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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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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04-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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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府[2004]13号

转发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驻穗各单位:

    现将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粤府[2004]11号)  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明确意义,提高认识。此次经济普查是一项重要的市情市力调查。改革开放以来,我市经济发展迅猛,目前GDP已占全省的四分之一强,在全国大城市中仅次于上海和北京。但是,我市也存在产业结构不合理,投资、出口、利用外资的规模有待扩大,增速有待提高等问题。认真搞好经济普查,进一步摸清全市的“家底”,对于更好地研究制定我市“十一五”计划,促进传统产业、高新技术产业和服务业协调发展,增强城市综合竞争力,加快现代化大都市建设,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为此,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此次经济普查工作,及时解决普查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各级政府要按照财政分级负担的原则,将普查经费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及时安排,按时拨付,确保到位。

    二、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此次经济普查涉及除第一产业外的所有经济门类,占我市经济总量的97%左右。市政府已成立了由沈柏年常务副市长任组长,市委宣传部、市编委办、计委、经委、商业局、民政局、财政局、人事局、国土房管局、建委、交委、外经贸局、规划局、市政园林局、统计局、工商局、质监局、旅游局、城管支队、国税局、地税局、人民银行广州分行、银监会广东监管局、证监会广东监管局、保监会广东监管局、广州警备区等单位组成的市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任务完成后自动撤销),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统计局。各有关职能部门要按照任务分工,各司其职,密切配合,认真做好工作,确保经济普查顺利进行。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尽快建立相应的普查机构,认真落实普查办公场地和经费,选调普查人员,按照国家、省、市的部署,制定详细的工作计划。

    三、广泛宣传,认真实施。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采用灵活多样的形式,广泛开展宣传动员,消除普查对象的顾虑。各级普查机构要认真按照国家、省、市的要求和部署,扎实开展工作,确保普查登记不重不漏和数据资料真实可靠。全市范围内从事第二、三产业的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户,要积极配合普查工作,如实填报普查表。对普查中发现有拒报、虚报、瞒报、迟报等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广东省统计管理条例》、《广州市统计管理条例》  以及《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坚决反对和制止在统计上弄虚作假的通知》  (穗办[2002]9号)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二○○四年四月二日

 


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

粤府[2004]11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国发[2003]29号)  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开展经济普查的重要意义。经济普查是一项重大的国情国力和省情省力调查。改革开放以来,我省经济建设取得显著成就。目前,全省国内生产总值约占全国十分之一,税收收入占七分之一,进出口贸易总额占三分之一强。但我省仍存在产业结构不合理,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等问题。随着我国加入WTO,我省经济发展面临不少深层次的矛盾和问题,对政府的宏观经济管理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认真搞好经济普查,进一步摸清全省的“家底”,全面掌握我省第二、三产业的发展状况,尤其是服务业发展的现状,对于进一步优化我省产业结构,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更好地研究制定我省“十一五”规划,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率先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为此,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本着“求真务实”的精神,把此次普查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对普查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以解决。各级政府要按照财政分级负担的原则,将普查经费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及时安排,确保到位。对于经济欠发达地区,由省级财政给予适当扶持,统筹安排,确保普查工作正常开展。

    二、切实加强对普查工作的组织领导。此次经济普查涉及除第一产业外的所有经济部门,调查覆盖面占我省经济总量的90%以上,范围广,指标多,技术要求高,工作难度大,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加上我省经济成分复杂,单位数量多,调查任务十分繁重。为从组织上保证普查工作的顺利开展,省将成立由省委宣传部、省统计局、发展改革委、编办、经贸委、民政厅、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质监局等部门组成的广东省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具体名单另发,任务完成后自动撤销)。省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确保普查工作顺利进行。要通过普查,进一步完善我省基本单位名录库及其数据库系统,建立健全部门间的行政登记资料交换制度,促进我省的信息化建设。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成立相应的普查机构,负责本地区、本系统普查工作的组织和实施。各级普查机构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认真选调和落实普查力量,按照全国和省的统一部署,制定严密的工作计划,扎实工作,确保如期完成普查任务。

    三、认真做好普查的宣传动员和实施工作。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介,采用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做好普查的宣传教育和社会动员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同时,要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各方力量,积极参与和配合做好普查的各项工作。各级普查机构要采取有效的数据质量控制措施,确保调查资料真实可靠,发挥普查应有的作用。各类从事第二、三产业的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工商户,要严格按照普查的有关规定和要求,按时如实填报普查表。对普查中发现有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以及伪造、篡改普查数据等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广东省统计管理条例》和《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坚决反对和制止在统计上弄虚作假的通知》(粤办发[2001]31号)等有关规定处理。


                                                                广东省人民政府
                                                               二○○四年二月二日

 


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

国发[2003]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并与国家编制五年计划更好衔接,推进国民经济核算与统计调查体系的综合配套改革,国务院决定,将原定于2003年进行的第二次全国第三产业普查推迟,与计划在2005年开展的第四次全国工业普查和2006年开展的第三次全国基本单位普查合并,同时将建筑业纳入普查范围,在2004年开展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今后全国经济普查每10年进行两次,分别在逢3、逢8的年份实施。因农业普查周期较长(仍按每10年进行一次),且又非常重要,继续单独进行。现将开展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普查的目的和意义
    此次经济普查,主要是为了全面掌握我国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发展规模、结构和效益等信息,建立健全覆盖国民经济各个行业的基本单位名录库(含编码)及其数据库系统。认真搞好经济普查,对研究制订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优化经济结构,改进宏观调控,开拓新的就业渠道,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具有重要意义;对改革统计调查体系,完善国民经济核算制度,健全统计监测和预警、预报系统,将发挥重要作用。

    二、普查的对象和范围
    此次经济普查的对象,是在我国境内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具体范围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以及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等。

    三、普查的内容和时间
    普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单位标志、从业人员、财务收支、资产状况,  以及企业的主要生产经营活动和生产能力,主要原材料和能源消耗及科技开发的投入状况等。
    普查的标准时点是2004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04年度。

    四、普查的组织和实施
    经济普查涉及范围广、参与部门多、技术要求高、工作难度大。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全国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  的原则,认真做好此项重大国情国力普查的宣传动员和组织实施工作。
    为了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国务院决定成立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负责普查的组织和实施。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国家统计局,具体负责普查的日常组织和协调。其中,涉及普查宣传动员方面的事项,请中央宣传部负责协调;涉及普查经费和物资保障方面的事项,由财政部和发改委负责协调;涉及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名录方面的事项,由工商总局和税务总局负责协调;涉及机关和事业单位名录方面的事项,  由中央编办负责协调;涉及社团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名录方面的事项,由民政部负责协调;涉及组织机构代码方面的事项,由质检总局负责协调。中央和国务院其他各有关部门,也要按照全国的统一部署,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设立相应的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认真做好本地区普查工作的组织和实施。对于普查工作中遇到的各种困难和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切实予以解决。要充分发挥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乡镇政府和村民委员会的作用,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并认真配合做好普查工作。

    五、普查的经费
    普查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共同负担,并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
    凡在我国境内从事第二产业、第三产业的所有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都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和此次普查的具体要求,按时、如实地填报普查表,确保基础数据的真实可靠。任何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资料。各级普查机构和宣传部门、新闻单位,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和报刊等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地宣传经济普查的有关要求及重要意义,为普查工作的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附件:  国务院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二○○三年十二月二日

附件

国务院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

    组  长:曾培炎(国务院副总理)
    副组长:汪  洋(国务院副秘书长)
           李德水(统计局局长)
           朱之鑫(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成  员:胡振民(中宣部副部长)
           王澜明(中央编办副主任)
           姜  力(民政部副部长)
           李  勇(财政部副部长)
           宋  兰(税务总局总会计师)
           刘玉亭(工商总局副局长)
           李忠海(质检总局党组成员,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主任)
           林贤郁(统计局副局长兼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

主题词:经济管理  统计  普查  通知
抄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市委办公厅,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市纪委办公厅,市委各部委,广州警备区,市法院,市检察院,各民主党派,市工商联,各人民团体,各新闻单位。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秘书处                                             2004年4月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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