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废止《关于整治市区人行道违章停放车辆的通告》的通告
穗府[2005]47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市政府决定自本通告公布之日起,废止《关于整治市区人行道违章停放车辆的通告》(穗府[2000)39号)。对于在我市人行道上违法停放车辆妨碍道路通行的违法行为,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予以处理。
特此通告。
广州市人民政府二OO五年十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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