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政府部门聘请常年法律顾问办法的通知1799596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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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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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府办规〔2022〕1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政府部门聘请常年法律顾问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州市政府部门聘请常年法律顾问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司法局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1月10日


广州市政府部门聘请常年法律顾问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政府工作部门聘请常年法律顾问工作,促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根据《广东省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政府工作部门根据本部门工作需要聘请常年法律顾问的,应当遵照本办法。

  第三条 市政府工作部门根据本部门工作需要可以聘请法学专家、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第四条 市司法行政部门组织实施本办法,对市政府工作部门聘请常年法律顾问的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对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进行指导和监督。

  市政府工作部门负责本部门聘请常年法律顾问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 为市政府工作部门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的法学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忠于宪法、遵守法律,政治素质高、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在所从事的法学教学、法学研究、法律实践等领域成就显著,具有一定的专业影响力和实践经验;

  (三)未受过刑事处罚和近5年内未受到所在单位处分;

  (四)国家、省、市有关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为市政府工作部门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在近3年内未受过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或者律师协会的行业处分。

  第七条 为市政府工作部门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的律师,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忠于宪法、遵守法律,政治素质高、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没有受过刑事处罚,近3年内没有受过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或律师协会的行业处分;

  (三)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验、专业能力较强;

  (四)国家、省、市有关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市政府工作部门聘请常年法律顾问,应当按照公开、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在符合条件的法学专家、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中进行选聘。

  市政府工作部门聘请常年法律顾问,应当遵守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有关规定;需要履行政府采购程序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采购。

  市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在确定聘请后7日内将本部门聘请的常年法律顾问的名单抄送市司法行政部门,与常年法律顾问签订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合同的,同时将合同正式文本抄送市司法行政部门。

  第九条 市政府工作部门应当根据聘请的常年法律顾问的实际工作支付合理报酬。

  市政府工作部门与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应当根据律师服务收费的有关规定,协商确定常年法律顾问服务费用数额或者计算方式。

  第十条 市政府工作部门应当与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的律师事务所签订书面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合同。常年法律顾问聘期一般不得超过2年。

  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确定受聘律师及更换受聘律师的条件和方法;

  (二)市政府工作部门和律师事务所及其受聘律师的权利和义务;

  (三)常年法律顾问的工作范围、工作方式和聘用期限;

  (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费用及支付方式;

  (五)合同解除和违约责任;

  (六)解决争议的方法;

  (七)其他与常年法律顾问服务有关的事项。

  市政府工作部门聘请律师担任常年法律顾问的,应当与聘请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签订书面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合同。

  市政府工作部门与法学专家签订书面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合同的,可以参照本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签订。

  第十一条 聘用期间,市政府工作部门与常年法律顾问协商同意提前解除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合同的,市政府工作部门应当于合同解除后7个工作日内将解除聘用的情况告知市司法行政部门。

  第十二条 市政府工作部门聘请常年法律顾问的下列工作由其内设法制机构或者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具体负责:

  (一)选定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的法学专家、律师和律师事务所;

  (二)与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的律师事务所协商确定受聘律师;

  (三)与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的法学专家、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协商确定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合同的内容;

  (四)与受聘法学专家、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日常联系;

  (五)组织安排受聘法学专家、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办理各项法律事务;

  (六)为受聘法学专家、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工作提供必要的协助;

  (七)综合、研究和处理受聘法学专家、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意见和建议;

  (八)其他与聘请常年法律顾问有关的协调和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常年法律顾问的主要工作范围包括:

  (一)参与市政府工作部门的重大决策、重大具体行政行为的论证,并提供法律意见;

  (二)参与市政府工作部门拟定立法项目、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活动,并提供法律论证意见;

  (三)参与处理市政府工作部门涉及的行政复议、诉讼、仲裁、非诉讼纠纷等法律事务;

  (四)参与市政府工作部门洽谈、签约的重大经济项目的谈判,并代市政府工作部门草拟、修改、审查政府合同等法律文书;

  (五)协助市政府工作部门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工作;

  (六)参与市政府工作部门处理重大突发性、群体性事件,并提供法律意见;

  (七)办理市政府工作部门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十四条 常年法律顾问在履行法律顾问职责过程中,享有以下权利:

  (一)独立自主提出法律意见和建议,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二)根据工作需要或者聘用单位授权,查阅相关资料;

  (三)有合理理由可以申请提前解聘;

  (四)获得约定的工作报酬和待遇;

  (五)获得开展常年法律顾问工作必需的其他工作条件和便利。

  第十五条 常年法律顾问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二)勤勉尽责,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遵守律师行业规范和准则;

  (三)在合同约定和市政府工作部门授予的权限范围内依法开展工作,不得以常年法律顾问的名义从事营利性活动或与顾问职责无关的事务;

  (四)如与市政府工作部门交办的事务存在利害关系,应自行申请回避;

  (五)未经市政府工作部门授权,不得擅自对外发布有关政府法律事务处理的意见;

  (六)未经市政府工作部门同意,不得披露在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过程中接触到的市政府工作部门不对外公开的信息;

  (七)每年年底应当对当年年度提供的法律顾问事项汇总,并向市政府工作部门提交年度工作报告;

  (八)依约定和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第十六条 常年法律顾问在履行法律顾问职责过程中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充分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尽心尽职地根据法律的规定和合同约定完成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工作,最大限度地维护市政府工作部门的合法利益;

  (二)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客观地告知市政府工作部门所委托事项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不得故意对可能出现的风险提出不恰当的处理意见或予以隐瞒;

  (三)谨慎保管市政府工作部门提供的证据和其他重要法律文件,保证其不灭失或毁损;

  (四)对与常年法律顾问服务有关的保密信息,服务关系结束后仍应履行保密义务。

  第十七条 常年法律顾问应当根据市政府工作部门的需要出具书面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应当由受聘法学专家或律师本人签名,律师出具的意见还应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常年法律顾问应当对提出的法律意见负责。

  第十八条 市政府工作部门对常年法律顾问参与和办理的法律事务,应当在综合分析其法律意见的基础上处理,需征求市司法行政部门意见或向上一级行政机关呈报的,应当附上常年法律顾问的意见。

  第十九条 市政府工作部门应当为常年法律顾问提供必要的工作便利条件。

  第二十条 市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建立常年法律顾问工作档案,对聘请常年法律顾问过程中取得的下列材料及时予以归档:

  (一)选定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的法学专家、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过程的材料;

  (二)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合同的正式文本;

  (三)常年法律顾问提供服务的记录和有关材料;

  (四)其他与常年法律顾问有关的材料。

  第二十一条 常年法律顾问在聘用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政府工作部门可以解除法律顾问服务关系或要求律师事务所及时更换受聘律师:

  (一)未履行第十五条所列义务或未遵守第十六条所列规定的;

  (二)受聘法学专家或律师因身体原因无法胜任常年法律顾问工作的;

  (三)无正当理由,3次以上不参加法律顾问工作会议或者不按时提供法律意见的;

  (四)受所在单位处分,或者受司法行政部门行政处罚,或者受律师协会行业处分的;

  (五)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六)有其他违法、违纪或严重失职行为的。

  市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将前款规定在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合同的合同解除条款中予以约定。

  市政府工作部门解除法律顾问服务关系或要求律师事务所更换受聘律师的,应当及时告知市司法行政部门。

  第二十二条 在聘用期间,常年法律顾问违反本办法,造成聘用单位重大经济损失或者不良社会影响的,市政府工作部门应当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市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建立对聘请的常年法律顾问的考核机制,对其工作能力和工作实绩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依据;考核优良的,可以续聘。续聘程序应遵守本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 市政府工作部门聘请常年法律顾问所需经费列入本部门预算。

  第二十五条 市政府工作部门的下属单位、派出机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政府部门聘请常年法律顾问办法的通知》(穗府办规〔2020〕13号)同时废止。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秘书处 2022年1月1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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