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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整治户外广告设置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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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05-01-06
  • 来源: 市政府办公厅 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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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府〔2004〕60号

关于整治户外广告设置的通告

  为加强户外广告设置的管理,维护市容整洁、美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州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市人民政府决定对户外广告的设置进行整治。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单位和个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设置的户外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一个月内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并由城管综合执法部门依法强制拆除。

  (一)未按照《广州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规定的审批程序批准设置的;

  (二)《户外广告登记证》已过有效期的。

  二、已取得《户外广告登记证》,但设置的户外广告与登记事项不符或不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质量、技术标准的,应当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一个月内自行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并由城管综合执法部门依法强制拆除。

  三、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本市户外广告的整治工作,市建设、交通、规划、工商、财政、市容环卫、市政园林、城管综合执法、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户外广告整治的相关工作。

  四、本市户外商业广告位置使用权将统一组织拍卖。

  五、各区、县级市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辖区范围内的整治工作。

  六、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使用暴力、威胁手段,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广州市人民政府
二○○四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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