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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保护广州白云国际机场航空安全的通告(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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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06-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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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保护广州白云国际机场航空安全的通告

穗府[2006]19号

    为保护广州白云国际机场(以下简称白云机场)航空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等规定,结合白云机场实际,通告如下:

    一、禁止在依法划定的白云机场范围内和按照国家规定划定的白云机场净空保护区域(按照经法定程序批准的控制图执行)内从事下列活动:

    (一)修建、设置超过机场净空障碍物限制高度的建(构)筑物、吊升设备或者其他设施;

    (二)修建可能在空中排放大量烟雾、粉尘、火焰、废气而影响飞行安全的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三)修建靶场、强烈爆炸物仓库等影响飞行安全的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四)设置影响机场目视助航设施使用的灯光、标志或者物体;

    (五)种植影响飞行安全或者影响民用机场助航设施使用的植物;

    (六)修建影响机场电磁环境或者产生电磁辐射、反射的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七)饲养、放飞影响飞行安全的鸟类动物,施放无人驾驶的自由气球、系留气球、风筝或其他升空物体;

    (八)从事飞艇、热气球、滑翔机、动力伞等飞行活动;

    (九)在依法划定的机场范围内放养牲畜;

    (十)在机场附近焚烧农作物秸秆、垃圾等物质或者燃放升空高度超标的烟花、焰火等。

    在机场净空侏护区域外进行上述活动时,不得侵入机场净空保护区域。

    二、在白云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必须按规定向市或者县级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或者县级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审核其是否符合机场净空保护的要求。

    三、《关于新白云国际机场净空保护区整治通告》(穗府(2003)61号)发布后在白云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违法修建、种植或者设置的影响飞行安全的建(构)筑物、树木、灯光和其他障碍物体,由所在区(县级市)城市管理执法部门报经区(县级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强制清除,其损失由修建、种植或者设置该障碍物体的人自行负责。

    在白云机场及其净空保护区域外,修建、设置的对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高大建(构)筑物、11万伏以上的高压输电杆(塔)或者其他设施,应当向省机场管理集团公司提供相关资料,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航空障碍灯并保持正常状态。

    四、产生无线电波辐射的工程设施,可能对白云机场电磁环境造成有害干扰的,其选址应当由市或者县级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协商确定。

    五、禁止在机场附近及航空控制区内使用模型玩具无线电遥控设备及其他微功率无线电设备。非无线电设备对民航无线电台(站)产生有害干扰的,必须停止使用。

    六、禁止攀越机场围界或者移动、破坏机场的任何设施。

    七、省机场管理集团公司应当定期核查白云机场的净空环境和电磁环境状况,发现妨碍机场航空安全的,应及时排除或者报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查处。

    交通、建设、规划、公安、国土、城管、无线电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及白云机场所在的白云区、花都区政府和从化市政府要各司其职,认真做好白云机场航空安全保护工作。

    八、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广州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六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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