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内容
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法规公文 > 市政府文件

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要求进一步做好工商行政管理系统与所办市场彻底脱钩工作的通知

  • 听全文
  • 2001-08-25
  • 来源: 市政府办公厅
  • 分享到
  • -

穗府〔2001〕46号

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要求进一步做好工商行政管理系统与所办市场彻底脱钩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工商行政管理系统与所办市场彻底脱钩工作的通知》(粤府明电〔2001〕26号)和市政府批复市工商局、市财政局《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市场移交工作方案》(穗府函〔2001〕73号)的精神,全面完成我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所办市场产权、债权、债务及经营服务人员的移交工作,真正实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与所办市场彻底脱钩,现就市场移交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组织领导

  市政府成立市市场移交工作领导小组,由李治臻副秘书长担任组长,市工商局王克东局长、市财政局阮志杰副局长、市编办袁正雄副主任任副组长,成员由市工商局、市财政局、市人事局、市编办等部门组成,负责全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所办市场移交的组织领导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市工商局黄树荣副局长任主任,成员由市工商局、市财政局、市人事局、市编办等部门有关人员组成。办公室设在市工商局,负责全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所办市场移交的具体组织协调和督促落实工作。各区、县级市政府也要相应成立有区领导和相关部门领导及工作人员参加的区、县级市市场移交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负责本辖区内的市场移交工作。

  二、移交原则

  凡列入移交范围的市场,其产权、债权、债务、人员,按“财随事转,人随事走”的原则实行属地移交。

  (一)移交范围。本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资或向银行贷款、财政拨款建设的市场,与其他单位共同投资开办的市场中属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部分产权,征而未建的市场用地均属移交范围,全部移交给当地区、县级市政府。市场内原属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使用的办公用房和住房及其配套设施的产权仍属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所有,不列入移交范围。

  (二)债权债务移交。各区、县级市工商分局列入移交范围的市场的全部帐务移交各区、县级市政府。市场移交后,由各区、县级市政府组织财政、国土房产、金融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市清产核资办公室的有关规定,对移交市场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长期投资以及其他资产进行全面清查登记,并对各项资产损失以及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核对查实。清理中发现有重大以及难以解决的问题,由各区、县级市政府市场移交工作机构提出处理方案,报市市场移交领导小组研究解决。清理后市场的债权债务(含担保)原则上全部由接收单位承接。

  (三)人员移交。列入移交范围的市场内经营服务人员的分流工作必须与市场移交同步进行。各市场建设管理服务中心及所属市场以2001年9月30日的实有人数作为随同市场分流和移交的人数。各市场建设管理服务中心及所属市场的在编人员、聘用制干部、合同制工人和临时工,随市场一并移交。移交后的人员,即与原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脱离行政关系,由各区、县级市政府接收管理。

  三、移交步骤

  (一)各工商分局必须以2001年9月30日为基数,于10月31日前将辖区内须移交的市场及人员进行编名造册,包括市场总数、面积、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工商投资总额以及市场建设管理服务中心和市场内经营服务人员的有关情况,分别报当地区、县级市政府市场移交工作机构,并抄送市市场移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各区、县级市政府必须于2001年11月10日前与当地工商分局办理移交市场的交接手续。交接时,各区、县级市政府与工商分局签订《市场移交交接协议书》(文本附后),正式移交市场的债权、债务、人员、市场的组织人事、党工团管理关系及相关资料。

  (三)市场移交后,有关市场资产的清理工作由各区、县级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实施。

  四、几点要求

  (一)各区、县级市政府和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市场移交工作,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并深入细致地做好市场移交中有关人员的思想教育和稳定工作,使其充分认识到市场移交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服从调整,安心工作,确保2001年11月10日前完成市场移交任务。

  (二)各单位要慎重、妥善处理市场移交工作中出现的各种问题,严格按照市清产办公室要求的清产核资程序进行市场清产核资工作,不准隐匿、转移、转让、出卖市场资产,不准抽逃市场资金,不准突击花钱,不准弄虚作假、涂改账目。

  (三)各单位要坚决执行国务院和省、市政府的决定,不得在移交工作中设置障碍。对工作不力、拖延不办的,要及时调离工作岗位,对阳奉阴违、顶着不办的,要追究主要责任人及上级领导机关负责人的责任。

  附件: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市场移交交接协议书

广州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十月二十四日

  附件

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市场移交交接协议书

  甲方(移交方):

  乙方(接收方):

  监交方:广州市市场移交工作领导小组

  为实现我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与所办市场彻底脱钩,根据《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市场移交工作方案》、《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要求进一步做好工商行政管理系统与所办市场彻底脱钩工作的通知》的有关精神,经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从2001年11月10日起,甲方将属下(   )个市场交由乙方管理(名单附后)。

  二、移交市场的资产先按2001年9月30日帐面数进行移交。资产总额(  )万元,负债总额(   )万元,净资产总额(   )万元。

  三、按照“人随事走”的原则,市场的组织、人事、党工团管理关系从移交之日起一并转到乙方。移交总人数共(   )人,其中党员(   )人,团员(   )人,群众(   )人(名单附后)。

  四、移交的市场,按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工商行政管理系统与所办市场彻底脱钩工作的通知》〔粤府明电(2001)26号〕第二条要求,其帐务在移交时一并移交。移交后,由区(县级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债权、债务(含担保)进行清理,资产情况以清产核资确认的结果为依据。 五、本协议一式三份,甲方、乙方、监交方各执一份,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名、盖章):乙方(签名、盖章):

  二○○一年月日二○○一年月日

  监交方(签名、盖章):

  二○○一年月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相关内容
-
关注 · 广州政府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