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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未施行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简易修改禁止销售和使用磷含量超过规定标准洗涤用品通告的通知

  • 2026-09-08
  • 来源: 广州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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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府规〔2026〕8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简易修改禁止销售和使用磷含量超过规定标准洗涤用品通告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现因行政管理需要对《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销售和使用磷含量超过规定标准的洗涤用品的通告》(穗府规〔2025〕1号)作不涉实体内容的简易修改,有效期5年。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生态环境局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

2026年9月1日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销售和使用磷含量超过规定标准的洗涤用品的通告


  为进一步保护和改善我市水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广州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等有关规定,本市禁止销售和使用磷含量超过规定标准的洗涤用品,推广使用无磷洗涤用品。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市辖区内禁止销售磷含量超过规定标准的洗涤用品,鼓励和支持辖区内销售的无磷洗涤用品在产品包装的明显部位以中文字样标注“无磷”标识。

  二、本市辖区内禁止使用磷含量超过规定标准的洗涤用品,鼓励全体市民使用无磷洗涤用品。

  三、以最新的洗涤用品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含推荐性标准)中总磷酸盐含量(以总五氧化二磷计)区分含磷和无磷洗涤用品(详见附件)。磷含量超过规定标准是指超过洗涤用品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含推荐性标准)规定的含磷指标中总磷酸盐含量最低限值。

  四、鼓励和支持新闻媒体、广告业大力宣传使用无磷洗涤用品。

  五、各区人民政府统筹本辖区禁止销售和使用磷含量超过规定标准的洗涤用品工作。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综合协调环保产业和促进清洁生产相关工作,鼓励洗涤行业朝无磷化调整和升级;科技部门负责组织无磷洗涤用品生产工艺研究等工作;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推动无磷洗涤用品等绿色制造体系建设,推进企业无磷洗涤用品生产相关工作;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对工业企业含磷污水排放进行监管;文化广电旅游部门负责宣传本通告关于禁止销售和使用磷含量超过规定标准的洗涤用品的规定,督促旅游区、酒店等做好禁磷工作;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督促医疗卫生机构做好禁磷工作;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本通告在洗涤用品生产、销售环节的监督管理工作。

  六、市、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违反本通告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并依法公开处理情况。

  七、本通告自2026年9月9日起正式实施,有效期5年。原《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销售和使用磷含量超过规定标准的洗涤用品的通告》(穗府规〔2025〕1号)同步废止。


  附件:洗涤用品相关标准理化指标要求


附件

洗涤用品相关标准理化指标要求


总磷酸盐含量以总五氧化二磷(P2O5)含量计

序号

标准名称

标准编号

无磷指标

含磷指标

1

《洗衣粉 第1部分:技术要求》

(GB/T 13171.1—2022)

≤0.5%

≥8.0%

2

《衣料用液体洗涤剂》

(QB/T 1224—2012)

≤1.1%

/

3

《洗衣皂》

(QB/T 2486—2008)

≤1.1%

/

4

《卫生洁具清洗剂》

(GB/T 21241—2022)

≤0.5%

/

5

《香皂》

(QB/T 2485—2023)

≤0.5%

/

6

《厨房油污清洁剂》

(GB/T 35833—2018)

≤1.1%

/

7

《饮料用瓶清洗剂》

(QB/T 2967—2023)

≤0.5%

/

8

《食品工具和工业设备用酸性清洗剂》

(QB/T 4313—2023)

≤0.5%

/

9

《食品工具和工业设备用碱性清洗剂》

(QB/T 4314—2023)

≤0.5%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秘书处 2026年9月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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