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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整治五类车的通告(已失效)

  • 2010-09-15
  • 来源: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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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府〔2010〕27号(已废止)

关于整治五类车的通告

  为加强道路交通管理,消除道路交通安全隐患,维护道路交通正常秩序,现就整治“五类车”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五类车”是指电动车(四轮电瓶车、电动自行车)、摩托车(二轮、三轮摩托车,机动三轮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人力三轮车、拼(改)装报废车。

  二、禁止电动车、人力三轮车、无本市合法号牌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行驶;禁止摩托车在本市禁止摩托车行驶的区域内行驶。

  目前滞留本市的上述车辆的车主和实际支配人,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自行将车辆迁移出本市禁行区域。

  三、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10日后,对违反本通告的,一律依法从严查处;符合行政拘留法定情节的,一律依法予以行政拘留;对拼(改)装报废车辆,一律依法收缴并销毁。

  四、凡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行政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0年12月31日。有效期满,由市公安局会有关部门制定文件实施长期管理。

广州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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