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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户外广告整治的通告(已失效)

  • 2008-09-21
  • 来源: 市政府办公厅 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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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府〔2008〕35号

关于户外广告整治的通告

  为规范户外广告设置,维护市容整洁、美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州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设置户外广告,应当符合《广州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广州市城市户外广告布局专项规划》等规定,并取得《户外广告登记证》或《招牌广告登记证》后方可设置。设置户外广告应当严格按照《广州市户外广告设置技术标准》的有关规定进行。

  二、户外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1个月内自行拆除:

  (一)未经审批、未领取《户外广告登记证》或《招牌广告登记证》擅自设置的;持有《招牌广告登记证》但其招牌不按照登记核准内容擅自发布商业户外广告的,视为无《户外广告登记证》擅自设置户外广告;

  (二)《户外广告登记证》或《招牌广告登记证》已过有效期的;

  (三)擅自改变经批准的地点、数量、规格、形式等发布户外广告、招牌广告的。

  应当拆除的户外广告逾期不自行拆除,属前款规定的(一)、(二)情形的,由城管综合执法部门依法强制拆除;属前款规定的(三)情形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撤回《户外广告登记证》或《招牌广告登记证》,再由城管综合执法部门依法强制拆除。

  三、对难以确定当事人的违法户外广告,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城管综合执法部门发出限期整改通告,逾期不自行整改的,由城管综合执法部门依法强制拆除。

  四、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本市户外广告的整治工作,并对相关职能部门的整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市交通、规划、工商、市容环卫、市政园林、监察、城管综合执法、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户外广告整治的相关工作。

  五、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将在我市各大媒体曝光经查证的违法户外广告名单,并将违法招商电话号码纳入城市管理宣传告知系统实行追呼。

  六、各区、县级市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辖区范围内的户外广告整治工作。

  七、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使用暴力、威胁手段,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广州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九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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