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新闻
当前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法规公文

失效 关于白云山风景区限制机动车通行的通告

  • 2008-12-10
  • 来源: 本网
  • 分享到
  • -

穗府〔2008〕49

关于白云山风景区限制机动车通行的通告

   为进一步保护白云山风景区的生态环境,保障游客的安全,现就进一步在白云山风景区实施限制机动车通行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从白云山南大门(双燕岗)起至西大门(外语外贸大学侧)的所有风景区专用道路列为限制机动车区域(下称限车区域)

  二、20091月1日起,每天上午6时至晚上8时,除执行特殊公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和白云山风景区环保电瓶车、白云山管理部门工作车辆以及经核定的驻山单位工作车辆外,其他机动车辆禁止驶入限车区域。

  三、需进入限车区域执行特殊公务的车辆,应主动向白云山门岗值班人员说明,经确认后放行;对非执行特殊公务的车辆,门岗应拒绝放行。

  四、白云山驻山单位的后勤补给运输车辆和在白云山担负建设任务的施工单位的工程运输车辆,可以在上午9时之前、下午6时之后通行,其他时间禁止通行。

  五、除白云山管理部门工作车辆和白云山风景区环保电瓶车、经核定的驻山单位工作车辆以及执行特殊公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等可以双向行驶外,其他车辆严禁逆向行驶。如特殊情况确需逆行的,经报告白云山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行驶。

  六、本通告自2009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关于白云山风景区限制机动车通行的通告》(穗府〔200511)同时废止。

 

 

广州市人民政府
20081210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相关新闻
-
关注 · 广州政府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