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濂泉路服装市场周边地区综合整治的通告
穗府〔2009〕15号
为消除濂泉路服装市场周边地区重大消防、交通隐患,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广州市违法建设查处条例》和《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现就濂泉路服装市场周边地区综合整治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综合整治区域:以濂泉路为轴,东至广州大道,南至先烈东路,西至内环路,北至广园东路。
二、综合整治时间:2009年2月至2010年9月。
三、综合整治重点:消防安全、社会治安、交通秩序、经营秩序、违法建设和市容环境卫生。
四、综合整治内容。
(一)在综合整治区域内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违法建设,当事人应当在2009年3月31日前自行拆除。不自行拆除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应当对违法建设当事人作出限期拆除的决定,逾期仍不拆除的,由天河区人民政府责成区有关部门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违法建设的当事人同时存在违反工商管理、消防规定等行为的,由工商、公安消防等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进行查处。
(二)在整治区域内,有下列违法情形之一的,由公安、交通、工商等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进行查处:
1.未按照消防要求配备消防器材,消防验收不合格或者占用消防通道经营、阻塞消防通道等,存在消防隐患的;
2.机动车乱停乱放、违法停车装卸货物、候客和非机动车辆占用机动车道行驶的;
3.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道路运输证》,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含道路运输服务业)的;
4.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进行经营活动的;
5.超出门窗经营、乱摆卖、乱拉挂、乱堆挖、乱张贴的;
6.违反城乡规划管理使用建(构)筑物的;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行为。
五、市城管办和天河区人民政府负责统筹、协调、组织濂泉路服装市场周边地区的综合整治工作,并对整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市城管局、规划局、建委、交委、国土房管局、工商局、民政局、公安局、财政局和安全监管局等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互相配合,共同做好综合整治的相关工作。
六、整治过程中,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妨碍、阻挠政府职能部门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0年9月30日。
广州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三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