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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广州市工业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标准的通知(已失效)

  • 2010-01-15
  • 来源: 市政府办公厅 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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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广州市工业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标准的通知

穗府〔2009〕57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州市工业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标准》已经省地税局、财政厅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地税局、财政局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广州市工业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标准

  根据省地税局、财政厅《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调整及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发〔2009〕96号)的规定,结合当地实际,广州市行政区域内工业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标准调整如下:

  一、土地等级及税额。

  工业用地土地等级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五级

  每平方米年税额15元12元8元5元3元

  二、各等级土地具体范围。

  工业用地一级至四级土地具体范围分别适用《印发广州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标准的通知》(穗府〔2008〕13号)第二条规定的一级至四级土地范围。

  工业用地五级土地具体范围适用穗府〔2008〕13号文第二条规定的五级和六级土地范围。

  三、工业用地判断标准按房地产权属证书土地用途确定。

  四、本标准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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