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内容
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法规公文 > 市政府文件

批转市知识产权局等部门关于加强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广州出口加工区知识产权工作意见的通知

  • 听全文
  • 2001-08-25
  • 来源: 市政府办公厅 本网
  • 分享到
  • -

穗府〔2001〕45号

批转市知识产权局等部门关于加强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广州出口加工区知识产权工作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市知识产权局、工商局、新闻出版和广播电视局、科技局,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关于加强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广州出口加工区知识产权工作的意见》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知识产权局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十月十八日

关于加强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广州出口加工区知识产权工作的意见

穗知字〔2001〕8号

市人民政府:

  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落实穗府〔2000〕34号文,切实加强我市高新技术产业的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工作,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制度对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激励和保障作用,推动我市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现就加强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广州出口加工区的知识产权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区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建立和健全科技创新与产业化体制,培育和激励创新人才,增强区综合创新能力。

  二、区设立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由一位管委会领导分管知识产权工作,配备专职人员,统筹管理全区的知识产权工作。

  要创新管理方式,可试行建立区知识产权联席办公会议制度,区知识产权管理机构作为区知识产权联席办公会议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

  其它各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应依照各自的职责配合区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开展知识产权的管理和保护工作。

  三、提高区机关、科技、经济、贸易部门以及各类企事业单位人员知识产权意识,善于保护自主知识产权,避免侵犯他人的专利权、商标权、版权及商业秘密,使用正版软件。区应制定培训教育计划,定期对上述部门的人员进行培训。

  四、区内各企业应把知识产权工作贯穿技术创新的全过程。在研究开发及技改立项前,应进行专利及相关文献检索,并对项目进行中的知识产权状态监控,防止知识产权侵权和重复研究开发。在产品研究、开发、生产、经营期间,视需要及时申请专利或商标注册 、或版权登记,对不宜公开的则采取保密措施,作为技术秘密与商业秘密予以保护。

  五、区内企业应将引进技术与创新相结合,尽快形成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主业突出、核心能力强的大公司和企业集团,提高产业集中度和产品开发能力,带动全市高新技术产业化的发展。

  六、将知识产权申请量、拥有量、专利开发率和专利收益指标作为衡量企业技术创新能力的重要指标,同时作为科技人员、经营管理人员绩效考核、职称评定、职级晋升的重要依据。

  七、区财政每年拿出足额资金用于设立知识产权资助专项资金,对有市场前景的技术或产品的自主知识产权的申请、维持、登记等费用有困难的区内企业或非职务发明人,尤其是高新技术领域的发明申请和国外的申请费用予以资助。

  区内留学人员持有的高新技术可及时采取申请专利等知识产权保护措施,区及有关部门对申请发明专利者给予资助,并在形成产业过程中给予资金与政策方面支持。

  八、区内企业要设立知识产权管理机构,配备专职管理人员或兼职人员,负责本单位的知识产权管理工作和开展知识产权战略研究,将知识产权策略作为企业赢取市场的核心策略。企业主要负责人应主管统筹企业知识产权工作。

  有条件的企业应设立知识产权保护专项费用,用于知识产权管理、培训、专利申请、审查、维权、商标注册、续展、软件登记、知识产权评估、诉讼、竞业限制补偿等项开支。

  九、区内组建合资企业时,为防止无形资产流失,应对我方企业的知识产权如专利、商标、版权(计算机软件)、商业秘密等作价入股 。外方以技术、设备、产品作投资的,企业应就此涉及的知识产权和相关技术领域进行检索、论证。

  对外贸和进出口企业,在国家有关政策许可范围内运用出口配额、出口信用保险等手段扶持出口商品商标。

  企业引进或出口技术、产品之前,应对输出国或输入国有关该项技术、产品的知识产权法律状况和技术状况进行检索、核查,并将结果报主管部门,采用相应的知识产权对策措施。

  十、企业与外方签订知识产权或将可能涉及知识产权问题的涉外合同,应对知识产权事宜或可能涉及的知识产权事宜作明确约定。企业在签订有关知识产权合同时,应明确知识产权保护条款,合同交区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审查后,由企业法人代表签署。

  区内各企业聘用人员时,应对应聘者在学习、工作中做出的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专利权归属或商业秘密等作出明确约定,未签订合同或者合同约定不明确的,其权利的归属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十一、鼓励在区内设立专利代理等知识产权服务机构。

  建立知识产权行业协会,动员企业参加,并由区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给予指导,以利于区内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开展。

  十二、区知识产权管理机构要加强知识产权业务建设,在市知识产权管理机构行政执法、查处各种知识产权冒充行为、处理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案件、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方面,应积极主动配合。

  十三、对区内企业所作国内外知识产权检索、合同登记、广告出证等,市有关部门应予以优先或优惠服务。

  十四、对自主发明技术产业化及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成绩优异的企业由区给予奖励。

  各单位对专利发明人、实施专利作出贡献的人员、培育商标取得显著效益的经营者,由企业及区分别给予报酬和奖励。

  十五、区管委会根据本《意见》制订区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具体办法。

  十六、本《意见》如与国家、省对知识产权管理工作有关规定有冲突的,则从其规定执行。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给各有关单位贯彻执行。

市知识产权局
市工商局
市新闻出版和广播电视局
市科技局
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广州高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二○○一年九月六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相关内容
-
关注 · 广州政府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