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府规〔2024〕5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荣誉市民称号授予规定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广州市荣誉市民称号授予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侨办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23日
广州市荣誉市民称号授予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和做好广州市荣誉市民称号授予工作,鼓励在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对外交流合作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华侨、港澳台同胞和外籍人士,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华侨、港澳台同胞和外籍人士,经推荐和审核相关程序,可授予广州市荣誉市民称号:
(一)支持本市经济发展,在投资、贸易、纳税,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二)为本市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生态环境等事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
(三)为发展本市社会公益事业和慈善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
(四)在促进本市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交流合作、融合发展,推动本市参与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五)在促进本市与台湾地区的交流与合作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六)在促进本市对外交流与合作、拓展国际友好城市关系、推进共建“一带一路”,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提升广州国际形象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七)在其所在国家或者地区享有较高社会声誉,为本市引进资金、项目、高层次人才、重大科技成果,促进本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
(八)为本市作出其他突出贡献的。
第三条 开展广州市荣誉市民称号授予工作期间,设立广州市荣誉市民称号授予活动筹备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涉及荣誉市民工作的重大事项,组长由市领导担任,成员单位由市侨务、外事、港澳、台湾事务、宣传、发展改革、教育、科技、公安、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生态环境、商务、文化广电旅游、卫生健康、市场监管、体育、税务等部门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人民政府侨务主管部门。
第四条 符合本规定第二条规定条件的人士,经本人同意,可以由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区人民政府以及其他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推荐为广州市荣誉市民人选,也可以由本人自荐为广州市荣誉市民人选。
第五条 推荐和自荐广州市荣誉市民人选,分别由下列部门受理并进行审核:
(一)被推荐人或者自荐人是华侨、港澳同胞的,由市人民政府侨务主管部门受理。
(二)被推荐人或者自荐人是台湾同胞的,由市人民政府台湾事务部门受理。
(三)被推荐人或者自荐人是外籍人士的,由市人民政府外事部门受理。
第六条 推荐和自荐广州市荣誉市民人选的,应当按要求向受理部门提交申报材料及相关证明材料。
第七条 受理部门在收到广州市荣誉市民推荐、自荐材料后,应当征询有关单位的意见,提出初审意见,经广州市荣誉市民称号授予活动筹备工作领导小组同意,由市人民政府侨务主管部门汇总报市人民政府审定。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审核确定的广州市荣誉市民人选名单应当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有异议的,受理部门应当自公示期满30日内进行调查,提出处理建议,由市人民政府侨务主管部门汇总报市人民政府审定。
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审议通过授予广州市荣誉市民称号的决定应当向社会公告。
第十条 市人民政府举行广州市荣誉市民称号授予仪式,向荣誉市民颁发荣誉证书和证章。荣誉市民证书由市长签署。
第十一条 广州市荣誉市民称号的授予按有关规定报批,一般每5年开展一次。
第十二条 荣誉市民在本市可以享受下列礼遇:
(一)应邀列席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广州市委员会的会议。
(二)应邀参加本市举行的重大活动,享受贵宾礼遇。
(三)应邀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专题调研、决策咨询等活动。
(四)就本市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建议,可经有关部门协调安排约见市领导和部门负责人。
(五)进出广州有关客运口岸时,有关部门按规定协调查验单位提供通关便利。
第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与荣誉市民的沟通和联系,为荣誉市民在穗工作、生活等提供必要协助,定期向荣誉市民通报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听取荣誉市民的意见和建议,宣传荣誉市民事迹。
第十四条 荣誉市民称号授予活动的相关经费纳入有关部门的部门预算,专款专用。
第十五条 荣誉市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荐单位或受理部门应当及时提出撤销荣誉市民称号的意见,报请市人民政府审定:
(一)提供虚假信息骗取荣誉市民称号的。
(二)因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
(三)有其他与荣誉市民称号严重不相称的行为的。
撤销荣誉市民称号的决定应当向社会公告。
第十六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荣誉市民称号授予工作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发生违法、违纪行为的,移送有权机关按照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秘书处 2024年12月2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