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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建筑废弃物排放和运输秩序专项整治的通告(已失效)

  • 2010-01-27
  • 来源: 市政府办公厅 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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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府〔2010〕3号

关于开展建筑废弃物排放和运输秩序专项整治的通告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筑废弃物排放和运输市场经营秩序,打击建筑废弃物排放、运输中的违法行为,保障建筑废弃物专营企业合法权益,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以整洁的城市容貌和良好的社会秩序迎接第16届亚运会在我市举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广东省城市垃圾管理条例》、《广州市余泥渣土管理条例》、《广州市大气污染防治规定》和《广州市建筑废弃物准运证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市人民政府决定开展建筑废弃物排放和运输秩序专项整治。现就有关工作事项通告如下:

  一、整治重点。

  (一)未取得市、区建筑废弃物管理机构核发的《余泥渣土排放证》排放建筑废弃物的;

  (二)未取得市建筑废弃物管理机构核发的《建筑垃圾准运证》运输建筑废弃物的;

  (三)未依据《广东省建筑工程计价办法》和《广东省建筑工程综合定额》的有关规定执行建筑废弃物排放费用的;

  (四)排放单位雇请无《建筑垃圾准运证》的车辆进入排放工地装载、运输建筑废弃物的;

  (五)建筑废弃物运输车辆箱体未密闭驶离排放工地的;

  (六)建筑废弃物运输车辆未冲洗或未冲洗干净驶离排放工地、沿途漏洒造成环境污染的;

  (七)建设、施工、运输单位和个人在排放和运输建筑废弃物中的其他违法行为。

  二、企业、行业自治组织责任。

  (一)建设单位为工程建筑废弃物排放的第一责任人,承担建筑废弃物排放作业监管总责,坚决杜绝“以包代管”;发包建设工程时,应当执行《广东省建筑工程计价办法》和《广东省建筑工程综合定额》相关计价规定,计算建筑废弃物排放费用。

  (二)施工单位(项目经理)为工程建筑废弃物排放的具体责任人,承担建筑废弃物排放作业的具体监管责任;实施建筑废弃物排放工程单独发包的项目,施工单位须及时与建筑废弃物排放企业签订管理协议,并将建筑废弃物排放费用总和考虑在施工项目投标报价中;本通告发布前已实施的工程,可由施工单位及建筑废弃物运输企业双方协商,按不低于市场指导价的标准,合理调整建筑废弃物排放费用,以维护建筑废弃物运输企业的合法利益。

  (三)工程监理单位为工程建筑废弃物排放的第一安全责任人,承担建筑废弃物装载作业的安全监管责任。

  (四)建筑废弃物运输企业法人为建筑废弃物运输的第一责任人,承担企业从业人员的法制、安全、文明教育责任;建立健全企业内部的各项规章制度,强化日常管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运输建筑废弃物,自觉接受相关职能部门的管理,杜绝超装、超速、漏洒等违法行为。

  (五)建筑废弃物运输行业协会要积极配合政府的专项整治,健全行业管理章程和经营规范;加强与政府相关部门的沟通协作,在维护政府形象和企业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积极的作用。

  三、部门职责。

  市城管委成立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专项整治的组织实施。市城管局负责具体实施。

  市发展改革、公安、监察、财政、国土房管、城乡建设、交通、环保、规划、林业和园林、港务、水务、海事、安全监管、质量监督、法制等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协助实施本通告。

  (一)市城管委负责我市建筑废弃物运输和排放管理工作;对全市建筑废弃物运输企业进行普查并向社会公布,落实建筑废弃物排放工地监督员制度。

  (二)市城管局负责依法查处建筑废弃物运输和排放中的违法行为;对建筑废弃物运输车辆箱体未密闭驶离排放工地的,可暂时留置相关证照,责令立即改正,并依据《广州市大气污染防治规定》第三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处以5万元以下罚款。

  (三)市建筑废弃物管理机构负责市重点、跨区、特殊建设工程项目建筑废弃物排放的行政许可;对建筑废弃物运输企业及其车辆从事建筑废弃物运输的核准;对排放工地道路未硬化,未设置洗车槽、冲洗设备或冲洗不干净的,责令整改,并告知或移交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处理;建立建筑废弃物运输企业不良记录制度,对其违法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四)市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对建设工程开工前作业工地文明施工项目不达标的,责令整改;建立合理的建筑废弃物排放价格体系,发布建筑废弃物排放政府指导价;建筑废弃物排放工程多次转包的,或违法排放建筑废弃物行为屡禁不止的,视情节暂停施工或监理单位投标资格,责令整改。

  (五)市、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我市建筑废弃物运输企业《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营运车辆《道路运输证》及从业人员资质的管理;完善GPS监控平台的功能,指导各相关部门利用监控平台强化对建筑废弃物运输车辆的监管;对违反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的建筑废弃物运输企业依法进行处理。

  (六)市公安机关负责建筑废弃物运输车辆运输过程中的管理;对建筑废弃物运输车辆箱体未密闭驶离排放工地的,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积极配合专项整治行动,严厉打击建筑废弃物运输市场中的非法车辆和恶势力;开展建筑废弃物白天准运的可行性研究并加快实施。

  (七)市国土房管、城乡建设、规划、环保、林业和园林、港务、水务、海事等部门配合建筑废弃物消纳场地的规划和选址工作。

  (八)各区人民政府按照本通告组织实施本区的专项整治。

  四、执法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任免机关或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违反本通告,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法规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0年12月19日。

  从化市、增城市参照本通告执行。

广州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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