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府〔2008〕32号
关于推进海珠区官洲国际生物岛征地拆迁安置工作的通告
为加快推进官洲国际生物岛拆迁安置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海珠区政府负责有关集体土地的征收拆迁工作。广州市海珠区官洲国际生物岛范围内的集体土地,经省政府报请国务院批准同意征用,市政府于2004年4月发布《征用土地公告》(穗府征〔2004〕12号)。官洲街官洲经济联合社、仑头经济联合社已与海珠区政府签订集体土地征地补偿协议,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已全额支付给被征地单位。征地范围内尚未签订房屋等地上附着物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于2008年10月15日前,与海珠区政府签订补偿安置协议。逾期不签订协议、不按期交出被征收集体土地者,将被依法强制交出土地,并不得享受政府规定的各项优惠奖励政策。
二、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责有关国有土地房屋拆迁和收回国有土地的工作。有关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签订时限按照本通告第一条的规定执行。
三、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应顾全大局,积极配合和支持国家建设,不得以任何借口阻挠、破坏征地拆迁工作和施工建设的进行。
四、在官洲国际生物岛征地拆迁期间,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阻挠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
(二)干扰征地或工程施工正常进行的;
(三)造谣惑众、煽动闹事的;
(四)结伙斗殴、寻衅滋事的;
(五)偷窃、抢夺、破坏公私财物的。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广州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九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