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新闻
当前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法规公文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推进管道燃气三年发展计划实施办法的通知(已失效)

  • 2015-09-28
  • 来源: 本网
  • 分享到
  • -

穗府办〔2015〕49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推进管道燃气三年发展计划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州市推进管道燃气三年发展计划的实施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城管委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9月28日

 

广州市推进管道燃气三年发展计划的实施办法

为推动节能减排,改善城市空气质量,提高我市管道燃气用户普及率。根据《广州市燃气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规划报建

第一条 (庭院燃气管道工程简化规划报建)除下列情形外,广州市行政区域内的庭院燃气管道工程建设无需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一)穿越地块的市政燃气管道、涉及两个及以上用地权属单位的燃气管道工程。

(二)城镇公共道路下的燃气管道工程。

(三)在市政管网开叉接驳至用地红线的燃气管道工程。

(四)独立用地的配套市政燃气设施用房。

本条中的“庭院燃气管道工程”是指城镇公共道路下的市政燃气管道分支到居住小区、单位大院、建筑物、构筑物用地红线范围内的燃气管道及燃气设施工程。

第二条 (建设审批)推动燃气管道设施建设工程纳入市重点工程,严格按照绿色通道审批规定的各项要求办理规划报建、道路开挖等审批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拖延办理。

 

第二章 工程建设

第三条 (公路范围内埋设燃气管道)符合下列条件的燃气管道可在我市公路用地范围内埋设:

(一)燃气管道工程设计方案须满足公路将来扩建时的车辆载荷需要,符合《公路路线设计规范》(JTGD20-2006)和《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规范》(JTGB01-2003)的要求,且征得对相关公路进行具体管理的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或公路管理机构的同意。

(二)燃气管道工程业主单位已按《广东省路政许可实施办法》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其中公路用地范围内埋设燃气管道时,燃气管道工程设计方案、保障公路及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处置燃气管道施工及运营期间的险情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须经专家评审会议审核同意。专家评审会议应邀请5名以上燃气、路桥行业专家组成专家组,同时邀请管道埋设路段的安监、规划、交警、公路养护等有关部门人员参加。

(三)公路用地范围埋设涉及地铁的,应征得广州地铁集团的同意意见。

第四条 (城市道路燃气管道挖掘修复)燃气管道工程占道施工不收取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道路挖掘修复由建设单位负责。

建设单位可一次性招标确定道路修复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分别负责本单位全年度的道路修复设计、施工和监理工作。

建设单位在办理城市道路挖掘审批手续时,除按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外,还应提交如下资料:

(一)道路挖掘修复方案;

(二)管道燃气经营企业、道路修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三方签订的《道路挖掘修复监理合同》。

道路修复工程经验收合格后,由建设单位移交至城市道路管理部门,办理相关移交手续。道路挖掘修复工程的质保期为1年。

我市关于市政工程占道施工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有新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条 (燃气设施建设土地保障)依据燃气专项规划提出的燃气设施用地空间布局和用地需求,纳入年度建设用地供应计划中统筹保障,符合《划拨用地目录》规定的燃气设施用地按划拨方式供地。

燃气设施征地、临时用地补偿标准按照相关规定执行。临时使用土地的,由燃气设施建设单位与有关国土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合同应当就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双方的权利与义务、违约责任等事项作出规定。

各级国土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燃气设施用地工作的指导协调,简化办事环节,提高燃气工程建设征地、临时用地审批手续办理效率,满足发展需求。

第六条 (“三同时”原则)燃气管道设施应与主体建筑或装修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

第七条 (红线内燃气管道工程质量监管)建设单位对红线内燃气管道工程质量负责,燃气设施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对红线范围内燃气设施建设质量进行监管。鼓励以代建等方式委托燃气管道设施运营企业统一建设红线内燃气管道工程。

红线内燃气管道工程实施前,用户或者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将施工图交燃气管道设施运营企业提出意见,并接受燃气管道设施运营企业对工程施工过程的抽查。

用户或者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的红线内燃气管道工程应当在投入运行前将运营、维护、养护等管理责任和相关档案资料移交给燃气管道设施运营企业,并签订管理协议。

燃气管道设施运营企业在接管红线内燃气管道设施时,应当对其安全技术条件进行复查;经复查不符合安全技术条件的,不予接收。

第八条 (物业管理小区的组织协调)物业管理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燃气管道设施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收取除施工押金以外的配合费、车位占用费等其他费用。且物业管理单位收取施工押金,应当向同级发展改革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获得许可证书后方可收费,否则按乱收费处理。

燃气管道设施建设损坏的小区道路、绿化、公共场所和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等,由燃气管道设施建设单位及时修复。在施工场地、损坏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得到修复后,物业管理单位应及时如数退返施工押金。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属地政府应加强对物业管理单位的监督管理,及时协调物业管理单位阻挠燃气管道施工和拒绝返还施工押金的行为。

第九条 (庭院燃气管道工程档案移交)燃气管道建设单位应严格执行《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的要求,在庭院燃气管道竣工验收备案前,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地下管线竣工测量成果、地下专线管线图等档案资料。

 

第三章 推广使用

第十条 (推广管道燃气)凡具备管道燃气供气条件的居民住户、餐饮单位、公共服务单位等应当使用管道燃气。

在燃气管道覆盖范围内,不得新建小区气化站、瓶组站,已建成的应当停止使用。

第十一条 (无产权或产权不清晰房屋的用户)农村和城中村房屋的管道燃气安装,按照我市关于城中村房屋安装管道燃气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餐饮业燃气推广使用)各部门应加强餐饮单位使用燃气的安全监管,禁止具备管道天然气使用条件的餐饮单位使用液化石油气瓶(组),鼓励改用管道天然气。

(一)公安消防行政管理部门在审核新建的餐饮单位消防验收时,对需要使用燃气的餐饮单位,应将相应燃气技术规范要求纳入消防验收范围严格审核把关,对不符合规范要求的餐饮单位,不能通过其消防验收。

(二)各级食品药品监管、安监、公安消防等职能部门和街道(镇)在对各餐饮单位进行生产安全检查或来穗人员服务管理部门在对用于餐饮经营的出租屋进行安全检查时,应按照各自职责将餐饮单位用气安全纳入检查内容,对违规使用燃气或存在严重用气安全隐患的餐饮单位,要求其停止违规用气行为,并将有关情况告知相关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跟踪处理。

(三)各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加强餐饮行业用气服务,积极为餐饮单位使用管道燃气提供便利,采用分期付款、设施租赁等方式减少餐饮单位燃气管道工程建设初期投入;采用代建、区域统一建设等方式简化餐饮单位办理燃气管道工程的流程,缩短建设时间;采用安装预付费流量表代替用气押金,吸引广大餐饮单位使用管道燃气。

第十三条 (高层建筑燃气推广使用)新建高层建筑如需使用气体燃料,应使用管道供气。禁止在已配套燃气管道设施的高层建筑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各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要加强送气服务管理,不得向已配套燃气管道设施的高层建筑内的住户提供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服务。

本条中的“高层建筑”是指10层及10层以上的居住建筑或建筑高度大于24米的非居住建筑。

第十四条 (旧有公房安置房燃气推广使用)符合加装燃气管道设施条件的公房、安置房,由各管理单位根据资金安排分步推进燃气管道设施建设,负责报装并支付燃气管道建设费用。

本条中的旧有公房、安置房,一是指原市国土房管局系统,市民政系统、住房保障办、道路扩建办管理的属于广州市政府的旧有公房、安置房;二是各区(县级市)政府和镇(街)管理的属于当地政府的旧有公房、安置房。

第十五条 (城中村燃气推广使用)各区、各相关部门在进行城中村整治时应将发展管道燃气纳入城中村整治工作统筹考虑。具备管道燃气安装和使用条件的城中村房屋,要大力推广使用管道燃气。

第十六条 (租赁房屋燃气推广使用)各级来穗人员服务管理部门要将租赁房屋燃气使用安全作为租赁房屋标准规范的一项重要指标进行监督检查,对不满足该项指标的租赁房屋,应当在登记备案时予以注明,同时书面告知属地燃气行政主管部门。

各级来穗人员服务管理部门要将燃气使用安全纳入租赁房屋日常安全检查的一项内容,对发现存在燃气安全隐患的租赁房屋,督促屋主或承租人进行整改,对不予整改或者不能整改的及时告知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处理。

租赁房屋屋主与承租人应在房屋租赁合同中明确租赁房屋内燃气设施的安全使用管理责任,未明确相关责任的,由租赁房屋屋主负责租赁房屋内燃气设施的安全使用管理,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七条 (工商业、交通领域燃气推广使用)禁燃区内禁止燃烧原(散)煤、洗选煤、水煤浆、蜂窝煤、焦炭、木炭、煤矸石、煤泥、煤焦油、重油、渣油、可燃废物,禁止直接燃用生物质等高污染燃料,禁止燃用污染物含量超标的柴油、煤油、人工煤气等燃料,禁止新、改、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锅炉、窑炉和导热油炉等燃烧设施,已建成的不符合要求的各类燃烧设施应拆除或改造使用清洁能源。

推动燃煤、燃重油工业锅炉的替代工作,在工商业集聚区采用热电联供或分布式能源站进行替代,在非工商业集聚区采用天然气等清洁能源进行改造。

加快推进在公交车、环卫车、城际客车、大型运输车等使用天然气,推进压缩天然气(CNG)在广州市交通领域的应用。

第十八条 (暂不实施管道燃气入户的安全标准)以下类型的居民用户,由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提出,并经属地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镇)核实,报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可暂不列入管道燃气三年发展计划。

(一)燃具设置在卧室内的居民用户。

(二)厨房无直通室外窗户的居民用户。

(三)建筑物为砖木结构,且外墙无法固定燃气立管的居民用户。

(四)所在建筑物周边道路均小于2米,或者周边道路虽大于2米,但燃气管道与其他管线间距无法满足《城镇燃气设计规范》要求的居民用户。

上述用户的安全条件发生变化或用户已安装相关安全设备且满足国家技术规范要求的,燃气企业应给予安装管道燃气。

 

第四章 费用分摊

第十九条 (共用管道燃气设施新装用户费用分担)已由部分用户集资安装小区共用燃气管道设施的楼房中,其他未参与集资的用户现申请安装、使用管道燃气的,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按照《关于已建成住宅管道燃气工程安装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穗价〔2010〕89号)规定的标准进行收费。

我市关于已建成住宅管道燃气工程安装相关收费有新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先装后收)对于确实存在困难的用户,经居委会或村委会审核同意后,可享受“先安装管道设施,后收取安装费用”的优惠政策。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或燃气管道工程安装企业对用户的燃气管道工程安装费可给予分期付款的收费方式,分期付款期限不超过1年。具体由企业与用户双方协商并以书面形式约定。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实施日期及有效期)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实施期限届满或者上位法依据发生变化的,依法评估后修订。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秘书处 2015年10月9日印发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相关新闻
-
关注 · 广州政府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