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机制,提高突发环境事件应对能力,最大限度预防和减轻突发环境事件及其造成的危害,维护环境安全和社会稳定,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为加快转型升级、推进新型城市化建设、建设幸福广州提供保障。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广东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广州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预案。
1.3 分级标准
按照突发事件性质、社会危害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本标准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1.3.1 特别重大(Ⅰ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或重伤),或因环境污染需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或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2)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严重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遭到严重污染,或因环境污染使当地正常的经济、社会秩序受到严重影响,或因环境污染造成地级以上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3)Ⅰ类、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或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导致3人以上急性死亡;核设施发生需要进入场外应急的严重核事故,或事故辐射后果可能影响邻省和境外的,或按照“国际核事件分级(INES)标准”3级以上的核事件;相邻省(区)核设施中发生的按照“国际核事件分级(INES)标准”属于4级以上的核事件;
(4)因危险化学品或剧毒化学品生产、储运和销毁中发生泄漏,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
(5)大江大河大湖流域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
(6)船舶溢油1000吨以上,或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两亿元以上的船舶污染事故;
(7)跨国(境)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
1.3.2 重大(Ⅱ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因环境事件需疏散转移群众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或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事件,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
(2)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受到污染、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或造成重要河流、湖泊、水库及沿海水域大面积污染或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3)Ⅰ类、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下急性死亡或10人以上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或核设施和铀矿冶炼设施发生的,达到进入场区应急状态标准;或进口再生原料严重环保超标和进口货物严重辐射超标的事件;
(4)重金属污染或危险化学品、剧毒化学品生产、储运、使用过程中发生爆炸、泄漏等事件;或因非法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危险废物等造成的环境事件;发生在国家重点流域、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或居民聚集区、医院、学校等敏感区域的事件;
(5)船舶溢油500吨以上、1000吨以下,或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两亿元以下的船舶污染事故;
(6)跨省(区)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
1.3.3 较大(Ⅲ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的;或因环境事件需疏散、转移群众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或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
(2)因环境污染使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供水中断的;
(4)Ⅲ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10人以下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
(5)船舶溢油100吨以上、500吨以下,或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船舶污染事故;
(6)跨地级以上市、省直管县(市、区)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件。
1.3.4 一般(Ⅳ级)突发环境事件
分级标准在较大(Ⅲ级)突发环境事件以下的环境污染事件为一般(Ⅳ级)突发环境事件。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应对以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核与辐射污染事件按照《广州市核与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处置;海洋、水道船舶污染事件按照《广州市水运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处置;重污染天气按照《广州市环境空气重污染应急预案》处置):
(1)超出事件发生地区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突发环境事件;
(2)跨区(县级市)突发环境事件;
(3)需要市人民政府负责协助处置的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包括其他突发事件次生、衍生的环境事件)。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5 工作原则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提高政府社会管理水平和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建立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范体系,积极预防、及时控制、消除隐患,提高突发环境事件的防范和处理能力,尽可能地避免或者减少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消除或者减轻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中长期影响,最大程度地保障公众健康,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2)统一领导,明确责任。加强对突发环境事件应对的统一领导,建立健全部门之间和地区之间的协同与合作机制,提高应急反应能力。针对不同污染源所造成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放射性污染的特点,实行分类管理,充分发挥部门专业优势,使采取的措施与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危害范围和社会影响相适应。充分发挥区(县级市)人民政府的职能作用,坚持属地为主,实行分级响应。
(3)平战结合,专兼结合。积极做好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思想准备、物质准备、技术准备、工作准备,加强培训演练,充分利用现有专业环境应急救援力量,整合环境监测网络,引导、鼓励实现一专多能,发挥经过专门培训的环境应急救援力量的作用。
2 组织体系及职责
2.1 组织体系
处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组织体系由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应急指挥部)、各工作组、专家咨询组、地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机构和应急救援队伍组成。
2.1.1 市应急指挥部
市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和指挥突发环境事件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
总指挥:分管副市长。
副总指挥:市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环保局局长、市应急办主任,事发地区(县级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
成员:市委宣传部、台办,市环保局、应急办、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科技和信息化局、公安局、监察局、民政局、司法局、财政局、交委、水务局、农业局、卫生局、外办、国资委、城管委、林业和园林局、质监局、食安办、食品药品监管局、安全监管局、气象局,广州海事局,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事发地区(县级市)人民政府等有关单位负责人。
市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专家咨询组、调查处理组、应急监测组、医疗救治组、饮用水安全组、食品安全组、新闻应对组、后勤保障组、安全保卫组。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环保局分管领导担任。
较大以上环境事件发生后,专家咨询组对突发环境事件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和分析研判,市应急指挥部启动相应的应急指挥机制,召集有关成员单位,组织相应工作组,统一领导和指挥突发环境事件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
2.2 应急指挥机构职责
2.2.1 市应急指挥部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省和市有关应急工作的方针、政策,认真落实有关环境应急工作指示和要求;
(2)建立和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警机制;
(3)统一组织、指挥和协调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4)指导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
(5)部署市环境应急工作的公众宣传和教育,依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环境污染应急信息,控制传言、谣言散发;
(6)及时向省、市人民政府和省环境保护厅相关应急指挥机构报告处置情况;
(7)及时应对外国政府(含驻穗代表机构)及境外媒体的有关关注、咨询、交涉;
(8)完成市人民政府下达的其他应急救援任务。
2.2.2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1)贯彻落实市应急指挥部的各项部署,组织实施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有效地控制事态发展,防止蔓延扩大;
(2)检查和督促各地、各单位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各项应急处置工作;
(3)协调和解决环境应急处置工作中的具体问题;
(4)组织本系统单位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演练,承办环境应急工作中的文件、文稿;
(5)向市人民政府、市应急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报告、通报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情况;
(6)根据市应急指挥部的决定,组织实施启动、变更或终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
(7)执行和完成市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2.2.3 专家咨询组
由环境监测、危险化学品、生态环境保护、核与辐射、环境工程、防化、生物、水利水文、气象、海洋环境和海洋灾害、船舶污染应急、卫生防疫、医疗救护、给排水、损害评估与索赔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召集有关专家参与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评估事件影响和发展趋势,预测事件后果,提出控制措施和防范意见,为应急指挥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2.2.4 调查处理组
由市环保局、监察局、公安局和安全监管局等有关部门组成,深入调查事件发生原因,作出调查结论,督促有关措施的落实;依法实施行政监督、行政处罚,及时移送相关案件,依法追究责任人责任。
2.2.5 应急监测组
由市环保局组成,负责组织突发环境事件地区环境应急监测工作,指导区(县级市)环境监测机构进行应急监测工作,并负责协调海洋环境监测等具有检测分析能力的机构参与相关应急监测工作。
2.2.6 医疗救治组
由市卫生局组成,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突发环境事件紧急医学救援工作,必要时对出现心理危机的人群提供心理咨询服务。
2.2.7 饮用水安全组
由市水务局、环保局、卫生局等单位组成,负责采取有效措施保障饮用水供应和安全。
2.2.8 食品安全组
由市食安办、经贸委、农业局、质监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和疾病预防控制部门等单位组成,负责农产品、初级水产品、禽畜等的安全监测,控制受污染食品输出生产基地和流入市场。
2.2.9 新闻应对组
由市委宣传部、台办,市环保局、外办、应急办,市政府新闻办组成,负责制订信息及新闻发布方案,及时向省、国家有关部门上报信息并组织信息发布;按照市应急指挥部要求建立新闻中心,提供中外记者采访咨询、申请,组织新闻发布,及时向省和国家有关部门上报信息,负责事发现场的中外记者管理工作,及时回应外国政府(含驻穗代表机构)及境外媒体的有关关注、咨询、交涉。
2.2.10 后勤保障组
由市财政局、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科技和信息化局、民政局、交委,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等组成,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经费、通信、设施、设备、车辆和物资的保障工作。
2.2.11 安全保卫组
由市公安局组成,负责交通管制,维护现场秩序,防范和处置群体性事件。
2.3 成员单位职责
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制订本部门的环境应急救援和保障方面的应急预案,并负责管理和实施;根据应急响应级别,按照市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和各自职责,配合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成员单位之间建立应急联系工作机制,保证信息通畅,做到信息共享。
(1)市委宣传部:负责相关宣传报道、新闻发布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及网上舆论引导工作。负责港澳记者采访的申请受理及协助现场管理工作。
(2)市委台办:负责台湾地区记者采访的申请受理及协助现场管理工作。
(3)市环保局:负责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牵头协调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组织实施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预警、应急监测、应急处置、调查评估等工作。
(4)市应急办:负责协助总指挥做好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督促检查落实市领导有关批示、指示。
(5)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环境应急救援体系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审批,协调并配合做好应急救援物资的调拨工作。
(6)市经贸委:负责协调有关商业企业和单位做好食糖、农药、药品的储备和应急调运供应工作。
(7)市科技和信息化局:负责全市800兆数字集群网的应急通信保障。
(8)市公安局:负责指导做好剧毒化学品的贮存、使用、运输等工作;负责组织消防等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开展灭火、防爆、防化等应急处置及事故现场救援工作;指导人员疏散和事故现场警戒工作;事故现场区域周边道路的交通管制,保障救援道路畅通;协助妥善处置由突发环境事件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维护事发地治安秩序和社会稳定;参与事故调查处理。
(9)市监察局:参与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查处事件涉及的监察对象违法、违纪行为;组织对事件责任追究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落实对事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追究决定和意见。
(10)市民政局:负责突发环境事件救援物资保障工作和群众生活临时救助工作。
(11)市司法局:负责将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知识纳入公民普法的重要内容;会同有关部门广泛宣传相关法律知识。
(12)市财政局:负责保障环境应急救援经费;对应急资金的安排、使用、管理进行监督。
(13)市交委:负责组织应急救援交通运输保障,参与因道路运输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
(14)市水务局:负责水文监测、水利应急调度和饮用水的供给保障;参与影响城市供水安全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15)市农业局(海洋渔业局):负责组织农业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国家重点保护动植物物种资源破坏、农业外来生物入侵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组织对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农业资源破坏评估,并开展生态修复;负责组织海上石油勘探开发溢油事件、赤潮、绿潮等海洋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16)市卫生局:负责饮用水卫生监测,组织、协调、指导紧急医学救援工作;统计伤员收治情况。
(17)市外办:负责外国(包括外国驻香港、澳门媒体)记者采访的申请受理,与宣传、公安等相关部门一同做好外国记者现场管理工作;根据宣传部门提供的对外报道口径,及时回应外国政府(含驻穗代表机构)及境外媒体的有关关注、咨询、交涉。
(18)市国资委:负责督促所监管国有企业落实环境应急预案,消除污染隐患和危害,并参与事件调查处理。
(19)市城管委:负责市政设施的抢险保障。
(20)市林业和园林局:负责受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物种保护与野生动物疫病、林业有害生物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21)市质监局:负责依法监督检查特种设备安全法律、法规执行情况,对特种设备实施安全检查;参与事件调查处理。
(22)市食安办:负责食品安全保障的综合协调工作。
(23)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控制受污染食品流入餐饮消费环节。
(24)市安全监管局:负责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的组织和协调,防止次生环境污染事件发生;参与事件调查处理。
(25)市气象局:负责提供相关气象参数,分析气象条件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影响。
(26)广州海事局:负责协助指挥和组织在广州市行政辖区内通航水域发生的非渔业、非军事船舶污染海洋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及在权限范围内对涉嫌造成污染事故船舶的调查处理工作。
(27)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负责加强对通信系统的维护,制定通信系统备用方案,配合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
(28)事发地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在市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参与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2.4 地方应急指挥机构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相应建立健全本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
3 预防和预警
3.1 信息采集
3.1.1 各单位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对国内(外)环境信息、自然灾害预警信息、常规环境监测数据、辐射环境监测数据及发生在我市行政区域外,有可能对我市环境造成影响的事件等信息开展综合分析、风险评估和整理传报工作。
3.1.2 市应急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负责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的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信息监控。
(1)环境保护部门负责环境污染事件、辐射事件等的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信息监控。
(2)农业(海洋渔业)部门负责海上石油勘探开发溢油事件、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和海洋倾倒废弃物的污染海洋事件、渔港水域内非军事船舶和渔港水域外渔业船舶的污染海洋事件、渔业水域生态环境污染事件、渔业污染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信息监控。
(3)海事部门负责在广州市行政辖区内通航水域发生的非渔业、非军事船舶污染海洋环境事件的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信息监控。
(4)林业和园林部门负责受保护的陆生野生动植物物种安全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信息监控。
(5)气象部门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的气象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和预报。
3.2 预防工作
(1)开展污染源、放射源和生物物种资源调查,掌握全市环境污染源的产生、种类、数量及地区分布情况。
(2)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假设、分析和风险评估工作,完善各类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3)加强环境应急科研和软件开发工作,建立环境污染扩散数字模型,研究开发并装备使用环境应急管理系统。
3.3 预警分级及发布
3.3.1 突发环境事件预警分级
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程度,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级别由高到低分为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
(1)I级预警:情况危急,可能发生或引发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重大危害。红色预警由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授权负责发布。
(2)II级预警:情况紧急,可能发生或引发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更大危害的。橙色预警由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负责发布。
(3)III级预警:情况比较紧急,可能发生或引发较大突发环境事件;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较大危害。黄色预警由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负责发布。
(4)Ⅳ级预警:存在重大环境安全隐患,可能发生或引发突发环境事件;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公共危害。蓝色预警由事发地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负责发布。
3.3.2 预警信息发布
(1)发布制度
突发环境事件预警信息发布遵循“归口管理、统一发布、快速传播”的原则。突发环境事件预警信息,由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制作,并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按预警级别分级发布,其他任何组织、个人不得制作和向社会发布突发环境事件预警信息。突发环境事件引发的次生、衍生灾害预警信息,由有关单位制作,并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按预警级别分级发布,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自行向社会发布。
(2)发布内容
突发环境事件预警信息内容主要包括突发环境事件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的范围、警示事项、事态发展、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咨询电话等。
(3)发布途径
根据预警信息发布有关规定,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手机短信、微博、电子显示屏、有线广播、宣传车等,采用公开播送、派发传单、逐户通知等方式发布预警信息。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通信、广电、电视盲区以及偏远地区的人群,采取足以使其知悉的有效方式发布预警信息。
3.4 预警准备
各地、各有关单位要加强突发环境事件预报预警信息研判,密切关注灾害发展趋势,有关责任人要立即上岗到位,组织力量深入分析、评估可能造成的影响和危害,尤其是对本地区、本单位风险隐患的影响情况,有针对性地提出预防和控制措施,落实应急救援队伍和物资,做好启动应急响应的各项准备工作。
4 运行机制
4.1 分级响应机制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坚持属地为主的原则。按照突发环境事件的危害程度、范围及其引发的次生、衍生灾害类别,有关单位要按照职责及相关应急预案启动应急响应。
4.1.1 Ⅰ、Ⅱ级响应
突发环境事件Ⅰ级、Ⅱ级预警发布后,或者突发环境事件已经在我市造成特别重大或重大危害,市应急指挥部立即组织指挥部成员和专家分析研判,对突发环境事件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并报请省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应急指挥机构决定启动Ⅰ级或Ⅱ级应急响应,在省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应急指挥机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向省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应急指挥机构及有关部门报告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
4.1.2 Ⅲ级响应
(1)突发环境事件Ⅲ级预警发布后,或者突发环境事件已经在我市造成较重危害,市应急指挥部立即组织各单位成员和专家分析研判,对突发环境事件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由市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决定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向各有关单位及可能涉及的地方政府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
(2)市应急指挥部及时启动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总指挥或者总指挥指派副总指挥率相应应急工作组赶赴现场组织应急救援,必要时调集事发地周边地区专业应急力量增援。
(3)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以及突发环境事件所在地的区环境应急指挥机构实行24小时专人值班,随时掌握事件进展情况,向指挥部报告。
(4)及时向可能涉及的相邻市通报情况。
(5)及时向市应急办(市人民政府总值班室)报告突发环境事件基本情况和应急救援的进展情况。
(6)根据事件的发展,适时向公众通报事件处置情况。
4.1.3 Ⅳ级响应
突发环境事件Ⅳ级预警发布后,或者突发环境事件已经在我市造成危害,区(县级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立即组织各单位成员和专家分析研判,对突发环境事件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由应急指挥机构主要负责人决定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向各有关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需要有关应急力量支援时,及时向市应急指挥部提出请求。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派人值班,收集有关信息并及时向市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和副总指挥报告,根据需要组织有关工作组赴事发地指导应急处置工作。
4.1.4 响应的升级与降级
当突发环境事件影响和危害不断加重,蔓延扩大以致难以控制时,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在将有关情况和处理建议上报市应急指挥部审定后,及时提升预警和响应级别。对事件危害已迅速消除,不会进一步扩散,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将有关情况和处理建议上报市应急指挥部审定后,相应降低响应级别或者撤销预警。
4.2 信息报告
各有关单位按照职责收集和提供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发展、损失以及处置等情况,并按照国家、省、市信息报告有关规定及时报告。较大突发环境事件信息要按照规定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市人民政府要按照规定及时向省人民政府报告。
4.3 指挥和协调
4.3.1 指挥和协调机制
启动Ⅰ、Ⅱ级响应后,市应急指挥部在国家和省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按照预案组织相关应急救援力量实施应急救援。
启动Ⅲ级响应后,市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和指挥协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环境事件的情况,协调有关部门及其应急机构、救援队伍和事发地毗邻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参与应急救援。相关机构按照各自应急预案提供增援或者保障,有关应急队伍在应急救援指挥部统一指挥下,密切配合,共同实施救援和采取紧急处理行动。
一般环境事件发生后,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需要,组织有关部门协助事发地人民政府做好指挥协调工作。
有关部门、单位要及时、主动向应急指挥部提供应急救援有关的基础资料,环保、农业、海事、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充分利用信息化技术和手段,提供事件发生前的有关监管检查资料,供应急指挥部研究救援和处置方案时参考。
4.3.2 指挥协调主要内容
市应急指挥部指挥协调的主要内容包括:
(1)提出现场应急行动原则要求;
(2)派出有关专家和人员参与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的应急指挥工作;
(3)协调各级、各专业应急力量实施应急支援行动;
(4)协调受威胁的周边地区危险源的监控工作;
(5)协调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
(6)根据现场监测结果,确定被转移、疏散群众返回时间;
(7)及时向市人民政府及上级有关应急指挥机构报告应急行动的进展情况;
(8)必要时,请求部队支援。
4.4 应急处置
4.4.1 污染调查与控制
(1)市应急指挥部组织事件调查处理组、专家咨询组等相关应急工作组迅速到达现场,勘察污染状况、人员伤亡等情况,分析污染趋势、事件类型,作出是否需要疏散人群、是否需要向下游提出污染警告和预警分级判断,并采取相应处置措施。
(2)查找污染原因和污染源,严密监控污染事态。
(3)提出切断污染源和控制污染的措施,防止污染范围继续扩大。
(4)根据相关监测数据,设置警戒区域和警示标识。
(5)应急力量不足时,市应急指挥部协调其他力量支援。
(6)追查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初步拟定污染清除和环境恢复的方案等。
4.4.2 应急监测
(1)应急监测组根据市应急指挥部指令组织监测人员迅速到达现场。
(2)根据突发环境事件污染物的扩散速度和事件发生地的气象、水文和地域特点,布设相应数量的监测点位,开展应急监测,快速确定污染物扩散范围,及时报送监测结果。
(3)随着污染物的扩散情况和监测结果的变化趋势适当调整监测频次、监测点位和监测项目。
(4)根据监测结果,综合分析突发环境事件污染变化趋势,预测并报告突发环境事件的发展情况和污染物的变化情况,作为处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的依据。
4.4.3 安全防护
(1)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现场处置人员应根据不同类型环境事件的特点,配备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人员出入事发现场的程序和规定。
(2)受灾群众的安全防护
①市应急指挥部组织安全保卫组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特点,告知群众应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维护现场秩序。必要时,实行交通管制,限制人员进入受污染区域,防范群体性事件。
②根据事发时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确定群众疏散的方式,指定有关部门组织群众安全疏散撤离。
③在事发地安全边界以外,设立紧急避难场所。
4.4.4 医疗救护
污染引起人员中毒时,医疗救治组立即组织、协调医疗救护队伍赶赴现场开展紧急医学救援工作,及时抢救中毒人员。
4.4.5 饮用水安全保障
饮用水受到污染影响到饮用水供应时,饮用水安全组迅速组织力量协助当地政府紧急启用备用水源,加强饮用水水质监控。备用水源不足时,立即组织调水,确保饮用水供应。
4.4.6 食品安全保障
农产品、初级水产品、禽畜受到污染时,食品安全组立即组织力量协助当地政府加强监测、监控,严格控制受污染食品流入市场,防止发生因误食受污染食品而引起的中毒事件。后勤保障组协助当地政府确保急需食品、物资的供应。
4.5 社会动员
突发环境事件事发地的各级人民政府或应急指挥机构要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和范围,广泛调动社会力量参与突发环境事件处置,组织基层单位和人员开展自救、互救,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调用车辆、物资、人员等。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捐赠和援助。审计、监察部门对捐赠资金与物资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和监督。
4.6 事件通报
(1)接到突发环境事件通报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当及时通知本辖区内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
(2)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地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在启动应急响应的同时,应当及时向毗邻和可能波及的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通报突发环境事件的情况。
(3)按照市人民政府的指示,市应急指挥部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事发地人民政府以及军队有关部门通报突发事件的情况。
4.7 应急终止
突发环境事件得到有效处置后,经评估短期内突发环境事件影响不再扩大或已减轻,按“谁启动、谁结束”的原则,降低应急响应级别或终止响应,并落实有关单位继续组织进行环境监测和评价工作。
4.8 恢复与重建
4.8.1 善后处理
应急响应结束后,要采取或者继续实施环境监测、污染治理等应急措施,防止造成次生、衍生环境污染,并做好宣传疏导以及危机干预等工作,消除群众的恐惧情绪,维护社会稳定。
4.8.2调查评估
(1)市应急指挥部组织有关专家或技术机构对污染造成的损害进行评估,并就后续的生态环境修复工作进行综合评价;指导有关部门及突发环境事件单位查找事件原因,防止类似问题的重复出现。
(2)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要及时查明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经过和原因,总结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经验教训,制订改进措施,对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市应急指挥部负责编制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环境事件总结报告,于应急终止后一周内上报市人民政府,由市人民政府上报省人民政府。一般突发环境事件总结报告由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编制,于应急终止后一周内上报市人民政府,并抄送市环保局。
(3)应急过程评价。由市应急指挥部组织有关专家,会同事发地人民政府组织实施。评价的基本依据:环境应急过程记录;现场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总结报告;市应急指挥部掌握的应急情况;环境应急救援行动的实际效果及产生的社会影响;公众的反映等。
得出的主要结论应涵盖以下内容:环境事件等级;环境应急总任务及部分任务完成情况;是否符合保护公众、保护环境的总要求;采取的重要防护措施与方法是否得当;出动环境应急队伍的规模、仪器装备的使用、环境应急程度与响应速度是否与任务相适应;环境应急处置中对利益与代价、风险、困难关系的处理是否科学合理;发布的公告及公众信息的内容是否真实,时机是否得当,对公众心理产生了何种影响;成功或者失败的典型事例;需要得出的其他结论等。
(4)负责处置工作的有关应急指挥机构成员单位根据环境保护部统一的突发环境事件评估标准和实践经验,负责组织对本部门应急预案进行评估,并及时修订。
(5)参加应急行动的部门负责组织、指导环境应急队伍维护、保养应急仪器设备,使之恢复和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
4.8.3 征用补偿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结束后,市相关职能部门和区(县级市)人民政府要按照广州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要求,全面开展突发事件灾后损害调查评估工作,对事件情况、征用物资补偿、重建能力、可利用资源等做出评估,制订补偿标准和事后恢复计划,并迅速实施。
4.9 信息发布
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发布要及时、准确、客观、全面。
信息发布内容主要包括:突发环境事件种类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监测和预警,因灾伤亡人员、经济损失、救援情况等。
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权威发布、提供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
较大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由市应急指挥部统一发布;一般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由区(县级市)人民政府统一发布。对于较为复杂的事件,可分阶段发布。重大、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的发布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之规定。
5 应急保障
5.1 资金保障
市有关部门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需要,提出应急项目及资金预算,由市环保部门统一汇总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每年环保部门预算应适当安排应急项目经费。
5.2 物资保障
经贸部门要会同相关单位做好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救援装备、医药和防护用品等主要工业品生产协调。
民政部门加强生活类救灾物资储备,完善应急物资采购、调运机制。
环境保护部门要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监测设备的物资储备,提高科技水平。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防灾减灾部门要按照规范储备应对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物资,并做好生产流程和生产能力储备的有关工作。
5.3 通信保障
依托市应急指挥技术支撑体系,建立和完善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通信系统,多种通信手段并用,确保应急联络畅通。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确定一名负责人和联络员,并保持24小时通信畅通。
5.4 人力保障
市环境应急有关部门要加强专家队伍建设,建立常聘专家制度等以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队伍,各地要加强环境应急队伍的建设,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高环境风险行业企业建立专职或者兼职的应急救援队伍,形成由市、区(县级市)和相关企业组成的环境应急网络。推动通过市场化方式,委托当地有应急处置能力的环保技术单位承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技术处置,确保在突发事件发生后,能迅速参与并完成抢救、排险、消毒、监测等现场处置工作。
5.5 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运输部门要指定抢险运输单位运送抢险物资和人员,确保抢险运输车辆充足。
5.6 治安维护
公安机关要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中的重要目标和危险区域实施治安、警戒和交通管制。
5.7 医疗保障
卫生部门应当建立医疗卫生保障动态数据库,制订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医疗卫生队伍调度方案。
5.8 保险制度
金融部门推动建立与市场运作相结合的突发环境事件防范、处置及补偿机制。鼓励企业参加污染责任保险,探索对高污染、高环境风险及处于环境敏感地区的企业实行强制保险。鼓励保险公司根据环境保护部门要求、地区环境风险评估情况和企业需求,做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产品的开发工作,为环境风险提供保险保障,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定损、赔偿等服务。鼓励社会公众参与商业保险和参加互助保险,建立突发环境事件风险分担机制。
6 监督管理
6.1 宣教培训
各级环境应急指挥机构要组织开展环境应急预案的宣传教育,普及突发环境事件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和应急处置知识,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培训制度,定期开展环境应急管理形势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宣传和教育工作。
6.2 预案演练
各级应急指挥机构应当按照环境应急预案及相关应急预案的规定,定期组织不同类型的环境应急演练和演习,提高防范和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技能,增强实战能力。
6.3 奖励与责任追究
6.3.1 奖励
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1)出色完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
(2)对防止或者挽救环境事件有功,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
(3)对事件应急准备与响应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4)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6.3.2 责任追究
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有关法律和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其中,对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分别由任免机构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认真履行环保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而引发环境事件;
(2)不按照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拒绝承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准备义务;
(3)不按规定报告、通报突发环境事件真实情况;
(4)拒不执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者在事件应急响应时脱逃;
(5)盗窃、贪污、挪用环境事件应急工作资金、装备和物资;
(6)阻碍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者进行破坏活动;
(7)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
(8)有其他对环境事件应急工作造成危害行为。
7 附则
7.1 预案修订与解释
本预案由市人民政府组织修订,市环保局负责解释。
7.2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09年市人民政府印发的《广州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自即日起废止。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秘书处 2014年8月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