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府办〔2014〕67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市应急委各成员单位:
《广州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广州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要求,认真组织实施。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12月29日
广州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我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和水平,高效、有序实施应急救助,最大程度减少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损失,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广东省自然灾害救济工作规定》、《广东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广州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干旱、洪涝灾害,台风、风雹、低温冷冻、高温、雷电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风暴潮、赤潮、海啸等海洋灾害,森林火灾和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的救助工作。
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事件,需对受灾群众实施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的,参照本预案执行。
1.4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减少灾害。全面履行职能,把保护人民群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作为应急救助的首要任务,确保受灾地区人员的基本生活。
(2)加强合作,密切配合。充分发挥市减灾委的指导、指挥、协调作用,加强有关单位在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工作的协作和配合,形成统一指挥、分工明确、协调有序、配合密切、运转高效的应急救助机制。
(3)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坚持政府主导、社会互助,实现灾民自救、社会参与,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
2 组织体系
2.1 市减灾委员会
市减灾委员会为市政府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全市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主任:分管民政工作的副市长。
副主任:市政府分管民政工作的副秘书长、市民政局局长、市应急办主任。
成员:市委宣传部,市民政局、市应急办、市发展改革委、市经贸委、市教育局、市科技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国土房管局、市环保局、市建委、市交委、市水务局、市农业局(海洋渔业局)、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市卫生局、市外办、市规划局、市城管委、市体育局、市统计局、市物价局、市林业和园林局、市安全监管局、市侨办、市金融办、市公安消防局、市民防办、市地震局、市气象局、市红十字会,广州供电局有限公司,广州警备区等单位负责人。
各成员单位根据应急响应级别,按照市减灾委员会的统一部署,结合各自职责,做好自然灾害救助的应急处置工作。
(1)市委宣传部:负责做好救灾工作的宣传报导和新闻发布工作。
(2)市民政局:负责组织、协调自然灾害救灾工作;收集、汇总并统计自然灾害损失情况;组织指导救灾捐赠和救助物资储备工作;指导做好转移、安置、慰问灾民工作;负责困难灾民吃、穿、住、医等生活救助;申请、分配、管理中央、省下拨和市配套的救灾款物;指导做好灾后救助和恢复重建工作。
(3)市应急办:协助市领导做好自然灾害应急处置工作,检查落实市领导有关批示和指示。
(4)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安排推进重大防灾及灾后重建基建项目,协调落实建设资金;负责储备粮油管理,协同市民政局做好救灾粮油调拨和供应的组织、协调工作。
(5)市经贸委:负责协调有关商业企业做好猪肉、食糖、化肥、药品的储备和应急调运供应工作。
(6)市教育局:负责做好灾后学校教育、教学组织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灾后校舍恢复重建;负责对学生组织开展防灾减灾知识宣传教育和演练工作。
(7)市科技和信息化局:负责组织启动广州市800兆数字集群共网应急通信系统;组织、协调电信运营企业尽快恢复受损毁的通信、网络设施,保证救灾通信畅通;做好减灾救灾科技信息化建设、减灾救灾信息安全保障体系建设。
(8)市公安局:负责指挥灾害现场警戒、道路交通管制、维护灾害现场治安,配合做好受灾地区人员紧急转移和安置工作。
(9)市财政局:负责救灾资金的预算安排、资金拨付,对救灾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检查,保证救灾款及时到位。
(10)市国土房管局: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完善地质灾害群测群防体系;组织突发地质灾害应急调查,核查地质灾害灾情与诱发因素,实时掌握灾情险情动态信息,分析、预测发展趋势,根据灾情、险情变化及时提出应急防范措施和建议;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调查情况及时报送市人民政府、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及市减灾委办公室(市民政局);指导做好灾后恢复重建、重大地质灾害应急治理工程和技术服务等工作。
(11)市环保局:组织对灾区饮用水源、环境空气进行监测;及时向救灾指挥机构提供灾区环境信息;组织开展环境应急处置工作。
(12)市建委:负责灾后恢复重建市政路桥工程建设的设计和施工,对各类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市政工程建设实施进行监管。
(13)市交委:负责组织灾民、抗灾救灾人员、物资和设备的道路运输,组织抢修负责管养的损毁道路及其他重要交通设施,保障抢险救灾车辆的优先免费通行,核定管辖交通设施因灾损失情况,损失数据及时报送市减灾委办公室(市民政局)。
(14)市水务局:负责全市“三防”工作;组织开展水务灾害风险隐患排查和整改;储备防汛抢险救援物资;实施水务灾害的抢险救援;修复毁坏的水利设施;核定水务灾害损失情况,损失数据及时报送市减灾委办公室(市民政局)。
(15)市农业局(海洋渔业局):组织开展农业、海洋、渔业的防灾减灾工作;组织、指导灾后农业恢复生产;核定农业因灾损失情况,损失数据及时报送市减灾委办公室(市民政局)。
(16)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协助市委宣传部等做好抗灾救灾的宣传报道工作。
(17)市卫生局:做好灾区群众的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工作。
(18)市外办:负责救灾相关涉外工作;协助市民政局接收、管理、分配国际救灾捐赠款物。
(19)市规划局:负责灾后恢复重建的规划编制和管理工作。
(20)市城管委:负责收集、运输和处理灾后生活废弃物并实施监督管理;协助做好应急避难场所等防灾减灾基础设施指引牌的设置。
(21)市体育局:负责提供市属公共体育场地(馆)设置应急避难场所;协助市应急、民政、地震等部门完善防灾减灾基础设施建设;救灾工作需要时,开放市属公共体育场地(馆)设置的应急避难场所,协助做好接收、安置灾民工作;做好市属公共体育场地(馆)防灾减灾基础设施的管理和维护。
(22)市统计局:协助制定灾情统计方案;协助收集、统计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23)市物价局:负责灾区市场价格监管,组织开展价格监督检查,视情提请本级人民政府上报省人民政府决定采取价格干预措施并组织实施,保持灾区市场价格稳定,维护灾区市场价格正常秩序。
(24)市林业和园林局:负责森林防火、森林火灾扑救;组织开展林业病虫害、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的监测防治;核定林业因灾损失情况,损失数据及时报送市减灾委办公室(市民政局)。
(25)市安全监管局: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开展防灾减灾宣传教育;开展安全生产风险隐患排查;协调、组织、指挥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26)市侨办:负责联络并做好国外境外华侨、华人及公益团体对我市抗灾救灾的捐赠工作。
(27)市金融办:协调驻穗金融部门做好我市自然灾害发生时金融市场的安全和稳定工作;实施并拓展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工作;及时出台抗灾救灾金融扶持政策。
(28)市公安消防局:负责消防监督检查、扑救火灾,做好消防科普宣传工作;积极参与抢险救灾。
(29)市民防办:负责组织开展防空防灾的宣传教育,会同有关部门普及防空防灾知识和技能,提供人防工程设置灾后临时避难场所。
(30)市地震局:负责地震灾害的监测和预警工作;做好地震灾害防灾减灾宣传教育和演练;组织协调地震灾害紧急救援工作;及时做好地震灾害调查及损失评估,损失数据及时报送市减灾委办公室(市民政局);参与制订震区恢复重建规划。
(31)市气象局:负责气象灾害的实时监测、预警和预报工作;负责气象灾害及突发事件预警信息的发布工作;做好救灾气象保障,组织对重大气象灾害的调查、评估、鉴定和宣传工作。
(32)市红十字会:负责在救灾救助中组织志愿者和社会力量,依法开展救灾募捐和灾害救助活动;参与救灾、抢救伤病员和灾后重建。
(33)广州供电局有限公司:负责灾区电力设施的抢修和电力调度工作,确保灾区电力供应;核定电力设施因灾损失情况,损失数据及时报送市减灾委办公室(市民政局)。
(34)广州警备区:负责协调驻穗部队、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抢险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2.2 市减灾委员会办公室
市减灾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承担市减灾委员会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民政局分管副局长担任。
2.3 区减灾委员会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自然灾害应急救助的组织、协调工作。
2.4 专家组
市减灾委员会设立专家组,为自然灾害应急救助、灾情评估和灾后救助等工作提供咨询意见。
3 预警信息
3.1 信息发布
各相关部门应及时将气象灾害、地质灾害及防汛、防旱、防风灾害、地震趋势预测和震情监测信息等各类自然灾害预警信息及时通报市减灾委员会办公室(市民政局),并通过媒介向市民发布。
3.2 预警处置
市减灾委员会办公室(市民政局)根据相关部门发布的灾害预警信息,及时指导各区民政部门提前做好居民群众转移、调运救灾物资和开放应急庇护场所等防灾救灾各项准备工作。各成员单位按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应急救灾准备工作。
4 应急响应
根据一次自然灾害造成的影响和危害程度,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四个等级。
4.1 Ⅰ级响应
4.1.1 启动条件
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启动Ⅰ级响应:
(1)紧急转移安置人口10万以上;
(2)死亡或失踪30人以上;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2万间以上;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业人口25%以上。
4.1.2 启动程序
市减灾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启动Ⅰ级响应的建议,报市减灾委员会主任(分管副市长)决定,分管副市长向市长报告。
4.2 Ⅱ级响应
4.2.1 启动条件
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启动Ⅱ级响应:
(1)紧急转移安置人口5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
(2)死亡20人以上,30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万间以上,2万间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的农业人口占20%以上。
4.2.2 启动程序
市减灾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启动Ⅱ级响应的建议,报市减灾委员会副主任(市民政局局长)决定,市民政局局长向分管副市长报告。
4.3 Ⅲ级响应
4.3.1 启动条件
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启动Ⅲ级响应:
(1)紧急转移安置人口3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
(2)死亡10人以上,20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5000间以上,1万间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业人口15%以上。
4.3.2 启动程序
市减灾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启动Ⅲ级响应的建议,报市减灾委员会副主任(市民政局局长)决定,市民政局局长向分管副市长报告。
4.4 Ⅳ级响应
4.4.1 启动条件
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启动Ⅳ级响应:
(1)紧急转移安置人口2万人以上,3万人以下;
(2)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2000间以上,5000间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业人口10%以上。
4.4.2 启动程序
市减灾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启动Ⅳ级响应的建议,报市减灾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市民政局分管副局长)决定,市民政局分管副局长向局长报告。
4.5 响应措施
4.5.1 市减灾委员会办公室视灾情需要做好如下工作:
(1)实行24小时应急值班;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开放应急庇护场所;接收并安置需救助的灾民;发放应急救灾物资;做好因灾死亡人员后期处置等工作。
(2)跟踪掌握灾情动态,根据《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规定,收集、汇总、统计灾情数据并按时做好灾情信息报送工作。
(3)视情向受灾地区紧急调拨救灾物资,派出救灾工作小组前往灾区指导救灾。
(4)编发灾情信息,报市委、市政府和省民政厅,同时抄送市减灾委员会成员单位。
(5)视情协调市领导前往灾区慰问灾民,指导灾区开展救灾工作。
(6)视情提请市委、市政府召开抗灾救灾会议,部署抗灾救灾工作。
(7)市民政局联合市财政局下拨救灾应急资金,并视情联合行文向省民政厅、财政厅申请救灾应急资金。
(8)视情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通报灾情信息。
(9)视情组织开展全市性救灾捐赠活动。
(10)协调落实市委、市政府和上级民政部门关于抗灾救灾的指示。
4.5.2 民政部门做好灾区群众紧急转移工作,公安、交通等部门予以协助;做好因灾死亡人员抚慰金发放和遗体火化工作。
4.5.3 公安机关做好灾区的安全保障工作;做好因灾死亡人员的资料存档及户籍注销工作。
4.5.4 卫生部门做好灾区群众的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工作;做好因灾死亡人员的医学鉴定工作并核发死亡通知书。
4.5.5 交通运输、铁路、民航、水运等部门做好灾区人员、救灾物资、救援装备、防护和消杀用品、医疗用品及药物等运输的组织协调。
4.5.6 市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应急救灾工作。
4.6 响应终止
灾情稳定后,市减灾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市减灾委员会相应领导决定。
5 灾情报送
5.1 报送主体
5.1.1 市灾情报告责任单位为市政府,具体工作由市民政局承担。
5.1.2 区灾情报告责任单位为区政府,具体工作由区民政局承担。
5.1.3 街道(镇)按照《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有关规定,及时通过“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报送灾情信息,逐级报送区民政局、市民政局、省民政厅。
5.1.4 社区(行政村)灾害信息员应通过电话、传真等有效方式及时向街道(镇)上报灾情信息。
5.2 报送内容
主要包括:灾害种类、发生的时间、地点、背景、灾害造成的损失(包括人员受灾情况、人员伤亡数量、农作物受灾情况、房屋倒塌、损坏情况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已采取的救灾措施和灾区的需求等。
5.3 报送时限
5.3.1 初报。各区民政局对于本行政区域内突发的自然灾害,凡造成人员伤亡和较大财产损失的,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向市民政局报告。市民政局在接到区报告后,应在2小时内完成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向市政府和省民政厅报告。救灾工作急需时,各级民政部门可越级上报灾情信息。
5.3.2 续报。在重大自然灾害灾情稳定之前,市、区两级民政部门均须执行24小时零报告制度。各区民政局每天9时之前将最新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上报市民政局。市民政局每天10时之前上报省民政厅。特大灾情根据需要随时报告。
5.3.3 核报。灾情稳定后,区民政局应在5个工作日内核定灾情,并向市民政局报告。市民政局接到区报告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向省民政厅报告。
6 灾后处置
6.1 灾情评估
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以上自然灾害,市减灾委员会办公室在灾情稳定后,及时会同有关部门和专家通过全面调查、抽样调查、典型调查、综合会商等方式核定灾情。
6.2 过渡期生活救助
6.2.1 灾情稳定后,市减灾委办公室(市民政局)指导区民政部门按照“无住房、无生活来源、无自救能力”的核定标准确定过渡期需政府救助对象,建立过渡期生活救助人口台账报送市民政局。
6.2.2 市民政局联合市财政局按照有关政策规定下拨(或联合行文向省民政厅、财政厅申请)市级救助资金,对符合过渡期救助条件的受灾群众给予生活救助。
6.3 冬春生活救助
6.3.1 区民政部门每年9月下旬开始调查汇总当年灾区群众的生活情况,核查生活困难的灾民,确定冬春需政府救助对象,填报《受灾人员冬春生活需救助情况统计表》,于10月15日以前报市民政局。
6.3.2 市民政局联合市财政局按照有关政策规定下拨(或联合行文向省民政厅、财政厅申请)市级救助资金,为生活困难的受灾群众提供御寒物资、粮食等基本生活救助。
6.4 恢复重建
6.4.1 因灾倒损住房的恢复重建工作由灾害发生地的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房屋规划和设计要因地制宜,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充分考虑防灾减灾因素。
6.4.2 恢复重建采取自建、援建和帮建相结合的方式,以受灾户自建为主。建房资金通过政府救济、社会互助、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自行借贷、政策优惠等途径解决。
6.4.3 市民政局联合市财政局按照有关政策规定下拨(或联合行文向省民政厅、财政厅申请)重建补助资金。
6.4.4 相关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分工做好灾区恢复重建扶持工作。
6.5 救灾捐赠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救灾捐赠管理办法》、《广州市募捐条例》等有关规定和程序接收、管理、使用社会捐赠款物,为受灾群众救助工作提供及时有效的支持。
7 应急保障
7.1 资金保障
7.1.1 救灾资金按照市、区分级负责、救灾和救济补助资金分级负担以区为主的原则,救灾工作应确保所需资金投入,救灾资金纳入各级财政年度预算。
7.1.2 各级政府应根据财力增长、物价变动、居民生活水平实际状况等因素逐步提高救灾资金补助标准,建立救灾资金自然增长机制。
7.1.3 救灾资金预算不足时,市和区财政安排的预备资金要重点用于灾民的生活救助。
7.2 物资保障
7.2.1 按照《救灾物资储备库建设标准》(建标121—2009)的要求,建立健全市救灾物资储备中心和各区救灾物资储备仓库,各区应在易灾多灾的街(镇)、社区(行政村)设立救灾物资储备站(点)。
7.2.2 各级救灾物资储备仓库要按照救灾物资储备工作要求,储备救灾所需物资,并根据救灾物资消耗、变质、过期等情况,及时补充储备相应救灾物资。
7.2.3 建立健全救灾物资代储制度,对容易过期变质的救灾物资,应与供应商(厂)家签订紧急供货协议,保证救灾工作的需要。
7.2.4 编制和完善救灾物资生产厂家名录和救灾物资代储商家名录,完善救灾物资应急采购、更新、紧急调运等工作制度。
7.3 人力保障
7.3.1 建立健全与军队、武警、公安、消防、卫生等专业救援队伍协调联动的救灾机制。
7.3.2 培育、发展非政府组织和志愿者队伍,充分发挥其作用。
7.3.3 健全“一专多能”的基层灾害信息员队伍,加强综合培训,提高基层灾害信息报送和应对灾害的能力。
7.4 通信保障
7.4.1 通信运营部门应依法保障灾害信息的畅通。自然灾害救助信息网络应以公用通信网为基础,合理组建灾害信息专用通信网络,确保通信畅通。
7.4.2 完善市、区、街(镇)三级灾害信息管理系统建设。指导区建设并管理覆盖区、街(镇)、居(村)委会三级的救灾通信网络,确保市和各区政府及时准确掌握自然灾害灾情信息。
7.5 交通保障
交通部门要建立自然灾害应急救助运输保障体系、社会交通运输工具征用机制和应急救助“绿色通道”机制,交通运输、铁路、民航、水运等部门做好灾区救灾和受灾人员、救灾物资、救援装备和设备的优先运输工作。
7.6 其他保障
7.6.1 市、区各有关职能单位应配备救灾工作必需的通信、车辆等设备和装备。
7.6.2 市、区应急、规划、财政、教育、民政、体育、城管等部门,要按照《自然灾害救助条例》要求,在本级政府的统筹规划下,充分利用学校、礼堂、广场、公园、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加强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并设置明显标志,用于受灾群众的临时安置。
7.6.3 各级民政部门要在完善接收社会捐赠工作站、点的基础上,制定涵盖灾后临时捐赠点设置、救灾捐赠物资转运等内容的救灾捐赠应急预案。
8 监督管理
8.1 预案演练
各成员单位应制订应急预案演练计划并组织演练。
8.2 宣教培训
市减灾委员会负责协调开展全市性防灾减灾活动。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开展防灾减灾教育和宣传活动,增强群众的防灾减灾意识和临灾自救互救能力。
8.3 责任与奖惩
对在救灾应急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应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玩忽职守、失职、渎职造成损失的,以及严重虚报、瞒报灾情的有关责任人,应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4 附则
8.4.1 本预案由广州市人民政府组织制订,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8.4.2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4.3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生效。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秘书处 2014年12月2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