,立即报告市应急办和省防办,并视情及时续报。

  (7)各区(县级市)三防指挥部门负责审核和发布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的三防信息。

  (8)水旱风冻灾害涉及或影响到我市行政区域外其他地区,需向相关市、区通报的,市三防总指挥部要尽快报告市政府,由市政府通报,必要时报请省政府协调。我市行政区域外其他地区发生灾害对我市产生较大影响的,市三防总指挥部要主动沟通,及时掌握信息。

  5.7新闻报道

  新闻报道工作在市委宣传部指导下开展,以实事求是、及时准确为原则,具体按《广州市突发事件新闻信息发布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5.8应急响应的级别改变和结束

  5.8.1应急响应的级别改变

  启动应急响应后,市三防总指挥部根据水旱风冻灾害等形势变化发展,可按程序提高或降低防汛、防旱、防风和防冻应急响应级别,原应急响应自动转入新启动的应急响应。

  5.8.2应急响应的结束

  灾害得到有效控制后,市三防总指挥部视情按程序结束应急响应。

  6后期处置

  较大或一般水旱风冻灾害的善后与重建工作主要由各区(县级市)政府负责。特别重大或重大水旱风冻灾害的善后与重建工作由市政府有关部门牵头负责。

  灾害发生地的区(县级市)政府要组织做好灾区生活供给、卫生防疫、救灾物资供应、治安管理、学校复课、水毁工程修复、恢复生产和重建家园等工作。

  6.1救灾救济

  灾后救灾救济工作由市有关部门和各区(县级市)政府具体实施。对特别重大和重大灾情的救灾救济工作,可向市政府请求支援。各有关单位要分工协作,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6.2恢复重建

  (1)水旱风冻灾害的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由属地政府负责。需要市政府援助的,由当地政府提出请求,市民政局会同有关单位根据调查评估报告和受灾地区恢复重建计划,提出解决建议或意见,按程序报经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2)基础设施应急修复。水务、电力、交通、建设、通信等部门要迅速组织力量对受损的水务设施、电网、变电站、交通设施、市政设施、通信设施进行抢修。

  (3)三防抢险物资补充。针对当年三防抢险物资消耗情况,按照分级筹备要求,及时补充到位。

  (4)物资和劳务的征用补偿。对防洪抢险期间征用的个人和集体物资,要按当地市场价格,经当地三防指挥部门核定,报请当地政府给予补偿。对参与抢险的人员要给予适当补助。

  6.3社会捐赠和救助管理

  鼓励利用社会资源进行救济救助,提倡和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捐助社会救济资金和物资。

  市民政局负责统筹安排社会救济资金和捐赠资金、物资的管理发放工作。及时向社会和媒体公布捐赠救灾资金和物资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6.4保险

  鼓励企事业单位、个人积极参加保险;提倡和鼓励保险公司参与减灾科研及宣传教育、扶助减灾设备物资生产与储备、减灾基础建设等工作。

  发生水旱风冻灾害后,对公众或企业购买了家庭财产险或自然灾害险等相关险种并符合理赔条件的,保险监管部门要督促有关保险机构及时按规定理赔。

  若发生城区内涝而导致人民群众财产损失的,属地政府需积极组织相关的保险公司第一时间为受灾群众办理理赔。

  6.5调查分析、后果评估和总结

  发生水旱风冻灾害后,市三防总指挥部要组织有关专家和人员,对水旱风冻灾害进行调查,计算、复核和确定江河洪水频率;对防洪工程发生的险情进行检测、监控,分析原因,提出除险加固方案;总结在应急处置工作中的经验和不足,提出整改意见和措施,编写典型案例;对灾害影响和后果进行评估。

  各级三防指挥部门每年要组织专家对当年水旱风冻灾害的主要特征、成因及规律进行分析,对三防工作的各个环节进行评估,有针对性地提出防汛抗旱工程规划、建设和管理建议,进一步做好防汛防旱防风防冻工作。

  7保障措施

  7.1通信与技术保障

  7.1.1信息系统

  按照“统一、高效、共享”的原则,确保市三防总指挥部与各区三防指挥部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建设完善覆盖市、区(县级市)的三防指挥信息系统;建设覆盖全市的水、雨、旱、风、冻情自动采集系统;建立洪水预报与调度系统,优化防洪调度方案;逐步建立市、区(县级市)、镇(街)三级互联互通的计算机通信网络和异地视频会商系统。加强水文、气象、海洋预测预报预警体系建设,提高预报精确度,延长有效预见期,为防御水旱风冻灾害提供及时、准确的信息来源。建设三防决策支持系统,辅助指挥决策。

  7.1.2通信保障

  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都有依法保障三防工作信息畅通的责任。当发生水旱风冻灾害时,通信管理部门要启动通信保障响应,组织有关通信运营企业提供防汛防旱防风防冻抢险救灾通信保障,必要时调度或架设应急通信设备,确保通信畅通。在紧急情况下,要充分利用公共广播、电视新闻、手机短信以及微博等手段发布水旱风冻信息,有效争取时间,安全转移人员。

  7.1.3公共通信网络

  公共通信网络主要包括传真、电话、电子邮件、互联网、手机短信服务和无线电通信等。

  以公用通信网为主,利用广州市电子政务内部网,补充、完善现有三防通信专网,建立三防指挥系统通信网络,实现市、区(县级市)乃至乡镇各有关单位的计算机网络互连,公网和专网互为备用,确保通信畅通。

  7.1.4联络保障

  市三防办负责建立、动态更新各级三防指挥部门及成员单位、抢险救灾参与单位、工程管理责任人以及相关单位专家信息库,明确单位值班电话、传真以及相关人员联系电话及通信方式。

  7.2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

  7.2.1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保障

  提前编制重要水务工程的险工险段应急抢险预案;出现险情后,立即组织工程技术人员赶赴现场确定工程应急抢险预案实施方案,并按预案要求开展抢险工作。

  各级三防指挥部门、防洪工程管理单位以及易受洪水威胁的其他单位为常规防汛抢险物资储备单位,要确保各类防汛物资合理配置;制订管辖范围防洪抢险装备的维护、保养和调用等制度,落实责任,及时补充、更换,确保防洪抢险装备的数量、质量。

  7.2.2应急队伍保障

  (1)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参加三防工作的义务。鼓励社会公众参加应急抢险志愿者队伍。

  (2)三防抢险队伍:各级重点地区组建应急抢险专业队伍;发生归口处置的自然灾害时,各类专业应急队伍要在规定的时间内赶赴现场进行相应抢险救灾工作;发生自然灾害时,公安消防、交通、卫生、市政、电力专业抢险队伍视情况需要赶赴灾害现场。

  各区(县级市)、镇(街)要组织综合性救援抢险队伍,作为抢险救灾的主要先期处置队伍和救援补充力量。

  市三防总指挥部加强三防抢险机动队建设,采用先进技术和装备,确保紧急抢险需要。

  (3)调配三防机动抢险队伍程序:本级三防指挥部门管理的三防机动抢险队,由本级三防指挥部门负责调动;上级三防指挥部门管理的三防机动抢险队,由本级三防指挥部门向上级三防指挥部门提出调动申请,由上级三防指挥部门批准;同级其他区域三防指挥部门管理的三防机动抢险队,由本级三防指挥部门向上级三防指挥部门提出调动申请,由上级三防指挥部门协商调动。市三防总指挥部门有权对各级三防指挥部门管理的抢险队伍实施调动。

  (4)调动驻穗解放军、武警部队以及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抢险救灾工作,按照省、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7.2.3交通运输保障

  (1)交通运输保障主要由属地政府协调指挥,遇到较大的洪涝、台风、低温冰冻等自然灾害时,由市三防总指挥部会同市有关单位负责协调,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畅通。

  (2)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优先保证三防抢险人员和救灾物资的运输;对三防抢险人员和救灾物资运输给予优先通行以及对抢险救灾车辆、船舶及时进行调配。其他相关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做好交通运输保障工作。

  航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河道畅通;海事行政主管部门协助当地政府做好水上搜救工作,根据情况做好交通组织,维护水上交通秩序。

  各级公安、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要制订相应的应急预案,适时实行交通管制,保障三防工作顺利进行。

  7.2.4医疗防疫保障

  医疗卫生保障主要由受灾地区的区(县级市)政府协调指挥区(县级市)医疗卫生机构负责。各区(县级市)政府要充分保障医疗救援和卫生防疫所需药品、设备和资金,确保大灾之后无大疫。

  7.2.5物资保障

  (1)市发展改革委、市供销合作总社、广百集团等单位负责储备抢险救灾重要物资和生活物资;市经贸委负责做好冻猪肉、食糖、化肥、农药等商品储备工作;专业应急部门负责储备本部门处置突发事件所需的应急物资。

  (2)各级三防指挥部门、重点防洪工程管理单位以及防御重点地区,要按规范储备防汛防旱防风防冻抢险物资,做好生产留存和生产能力储备的有关工作。三防物资管理部门要及时掌握新材料、新设备的应用情况,及时调整储备物资品种,提高储备救灾物资的科技含量。

  市三防总指挥部根据国家三防物资储备有关规定,在全市重点地区规划、建设市三防抢险物资储备中心仓库和区域性仓库,并按国家物资储备定额、标准进行储备。各地在抢险救灾紧急情况下,可向市三防总指挥部申请调用市三防总指挥部储备物资援助。

  (3)各区(县级市)应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加大应急后备水源的建设力度,建立应急供水机制,确保城市供水安全。

  7.2.6资金保障

  处置水旱风冻自然灾害中需由财政负担的经费,原则分级负担。

  本市各级政府要把三防应急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做好年度财政预算,合理安排地方自然灾害救济事业费,落实应急资金,并足额到位。

  各级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做好资金分配、拨付、管理和评估工作,保证专款专用。

  鼓励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包括国际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受灾地区、集体、个人进行捐赠和援助。

  7.2.7社会动员保障

  本市各级政府要加强对三防工作的统一领导。各级三防指挥部门要根据灾情的发展,组织社会力量投入抗灾救灾工作。

  7.2.8紧急避护场所保障

  本市各级政府要指定或建立与人口密度、城区规模相适应的应急避护场所,完善紧急疏散管理办法和程序,明确各级责任人,确保在紧急情况下安全、有序转移或疏散群众。港口、海洋渔业、海事等有关单位负责紧急避风港的规划和建设。

  7.3宣传、培训和演习

  7.3.1公众信息交流

  (1)三防工作涉及的汛情、旱情、风情、冻情、工情、灾情及防洪等信息实行分级发布制度。一般信息由本级三防指挥部门负责人审批后,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重大信息按规定程序审核后发布。

  (2)对本地区主要江河发生超警戒水位以上洪水并呈上涨趋势,或山区出现暴雨山洪时,由本地区的三防指挥部门统一发布汛情通报。

  (3)交通(含城市公交)、铁路、民航等运输企业和公安交警部门采取定时、滚动播报的方式向社会和公众发布交通运输等相关信息,增加咨询热线,为公众出行提供服务。必要时,市三防总指挥部按程序协调有关单位,汇集和审核交通信息,依托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统一发布。

  (4)新闻单位加强对各类灾害抢险、避险及卫生科普知识的宣传,提高群众的自我保护意识和避险、自救、互救能力。大力开展建设节水型社会教育,培养节约用水意识。

  (5)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将防洪抢险、避险逃生等常识纳入中小学教育课程,并在学校开设的防灾课程中增加三防应急处置和自救的相关内容。

  7.3.2培训

  坚持和完善对各级领导、责任人、指挥人员和救灾人员进行三防知识定期培训制度,将工程抢险、防御热带气旋知识和三防应急预案列为培训内容。有组织、有计划地开展防范和处置低温冰冻灾害的技术、服务、管理等方面的培训。

  按分级负责原则,各级三防指挥部门分别组织开展防汛行政责任人、技术责任人和三防抢险骨干人员的培训。

  驻穗部队加强三防抢险培训,各级三防指挥部门和相关单位给予支持与协作。

  7.3.3演练

  各级三防指挥部门根据工作需要举行不同类型的应急演练,检验、改善和强化三防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

  专业抢险队伍针对当地易发生的各类险情,定期进行三防演练。

  演练内容主要包括针对特定灾情采取的各项应急响应措施以及常用的查险、探险、抢险方法。

  7.4责任和奖惩

  水旱风冻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责任追究制度。

  对在抢险救灾中有立功表现的个人和单位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因失职、渎职而贻误抢险时机、阻碍防洪抢险的人员,根据情节和造成损失的严重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等,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8附则

  8.1名词术语定义

  (1)洪水风险图:融合地理、社会经济信息、洪水特征信息,通过资料调查、洪水计算和成果整理,以地图形式直观反映某一地区发生洪水后可能淹没的范围和水深,用以分析和预评估不同量级洪水可能造成的风险和危害的工具。

  (2)干旱风险图:融合地理、社会经济信息、水资源特征信息,通过资料调查、水资源计算和成果整理,以地图形式直观反映某一地区发生干旱后可能影响的范围,用以分析和预评估不同干旱等级造成的风险和危害的工具。

  (3)暴雨:1小时内雨量大于等于16毫米,或24小时内的雨量大于等于50毫米的雨。

  (4)洪水:由暴雨、急骤融冰化雪、风暴潮等自然因素引起的江河湖泊水量迅速增加或水位迅猛上涨的水流现象。

  小洪水:水文要素的重现期5—10年一遇的洪水。

  中等洪水:水文要素的重现期10—20年一遇的洪水。

  大洪水:水文要素的重现期20—50年一遇的洪水。

  特大洪水:水文要素的重现期大于50年一遇的洪水。

  (5)城市干旱:因枯水年造成城市供水水源不足,或由于突发性事件使城市供水水源遭到破坏,导致城市实际供水能力低于正常需求,城市的生产、生活和生态环境受到影响。

  城市轻度干旱:因旱(包括受咸潮影响)城市供水量比正常日用水量少5%—10%,出现缺水现象,居民生活、生产用水受到一定程度影响。

  城市中度干旱:因旱(包括受咸潮影响)城市供水量比正常日用水量少10%—20%,出现明显的缺水现象,居民生活、生产用水受到较大影响。

  城市重度干旱:因旱(包括受咸潮影响)城市供水量比正常日用水量少20%—30%,出现明显缺水现象,城市生活、生产用水受到严重影响。

  城市极度干旱:因旱(包括受咸潮影响)城市供水量比正常日用水量少30%以上,出现极为严重的缺水局面或发电供水危机,城市生活、生产用水受到极大影响。

  (6)热带气旋:生成于热带或副热带洋面上,具有有组织的对流和确定的气旋性环流的非锋面性涡旋的统称,包括热带低压、热带风暴、强热带风暴、台风、强台风和超强台风。

  热带气旋分级:按热带气旋底层中心附近最大平均风速进行分级。底层中心附近最大风力达到8—9级时称为热带风暴,达到10—11级时称为强热带风暴,达到12—13级时称为台风,达到14—15级时称为强台风,达到16级或以上时称为超强台风。

  风暴潮:由气压、大风等气象因素急剧变化造成的沿海海面或河口水位的异常升降现象。由此引起的水位升高称为增水,水位降低称为减水。

  (7)道路结冰红色预警信号:当路表温度低于0℃,2小时内可能出现或已经出现对交通有很大影响的道路结冰。

  道路结冰橙色预警信号:当路表温度低于0℃,6小时内可能出现对交通有较大影响的道路结冰。

  道路结冰黄色预警信号:当路表温度低于0℃,12小时内可能出现对交通有较大影响的道路结冰。

  (8)紧急防洪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规定,当江河、湖泊的水情接近保证水位或安全流量,水库水位接近设计洪水位,或防洪工程设施发生重大险情时,有关县级以上三防指挥部门可以宣布进入紧急防洪期。在紧急防洪期,市三防总指挥部或其授权的流域、市(区)防汛机构有权对壅水、阻水严重的桥梁、引道、码头和其他跨河工程设施作出紧急处置。防汛指挥机构根据防洪抗洪的需要,有权在其管辖范围内动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人力,决定采取取土占地、砍伐林木、清除阻水障碍物和其他必要的紧急措施,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按照三防指挥部门的决定,依法实施陆地和水面交通管制。取土占地、砍伐林木的,在汛期结束后依法向有关部门补办手续;有关地方政府对取土后的土地组织复垦,对砍伐的林木组织补种。

  (9)灾害性海浪:海浪是海洋由风产生的波浪,包括风浪及其演变而成的涌浪。4米以上海浪称为灾害性海浪。

  8.2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市三防总指挥部组织编制,经市政府批准执行。各级三防指挥部门根据本预案,制订本级相应的应急预案,经同级政府批准实施,并报上级政府和市三防办备案。有关单位按照本预案,结合实际,编制本预案的实施方案,并报市三防办备案。

  本预案自市政府批准之日起实施。与之相抵触的有关防洪、防旱、防风等相关预案同时废止。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秘书处  2012年8月1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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