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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简易修改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通告的通知

  • 2026-08-14
  • 来源: 广州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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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府规〔2026〕6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简易修改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通告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现因行政管理需要对《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穗府规〔2025〕7号)作不涉实体内容的简易修改,有效期5年。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生态环境局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

2026年8月13日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


  为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持续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进一步减少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物排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市人民政府决定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指“非道路移动机械”为工程机械、场(厂)内机械、港口作业机械、林业园林机械、渔业机械、机场地勤服务机械等,包括但不限于挖掘机、推土机、装载机、压路机、摊铺机、平地机、起重机械、桩工机械、开槽机械、混凝土搅拌机、叉车等。

  二、本通告所指“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装配有燃油发动机,且发动机在出厂设计时达不到国Ⅲ排放标准,或者使用过程中排放黑烟等可视污染物,或者排气烟度超过《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 36886—2018)所规定Ⅲ类限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三、广州市行政区域内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执行紧急任务的军用、警用、消防、救护、应急抢险机械除外。

  四、鼓励使用电动或氢燃料电池非道路移动机械。

  五、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予以处罚。

  六、进口、销售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相关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予以处罚。

  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水务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督促非道路移动机械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建立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台账,督促建设单位使用符合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督促非道路移动机械所有人向生态环境部门办理非道路移动机械编码登记。

  八、本通告自2026年8月15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原《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穗府规〔2025〕7号)同步废止。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秘书处 2026年8月1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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