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府〔2009〕25号
《广东省文物保护单位清真先贤古墓保护规划》(以下简称《规划》)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根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有关规定和省人民政府《关于省级文物保护单位清真先贤古墓保护规划的批复》(粤府函〔2009〕92号)意见,现通告如下:
一、《规划》是广东省文物保护单位清真先贤古墓的文物保护规划。有关清真先贤古墓的保护、管理及文物展示应按照本规划实施。
二、《规划》信息请查询广州市城市规划局城市规划网站和广州文化信息网,网址分别为www..upo.gov.cn 和 www.gzwh.gov.cn。
三、《规划》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广州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六月十二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